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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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家和社会所有
的生产资料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
经济制度的基础。

2.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家对经济的
总体调节和全局规划是由国家计划机关负责的,计划经济是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

3.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一些生产资
料和生产单位由集体所有。

4.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家掌握主导
地位的经济部门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国有的。

5.外商投资: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外商可以在中
国设立企业,并在中国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但受到法律和
国家规定的限制。

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

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

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
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经济制度,它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来组织经济生活的制度安排。

它的主要特点有:
1. 市场导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供求关系的自由变动来调节资源的配置和分配。

同时,政府也发挥着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作用。

2.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两者在宪法上平等地受到保护,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也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

3. 法制化: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障了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环境。

4. 兼顾效益和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统一,注重经济发展的效果和社会发展的公正,推动发展与改革的共同进步。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既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兼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在我国特定国情下形成的一种独特经济制度。

宪法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旨在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的有效资源配置和公正竞争。

宪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读,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指导与支持。

一、宪法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宪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既要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又要鼓励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以实现更加高效、公正、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基础于宪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石,通过公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可以有效调控和引导经济发展。

其次,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另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参与,推动多元化经济发展。

最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宪法对于市场经济的限制与引导宪法进一步规定了市场经济的限制与引导原则,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提供和获取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规定了市场要遵循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禁止破坏社会秩序的原则。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督和调节,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宪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读和规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宪法明确了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中国经济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形成了既有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特点,又有国家对市场的积极监管和调控。

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即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 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 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 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 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二)要约
1、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 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案件1: 1999年,四川藏民仁某从成都一汽车销售商处购买客

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经济管理模式。

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旨在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发展的问题,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增长、效益和公平相互促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合理调节和引导市场。

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感。

其次,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此外,还要保持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市场可以提供有效的生产要素配置机制。

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能够发现和推动资源配置的最优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市场能够提供多种选择,推动产品的优质供给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市场还能够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应当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首先,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其次,国家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此外,国家还要积极推动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首先,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强产能和科技创新,提高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

其次,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此外,要注重农村和农民问题,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风险和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市场经济容易出现垄断和恶性竞争,需要加强反垄断和市场监管。

社会主义法分类

社会主义法分类

社会主义法分类社会主义法分类如下:一、国家法1、宪法:宪法是最高法律,它是国家法律秩序的核心,集中体现了国家的制度和国家权力的结构,它把国家追求公正和正义的远大目标抽象出来,形成了思想法律、文件法律、理论法律和惯例法律的系统。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规则,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命令、行政协议、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件、国家行政诉讼机关的设置及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等内容。

二、经济法1、价格法:价格法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有关价格的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定和规范行业内部的价格关系,明确价格的调整和管理,保证供求结构的协调与稳定;2、公司法:企业是指完成特定经济活动,以企业名称申请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章程组织管理所成立的经济组织,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组织、管理、解散、终止等依法履行公司相关职能的程序;3、投资法:投资法是指投资者以不同形式参与投资市场的法律规定,它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风险合理控制;三、社会法1、劳动法:劳动法是指用于维护劳动者工作权利与利益、维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资发放、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劳动安全保护、劳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2、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政府机构对民众社会经济权利的依法保护,主要包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退休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一个国家针对其人民关系形成的诸多民事行为所做出的规则,它涉及财产、婚姻、劳动、投资等不同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遵守民事行为规范,保障人民平等、自由及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民法论述题

民法论述题

论述题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特征:1、,一律平等;平等;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义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4、,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民事主体在进行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不得违反社会一般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名词解释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义务认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的行为;;;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民事司法、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没有后者就不可能存在前者;前者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知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知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知识
摘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定义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素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与意义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挑战与对策
五、结论
正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指在社会主义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体制。

它包括以下要素:
1.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要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即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2.市场经济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配置。

3.政府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与意义: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2.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临着市场失灵、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

2.对策: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课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_图文

第四课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_图文
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
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部门的分配
看得见的手:宏观调控
政策引导、例如二套房征重税
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计划和市场两种基本手段 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但 两者的地位并不等同,市 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 用,计划是对市场失灵的 矫正和补充
P36我国有效应对 亚洲金融危机
的行业。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支柱产业有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石油化工、汽车 工业、建筑业和轻纺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对基础科 研教育及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超大规模
集成电路的研制等。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 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涉及国家安全 的行业
支柱产业和高新 技术产业中的骨 干企业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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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实行强有力调控的市场经济。
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一方面,要求企业和居民共同遵守市场规则。
把握好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市场上赢得先机
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
关注国家政策变化 寻找发展机遇
自然垄断行业。如大型不可再生的资源油田 、天然气、大型煤矿等的开发项目。这些项 目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目前非国有经济 部门没有能力投资,又不宜让外资控股,国
家要在这些行业居主导地位。

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研究经济法的地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显然,后者是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的。

至于前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而后者,专家、学者却鲜有论及,本文试图探讨的正是这一问题。

只有对经济法的地位作出恰如其分的估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 一;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作用,都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

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2)为此,要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必须对我国的经济基础加以考察。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为实现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

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2020年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

