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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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

具体为: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船舶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ECA)是指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设定的特定区域。

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对船舶排放的控制标准更加严格,且设有特定的监管措施和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个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的例子。

一、导言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本方案制定了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和管理措施,以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指引和标准,确定适当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

2. 确定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边界和划定方法,包括地理坐标和水域范围等。

三、船舶排放控制标准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排放限值标准,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颗粒物(PM)等。

2. 船舶排放控制标准应按照不同类型、尺寸和使用情况的船舶分类制定,并根据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可行性进行修订和调整。

四、船舶尾气排放监测与治理1. 建立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系统,监测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排放情况。

监测范围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等重点污染物。

2. 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船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包括检查、处罚、限制进出口港口等。

3. 鼓励船舶采用低排放燃料、尾气净化器等尾气减排技术,以达到或超过排放控制标准。

五、宣传与培训1. 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船舶排放的环境影响的认识和理解。

2. 提供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和技术培训,使船舶企业和船员了解和适应相关的排放控制措施。

六、合作与国际交流1.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和实施。

2. 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航运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分享经验和技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七、筹备工作1. 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决定在部分海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船舶排放行为,减少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环境质量。

一、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划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我国将在部分海域划定船舶排放控制区,对于这些区域内的船舶排放将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

划定船舶排放控制区需要考虑海洋环境的特点、航道的繁忙程度、船舶排放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确保控制区的划定科学合理。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将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船舶使用高硫燃料、推广清洁能源船舶、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等。

同时,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排放行为,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空气和水质达标。

三、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宣传教育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船舶企业和船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船舶企业和船员对环保政策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四、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将加强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排放行为,保障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环境质量。

五、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效果评估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后,将定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通过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空气和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能够取得预期的环保效果。

六、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未来展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将有力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推动清洁能源船舶的发展,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海洋环境。

船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船舶是海上运输的重要工具,但长期以来,船舶排放、废弃物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改善船舶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船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提高船舶运输的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性。

2. 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划、全面整治、持续改进。

三、整治重点。

1. 改善船舶排放,加强船舶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治理,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空气污染。

2. 废弃物处理,规范船舶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海洋垃圾的排放。

3. 油污处理,加强船舶油污防治和紧急处置能力,减少油污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4. 绿色船舶建造,推动绿色船舶设计和建造,提高船舶的能效和环保性能。

5. 船舶监管,加强对船舶运营的监管,提高船舶安全和环保意识。

四、实施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船舶环保的监管标准和责任。

2. 技术创新,加大船舶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船舶环保设施的应用水平。

3. 加强监测,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监测体系,实时监测船舶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 宣传教育,加强船舶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船舶企业和船员履行环保责任。

五、保障措施。

1. 资金支持,加大对船舶环保整治的资金投入,支持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

2.政策扶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船舶企业和船员积极参与环保整治。

3.监督检查,建立船舶环保整治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整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预期效果。

通过船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可以显著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船舶运输的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也将促进船舶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总结。

船舶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是推动船舶环保的重要举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各级政府、船舶企业和船员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整治方案,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船舶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沿海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中国沿海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二、设立原则(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航运经济协调发展。

(二)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遵守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标准要求。

(四)分步实施和先行先试并举。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本方案所指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沿海控制区范围为表 1 所列 6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 2 所列 2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起止点位坐标见表 3。

五、控制要求(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2. 2020 年 3 月 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3. 2022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4.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5.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环保实施方案

船舶环保实施方案

船舶环保实施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运输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船舶环保问题,制定并实施船舶环保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该重视船舶的排放控制。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

因此,应当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管,推动船舶使用清洁燃料,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同时,建立健全的船舶废水处理系统,确保船舶废水排放达标,减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

其次,加强船舶垃圾管理。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垃圾,如果随意丢弃将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船舶垃圾管理制度,规范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船舶垃圾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另外,加强船舶的能源管理也是船舶环保的重要方面。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大量能源,而传统能源的使用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应当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太阳能等,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加强船舶环保技术研发也是船舶环保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船舶环保技术的研发可以有效降低船舶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船舶的环保性能,为船舶环保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最后,加强船舶环保监管和执法。

建立健全的船舶环保监管体系,加大对船舶环保法规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切实推动船舶环保工作的落实。

