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lcia 仲裁规则
LCIA 仲裁规则概述LCIA(伦敦国际仲裁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LCIA Arbitration Rules)是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LCIA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
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LCIA仲裁规则适用于由合同或其他法律协议约定的、涉及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
它们可适用于与国际贸易、投资、合资企业和合作协议等有关的各种纠纷。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商业界不断增长和多样化的需求。
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根据LCIA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和条件、协议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来解决纠纷。
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对于启动仲裁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可以向LCIA提交申请仲裁的请求。
申请必须包括详细的纠纷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仲裁协议的存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和申请费用。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否则由LCIA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纠纷。
证据和听证会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证据的提交和交换程序,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需要时,仲裁庭可以组织听证会,以进一步了解案件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最终裁决仲裁庭最终将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为当事人决定终局。
根据LCIA仲裁规则,裁决应在仲裁庭的多数意见下作出,并且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提交给LCIA。
裁决应特别说明所采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可包括给付赔偿、追溯执照、确认合同终止等决定。
仲裁规则的优势快速高效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高效。
LCIA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保证了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到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跨国交易的增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仲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
这些机构致力于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公正、有效、高效的解决方案,为跨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信心和保障。
本文将向您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全球最具声誉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巴黎。
ICC提供的仲裁服务遵循《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该机构汇集了来自全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经验。
通过ICC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一仲裁员或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并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商事仲裁机构。
LCIA的仲裁服务遵循《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该机构总部位于伦敦,拥有来自商界、法律界和学术界的专家。
LCIA提供高效、灵活的仲裁程序,以及一流的仲裁员和秘书服务,受到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三、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是瑞士当局创建的独立、非营利性机构,旨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SCAI的仲裁规则简洁明了,并符合国际标准。
该机构总部位于日内瓦,积极推动瑞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SCAI的仲裁员来自全球各地,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SIAC的仲裁规则兼顾灵活性和高效性,并采用最新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标准。
该中心总部位于新加坡,吸引了众多来自亚洲和其他地区的仲裁员和法律专家。
SIAC致力于提供一流的中介服务,并推动亚洲地区成为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五、国际经济法庭(ICC)国际经济法庭(ICC)是一个专注于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机构总部位于巴黎,其仲裁庭由法律和商业专家组成。
ICC的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完善和专业的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
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
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
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
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
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院(ICC)国际商事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跨国商事仲裁中。
ICC仲裁规则以公正、高效、透明为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合同条款或者双方协议。
ICC的仲裁庭在决定争议时可以考虑各种法律适用,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公共法。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是全球最古老且最有声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LCIA仲裁规则具有灵活性和中立性,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LCIA仲裁规则。
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速仲裁程序,如指定仲裁庭的成员、设定清单抽取和简化证据程序等。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新加坡。
SIAC作为亚洲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吸引了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的商事纠纷。
SIAC仲裁规则以透明、高效为目标,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双方协议,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
SIAC的仲裁规则还强调了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CIETAC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纠纷。
CIETAC仲裁规则强调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组成取决于合同条款或双方协议。
CIETAC还设有专门负责涉外商事仲裁的分支机构,以进一步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为跨国商事纠纷提供了可靠的解决方式。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和答辩3.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程序5.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正文: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 Institute)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9 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其仲裁规则被誉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黄金标准”。
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仲裁协议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才能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2.仲裁申请和答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存在争议时,可以向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
仲裁院将根据仲裁协议和相关规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条件。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负责审理争议的机构,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仲裁员。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书面审理和庭审。
在书面审理阶段,当事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陈述、证据和专家意见等。
