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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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台帐使用规范

推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台帐使用规范

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办理人员出入编事项的具体流程以下工作流程如遇市编办出台的新的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恕不再另行通知一、注意事项1、新入编人员实行信息实名制:即凡办理未纳入我市市直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范围人员的入编手续时,应提供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统一使用《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人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进行信息采集,并打印纸质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给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2、领导职数实有人员信息调整原则:一是办理领导职数实有人员调整事项时,其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及核准职数范畴,否则将不予办理。

二是领导职务进行调整时,原职务不再担任的要在任职文件中注明,凡职务任免文件中职务调整后未明确免去其原来职务的,办理手册、台帐事项时将视同保留原来职务,并同时占用两个职数。

三是办理人员到龄转任非领导职数的,必须在转任非领导职数文件上注明到龄转任.3、年检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台帐将自2009年起实施年检制度,即每年年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对手册、台帐各信息项内容进行年检,凡存在机构编制及人员调整未及时办理的单位,将不予年检。

未经过年检的手册、台帐将停止办理一切手续,直至年检通过为止。

二、办理人员出入编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一)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办理。

所需材料:(1)《市直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证》);(2)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

办理程序:承办人员审核申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省、市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批准材料;对申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与编制台帐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处室负责人审核;承办人员根据单位申请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有人员入编(职务调整)事项的办理1、办理推行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调任(1)办理条件:拟办理人员调任单位人员编制及相应领导职数必须空缺并经行政机构编制处审核同意;录用调配处、组织部公务员处审核同意并在《机构编制管理证》上办理完登记手续.(2)所需材料:归口组织部管理的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增人计划使用卡、拟调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使用《采集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任免机关的任命文件(科级及科级以上人员适用,原件及复印件);归口人事局管理的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公务员调任呈报表》、拟调人员基本信息表(使用《采集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年度增人计划核定和使用登记表》;任免机关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随迁人口 姓名、出生 年月及与 被调人关系
转任
理由
调出单位 意见
调入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出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调出单位 公务员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 公务员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转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籍贯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健康 状况
参加工 时间
家庭 住址
原单位及职务、职称
转任单位及 拟任职务
全日制

毕业院

校、时
间及专

在职教育




现 实 表 现 和 主 要 优 缺 点
奖 惩 情 况
配 姓名

情 结婚时间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审批表》填表说明

《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审批表》填表说明

《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审批表》填表说明第一篇:《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审批表》填表说明《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审批表》填表说明1、姓名填写要规范准确,要与档案中的名字用字一致。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录用时间均用六位数字填写,如参加工作时间填写“2009.08”,录用时间填写“2009.08”。

3、民族栏填写“汉族”、“回族”、“蒙古族”等全称。

4、政治面貌栏填写“中共党员”或“群众”。

5、“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

河北省的市、县(市)可直接填写市、县(市)的名称,如“石家庄”、“阜平”。

其他省(市、区)的,要填写省(市、区)、市或县(市)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江苏沛县”。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6、录用职位栏填写“省选调生”。

7、拟任职务栏填写“科员”。

8、主要简历栏填写学习经历,如果有工作经历要如实填写。

9、单位考核意见栏,填写“经考核,确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10、单位任职定级意见栏填写“经研究,拟任科员职务。

”11、任免机关意见栏填写“经研究,同意(或不同意)定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同意(或不同意)任科员职务。

”12、如果是硕士研究生,拟任职务为科员,工资定级为二十四级,在备注栏内注明“硕士研究生”。

第二篇: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填表说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填表说明1、录用职位,按照招考公告发布的招考职位,填写招考部门和招考职位。

比如:阳泉市卫生局办公室科员,阳泉市矿区住房建设局科员。

2、姓名、性别,据实填写。

3、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记载为准,填写到月。

比如:1985.09。

4、籍贯,据实填写,一般由省份和市县组成。

比如:山西阳泉、山西平定、河南开封。

5、民族、政治面貌,据实填写。

6、照片,统一使用近期一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

7、健康状况,填写健康、一般、较差。

8、身份证号,按照身份证上的记载填写。

9、原工作单位及职务,有过工作经历的据实填写,应届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渝人社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是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已从集中登记转移到日常登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公务员日常登记是指公务员集中登记结束后,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新进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对象为:(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公务员日常登记的类型和审批程序(一)公务员日常登记的类型1.对初次登记被列入暂缓登记的人员,在暂缓登记情况消失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登记报批手续。

2.新招录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应及时到市公务员局办理登记。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渝人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二月一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公示;(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2〕3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0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3),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录用单位: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岁)
( 岁)
照 片
民 族
籍 贯
出生地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拟录用单位及职位



















称 谓
姓 名出生年月Fra bibliotek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考试
成绩
笔试总成绩
面试成绩
总成绩
职位排名
体检
结果
考察
情况
盖 章
年 月 日
录用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级公
务员主
管部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睢宁县委组织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睢人社…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县各园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审核、申报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所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自《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96号)印发之日起,办理进人手续的事业单位等。