综上所述,船舶环保实施方案包括船舶排放控制、船舶垃圾管理、船舶能源管理、船舶环保技术研发和船舶环保监管执法等方面,只有全面推动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解决船舶环保问题,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船舶环保工作,积极落实船舶环保实施方案,共同为海洋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绿色港航发展,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要求,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控制我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

《方案》明确的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天津市的海域和内河水域。

(二)适用对象。

所有在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三、控制要求(一)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质量比)的燃油。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船舶对燃油系统的任何改装须经相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可。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1.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2.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五)2020年12月31日前,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使用硫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

天津港口10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码头、客滚码头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PPT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PPT
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 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 船用燃油。
4、 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 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三)注重政策引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 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 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加执法装备、人员 培训等执法保障方面的投入,对使用低硫燃 油、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油气回收、岸 电、在线监测、提前淘汰老旧船舶等措施, 采取资金补贴、便利通行等鼓励政策和措施。
(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管 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 积极引导和支持相关科研单位、港航企业和设 备厂商等,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和监管技术 研究,组织制定技术标准,促进成果转化。
五、控制要求
•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 (四)其他
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 海船
•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 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 燃油。 • 2、 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 制 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 燃油。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
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 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 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 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二、设立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Implementation Scheme of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Atmospheric Pollution from Vessels1by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30th Nov.2018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policies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to protect the blue skies,as well as to facilitate the green shipping development and the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of vessels,this Implementation Scheme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an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Scheme of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Vessel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the Bohai-Rim Area(Beijing,Tianjin and Hebei) (JHF[2015]No.177).1.Objectives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Atmospheric Polluti on from Vessel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DECAs”)are designated to control and reduce emissions of atmospheric pollutants including SOx,NOx,particulate matters(PMs)an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from vessels and to improve the air quality of coastal areas and inland river port cities.2.PrinciplesThe DECAs are design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i)Promoting a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quality improvement and theshipping economy growth.(ii)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from vessels.(iii)Comply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domestic laws.(iv)Taking a phased-in approach and conducting pilot programs.3.Scope of ApplicationThe Scheme applies to vessels navigating,berthing and operating in the DECAs.4.Geographic Scope of the DECAsThe DECAs referred to in the Scheme include both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and 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covers the sea area enclosed by the60coordinates listed in Table1, and the sea area in Hainan waters is enclosed by the20coordinates listed in Table2.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 is the navigable waters of the main stream of the Yangtze River (from Shuifu,Yunnan to the mouth of the Liuhe River,Jiangsu)and the main stream of the Xijiang River(from Nanning,Guangxi to Zhaoqing,Guangdong),the coordinates of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are listed in Table3.Table1Coordinates of the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in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1This English version of Implementation Sheme for DECAs is only for refrence,whileas the documents issued by MOT should be used as the officail version.No.Longitude Latitude No.Longitude Latitude 1124°10′06.00″39°49′41.00″31112°50′52.80″21°22′25.68″2122°5 7′14.40″37°22′11.64″32112°29′20.40″21°17′12.48″3122°57′00.00″37°21′29.16″33111°27′00.00″19°51′57.96″4122°48′18.00″36°53′51.36″34111°23′42.00″19°46′54.84″5122°45′14.40″36°48′25.20″3 5110°38′56.40″18°31′10.56″6122°40′58.80″36°44′41.28″36110°3 7′40.80″18°30′24.12″7122°24′36.00″36°35′08.88″37110°15′07.20″18°16′00.84″8121°03′03.60″35°44′44.16″38110°09′25.20″18°12′45.36″9120°12′57.60″34°59′27.60″39109°45′32.40″17°59′03.12″1 0121°32′24.00″33°28′46.20″40109°43′04.80″17°59′03.48″11121°51′14.40″33°06′19.08″41109°34′26.40″17°57′18.36″12122°26′42. 00″31°32′08.52″42109°03′39.60″18°03′10.80″13123°23′31.20″30°49′15.96″43108°50′42.00″18°08′58.56″14123°24′36.00″30°45′51. 84″44108°33′07.20″18°21′07.92″15123°09′28.80″30°05′43.44″45 108°31′40.80″18°22′30.00″16122°28′26.40″28°47′31.56″46108°3 1′08.40″18°23′10.32″17122°07′30.00″28°18′58.32″47108°28′44.4 0″18°25′34.68″18122°06′03.60″28°17′01.68″48108°24′46.80″18°4 9′13.44″19121°19′12.00″27°21′30.96″49108°23′20.40″19°12′47.1 6″20120°42′28.80″26°17′32.64″50108°22′45″20°24′05″21120°36′10.80″26°04′01.92″51108°12′31″21°12′35″22120°06′57.60″25°18′37.08″52108°08′05″21°16′32″23119°37′26.40″24°49′31.80″5310 8°05′43.7″21°27′08.2″24118°23′16.80″24°00′54.00″54108°05′38. 