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另一种法律思维方式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林中举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
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
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
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 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 也被称为四准则说, 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
那么在萨维尼看来, 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物权法解释中善意取得规定理解
物权法解释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上)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该解释共计22条,其中第22条是关于该解释生效时间的规定。
实际涉及司法解释本身的条文为21条,其中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是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解释,合计7条,关于善意取得的司法解释的条文正好占整个《物权法解释(一)》条文数的三分之一。
从篇幅上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是这次司法解释的重中之重,故笔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结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对这些解释的含义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文章写作时间仓促,定有许多不足,期待各位读者的批评,意见请惠寄:。
一、七条解释所涉及的内容概述七条司法解释涉及以下内容:第十五条对善意的含义(第一款)以及善意的举证责任(第二款)作了解释;第十六条则对不动产转让时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作了解释;第十七条对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作了解释;第十八条则对受让人的善意的时间点作了解释;第十九条对“合理的价格”的认定作了相应的解释;第二十条对特殊动产以交付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作了解释;第二十一条解释则明确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前提。
二、善意的含义及举证责任(第十五条)(一)善意是指不明知且无重大过失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之一,此处的善意的含义,物权法并没有作相应的说明。
依据民法法理,明知(知道)为恶意,不知为善意。
比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区别就是,占有人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该无权占有为恶意占有,不知道其为无权占有的,则是善意占有。
但是德日民法在规定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时,要么规定,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为“非善意”(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款:wenn ihmbekannt oder infolge grober Fahrlässigkeit unbekannt ist【为其所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为其所知】。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辨析、情谊行为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辨析案情简介二被告潘某与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潘某购置尼桑阳光轿车一部,车价款为172800元,登记车主为潘某。
2004年4月2日,潘某与简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分割完毕,无争议。
2005年11月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简某签订购车协议书,约定潘某(甲方)将该车卖给原告(乙方),约定总价款为108000元,简某作为代办人签字并代表潘某签字。
当日,原告董某向简某支付全部车款,被告简某向原告董某交付了下列材料: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并向原告交付潘某身份证原件于原告,同时简某还向原告董某出示了其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及潘某的户口本。
2005年11月10日,原告持简某给付的潘某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核验,该身份证系伪造。
后原告找到被告潘某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潘某拒绝。
董某遂起诉潘某、简某请求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潘某曾分别于2004年4月24日2004年4月24日、2005年11月10日分别向昌平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妻开走其所有的尼桑阳光牌轿车,至今未还,公安机关认为简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立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轿车虽登记在潘某名下,但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二人离婚时未对该车的归属作出明确处理,故该车应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
另外,原告在购车时,被告简某向其出示了车辆的全部手续、与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证明以及潘某个人的身份证,原告董某在确认简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被告简某对该车享有处置权。
被告简某作为车辆共有人,虽未经另一共有人潘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车行为已经完成,原告已经将购车款交于被告简某,因此,原告系善意、有偿取得诉争车辆,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简某之间的购车行为有效。
原告要求被告潘某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4-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特点
1、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 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 得。 2、原始取得。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因无权处分订立的 买卖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 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为效力待定。无 权处分虽为善意取得的事实前提,但在符合善意取 得构成要件时,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 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3、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民通意见》 第79条第1款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的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不得代理的行为
1、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办理结婚登记等。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内容违法 的行为、侵权行为。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 事行为。如约定不能转委托的加工承揽合 同。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 有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3、第三人为善意 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 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 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 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 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五)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 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81条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 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 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 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 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