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批材料(共五则范文)

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批材料(共五则范文)

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批材料(共五则范文)第一篇: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批材料附件1: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清单一、材料报送要求(一)所有材料均须用A4规格的纸张提供(其他规格的纸张可用粘贴、缩小复印等方式整理成A4规格);(二)材料中须盖章、签字的地方请严格按要求盖章、签字;(三)同一单位的审批材料应按职位编号顺序叠放,同一职位的材料按总成绩排名叠放;(四)每份材料须按清单的顺序整理叠放并用活动夹子夹起(需审验的原件材料另外放置);(五)拟聘人员的照片必须在公务员管理子系统中上传,注意须小于200k;(六)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由招聘主管单位核对原件、出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七)材料不齐或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为提高聘任审批效率和拟聘人员尽快到岗,聘任职位或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批次报送聘任审批手续。

二、拟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提交以下材料(一)《聘任公务员审批表》或《聘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统中生成并打印);(二)《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察情况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三)身份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四)学历、学位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2011年春季、夏季毕业生不需提供);(五)《毕业生推荐表》和《毕业生成绩单》(原件,须加盖毕业院校的“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公章亦可);(六)《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

);(七)报考要求市内户籍职位的深圳生源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如户口已迁往毕业院校,须提交原户口底册复印件并由原派出所加盖公章或原派出所开具证明(原件);(八)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地方班毕业生的证明(原件);(九)与职位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十)体检表。

三、拟聘人员为市外社会人员的,提交以下材料(一)《聘任公务员审批表》或《聘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统中生成并打印);(二)《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察情况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三)身份证、户口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四)学历、学位证书,非全日制学历的还须提供验证证明,国外学位证书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均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五)《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六)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按深圳户籍报考的,须提交结婚证、深圳户籍一方身份证和户口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七)如有随迁子女且年龄在16至18岁的,须提供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八)拟聘人员个人档案(原件);(九)与职位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十)体检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渝人社发〔2016〕30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04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3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
总分: 其中:
(从中学毕业开始填)
简 历
考 察 情 况
考察结论:
奖 惩
情 况
体检结论
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是否有回避关系
招录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招录机关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研究,同意录用 同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福建省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籍贯
民族
原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参加工作年月
政治面貌
招考职位
学历学位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考 试 成 绩
笔试
公共科目
总分:
其中
申论:
考试总成绩
行政职业能力:
专业科目
总分: 其中:

机关单位科级职数使用审批表

机关单位科级职数使用审批表

机关单位科级职数使用审批表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核定编制数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个数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实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拟使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合计正科副科合计正科副科合计正科副科使用方式竞争上岗组织考核其他方式核定科级非领导职数实配科级非领导职数拟使用科级非领导职数合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合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合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使用方式竞争上岗组织考核其他方式拟配职务名称及理由(盖章)年月日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年月日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同意配备正科级领导名,副科级领导名。

.同意使用科级非领导职数名,其中:主任科员名、副主任科员名。

(盖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和申报单位各一份。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职数使用审批表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经费形式核定编制数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个数核定单位领导职数实配单位领导数拟使用单位领导职数合计单位正职单位副职合计单位正职单位副职合计单位正职单位副职使用方式竞争上岗组织考核其他方式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实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数拟使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合计正科副科合计正科副科合计正科副科使用方式竞争上岗组织考核其他方式核定科级非领导职数实配科级非领导数拟使用科级非领导职数合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合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合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使用方式竞争上岗组织考核其他方式拟配职务名称及理由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同意配备正科级领导名,副科级领导名。

.同意使用科级非领导职数名,其中:主任科员名、副主任科员名。

(盖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和申报单位各一份。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使用审批表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经费形式核定编制数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个数核定领导职数实配领导数拟使用领导职数合计单位正职单位副职合计单位正职单位副职合计单位正职单位副职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实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数拟使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合计正科副科合计正科副科合计正科副科拟配职务名称及理由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组织(人社)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各一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20)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20)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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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月
填表说明
1.“申报单位名称”是指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称。

2.“主管部门”是指该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批准成立机关”是指该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的名称。

4.“批准文号及时间”要求文号和时间分别填写。

年月日用小写阿拉伯数字。

5.“机构分类”填写党委、政府直属局,行政执法机构、其他。

6.“机构规格”填写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及以下。

7.“机构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其他。

8.“经费来源”填写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9.“编制人数”填写编制部门核准的人数。

10.“在编在岗人数”填写占用本单位编制、并在本岗位履行职责的实有人数,行政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分类填写。

11.“授权的法律法规名称”填写授权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条款。

13.“主要的职能职责”简要填写编制部门规定的职能职责。

14.“备注”栏内填写以前曾经批准的参照、依照管理该单位的审批机关名称、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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