8″21°27′23.1″25117°50′31.20″23°23′16.44″55108°05′39.9″21°27′28.2″2611 7°22′26.40″23°03′05.40″56108°05′51.5″21°27′39.5″27117°19′51. 60″23°01′32.88″57108°05′57.7″21°27′50.1″28116°34′55.20″22°45′05.04″58108°06′01.6″21°28′01.7″29115°13′01.20″22°08′03.12″5 9108°06′04.3″21°28′12.5″30114°02′09.60″21°37′02.64″60The end of the center line of the main waterway of the Beilun River towardthe sea sideTable2Coordinates of the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in Hainan Waters No.Longitude Latitude No.Longitude LatitudeA1108°26′24.88″19°24′06.50″33111°27′00.00″19°51′57.96″A2109°20′00″20°07′00″34111°23′42.00″19°46′54.84″A3111°00′00″20°1 8′32″35110°38′56.40″18°31′10.56″36110°37′40.80″18°30′24.12″37110°15′07.20″18°16′00.84″38110°09′25.20″18°12′45.36″39109°45′32.40″17°59′03.12″40109°43′04.80″17°59′03.48″41109°34′26.40″17°57′18.36″42109°03′39.60″18°03′10.80″43108°50′42.00″18°08′58.56″44108°33′07.20″18°21′07.92″45108°31′40.80″18°22′30.00″46108°31′08.40″18°23′10.32″47108°28′44.40″18°25′34.68″48108°24′46.80″18°49′13.44″49108°23′20.40″19°12′47.16″Table3Coordinates of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in 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 Inlandriver control area BoundarynameName of thelocationDescription of thelocationLocationNo.Longitude LatitudeMain stream ofthe Yangtze River StartingShuifuYunnanXiangjiaba BridgeB1104°24′30.60″28°38′22.38″B2104°24′35.94″28°38′27.84″EndingpointMouth of theLiuhe riverJiangsuLine connectingLiuheiwu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mouthof the Liuhe River and Shixin signal pole inthe lower reaches ofthe Shiqiao River Chongming islandB3121°18′54.00″31°30′52.00″B4121°22′30.00″31°37′34.00″Main stream ofthe Xijiang River Starting pointNanningGuangxiMinsheng Terminal of NanningB5108°18′19.77″22°48′48.60″B6108°18′26.72″22°48′39.76″pointZhaoqingGuangdongLine connectingTiexianjiao,Jinli andShangzui,Yongkou,Wudinggang on thetrunk stream of theXijiang RiverB7112°48′30.00″23°08′45.00″B8112°47′19.00″23°08′01.00″LegendControl points of coastal control areaControl points of the Hainan Water Area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 Locationsin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Inland River DECA(Yangtze River MainstreamSection)Inland River DECA(Xijiang River MainstreamSection)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cope of coastal control area Figure1Geographic Scope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AreaLegendControl points of the Hainan Water AreaControl points of coastal control area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cope of coastal control area Figure2Geographic Scope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Area in Hainan Waters5.Control Requirements(i)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S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s.1From1January2019,the sulphur content of any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operating in the DECAs should not exceed0.5%m/m;the fuel oil compliant with the newly revised national standards for marine fuels should be used on board large inland waterway vessels and on board vessels engaged in direct voyages between the sea and the river;and the diesel fuel compliant with the national standards should be used on board other inland waterway vessels.From1January 2020,the sulphur content of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should not exceed0.1%m/m when operating in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2From1March2020,vessels that do not use the alternative arrangement for the control of SOx and PMs should only be loaded and use the fuel oil as required in this Scheme when operating in the DECAs..3From1January2022,the sulphur content of any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should not exceed0.1%m/m when operating in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in Hainan waters..4The feasibility study for vessels using the fuel oil with the sulphur content not exceeding0.1%m/m should be conducted in due course,so as to inform the dec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0.1%m/m sulphur cap for sea-going vessels when operating in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on and after1January2025.(ii)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NOx.5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installed on vessel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00 (according to the datethat the keel is laid,similarly hereinafter)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MARPOL) Annex VI..6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installed on vessel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11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I requirements in MARPOL Annex VI..7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installed on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domestic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March2015 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I requirements in MARPOL Annex VI..8Marine diesel engines with a per cylinder displacement at or above30litres installed on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domestic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 January2022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II requirements in MARPOL Annex VI when operating in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in Hainan waters and in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9The application of the Tier III requirements of MARPOL Annex VI should be assessed in due course,so as to inform the dec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ier III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diesel engines with a per cylinder displacement at or above30litres installed on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domestic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25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iii)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 for vessels atberth.10The Chinese