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
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产险[2007]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8.22
【实施日期】2007.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的批
复
(湘保监产险〔2007〕169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大地财保湘发〔2007〕228号)收悉。
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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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
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产险[2007]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8.22
【实施日期】2007.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的批
复
(湘保监产险〔2007〕169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大地财保湘发〔2007〕228号)收悉。
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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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旷永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旷永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0【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4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旷永峰;陈杰【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旷永峰陈杰【当事人-个人】旷永峰陈杰【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被告】旷永峰;陈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旷永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旷永峰之子旷益属于精神残疾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联合财保长沙县支公司主张旷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计算旷永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旷永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旷永峰之子旷益属于精神残疾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联合财保长沙县支公司主张旷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计算旷永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性质上与商业三者险不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合规推进火灾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合规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08]6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17
【实施日期】2008.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废止、修改湖南保监局部分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合规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
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6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相关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2007年5月,我局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公消〔2007〕45号),就我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作出了部署。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为切实规范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我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性条款,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
从试点的情况看,我省现行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性条款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行业永续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很好地满足。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燕泉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产险[2007]19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9.17
【实施日期】200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燕泉营销服务部的
批复
(湘保监产险〔2007〕19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燕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中华财险湘发〔2007〕149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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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湘保监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7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迅速,两家承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和高度重视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
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服务,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6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严肃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下的试点工作,必须切实落实执行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不仅违反监管要求和财经纪律,而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险监管规定,严格落实操作风险管控责任,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增强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执行力,切实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公信度(一)在承保上,要规范操作。
要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准确出具保单,保单上应载明各级财政、农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要对每位参保农户发放载有参保险种主要要素及报案电话的保险卡。
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民投保,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违规支付或承诺支付高额手续费、工作经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
北湖支公司等5家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许可[2013]18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6.14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等5家机构的批
复
(湘保监许可〔2013〕188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支公司等5家机构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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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财产保险业城乡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财产保险业城乡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湘保监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财产保险业城乡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6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我局制定了《湖南财产保险业城乡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点公司应对照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任务。
其他公司应参照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督促基层分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州)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市(州)保险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财产保险业城乡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湖南财产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升保险服务质量,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富民强省和“四化两型”战略部署,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融合组织、制度、技术、文化、人才等要素,加强产品开发、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环节管控,完善政策支持、服务标准、考核监督、激励机制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功能、广覆盖的城乡保险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选择部分保险机构进行试点,探索建立适合省情、面向公众、功能完善、机制科学的财产保险业城乡服务体系,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让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实现财产保险业在地方经济社会中服务广度和深度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满意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戴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戴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唐亚平【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唐亚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戴吾山;杨富;浏阳市强辉出租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戴吾山杨富浏阳市强辉出租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戴吾山杨富【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市强辉出租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冬平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冬平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冬平【代理律所】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被告】戴吾山;杨富;浏阳市强辉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是否免责及医药费应如何核减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杨富表示自愿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承担向戴吾山支付非伤医药费943.77元的责任,并出具了书面承诺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是否免责及医药费应如何核减问题。
一、关于中华联合财保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是否免责的问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的不同处在于,从业资格证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评价,而车辆驾驶证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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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 机动车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 目成交公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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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 动车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成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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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 动车保险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 成交公告
1.1 总体指标 ..........................................................................................................................1 1.2 业绩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地区分布 ..........................................................................................................................4 1.5 行业分布 ...........................................................................................................................5 二、竞争能力 .................................................................................................................................8 2.1 中标率分析 ......................................................................................................................8 三、竞争对手 .................................................................................................................................8 3.1 主要竞争对手....................................................................................................................8 3.2 重点竞争项目....................................................................................................................9 四、服务客户 .................................................................................................................................9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9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10 五、信用风险 ...............................................................................................................................12 附录 .............................................................................................................................................17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德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德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2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曾明赵康宁【审理法官】盛知霜曾明赵康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德圣;巫恢林【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德圣巫恢林【当事人-个人】陈德圣巫恢林【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晓春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晓春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晓春【代理律所】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被告】陈德圣;巫恢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予重新鉴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回避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予重新鉴定。
本案中,涉案两份鉴定意见并非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自身依职权启动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程序,而是由陈德圣一方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伤残鉴定涉及专业及专门性问题,需谨慎审查。
现中华联合财保长沙中心支公司虽申请就陈德圣的伤情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就原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意见的依据等进行反驳,故一审法院对于重鉴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湖南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湖南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县支公司等2家机构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寿险[2011]22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8.02
【实施日期】2011.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保监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县支公司等2家机构开业的
批复
(湘保监寿险〔2011〕228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长沙县支公司(筹)开业的请示》(华夏湘分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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