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信息披露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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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前金融市场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成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企业来说,在使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只有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关键要点,企业才能更好地运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本文将通过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解决方案,同时探讨投资绩效评估和投资退出策略等关键问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收益。

【完】1.2 研究意义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是当前金融市场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研究这一领域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涉及到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和资金运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财务管理工作。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领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财务决策依据,优化企业的投资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实现企业资金的有效配置。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领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政策导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对该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成本、投资回报等进行核算和记录的过程。

要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每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以及对基金整体价值的贡献。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投资银行学重点答案(2)(1)-1

投资银行学重点答案(2)(1)-1

投资银行学重点答案名词解释:1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2 公募与私募: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

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投资大户(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3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5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不仅必须公开其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该证券必须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审查符合若干实质条件才能被获准发行。

6尽职调查:投资团队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背景、企业市场、管理、技术、财务等以及可能存在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

是对商业计划书的全面审核,既是发现企业的价值,同时也要发现企业的风险。

7信用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以客户提供部分资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为前提,为其代垫交易所需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业务行为8 投资级债券: 是指达到某一特定债券评级水平的公司债或市政债券,该类债券一般被认为信用级别较高,存在很小的违约风险。

9 风险资本: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

10 敌意并购:亦称恶意并购,通常是指并购方不顾目标公司的意愿而采取非协商购买的手段,强行并购目标公司或者并购公司事先并不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而突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其投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

企业在持有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核算。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估值方法对持有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定期估值,以反映其市场价格变动。

企业在持有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间,需要关注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出售或赎回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合理反映投资收益。

除了会计核算外,企业还需要对持有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财务管控。

企业需要对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及时的监控和分析,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情况等,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企业需要关注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情况,以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合规、透明。

企业需要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基金的投资动态,以便及时作出决策。

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持有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公允价值核算,确保投资价值的准确反映。

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基金的投资情况和基金管理人的监控,确保投资的风险和收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

希望企业能够在日常经营中重视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工作,以增强企业的投资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问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问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律问题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飞上持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方式。

在我国,广义的pe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和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蕴含了巨大的能量。

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开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主体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以美国的regulation d最为典型。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pe行业发展迅猛,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凯雷投资携程网,获12.5 倍回报;摩根、鼎晖、英联投资蒙牛,三年获26 亿港元回报。

2008 年度,虽受金融危机冲击,但与2007 年相比,募资数目仍增长了51.64%,募资金额增长了37.84%。

pe 在其他国和地区也在蓬勃发展,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是全球最主要的pe 市场。

2008年的募资额中北美占69.9%、欧洲18.8%、亚太地区8.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9)。

2006 年和2007 年,我国内地分别成立了40 只和64 只新pe公司,投资案例分别达129个和177个,增长迅速。

据清科公司统计,2008 年,我国pe企业中59%是外资独资企业,外资资金额度高达83%,本土企业数量和资金额仅占30%和10%。

我国pe 资金来源中,包括pe 在内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比例达99%。

相比之下,美国pe 资金主要来自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私人投资者。

我国pe 投资行业以传统产业和服务为主。

2003-2005 年,投资于高薪技术产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70%以上,自2005 年后该比例有所下降,2006 和2007 年分别降至67.9%和65.5%;传统行业和服务业比重逐年增加,2006年传统行业在全行业中的比例为40.84%,服务业比例为46.86%。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1、[单选题]合伙企业合伙人是()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A.非法人;法人B.自然人;法人C.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D.普通合伙人;特定合伙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单选题]()不属于中介机构推荐的项目来源。

A.律师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所C.财务顾问D.基金公司【答案】D3、[单选题]王先生为甲公司的总经理,属于王先生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的是()A.解除劳动合同后,劝诱公司其他员工从甲公司离职B.离职后立即加入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C.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兼任经营同类业务的丙公司董事,并未告知股东会D.离职后一个月内创立一家公司开展甲公司同类业务【答案】A4、[单选题]下列关于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退出后,即不再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B.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退出事项等具体规则及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若有)在基金合同中约定C.申购价格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若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可不进行复核D.权益登记机构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计算基金投资者出资应得的基金份额以及退出应得的退出金额【答案】C【解析】认缴出资及退出的价格,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计算,若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进行复核。