public service vessels,inland waterway vessels(except for tankers) and vessels engaged in direct voyages between the sea and the river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19should have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The Chinese container vessels,cruise ships,ro-ro passenger ships,passenger ships at3,000 gross tonnage and above as well as dry bulk cargo ships at50,000gross ton level and above engaged in domestic coastal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12020 should have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11From1July2019,the existing ships(except for tankers)with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 should use the shore power when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3 hours,or inside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2hours without using other alternative or equivalent measures(including the use of clean energy,new energy,onboard UPS or auxiliary engine shutdown,similarly hereinafter).From1 January2021,cruise ships should use the shore power when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DECAs for more than3hours without using other alternative or equivalent measures..12From1January2022,the Chinese public service vessels,inland waterway vessels (except for tankers)and Chinese container vessels,ro-ro passenger ships,passenger ships at3,000gross tonnage and above as well as dry bulk cargo ships at50,000gross ton level and above engaged in domestic coastal voyages and installed with 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that does not meet the Tier IIrequirements of MARPOL Annex VI should be fitted with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and such vessels should use the shore power when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3hours,or inside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2 hours without using other alternative or equivalent measures..13The Chinese shipping companies and operators are encouraged to fit vessel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paragraph.12above with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and the shore power should be used when such vessels are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DECAs.(iv)Others.14The clean energy,new energy,onboard UPS and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 can be used by vessels as alternative methods to meet the 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In case where the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is used,the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should be installed and any wastes and discharges should be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15The local governments are encouraged to develop requirements on fuel sulphur content for sea-going vessels when operating in inland river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this Scheme,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in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s..16The Chinese oil tankers at150gross tonnage and above engaged in domestic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20should meet the oil and gas recovery requirements when operating in theDECAs,and the oil and gas recovery oper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whenever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are met.Vessel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n VOCs as provided in MARPOL Annex VI..17Vessels should strictly comply with the 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as stipulated in the existing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relevant rules and standards.6.Supporting Measures(i)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maritime administrations,the Yangtze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and the Pearl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should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coordination,mak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plans and assign duties,so as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supporting mechanis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cheme.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should assess the implementation results of the above emission control measures and develop amendments to the Implementation Scheme, if necessary.(ii)Enhancing the joint supervision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and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ions should follow the“Guidance on Strengthening the Low Sulphur Marine Fuel Oil Supply and the Joint Supervision by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other12Relevant Departments”(JHF[2017]No.163),so as to set up the joi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to guarantee the supply of low sulphur marine fuel oils and to enhance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vessels.(iii)Focusing on the policy support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and themaritime administrations should coordinate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s to adopt incentives and relevant measures,increase inputs in the enforcement equipment and personnel training; Subsidies and facilitation arrangement can be made to vessels using the low sulphur fuel oil,clean energies,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the oil and gas recovery,the shore power,the online monitoring as well as the phase-out of old and outdated vessels.(iv)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ies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maritime administrations,the Yangtze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and the Pearl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should provide guidance and support to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s,shipping and port companies and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to conduct technological studies on the emission control and reduction from vessels,and to develop technical standards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ies.。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我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该《实施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的基础上制定。