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和质证。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机构也可以对 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03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直接沟通,寻求共同接 受的解决方案。协商具有灵活性、保 密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是成本较低 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争议双方 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调解员帮助双 方沟通、澄清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 案建议,促进双方和解。
02
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的类型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机构
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 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仲裁 员名单,为当事人提供全 面的仲裁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议,在争议发生后临时组 建,仲裁程序结束后即解 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 议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国 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海事 仲裁委员会等。
裁决执行
根据ICSID公约等规定,裁决具 有强制执行力,可得到全球多 数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三:国际体育仲裁案例
案件概述
涉及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使用争 议,运动员因被指控使用兴奋剂而被 禁赛。
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选择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作为仲裁机构,并适用其仲裁 规则。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 理、裁决作出等环节,程序强调公正 、透明和效率。
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要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性、仲裁规则、费用和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自身需 求的仲裁机构。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协商、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灵活性、保密 性和成本效益等优点,有助于在维护商业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是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旨在为国际商业争议提供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采用的仲裁规则称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的仲裁案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条款。
2.仲裁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仲裁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
仲裁员由当事人任命,也可以由仲裁院指定。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证据提交、庭审、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程序,并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5.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为国际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纳入其商业合同中,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为全球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其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得到了广泛认可。
经济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
经济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是当今全球经济合作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商业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跨国经济纠纷频繁发生,传统的司法解决方式存在诸多限制,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快速、有效且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备受商业界青睐。
经济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对于保障商业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1 自愿与公正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自愿与公正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庭按照公正、独立、中立的原则裁决。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尊重,提高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1.2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则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庭在审理纠纷时,尊重双方的意愿,并尽力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
1.3 履行与承认执行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国际承认与执行的特点。
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仲裁协议承认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并要求各缔约方依法履行和执行仲裁裁决,以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二、重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文书2.1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法律文书之一。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至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
《纽约公约》规定了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获得广泛承认与执行。
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简称《ICC仲裁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参考文书。
该规则为商业仲裁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指南,包括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规定、证据收集和仲裁裁决执行等内容。
2.3 其他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除了《纽约公约》和《ICC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还有一些其他国际仲裁规则,如《伦敦仲裁院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
这些规则各具特点,为商业界提供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选择。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高效、灵活的手段,其规则和程序设计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迅速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文将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与流程,以助于理解其在全球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法律基础,通常包含在合同条款中。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关键信息。
选择仲裁地仲裁地的选择对整个仲裁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关系到适用的法律体系和可能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通常会选择一个中立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仲裁地,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指定仲裁员仲裁员是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专家。
根据不同的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可以是个人或由多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员的选定过程,确保仲裁庭的组成既公正又专业。
提交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程序即正式启动。
申请应包含争议的详细描述、所请求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答辩与反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其中可以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反驳以及对申请人的反诉。
审理与听证仲裁庭将安排审理会议和听证,双方当事人有机会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询证人。