5、采用( )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A.委托募集方式B.间接募集方式C.自行募集方式D.委派募集方式【答案】C【解析】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产品特点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金斧子私募百科金斧子财富: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设立的条件(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6)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财会学 I C UN I G L AR N AC O T N E NIG
的投 资; 果作 为投 资损 失, 能冲减当前投 如 是否 资收益 , 冲减, 如何 当前税 法 并无规 定。
四、 现 行 税 法相 关规 定的改 进 建议 对
( 对 普通 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 人的所 一)
基金的日 经营与管理, 常 可以允 许 其 按照 “ 股 业 收 到的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分 红 收 入 向企 业 合 报 分 成 进 行 冲 减, 以将 可 冲 减年 度 规 定 为 可
息 、 利 所 得 ”以2 %的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伙 人 分 配 时 , 许 境 内企 业 合 伙 人 视 为收 到 五 年。 样 规 定 , 合 该 笔 支 出的 实 质 , 避 红 , 0 允 这 符 也
符 红 税。 对于普通合伙人, 而 针对 其日 收 取 的管 “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的 股 息 、 利 等 免 了退 税 的操 作 难 度。 常 理 费收 入 , 可以按 照“ 体 工 商 户的生 产 经营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受 免 税待 遇 。 个 , 享 所 得 ”适 用5 , %~3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5
得 应当规定 分别适 用不 同税率和纳税 申报
方 案
美 国是私 募股 权基 金 最 发达 的国家, 美 国税 法 的相 关 规 定 大 大 促 进 了该 行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 也 给 中小 企 业 带 来 更 多 融资 同时 机 会 , 进 了 包 括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在 内的 众 促 多实体经 济的发展 。 因此 , 国经 验 对 我 国 美
( 明确 基 金的合 伙人 可以享受 对中 三)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1、[单选题]清算退出的流程不包括()。

A.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B.依法宣告破产C.了结公司债权、债务D.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答案】B【解析】清算退出的流程包括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单选题]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宣传推介。

A.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B.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C.指定对象;非指定对象D.非指定对象;指定对象【答案】A【解析】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单选题]关于创业投资估值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创业投资估值法是一种基于创业早期企业未来清算退出情境下估值预测的估值方法B.创业投资估值法是一种基于创业早期企业可比公司估值倍数的相对估值法C.创业投资估值法基于退出时目标公司的现金流以及目标收益率,折现计算其当前价值D.创业投资估值法基于退出时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以及目标收益率,折现计算出其当前价值【答案】D【解析】创业投资估值法通过评估目标公司退出时的股权价值,再基于目标回报倍数或收益率,倒推出目标公司的当前价值。

4、[单选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A.固定资产B.无形资产C.固有财产D.净资产【答案】C5、[单选题]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入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入伙需要经过合伙协议的约定B.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C.入伙后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D.入伙后需要放弃自己的出资份额,而与原有的合伙人一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D.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中止该事务的执行C.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D.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没有签订的,属于无效协议C.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和全体合伙人的明等文件材料D.普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E.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任何行政机关的审批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E.经济法基础理论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宏观经济调控关系B.市场竞争关系C.民事财产关系D.经济管理关系2、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础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的()。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

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四个阶段是()。

A.备案、投资、上市、退出B.备案、投资、管理、退出C.募资、投资、管理、退出D.募资、投资、上市、退出【答案】 C2、()是指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等方式上市。

A.直接上市B.重新上市C.间接上市D.控股上市【答案】 C3、某股权投资基金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作为特殊风险进行揭示的事项有()。