《实施方案》主要要求如下:1、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沿海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

香港与台湾管辖水域限硫排放要求见技术保障部工作提示-25号。

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1、表2所列边界控制点坐标。

内河控制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

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3所列起止点位坐标。

2、燃油硫含量限值控制更严(1)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2)自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3)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4)适时评估,确定是否2025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3、岸电使用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池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4、其它气体排放污染物除了SOx排放污染物以外,对氮氧化物(NOx)、油气回收(主要体现为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也提出了控制要求,其中对NOx和VOC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现仅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中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经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中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进中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N A广利",惠地/ .汕尾r~『,■|―j深圳->A 初[门阳江j«L r (土工—…CED图例「|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图1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C:余山岛外延12海里处D:海礁外延12海里处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I: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上海港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上海港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新方案》实施要点—使用岸电要求
船舶使用岸电要求,《新方案》第五条第10项-第13项
其中第10项是对新造船的要求,2019.1.1及以后建 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液货船除外)、江海 直达船;2020.1.1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 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GT及以上的客船 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当安装岸电装 置
2019.1.1起, ≤0.50%
船 国内航行 2022.1.1起, 2025.1.1起, 2020.1.1起,
船舶 ≤0.10% ≤0.10%(待评估) ≤0.10%
非排放控制区
沿海水域
内河水域
2012.1.1起, 2012.1.1起,
≤3.50%
≤3.50%
2020.1.1起, 2020.1.1起,
第一部分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简介
2 《新方案》
背景 主要变化 实施要点
《新方案》主要变化
一是扩大了控制区地理范围 二是提高了船舶硫氧化物控制要求,并对船舶装载
燃油的硫含量做出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氮氧化物控制措施 四是增加了岸电强制使用要求 五是增加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要求 六是明确了尾气后处理装置的使用要求
上海海事局 危管防污处 2018.12
目录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简介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简介
第一部分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简介
1 《新方案》
背景 主要变化 实施要点
背景

控制区范围未覆盖部分重点大

型港口
行 方
控制措施未涉及氮氧化物等的 排放控制

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
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 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二、设立原则 (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航运经济协调发展。 (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遵守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标准要求。 (分步实施和先行先试并举。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本方案所指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58
108。06'Ol. 6"
21。28'Ol. 7"
59 108。06'04. 3"
21。28'12. 5"
北仑河主航道中心线
60
向海侧终点
表 2 海南水域的海域边界控制点位坐标
序号 经 度
Al 108。26'24. 88"
A2
109。20'OO"
A3 111000F00即
纬度 19。24'06. 50"
26 117。22'26. 40"
27 117。19'51. 60"
28 116。34'55. 20"
29 115。13'Ol. 20"
30 114。02'09. 60"
纬度 28。18'58. 32" 28。17'Ol. 68" 27。21'30. 96" 26。17'32. 64" 26。04'Ol. 92" 25。18'37. 08" 24。49'31. 80" 24。00'54. 00" 23。23'16. 44" 23。03'05. 40" 23。01'32. 88" 22。45'05. 04" 22。08'03. 12"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机构:现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5年12月2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船舶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船舶污染,制定和实施船舶污染控制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船舶的污染控制应从源头进行,即控制船舶的排放。

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应当考虑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如低硫燃料、尾气处理装置等,以减少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排放。

同时,加强对船舶建造和改装过程中的环保监管,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地区的排放标准。

其次,加强对船舶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船舶监测和排放数据记录系统,对船舶的废气和废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另外,加强对船舶污染控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船舶污染控制技术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推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在船舶上的广泛应用,从根本上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船舶污染是跨国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船舶污染控制方案。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开展。

最后,加强对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船舶污染控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污染控制的良好氛围,推动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船舶污染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控制、加强监管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实现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船舶污染控制工作,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船舶污染控制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船舶作为主要的水上交通工具,扮演着连接各个港口和贸易点的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船舶所排放的废气和废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贸易活动的增加,船舶数量和航行里程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船舶排放主要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废水等,对空气和水质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遏制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船舶排放控制规范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船舶排放控制的主要国际组织,通过《国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公约》和《国际船舶废水管理公约》等文件,规范了船舶排放限制。

其中,《国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公约》要求船舶减少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采用低硫燃料或安装排放控制装置等措施。

