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方案计划章程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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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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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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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基金业协会备案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XX部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第七条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二章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公司XX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二)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201502)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三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八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附件:1.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备案申请表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7月29日附件1: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十)私募股权众筹;(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四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注:以下为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应当遵循保密、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委托其托管的基金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必要支持和合法合规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投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合作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二章基金托管管理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审慎管理的责任,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资产交割、清算;(二)协助基金管理人核算基金资产、基金份额以及扣除费用的资金;(三)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四)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合规服务。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托管业务中,履行保密、安全、合规和高效等原则,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密和稳健运作。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托管业务团队,健全托管管理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运营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定期评估风险、监测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防范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合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开设专款专用的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第三章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审慎选择合作机构,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外包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保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资产托管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导读: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的概念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指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私募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人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职责。
在实际生活中,有需求才会有供应,同样在投资交易市场中也如此,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就是伴随着私募基金而兴起的,但是很多人对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的相关规定不是很了解,对此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就将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介绍大家了解。
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__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外包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公司业务外包的具体开展,规范外包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公司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销售、销售支付、交易支持、基金业绩评价等业务的外包服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外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业务规划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要求,制定业务外包规划,确定与自身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公司不应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公司核心业务或核心管理职能委托外包机构全权负责。
第六条公司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业务的,应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从系统、团队等方面充分评估。
原则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团队核心员工应具备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第七条公司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相关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中基协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各基金托管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和基金托管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管理已成为基金公司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基金托管涉及基金资金保管、资产交易、风险管控等重要环节,外包业务管理则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业务效率、管理水平等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供行业内机构参考和落实。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具有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管理资质的机构和人员,适用于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管理的所有环节。
三、基金托管业务管理(一)基金托管人的资质条件1.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具有金融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2.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稳健运营;3.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能够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基金托管人应当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1.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2.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和清算,确保交易和清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和控制基金投资风险;4.负责基金份额登记和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确保基金份额的真实、准确和及时;5.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障基金持有人的知情权。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1.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基金托管业务相关事项;2.基金托管人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保管业务相关信息,并按时履行报表和报告等义务;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基金信息,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顺利开展;4.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签订基金托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风险控制1.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机制;2.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投资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资产,避免意外损失;4.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失控和漏洞。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委托托管行为的规范,并对外包业务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措施。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基金资产安全、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和规范托管及外包合作行为。
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托管范围和内容基金托管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给托管人进行的业务,托管范围包括基金资产清算、财务核对、基金份额登记等工作,并应当承担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责任。
2.托管人的资格要求和选择托管人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专业能力,必须具备基金托管资格,托管人的选择应符合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化要求。
3.托管协议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人应签署明确的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托管业务的管理方式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4.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托管人应建立健全的资产保管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
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实,确保基金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5.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托管人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6.托管业务的报告和监督托管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业务监管机构报送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1.外包范围和内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来处理,包括基金销售、基金会计、基金估值等相关业务。
2.外包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选择外包机构,确保其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质。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外包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外包机构的业务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相匹配。
3.外包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外包业务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
4.外包业务的合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外包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合规制度,规范外包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
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为您推荐】邱县律师藁城市律师拱墅区律师东城区律师武昌律师涞水县律师鸡泽县律师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能。
但同属于第三方专业机构,都有减轻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担,也增强了监督管理人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私募管理机构的发展。
小编简单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私募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将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进行外包。
私募基金作为托管人时,如果同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外包服务,应当进行业务隔离,建立防火墙,以防范风险、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一、源起与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二、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内涵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下称“《外包指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三、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采取入会原则1、《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总的看来,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其实就是把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如发行债券、申请行政审批等)进行外包,从而节约管理人的时间成本。
在私募基金成立之后,为了保障基金科学、有序的运行,投资者一般会选择聘请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一般还兼营其他业务,因此,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那么,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私募基金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是指其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2、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业务,是指其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估值核算业务,是指其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其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托管外包业务流程介绍
一、托管外包业务流程介绍
(一)合同签订
1、前提条件: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
2、管理人填写完整恒泰证券发送的产品要素表,或者在基金合同模板中补充完整合同相关产品要素。
3、双方沟通确定合同中的相关产品要素,拟定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最终确定基金合同。
4、合同等相关协议双方盖章,签署协议。
