电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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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为了正确、合理地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安监处等有关劳保用品的规定,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国家劳动部指定或承认的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单位制作,并经现场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电业工作规程》的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工作需要时随时试验,对达不到试验标准的劳保用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于不安全和起不到人身保护作用的劳保用品,有关单位及人员严禁使用,并立即报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第六条安监科是我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制订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以及厂家的指定和价格的控制。

第七条安监科负责编制劳保用品计划,供应科按计划采购,并设专人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登记发放,保管工作。

第八条安监科负责劳动用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管理,从严掌握。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要按标准发放,不准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将劳动保护用品作价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按劳动条件及对人身的危害程度发给,可发可不发的不应发给,劳动条件相同发给相同的保护用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的,发给不同的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要节约和合理使用,不准任意出卖。

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三条我厂劳保用品实行微机管理,由安监科登记造表,在MIS系统上公开。

第十四条职工调离本厂、辞退、开除的,停止发放劳保用品。对正在使用期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折价,之后才可在本人离厂手续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职工在厂内变动工作岗位者,新调入单位的劳保管理员按人事劳资科的“人员分配通知单”核对其劳保用品标准。在原岗位上领取长期性劳保用品到新岗位不适用的,按使用期折价扣款,超使用期50%不再扣款,另行补发欠标准的用品。

第十六条外来支援本厂工作的人员,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领料单,经厂长批准后,到安监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临时工、试用工等可参照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保护用品,离开时由原用人单位收回上交或作价处理。

第十八条各类学校学生,来厂实习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由学校供给。

第十九条凡病、事假、脱产学习、工伤、外出超过半年,停发其劳保用品。

第二十条因工作特殊需要,借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安监科审批,保管员要按时收回。对超期不还者,要按日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抢救事故发生特殊损坏或被盗时,持有关单位证明,可酌情补发。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作业时所用的劳保用品,如:耐酸工作服、绝缘鞋等应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平时不应使用,班组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年限更换。

第二十三条对按规定交旧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必须交旧领新,否则不予发放。

第二十四条丢失公用劳保用品,按已经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委托安监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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