审理过程通常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裁决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可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纽约公约》进行,这是一份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界裁决的执行过程。
当事国法院通常需要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所作的仲裁裁决。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种相对快速、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方法。
通过遵循上述规则和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有效地管理和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港国际仲裁中⼼等,关于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下⾯是店铺⼩编根据⽹友商事法律咨询相关问题,整理出的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相关资料,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店铺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热线,进⾏法律咨询。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国交易和商事争议逐渐增多,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指提供独立、中立的裁决机构,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为目的的组织。
它们的法律地位与权限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普遍被认可和尊重。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源于国际公认的仲裁公约。
例如,联合国由于认识到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重要性,于1958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该公约被大部分国家所承认和采纳,并成为国际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旦双方商事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公约为基础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的地位,并且受到各国政府的承认和保护。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得益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条约,这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强制执行。
这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业参与者乐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为相较于国内法院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迅速、高效,并且裁决结果更容易获得国际承认和执行。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受到各国司法系统的支持。
在很多国家,法院会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管和支持。
当事人透过法院来请求对仲裁程序的支持,例如请求法院提供临时保全措施、解释仲裁条款的效力等。
此外,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诉时,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法院的程序。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与司法系统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并非毫无争议。
有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对仲裁机构持保留态度,尤其是在与本国利益冲突时。
此外,一些争议也涉及到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院审查标准、公平正义原则等方面的争议。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和法律界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探索。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际公认的仲裁公约、强制执行机制以及司法系统的支持,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1.引言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3.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概述4.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内容5.总结正文:1.引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全球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际商业纠纷。
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各地的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重点介绍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 年,是国际商会的一个常设机构,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提供公正、高效、经济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以促进国际商业合作。
目前,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已经成为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业仲裁领域。
3.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概述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业仲裁案件,且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适用这些规则。
-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协商选定。
仲裁员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且应具备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积极、合理地参与仲裁程序。
- 裁决的作出和执行:仲裁庭应在充分调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内容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内容。
- 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 答辩: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答辩中应明确否认或承认仲裁请求,并陈述自己的事实、理由。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可仲裁的事项1、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1892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并于1978年设立了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
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现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仲裁院的主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它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
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
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仲裁庭组成后,一般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但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仲裁。
它是目前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
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2、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ZCC)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
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zcc仲裁院是苏黎世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但在审理仲裁案件的时候,是独立于苏黎世商会的。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商会•【条约领域】司法仲裁•【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7年4月国际商会理事会通过)第一章导言第一条国际仲裁院(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
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
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
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他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
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根据本规则:(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裁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