A.Ⅱ、Ⅲ、ⅣB.Ⅱ、ⅢC.Ⅰ、Ⅱ、ⅢD.Ⅰ、Ⅳ【答案】 B4、重置成本法中,待评估资产价值等于()。

A.重置全价-综合贬值B.重置全价+综合贬值C.重置全价乘综合贬值D.重置全价除综合贬值【答案】 A5、(2017年真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应依照()。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答案】 B6、下列关于信托(契约)型基金参与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B.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C.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D.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答案】 D7、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A8、以下不属于竞价交易制度内容的是()。

A.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B.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C.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按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D.开市价格由连续竞价形成【答案】 D9、()是指股权投资基金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A.完全棘轮条款B.保护性条款C.加权平均条款D.回售条款【答案】 B10、下列不是合格投资者必备的要素是()A.投资额不低于规定限额B.风险识别能力C.投资资金充足D.资产规模或者收人水平达到一定要求【答案】 C11、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中,下列不属于披露形式上应遵循的原则是()。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合法性研究吴昕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即资金的提供方为控制投资风险,通常会在投融资协议中设定若干“保护性条款”,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对某些特定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尤其是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比较普遍.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来看,国际通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而根据证监会2014年8月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来看,国内监管机构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

合伙制是大多数私募基金采用的法律架构,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考虑采用普通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

对于采用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可以考虑在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等议事决策机制中,来设置或安排“一票否决权"制度。

本文拟就“一票否决权”制度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下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等问题展开一定的分析研究。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

相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分配机制自由,可以实现有效激励.《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更多的是交给了合伙人自由协商,克服了公司制基金在分配利润时要求有公司有盈利才能分配、同股同权的法律限制,可以采取按项目分配利润的机机制,并可以由合伙人在综合考虑资本、技术、资源等各种因素,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利润分配机制。

第二、治理结构灵活,设立和退出便利。

合伙制在内部治理结构上,远没有公司制那么复杂,没有必须设立的“三会”等机构,完全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和深度均高于公司制基金,设立与退出方式均可以由合伙人协商。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私募基金近年来在金融市场上迅速崛起,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一种募集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进行接触的,因为私募基金只针对少数人的投资,大量的资金流动使得私募基金必须得到相应的监管,下面为大家解答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年1月1日生效。

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1.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3 年 3 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 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规定。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1 年 9 月 1 日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 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06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根据 2008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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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 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2.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时间: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 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成立,通过募集有限合伙成员出资组建的,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是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主要涉及对上市公司、未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操作。

基金管理人会对潜在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投资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2.资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也会对所持有的投资进行积极的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包括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运营、战略等方面进行管理,以提高企业价值和投资回报。

3.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对基金的募集、投资和退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

基金管理包括募集资金、投资决策、风险管理、投后管理等环节。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和优化,以提高基金的综合业绩。

4.公司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的重组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企业的战略转型和业务整合。

重组包括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旨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价值。

5.股权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对投资的退出,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再投资等方式实现投资回报。

股权退出需要在投资期限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以最大化投资回报。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策略开展其他业务,如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衍生工具交易等。

但无论从基金管理人的规模、经验还是投资者的适配程度来看,股权投资仍然是主要的业务范围。

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范围涵盖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重组和股权退出等方面,旨在提供优质的股权投资机会和综合的资产管理服务,实现投资者的长期价值增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组织架构一、基金的架构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

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拟三种架构的特点。

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开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1、架构一:公司制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国内目前的实践那么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当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二〕不同架构的比拟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当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

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异。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局部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局部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参谋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探析□高杨【摘要】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资本与产业经营相结合的产物,起源于美国。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在不断壮大。

然而我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规定显然与其发展现状有很大差距,制度供给的不足制约了其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作者单位】高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由于进入我国时间不长,全国范围内相对完善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尽快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私募股权基金模式。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以英德为代表的公司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两种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使美国形式在我国拥有了更多拥趸,从07年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国首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先河以来,美国模式遍地开花。