(二)产品发行
1、合同双方盖章后,管理人进行产品募集。
2、托管账户开立。
3、产品募集结束。
4、投资者签署合同(一式三份)返还一份给资产托管部(三)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
1、具体参见证券基金业协会,链接如下。
/smjjdjbaxt/385466.shtml
(四)管理人账户开立
1、基金产品成立后,证券、期货账户开立
2、券商、期货资金台账账户开立
3、证券、期货经纪协议的签署
(五)产品正常运作
1、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投资运作。
二、托管外包业务联系方式
产品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内容联系对应岗位的联系人。
具体联系方式见下表。
您在办理业务或有任何问题时请分别联系相关人员,也可联系总协调人为您协调解决。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一、总则为规范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提升基金托管与外包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备案1.托管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2.管理公司应提交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人员资质;(2)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规范与流程;(3)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风控措施;(4)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费用与收益明细。
3.基金业协会负责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若审核通过,颁发备案证书;若审核不通过,应说明理由。
四、基金托管业务管理1.托管机构应根据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以下业务管理服务:(1)资金结算和清算;(2)基金份额的登记、销售和赎回;(3)基金持仓、估值和净值计算;(4)基金资产安全和风险监控;(5)基金财务和审计。
2.管理公司应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基金托管服务的顺利开展。
3.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托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处理托管机构的服务问题和纠纷。
五、基金外包业务管理1.管理公司可以将基金管理、销售、运营等业务外包给合格的外包服务机构。
2.外包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需要根据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管理服务。
3.管理公司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外包服务的稳定和协调。
4.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处理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问题和纠纷。
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风控1.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风险识别和评估;(2)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3)风险监控和报告。
2.托管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应按照风控要求,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安全运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流程和所需资料
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流程和所需资料一、备案登记流程1.提交备案登记申请2.递交备案材料除了备案申请表格外,企业还需要准备其他相关的材料,例如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经营计划、从业人员情况、风控体系、投资决策流程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的数量递交给协会。
3.审核备案材料协会会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股东背景、从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等。
如果审核通过,协会将进一步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4.现场考察协会将派员组成现场考察小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现场考察主要是核实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并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风险管理体系和投资决策流程是否符合协会的要求。
5.审核结果公示协会将会对备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通常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备案审核结果提出异议。
6.颁发备案证书如果审核结果无异议,协会将颁发备案证书给企业。
备案证书是企业合法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凭证,也是进一步进行基金募集和管理的必备条件。
二、所需资料1.公司基本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的规范文件,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交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3.公司组织结构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交公司组织结构的组织图,并注明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关系。
4.公司经营计划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交公司的经营计划,包括公司的发展目标、市场分析、投资策略和盈利预测等。
5.从业人员情况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交从业人员情况的情况表格,包括人员的姓名、学历、工作经验、职称等信息。
6.风险管理体系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交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绩效评估、风险警示机制等。
7.投资决策流程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交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投资流程、投资标准和投资决策机制等。
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私募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那么赚钱肯定是其最重要的一环,可是很多基金管理人由于事务繁忙的原因,无法集中于私募基金上,于是人们就想到了托管外包业务。
但是很多人不了解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请大家往下阅读。
一、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
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1、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9.私募基金管理人-外包业务控制制度
外包业务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 本企业”)对所管基金【(以下称【 基金”)之投资管理行为,遴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服务机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确保业务外包安全合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包服务是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称【 外包机构”)为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
第二章外包控制措施第四条本企业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本企业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第五条本企业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
第六条本企业委托的外包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外包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二)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能够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三)外包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四)外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五)原则上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外包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六)外包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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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XX部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XX部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公司XX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二)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五)协议合规: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必须签订标准的托管协议。
(六)内控规范:托管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与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托管机构需要满足我方划款对于时效性的要求。
(七)系统支持:托管机构须有相应的IT系统满足管理人的业务需求。
托管机构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八)团队配备:托管机构需设有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托管团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九)资金安全:托管机构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十)场地安全:托管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公司托管机构的评定流程如下:(一)筛选:必须在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前期需对托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和沟通,综合比较确定托管机构。
(二)反馈:向拟合作的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机构评估问题清单,由托管机构按要求列明资质和相关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公司。
(三)评估: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问题清单反馈中提及的费率等关键因素以及前期沟通了解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四)选定: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选定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选定后,相关部门(运营管理与合规部门)应负责托管协议的起草、审定工作,协议中应明确托管机构的如下义务:(一)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
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财产,托管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二)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四)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六)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八)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一)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基金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托管协议正式签署后,公司XX部门(运营管理)应负责后续对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或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负责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片等重要凭证的保管;督促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要求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章外包机构的遴选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应与公司经营水平相适宜。
第十四条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
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估值核算,办理估值核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保证估值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公司XX部门负责外包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品牌影响力:外包机构应品牌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外包资质:外包机构应为按照《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的机构(三)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运营团队。
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IT系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团队,系统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续优化的意愿,做好风险隔离,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数据。
(五)风控机制:外包机构应风控机制完备,并与托管业务进行办公场所与团队隔离。
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六)资源源投入:费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开展长期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包的评定流程如下:(一)尽职调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根据备选外包机构的范围,对其人员配备、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措施、利益输送防范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按时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调查。
(二)业务谈判:公司XX部门与运营外包机构成员洽谈详细业务操作流程、费率及协议等重要因素,并达成一致意向。
(三)选定:根据实际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运营外包机构,并经合规部门审定后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及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2.外包机构应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3.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4.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5.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九条外包合同签订后,公司XX部门负责已双方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确认基金涉及的相关外包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阶段,公司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XX部门应定期与托管机构和运营外包机构召开例会,定期沟通,了解托管机构是否合规运作,同时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报告;了解运营外包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XX部门应根据签订的托管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不定期考察托管机构及运营外包机构是否严格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如若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严格,可对其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发送公函或律师函。
第二十三条公司XX部门运营管理部应对外包业务报送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外包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