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他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
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3)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 出。仲裁庭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 作出决定。
仲裁庭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 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应当依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 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 仲裁解决。
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 或单独订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 ,其效力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益得到保障。
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正性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或干扰,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独立性
仲裁员应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以确 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地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保密义务
仲裁员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获知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向外界透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PART 05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REPORTING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
01
国际条约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法律渊源,如《纽约公约》等
,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内立法
02
各国国内立法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
之一,如《仲裁法》等。
国际惯例
03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1.仲裁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程序4.仲裁裁决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点和实用性四、如何充分利用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为全球商业界提供了高效、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支柱。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公平、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下是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仲裁费。
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争议事项和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院收到申请后,将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15天的期限决定是否接受仲裁。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院的决定确定。
仲裁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院的规则进行。
通常包括书面陈述、口头辩论、证据提交和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院的指示提交证据和陈述,并参加口头辩论。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后,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
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申请撤销或修改裁决。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点和实用性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以下优点和实用性:1.国际化: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全球各地,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2.公正独立:仲裁院以其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赢得全球商业界的信任。
3.高效:仲裁院采用高效的仲裁程序,确保案件及时审理,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负担。
《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国际商事仲裁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总学时:32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一、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课程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商事仲裁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课。
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
任务: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高等本科教育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对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参加人,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撤消、执行有基本的认识和掌握。
仲裁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学习《仲裁法》可以为学员构建完整的争议解决的知识体系,并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及安排第1章导论(学时2)教学目标:本章讲述仲裁的基本理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重点理解仲裁的含义,了解仲裁的分类、特性及其优势与局限性,对仲裁的性质和仲裁的历史发展有初步理解。
本章重点、难点:仲裁的性质。
·第一节仲裁的概念(学时1目标层次理解)1.1.1 仲裁的定义1.1.2 仲裁的分类1.1.3 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第二节仲裁的性质和特点(学时0.5 目标层次理解)1.2.1 仲裁的性质1.2.2 仲裁的特性·第三节仲裁的历史沿革(学时0.5 目标层次理解)1.3.1 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1.3.2 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第2章中国仲裁法概述(学时2)教学目标:本章旨在介绍中国1994年《仲裁学》的概况。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重点掌握仲裁法和仲裁范围的概念,了解1994年《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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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重要的是仲裁的撤销,理由包括: A.法庭的组成不适当, B.法庭显然超越其权力; C.法庭的一个成员有受贿行为; D.有严重违背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E.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 拘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 义务,如同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据 此,每一缔约国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拒绝承 认与执行;各缔约国执行裁决的范围限于在其 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对裁决的 执行,受执行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 辖。
至于法人具有争议对方国国籍者,如该法 人为外国人所控制者,只要双方同意,从 《公约》的目的出发,仍可看作是另一缔 约国国民,其争议属中心管辖。这一规定 表明:对纯属当事国国内的争议,不在中 心管辖之内,如不同国家个人和法人间的 争议、国家间的争议、国家同本国国民或 非受外国控制的本国法人间的争议,均不 属中心管辖。
《公约》除序言外,共有10章75条, 分别对公约的宗旨、中心组织、中心 管辖、调解和仲裁程序规则、缔约国 之间争议的解决以及对公约的修改等 问题作了规定。我国于1990年2月9日 加入该公约,于1992年7月1日获得批 准。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是根据《公约》建立 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 际性专门机构。 “中心”作为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专门国 际仲裁机构,于1984年制定了一套较为完 善的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大致如下: 1.管辖范围。一般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纠纷必须是“商事争议”。这一概念应作 广义解释,不仅包括有关买卖合同的争议,而且 还包括国际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如发展中国家 的公共工程协议及投资契约等。 其二,具有国际性。这一条件并非强制性的,根 据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院也可以根据 《仲裁规则》受理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4.费用。 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院的行政管理费用取决于 案件所涉金额的大小。(仲裁院估算) 仲裁费用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向国际商会缴纳, 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仲裁院可以终 止仲裁程序。 仲裁院的费用将在案件终结时作出最终数额, 仲裁院根据仲裁员所花费的办案时间、仲裁期 间以及争执的复杂性来决定有关费用。