然而,美国形式毕竟与其规避税务等实践要求相关,这在我国并无基础。

在我国实践中采用公司制的仍占到了近60%的多数。

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现状公司制依然是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最为主要的组织形式。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概要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股权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最早是由政府主导和发起的,直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私募股权基金制度才正式确立,大量的民间私募股权基金得到发展,04年以后,新桥、高盛等国外著名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中国,06年渤海产业基金发起设立,以其为代表的国产私募股权基金得到充分发展。

i9会计准则下,私募股权基金指定为fvoci科目的案例

i9会计准则下,私募股权基金指定为fvoci科目的案例

i9会计准则下,私募股权基金指定为fvoci科目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i9会计准则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一部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将私募股权基金指定为FVOCI(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探讨私募股权基金在i9会计准则下指定为FVOCI科目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某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同时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了一家未上市企业B公司。

根据i9会计准则,该私募股权基金被指定为FVOCI科目。

按照i9会计准则,私募股权基金的分类是由公司的经营策略确定的。

若公司的经营策略是长期持有,并且主要通过价值变动而非市场流动性来收益的话,那么将其指定为FVOCI科目是合适的选择。

按照i9的规定,在首次确认的时候,私募股权基金的初始公允价值将被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衍生收益和亏损,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中。

假设在后续的年度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动,这些变动将随着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一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变动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避免了一定程度的盈亏波动。

在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中,私募股权基金账面价值为初始公允价值加上/减去后续价值变动,而不是与公允价值进行抵消。

这一操作方法降低了私募股权基金账面价值的波动性,有利于公司估值的稳定。

在现实中,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变动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波动。

这就要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i9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准确的估值。

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基于FVOCI科目的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方式仅适用于符合i9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在指定私募股权基金为FVOCI科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己的经营特点以及i9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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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信息披露法律研究高市盈率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的低迷使中国A股市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退出渠道。

对A股Pre-IPO投资的增加使基金频繁出现在众多A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突击入股、PE腐败等现象致使对基金股东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时受到业界普遍关注。

本文根据现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并基于对2010年及2011年在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包含基金股东【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一家境外公司(多数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部分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2012年1月至4月证监会预披露的部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总结,分别对(拟)上市公司的外资基金背景的股东和内资基金股东信息披露的情况及发展趋势进行探究。

一、A股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及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修订,以下简称“《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我们注意到,包括《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在内的与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有限合伙(2006年后最为常见的基金组织形式)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方面的空白是目前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还明确了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规定是最低要求,并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这一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基金股东信息披露的多样化。

值得注意的是,为从严核查“突击入股”,就申报材料前一年的新增股东而言,除按《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对新增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为法人,则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如为自然人,则披露该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履历)、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方式、时间、价格及定价依据进行披露外,证监会创业板审核部在审核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披露更多信息,包括(1)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资金来源;(2)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之间的关系;(3)与本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签字员之间的关系;(4)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委托或信托持股;(5)本次增资/受让股权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外资基金背景股东信息披露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境外法人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境外法人股东的信息披露,按照《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对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统一对境外法人股东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进行披露。

但是,在实践中对控股境外法人股东的外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详略程度却不尽相同。

根据对2010年、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2家包含外资基金背景股东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1、概括披露外资基金出资人信息根据统计,阳光电源、京运通、瑞康医药、海源机械、启明星辰5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仅概括介绍了外资基金的出资人或其普通合伙人,并未详细披露出资人具体出资比例。

以京运通为例,普凯投资为京运通的境外法人股东,Prax Capital Fund II L.P.为控股普凯投资的境外基金,招股说明书仅将Prax Capital Fund II L.P.的主要投资人概述为“欧洲的企业家和机构财团”,并未公布其主要投资人名称和具体出资比例。