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债权的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一)案情(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原告虽已离婚,但由于仍然住在一起,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关系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转让行为应认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购房凭证是其交付的10万元价款的凭证,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凭证转让给他人,构成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凭证,赔偿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告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陈某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因此第三人应依善意取得所有权。
(三)作者的观点被告张某私自将该凭据以9.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第三人陈某时,因被告转让的只是债权而不是对房屋的所有权,陈某购买该凭据以后,所接受的也只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那么陈某与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该凭证的合同能否生效?陈某能否取得对该凭证的权利?为确定这一问题,需要讨论如下两点:1.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被告张某擅自转让该凭据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权利人拒绝承认,则合同将被宣告为无效,当事人自然不必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无权处分人并不因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被免除其对权利人所应负的侵权责任或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责任。
至于买受人,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应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财产是动产且已经交付,而买受人接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出于恶意,当然无保护的必要。
在本案中,第三人陈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凭证的权利?应当看到,被告擅自处分原告的购房凭证时,第三人陈某在取得该凭证时确实出于善意。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p(一)法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目标,是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
”由于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法的价值目标必然是丰富的。
1.法的正义价值庞德对正义做出如下描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相同的面貌。
”法与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作为应然与实然的结合,作为规范的体系,需要正义这种价值的指引。
毫无正义的法律是难以被人们所遵守的。
法应当体现正义的价值,它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模式,确立和维护正义。
2.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这是因为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的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和发展。
也就是说,“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
3.法的公平价值法是离不开公平的。
进一步说,法的产生、发展、变更都离不开一定的公平观作为依据。
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制定法,就是要维护自认为公平的社会关系。
如果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公平的要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法所蕴含的公平价值是通过法律内容予以体现的,并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文中,突出体现在合同法领域中“显失公平”的规定和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4.法的自由价值自由作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它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界定。
一方面,每一个主体可以选择自己想做的事情去做。
另一方面,每个主体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能干涉、影响到他人的自由。
即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既是为了保证他人的自由,更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能够得以实现。
黑格尔曾说过,“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从这一层面上说,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的基本内容。
5.法的效率价值“效率”这一概念本为经济学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并成为法所追求的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些⼈会将⾃⼰的财产进⾏买卖,把⾃⼰的动产或是不动产转移到他⼈的名下。
⽽有的⼈没有处分权,却将财产其转到第三⼈名下,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转让⼈⽆权处分。
所谓⽆权处分,是指⽆处分权⼈处分他⼈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
例如甲将某物交由朋友⼄代为保管,⼄将该物⾮法转让给丙。
某个或某些共有⼈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
在此还需指出⽆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的授权⽽处分他⼈财产权的⾏为不属于⽆权处分,如破产管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对被监护⼈的财产⾏使管理权等。
(⼆)受让⼈受让时善意。
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只有当受让⼈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
何为善意?通说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该通说来确定当事⼈是否具有善意,但从兼顾所有⼈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两⽅⾯考虑,受让⼈对于让与⼈是否有让与权利,也负有⼀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才算合理,但如何确定注意程度,则属于法律政策判断上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即将善意理解为受让⼈⾮因重⼤过失⽽不知让与⼈⽆让与的权利。
(三)转让合同有偿。
关于表见代理之思辨
关于表见代理之思辨早期的英美法系列判例认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是代理权产生之基础,舍此无它。
例如:格兰沃斯勋爵在1863年"波勒诉李斯贝"一案中指出:"除非一方同意另一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做为他人的代理人"。