3.中心仲裁所选用的法律 (1)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对争议 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应选用争议一方 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性的规则)以及 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优点包括: 首先,明确采纳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 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法, 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混合,无论何种法律,仲裁 庭均应加以选用。
《公约》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中心管辖权 中心的管辖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缔约国国 家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他缔约国国民间因直 接投资而产生的并经双方同意将该项争议 提交中心解决的任何法律争议。
(1)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另一 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 所谓“其他缔约国国民”,指在双方同意 将争议交付仲裁之日或请求登记之日,具 有争议当事人一方国家以外的另一缔约国 国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该自然人 同时具有争议对方国国籍(即具有双重国 籍),则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尽管得到当 事人一方缔约国的承认,也不能改变;
修改,但能提示仲裁员应注意的某些实质性问题 的处理。
如果仲裁院认为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不清楚,它 可以将裁决书以及对其所提出的意见发回原仲裁 员,仲裁员应依仲裁院的要求变更裁决的形式或 重新考虑其有权自行决定的某些事项。
仲裁院有时也可依仲裁员所作的某些修改 来批准裁决书。仲裁院对仲裁程序的这种 管理机制,正是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法院 自动协助执行国际商会所作裁决的原因。 仲裁院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当事人 采用了这种仲裁程序,就被视为已放弃了 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就被视为接受立即 履行仲裁院所作的裁决。
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私人投资的发展 需要冲破传统国际法规范,建立起一套解 决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投资引起的争端的 体制。为了满足国际投资的需要,维持和 发展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1965年在世界 银行倡导下,通过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 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在当事人未进行法律 选择时仲裁庭应适用的法律,提高了适用 法律的明确性和易行性; 最后,这一规定提供了适用东道国法和适 用国际法的可能性,并坚持适用东道国法 为主,适用国际法为辅,体现了发展中国 家和发达国家不同主张和利益的调和。
(2)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 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根据这一规则, 仲裁庭在发现按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缺乏相 应的或存在含义不清的规范时,为了使作 出的裁决具有法律依据,可以从其他法律 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寻求适当 的共同法律原则和规则。
(4)费用的缴纳。在中心仲裁应预缴 仲裁费,如当事人在30 天内未交齐中 心所要求的仲裁预付金,秘书长就将 差额部分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给予任 何一方补齐仲裁费的机会,如在这之 后的15 天内仍未交齐仲裁费,则可暂 停仲裁程序,如暂停超过6个月,则仲 裁程序不再继续。
(5)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有关事项,适用行政 理事会通过的《仲裁程序规则》。但除了规则中 重申的《公约》中的强行规则外,当事人亦可约 定适用其他规则。 (6)仲裁地点。仲裁地点若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 定为华盛顿;若有约定,可以约定选择常设仲裁 院所在地,即荷兰的海牙,或任何其他已与中心 订有协议的公私机构所在地,如吉隆坡或开罗。 此外,仲裁地点也可以是由仲裁庭同秘书长磋商 后所批准的任何其他地点。
(3)执行与主权豁免。 在公约范围内,缔约国同意接受中心管辖, 就意味着放弃了豁免,但是公约并不要求 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 如果某缔约国法律有对主权国家免于强制 执行的规定,则可免于该缔约国的强制执 行的义务。
(2)提起请求。仲裁程序开始于希望采取仲裁程 序的任何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向秘书处提交仲裁 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的要点、当事人身份以 及申请仲裁的意愿。 秘书长决定登记受理案件的决定对以后组成的仲 裁庭没有约束力,即如果后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会予以决定。
(3)前二条的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在双方 同意时针对争议作出公平和善意的决定的 权力。这就是公约授权仲裁庭在当事人双 方同意下,可以不根据法律(包括国内法 和国际法),而根据“公平与善意”原则 进行裁决的广泛的权限。但运用时因具有 极大的主观性,应谨慎从事。
4.中心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1)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 只有的拘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 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 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公 约所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对仲裁的解释 、修改和取消。
其二,排除其他补救办法。除非另有规定 ,双方同意根据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 意排除其他任何补救办法,即当事国一方 不能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相对抗,拒绝交 付国际仲裁; 其三,争议一经双方表示同意交付“中心 ”仲裁,对双方产生的拘束力,任何一方 均不得单方面地撤销其同意。
2.中心仲裁程序 (1)适用的程序法。任何仲裁程序, 均应依照公约规定,公约关于管辖的 规定构成一个“自立体制”,公约确 立了仲裁程序法,除了公约本身提到 的外,排除了任何国家的法院地法的 可适用性。
该院依据1975年6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 仲裁院调解与仲裁规则》又分别设立调解 委员会和仲裁院,各自掌握调解和仲裁事 务。该院于1989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 裁院,现行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 1998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共有35条。无 论是国际商会的会员国还是非会员国都可 以采用该规则进行仲裁。
(3)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接受中心管辖。 形式:心须用书面形式表示 时间限制:未限定。即事先的仲裁条款或 在争议后的双方协商提交仲裁,表明交付 中心解决均可。 此外,在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立法中规定将 投资争议交付中心解决,投资者用书面表 示接受这一规定也可以。
注意:“同意”是指将具体争议提交中心 解决的意思表示,非概括的同意,因此, 缔约国对《公约》本身的批准、接受或认 可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具体案件的同意。 “同意”的效力: 其一,“同意”排除外交保护权。缔约国 对其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 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不得给予 外交保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仲裁地点。 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的仲裁地点,仲裁院很 少加以干预。 若仲裁地点是由仲裁院决定时,仲裁院则主要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独任或首席仲裁 员的所在国选择仲裁地点;
(2)依照有关承认商事仲裁及其裁决效力的双边 条约、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来确定仲裁地点以及 最终裁决的效力; (3)仲裁地点的所在国法院对国际商会仲裁院所 作裁决的态度; (4)进行仲裁程序所需的服务及设置。 庭审一般在仲裁地点进行,但仲裁员也可视情况 在其他地方进行。
5.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行对程序规则达成协议,但 也应遵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以及仲裁 所在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 在程序规则方面未达成协议,仲裁员应对 此作出决定。 当事人应按时完成仲裁员指定的事项,未 经仲裁员同意,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耽 误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