2020年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

2020年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关于2020年民法典心得体会_民法典法条心得体会精选5篇,希望你喜欢。

2020年民法典心得体会篇一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众志成城。

这块坚稳的“基石”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自助行为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

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只有不断规范民事法典,明确法律界限,方能构建稳中有进的社会秩序,有效提升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5篇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_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1】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

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

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2】近日,有公众号发布: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共鸣,故事用插画文字的形式展现了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点点滴滴,通过“小明”的成长展示民法典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程,深刻反映出“人民至上”的幸福感、获得感。

民法 电子书

民法 电子书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这个词的语言学的来源“民法”这个词,最早是从罗马法中间的市民法而来的。

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是“市民”的意思,jus是“法”的意思,因为罗马早期都是城邦,所以,老百姓是市民,调整罗马人与罗马市民及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个法律叫罗马市民法。

罗马法除了市民法以外,还有一个法叫万民法。

意思是说调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法律。

后来,万民法成为国家法的一个语言上的来源,后来被格劳休斯改为万国法,后来又被改为国际法,实际上他也是由罗马法调整的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在罗马的关系。

实际上还是属于国内法,后来统一由罗马法市民法来进行调整。

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来自于日本语中间的民法。

(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包括三层含义:1、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都为民法学的范畴。

它是一个法律体系中间这一部分的总称,是一个部门法。

2、民法调整的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包括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的这样的管理法律关系。

如:刑法判其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某个公民的全部财产,中间也是一个财产问题,还剥夺你的全部财产,它不属于民法,因为国家对某个人进行民事处罚的时候,这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

同样,国家剥夺某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判处终生监禁、无期徒刑、死刑,剥夺生命,这些也涉及到人身,这些也不是由民法来管辖的,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以是由刑法来调整的。

民法是一个部门法,对于学过法理学的同学都知道,法理学要讲法律体系,即把一个国家全部的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划分,把我国的法律分为是个部门法,主要的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还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也可以纳入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 引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要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基本特征、运行机制、政策体系等方面,详细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 历史背景2.1 计划经济体制的困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企业只需按照计划执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如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企业缺乏竞争力、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等。

2.2 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1978年,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首先在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随后,改革开放逐渐拓展到城市,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企业效益。

这一时期,我国开始尝试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逐步探索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此后,我国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完善市场体系、价格体系、企业制度等方面,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3. 基本特征3.1 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党的领导是这一体制的根本保证。

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制定大政方针、把握发展方向、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等方面。

3.2 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如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

3.3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同时,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3.4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教案(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教案(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教案(一)教学主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教学目标•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缺点及对中国的启示教学重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安排教学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缺点及对中国的启示教学内容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定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优化•推广科技进步,创新驱动经济增长•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改革开放政策•法制建设•环保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缺点•优点:市场调节能力强,经济效率高,企业活力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缺点:资本市场波动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矛盾突出,环境污染严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的启示•建立科学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减少贫富差距•加强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推动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教学方法讲授和讨论相结合教学评估测验、讨论参考资料•《当代世界的制度变革》•《经济学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教学过程导入(5分钟)•通过提问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和特点,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例如:“你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是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经济体系有何区别?”讲授(25分钟)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定义–引入市场机制,公有经济和其他形式经济共同发展,同时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全盘深化改革,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实行以国有资本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优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进产业升级和优化•推广科技进步,创新驱动经济增长–发挥科技创新和人才优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共同富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推动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宏观调控–全面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实现预警、调控和优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维护经济增长和就业稳定•改革开放政策–加强对外开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吸收国际优秀的经验、技术和人才,推动经济创新和转型升级•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环保政策–建立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新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缺点•优点:市场调节能力强,经济效率高,企业活力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缺点:资本市场波动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矛盾突出,环境污染严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的启示•建立科学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现行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市场与政府的有效协调–推动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建立健全市场规则和体系•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减少贫富差距–突出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推进区域和产业协调发展–加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距•加强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制环境,保障公正竞争和市场秩序–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讨论(20分钟)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经济体系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什么?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什么?如何解决?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的发展有何启示?测验(10分钟)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原则、制度安排、优缺点和对中国的启示进行小测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常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常识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路子,推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前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应如何协调配合?
货币政策主要包括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财政政策包括国家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两个方面。两者的协调运用是由财政和银行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及两大政策对总需求的不同调节功能决定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各自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调节经济的猛烈程度不同。例如,政府支出的增加和法定准备率的调整作用就比较猛烈,而税收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就比较缓慢。(2)政策发挥作用的快慢不一样。例如,货币政策可以由中央银行决定,能迅速发挥作用;而财政政策的变化从提案到讨论通过,最后付诸实施,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3)政策发生影响的范围大小不一样。例如,政府支出政策影响面较大,而公开市场业务影响面则较小。(4)政策制定和实施时受到阻力的大小不同。例如,增税和减少政府支出的阻力较大,而货币政策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编辑本段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也应该根据自己实际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实际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来选择发展自己的手段和途径,哪一个手段有利于发展自己,就拿来用之。但是多年来,我们国家一直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必须排斥市场经济。这种传统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马克思主义中的个别词语不问条件和情况的照搬照抄。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计划经济,不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我们拿过来就套用,必然产生上述的概念。但是,只要我们认真思考,就可以分析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只是一个设想,他们并没有讲是必然,他们讲的未来社会,并非是我们现在这个阶段的社会主义。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考察的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在那个基础上建立一个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与我们当今实践的社会主义社会有了很大的差距,基础不同,现实不同,又怎能拿过来照搬照抄。再说,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它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自己、发展自己,这才有生命力,才能够称其为科学。我们过去就是有的地方照搬照抄,导致用传统认识来束缚自己,再加上“左”的思想泛滥,不实事求是,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错误和挫折,促使我们党反思、重新认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新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79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国家政策从此变更.在中国搞起了羞答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市场经济是中性在外国它就姓资在我国就姓社。 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具体讲,邓小平带领人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冲破思想束缚到正确认识再到改革实践的过程,应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破了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概念,形成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思想。 第二阶段: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论断,突破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重新解释了计划经济的内涵。 第三阶段: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确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而且将来会进一步证明市场经济是中性在外国它就姓资在我国就姓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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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研究经济法的地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显然,后者是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的。