2、详细披露外资基金出资人信息根据统计,聚光科技、骆驼股份、上海绿新、乾照光电、国联水产、誉衡药业、九安医疗7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外资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的具体名称、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进行了详细披露。

以上海绿新为例,首誉投资为上海绿新的境外法人股东,LC Fund III,L.P为控股首誉投资的境外基金,招股说明书披露了LC Fund III,L.P的普通合伙人LC Fund III GP Limited及其1%的出资比例,同时,还披露了LC Fund III,L.P最大的出资人Right Lane Limited及其49.41%的出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资基金主要出资人为机构投资人的情况下,上述12份招股说明书并没有对该等机构投资人的股东/出资人进一步披露。

三、内资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与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境外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同,内资基金通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实际中,由于内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相对而言,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更为普遍。

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而言,由于相关规定的缺失,在实际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一般参照法人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均统一对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成立时间、合伙期限、出资额、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合伙人名单、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进行披露。

但是在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的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披露程度上却存在差异。

根据对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1家包含有限制合伙基金股东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1、未终极披露机构出资人根据统计,安洁科技、阳光电源、三丰智能、尔康制药、维尔利、神农大丰6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未对其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终极披露。

以阳光电源为例,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麟创投”)为其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汉麟创投的出资人名单,其中包括机构普通合伙人—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阳光”),但是招股说明书并未对作为机构普通合伙人的麒麟阳光进行进一步披露。

2、终极披露机构出资人根据统计,双星新材、宏丰股份、华昌达、安居宝、松德股份5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了终极披露。

以安居宝为例,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汇创投”)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海汇创投的出资人名单,其中机构出资人包括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创投”)和江西美媛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媛春药业”),同时还披露了大信创投4名自然人出资人以及美媛春药业2名自然人股东。

就公司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而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虽然已经明确规定需要对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进行披露,但是,在公司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的披露上仍然存在披露程度的差异。

根据对已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6家包含公司制基金股东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公司制基金股东中存在机构出资人的包括华昌达、维尔利、三丰智能、神农大丰、阳光电源、聚光科技、上海新绿7家上市公司,根据这7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1、未终极披露机构出资人根据统计,华昌达、三丰智能、神农大丰、阳光电源、上海新绿5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并未对公司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终极披露。

以三丰智能为例,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派创业”)为其公司制基金股东,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九派创业的出资人名单,其中包括深圳市允公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共12家有限公司,但是招股说明书并未对该等机构出资人进行进一步披露。

2、终极披露机构出资人聚光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对公司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了终极披露。

杭州赛智为聚光科技的公司制基金股东,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杭州赛智的出资人名单,共5位出资人,且均为机构出资人,分别是浙江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辰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干线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亿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浙江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例,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浙江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杭州赛伯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陈斌,并继续披露了杭州赛伯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徐郁清。

四、基金股东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日前,证监会公布了《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以及IPO审核工作流程,均要求拟上市公司提前1个月公布招股书预披露。

新政标志着新股发行审核工作透明度的增加,也反映出证监会加强对信息公开透明化的态度和趋势。

根据对证监会网站自2012年1月1日起预披露的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研究,其中已有几十家公司股东包含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其中约90%公司的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出资人中包括机构出资人,又有超过一半的公司对其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了深层次披露或终极披露(包括披露终极自然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额、认缴及实缴出资比例、近5年的个人经历),还有部分公司虽未对其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终极披露,但是披露了该等有限合伙制股东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

对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机构出资人进行终极披露的公司中,约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制股东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太空板业的招股说明书明确写道:“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均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格,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认购发行人增资仅为其投资项目之一,上述股东均非只为投资发行人而成立的特殊目的主体。

同时,经过核查,还发现了上述6家PE与发行人曾签有对赌条款,故也一并废除。

”该等细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对证监会加强基金股东信息披露、基金突击入股的核查和上市监管趋势的预期。

在监管日益加强及透明化趋势下,监管部门对基金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越来越清晰和严格,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和设立时谨慎对待,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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