一百年以后的1968年,皮尔林勋爵也同样主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根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意来确立。
" 后来,英美法系对此观点的态度发生了一些改变:即从主观上理解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转向从客观上理解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这也就是英美法系现在不可否认的代理之基础。
反观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
其后,在《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以及大陆《民法通则》也加以明确规定。
大陆法系中的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与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以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人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梁慧星先生认为:大际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本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
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因而,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与表见代理理论是相互排斥的,只不过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承认表现代理。
由此可见,代理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民事主体摆脱事必躬亲的束缚,这无疑促进交易之发展、商品之流转、增加社会之财富。
但同时也构成对交易安全的极大威胁,这尤其表现在无权代理之上。
这样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维护本人的静的安全和社会动的安全,鼓励交易和提高效率三大功能的表见代理应运而生。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与二要件说,二要件说认为只有以下二要件即可构成表现代理:(1)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表见事实;(2)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多有规定。
我国民法史上曾存在过善意取得制度,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仍然明文规定着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我国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将成为必然选择。
本文围绕着善意取得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各国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来论述;第二部分重点探讨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第三部分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总结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渊源、内涵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现代民法物权领域的发展(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在罗马法中,法律上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根据罗马法谚“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可见,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真正的权利人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所以,罗马法中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
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日耳曼法认为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
表见代理的问题思考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涉及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涉及到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表见代理问题的几个思考点:1. 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中,交易频繁且复杂。
如果某人无权代理,但以某种方式取得了相对人的信任,并进行了代理行为,那么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这种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否则,交易双方可能会因为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而遭受损失。
2. 维护交易诚信:表见代理的存在是为了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如果某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那么这可能会导致交易的诚信受损。
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3. 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认定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行为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4. 法律责任: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尽管代理人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被代理人需要对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虽然表见代理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及时通知相对人自己并未授权该代理人等。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而存在的一个法律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鼓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对于表见代理问题,也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正当手段取得某项财产或权利,并以无过错的良好信念使用、转让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
但在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完全毫无约束,善意取得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
本文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析。
一、正当手段取得所谓正当手段是指取得权利或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取得权益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保护。
例如,非法侵占、盗窃、抢劫等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不符合正当手段取得要求。
二、无过错的良好信念无过错的良好信念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概念。
良好信念是指取得者在取得该物的时候确信其拥有合法权利,并且在使用或转让该物时的信念是合法的。
有效的良好信念应满足以下两个要素:1、信念应该是基于一定的合理事实,并倾向于其拥有者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权益。
2、取得者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所拥有的信念得以证实。
三、交付形式交付形式是指货物由原有权益人交付给善意取得者的方式和程序。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了变化,那么该货物转移的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就能构成善意取得行为。
在善意取得中,货物的交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受到相关法律程序的支持。
例如,通过合法与原有权益人的交易达成,网络购物标注价格清晰、真实且商家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等。
四、合理购买价款支付善意取得者在付款时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货物,因为不能违反独占经营和行业垄断等法律规定,购买价格应该合理。