至于前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而后者,专家、学者却鲜有论及,本文试图探讨的正是这一问题。

只有对经济法的地位作出恰如其分的估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 一;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作用,都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

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2)为此,要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必须对我国的经济基础加以考察。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为实现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

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 (5)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然而是极其有限且明确的。

; (6)政府依法律许可而行为,其作用也应当是有限的。

(3); 在此需要指出,前三项要求是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而设,即通过市场(主要是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经济运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经济效益达到相对最大化。

后三项要求则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而设。

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是以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并刺激市场主体对个体利益的追求。

所以,它既不可能自觉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兼顾。

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矛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缺陷的产生,如垄断、总量失衡等。

当市场无法自发解决时,必须运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以期恢复自由、平等、公平的经济秩序。

可见,上述六项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决定的。

; 我国拟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备一般市场经济类型共性的同时,还应具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个性。

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七项内在要求便是“以社会主义为导向”。

由于“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4),其必然要求国家在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引导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一切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所有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使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

(5)换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生产力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使两者找到最佳契合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 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相对应,反映在法律上的前三点便成为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而这三项制度又正是民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6)因此,民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7); 起源于古罗马私法的民法,发展至今一直以调整具有权利———平等属性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社会关系)为己任,追求平等、自由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石的。

虽然,进入20世纪以来,民法亦有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倾向(例如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确立),但是民法朝着社会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在于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所以它首先关怀的仍然是个人。

; 然而,较之前三项要求,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是与具有权力——服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既纵向经济关系)紧密相连的。

其间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显然是以社会主义本位为基石的。

因此,尽管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因其自身理念和价值目标的规定性,无法对后四项要求作出响应,必须由其他部门法加以调整。

(8)并且,基于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和“社会主义导向”,这一部门法也应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 二; 论及纵向的经济关系,势必要对行政法加以剖析。

(9)众所周知,行政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而行政关系无论表现为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还是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非隶属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均不平等,具有权力——服从属性。

可见,行政关系应归入纵向的社会关系范畴,其中自然包含了一部分纵向的经济关系。

但是,行政法并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四项要求给予有效保障,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本质看,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及其运作之法,即“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曾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10)尽管施瓦茨的观点立足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但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首先,随着当代国家职能的演变,行政权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即行政权一旦缺少有效制约,就更易被违法行使或者滥用,从而倾轧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

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将政府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以防止政府对行政权的滥用,使其依法行政。

再次,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中的“官本位”思想一直根深蒂固,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至上的影响,并非在短期内就能消除,而必须经过长期的不懈的努力。

因而,将行政法定位于“控制法”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

(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纳入民法调整的后四项要求所体现的精神(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显然不是行政法的主旨所在。

; 其二,从调整对象看,行政法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一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和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本身就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关键在于政府能在多大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怎么干预,这既涉及到授权也涉及到控权问题。

正因为行政法所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12)所以控权问题可以从行政法中找到依托。

但是,授权问题却不应由行政法解决,理由在于,行政法具体到法律渊源,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政府,若允许行政法对政府干预经济作出授权,那么政府的私欲必将急剧膨胀,导致对他人甚至社会利益的侵害。

当前,行政性垄断(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危害,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

(13); 其三,从调整方式看,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其对经济的介入更多地体现为强制和命令行为。

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私法对行政法的渗透,行政法亦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出现,使“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

(14)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或命令的特征。

只有行政权的本质未变,行政法仍需以刚性较强的行政手段作为主要的调整方式。

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经济。

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排斥国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但市场经济固有的消极面,又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

同时,国家干预亦不是万能的,国家干预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适度干预。

要做到这一点,间接的、弹性较强的调整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如宏观调控的实施、公共企业的参与等。

; 由上可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纵观其法律本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均与上述依附于纵向经济关系的四大要求(即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无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 三; 既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在传统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中不能找到依托,那么新兴法律部门的崛起势在必行。

对此,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了经济法。

;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

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

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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