如果在以低廉的价格取得他人的财产超过其价值时,就不能不能享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购买价款支付是善意取得行为的一个必要要件,因为付款计数善意购买者在取得财产时付出了实际价值,因此,良好信念取得者要清楚知道该付款价款是否与物品价值相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行购买。
在善意取得行为中,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取得者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并拥有无过错的清白之名,受到法律的保障。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见这样的情况: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结果乙擅自将该电脑转让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甲如何主张权利、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含义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1]法律尤其是民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所有权规则旨在保障财产静的安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则重在保障财产动的安全。
法律不但是一门技术,更是门艺术,如何在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便是最佳的手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据此原则,权利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一旦占有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善意取得是物权法所规定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制度,并且其适用是非常严格的。
那么,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区别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但法律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要求并不一样。
善意取得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物的外观(占有事实或者登记事实),表见代理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物的外观”呈现的样态比较固定,要么为某人占有要么登记在某人的名下,这也就决定了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显得较为“刚性”,第三人或者相信占有事实(对于一般的动产)或者相信登记事实(对于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因此,可以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较为严苛的;而“人的外观”体现的形式就比较灵活、多样,综合衡量的因素也很多,与善意取得制度相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相对宽松。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缺陷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之一,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合同内容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从其构成要件上,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涉及的是债权契约的效力问题。
表见代理的缺陷表现在:(1)“有理由相信”不可操作。
实践中,随意性较大,什么样的理由可达到“相信”的程度,法律无明文规定。
法官只有根据类推适用或授权式(自由裁量)的方法来认定相对人的“理由”,对该类型案作出裁判理由可能是相对立的。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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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属 于有权 代 理还是 无权 代理 .学 术界 也不 乏成 熟 的
讨论。
而取得 的物权 , 与原 权利 的有无 和 归属 息息 相关 。
( 二) 我 国立法 的选 择
但是 , 少有 学者 转变 分析 问题 的视 角 , 而来讨 论善 意 取得 的性 质 。 同样 的思路也 适用 于定 性表 见代 理制 度上。 本 文 试将 此两 种制 度放 在一起 讨论 。 重 在 阐述法 学 研究 中思 维 方式转 变 的影 响 。
产 或者 动产转让 给受 让人 的 , 所 有权 得 之别 以及我 国立法的选择
( 一) 原 始取 得 与继受 取得
原 始取 得 又称 固有 取得 , 是物权 的绝对 发生 。 指非
律另有 规定外 。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 受 让 人取 得该 不 动 产
收稿 日期 :2 0 1 4 一 1 0 - 1 0
作 者 简介 :王 惠 ( 』 9 7 2 一) ,女 ,吉 林 白山人 , 中共 白 山市 委 党 校 科社 教 研 室 主任 , 副教 授 ,研 究方 向 为行 政 法 学 、 司
法 制 度
善意 取得 制度 涉及 到原权 利人 、让 与人 和受 让人
对 发生 , 是基 于法律 行为 产生 的 。 既依 赖他 人 意思 表示
善 意 取得 引起 了复 杂 的法律关 系 .定性 善 意取得 到底 是 原 始取 得还 是继 受取 得就 变得尤 为重 要 。我 国通说
采 纳原 始取 得说 .而德 国 民法 典 以及德 国学 界普 遍支 持 继 受取 得说 。 学 者们 的讨论 一直 在继 续 , 但多从 纯粹 的逻辑 分 析上 论证 观点 。 同样 的 。 对 于定 性表 见代 理制
动产 或 者 动 产依 照 法 律 规定 应 当登记 的 已经登 记 . 不
确实 也包 含 “ 以所 有 的意 思 ” . 但是 这个 意 思也 是 单 纯
对 物支 配 的意思 , 不是效 果 意思 。 所 以时 效经 过 和先 占
需 要 登记 的已经交 付 给受 让人 。受让 人 依照 前 款规定
王 惠一 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 另一种法律恩维方式
或者 动产 的所 有权 : ( 一 )受 让 人受让 该 不动 产或 者动 产 时 是善 意 的 ; ( 二) 以合理 的价 格转 让 ; ( -) 转让 的不
竹 政与珏l
意思是 单纯对 物 的支配 这层 意思 .不 同于产 生 意思 表 示 的效果 意 思 。 同样 的 , 在 无 主 物先 占制 度 中 。 “ 先 占”
i 竹 盘与强
探 窜 与 争 鸣
舣善意取得釉襄见代理 度谈 男一 种溢律 思缝穷
口 王 惠
( 中 共 白山 市 委 党校 。吉 林 白 山 1 3 4 3 0 0 )
摘
要 :关 于善 意 取 得 的性 质 。 有 原 始 取 得 和 继 受 取 得 之 争 。 因为 继 受取 得 是 基 于他 人 既 存 的 权 利 而 取 得 物 权 ,
在 处 分 权 这 一 事 实 一 开 始 对 于第 三 人 而 言就 是 不存 在 的 。是 事后 才 了解 的 , 而 事 后 的 了解 是 没 有 即 时 的 法 律 意 义 的 。 本 文 以 定 性 善 意 取 得 为 起 点 。结 合表 见代 理 。对传 统上 纯粹 由事 实层 面 分 析 问 题 的 思 路 提 出质 疑 , 并提 出从 另 一 个 角
三方 关 系 . 法 律后 果也 在三方 之 间相互 发生 。 正是 由于
基 于既存 的权 利 . 直 接根 据法律 规定 而 取得 物 权 。 比如 先 占取 得 。 时效 取得 中 。 物权取 得 的条件 在 于 是否 满 足 先 占和 时效 经过 的条件 , 至于 原权 利 的有无 和 归属 , 在 所不问。 原始 取得 是 基 于事 实 行 为产 生 的 , 一旦 完 成 , 原 物上 之负担 归 于消灭 . 效果 等 同于不 曾发 生 。 继 受取 得又称 传来 取得 , 是基 于他人 既存 的权 利 , 是 物权 的相
取得 不动 产 或者 动产 的所有 权 的 .原所 有权 人有 权 向
是不折 不扣 的事 实行为 。
无处 分权 人请 求赔 偿 损失 。 当事人 善意 取得 其他 物权
的, 参 照前 两 款 规 定 。 ” 对 照上 述原 始 取 得 与继 受 取得
再 来分 析善 意取得 。即使我 们不 承认 受 让 人 和让
一
善 意取 得是 指 .无权 处 分人 在不 法 占有 他人 之 物
的情况 下 , 交 付物 于 买受 人 , 若 买 受 人 取得 时为 善 意 ,
便 取得 相关物权 , 并 对抗 原权 利人 。 长期 以来 我 国立法
缺乏善 意 取 得 的明 确规 定 , 直 到2 0 0 7 年《 物权法》 才 明 确这一 制度 。 《 物权 法} 1 0 6 条规 定 。 “ 无处 分权 人 将 不 动
而善 意 取 得 中处 分 人 欠 缺 处 分 权 。以 至 处 分人 当然 不 享 有物 权 , 因 而 原 始 取得 说 成 为 通 说 。 但 是 ,原 始取 得 说 强调 的
是事 实上是否有处分权 。而笔者认为 。不妨直接 由第三人 的视 角定性 善意取得 为继受取得 ,补足 处分权 ,因为是 否存
度 来 思 考 问题 的模 式 关 键 词 :善 意取 得 ;继 受 取得 ;原 始 取 得 ;表 见 代 理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1 1 - 0 0 7 0 - 0 6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3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