而《国际船舶废水管理公约》则明确了对船舶废水的处理要求,包括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方面。

三、国内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实施情况我国作为一个沿海大国,对船舶排放控制也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以控制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例如,我国实施了国家I级航区和港口附属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域划定,限制船舶在这些区域内的排放;我国还出台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及管理办法》和《船舶废水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船舶排放控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四、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应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船舶排放控制区划和管理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一些地区的排放管理效果不佳。

其次,一些船舶主要在国际水域和港口外排放,难以监管和控制。

另外,一些船舶仍然使用高硫燃料,排放含硫废气和废水,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

此外,各国对于船舶排放治理的投入和执法力度存在差异,也给管理和监督带来一定困难。

五、应对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改善船舶排放控制管理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船舶排放控制规定

船舶排放控制规定

船舶排放控制规定简介:船舶排放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并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排放控制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就船舶排放的特点、控制措施和国际标准进行论述,旨在加强人们对船舶排放的认识和重视。

一、船舶排放的特点船舶排放主要由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组成。

废气排放指燃油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气体,以及船舶运行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

废水排放主要包括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操作产生的污水等。

固体废弃物则是指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

二、船舶排放控制的措施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控制。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燃料控制:通过限制船舶使用高硫燃料和提倡使用低硫燃料来降低污染物排放,如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废气处理:船舶废气排放是主要污染源之一,可以采用废气洗涤装置、颗粒物捕集器和SCR(选择性催化还原)等技术来减少废气中的有害成分。

3. 氮氧化物控制:通过控制船舶发动机燃烧方式和使用催化剂等方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如欧盟规定的NOx技术要求。

4. 废水处理:对船舶废水进行处理,以达到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如利用废水处理系统,对污水进行分离、沉淀和过滤等处理过程。

5. 固体废弃物管理:船舶应装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对垃圾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理,保证固体废弃物不会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三、国际标准与规范国际海事组织是航运领域的主要国际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广船舶排放控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以下为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主要文件和条约:1. 国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MARPOL):该标准规定了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限制要求。

其中包括涉及船舶废气排放的附则VI和涉及船舶球ast排放的附则IV。

2. 《船舶废水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各国船舶排放废水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污水、生活污水和操作污水等。

船舶排放控制与海洋环境保护

船舶排放控制与海洋环境保护

船舶排放控制与海洋环境保护船舶作为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的重要方式,广泛运输着货物和人员。

然而,随着船舶数量的增加和船舶规模的扩大,船舶排放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愈加突出。

本文将重点讨论船舶排放控制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一、船舶排放的环境影响船舶排放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和二氧化碳(CO2)。

这些排放物对海洋生态系统、空气质量和人类健康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会导致酸雨的形成,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

酸性物质进入海洋后,会破坏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对珊瑚礁、贝类等生物造成损害。

其次,颗粒物的排放对空气质量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船舶排放的颗粒物中含有许多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多环芳烃等,这些物质不仅会污染空气,还会附着在水面上进一步影响水质。

最后,船舶的二氧化碳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

船舶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巨大,加剧了地球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增多等问题。

二、船舶排放控制的重要性1.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船舶排放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控制船舶排放,可以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2. 改善空气质量船舶排放的颗粒物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通过采取措施减少船舶颗粒物排放,可以改善海上和沿海地区的空气质量,降低大气污染。

3. 减缓气候变化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控制船舶二氧化碳排放,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释放,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三、船舶排放控制的实施措施1. 国际海事组织规范国际海事组织(IMO)成立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范,要求船舶减少排放和提高燃油效率。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海洋公约”,明确规定了船舶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2. 燃料改进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或无硫燃料可以显著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此外,采用LNG(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也是减少船舶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途径。

船舶排放控制技术与方案分析

船舶排放控制技术与方案分析

船舶排放控制技术与方案分析在航运业中,船舶的排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关注焦点。

船舶排放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着重大影响。

因此,控制船舶排放已成为各国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分析船舶排放控制技术和方案,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船舶运行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和二氧化碳(CO2)。

其中,NOx和SO2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PM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也有重大影响。

而CO2则是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对气候变化产生重要影响。

二、船舶排放控制技术1. 引入低硫燃料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是一种有效的控制SO2排放的技术措施。

通过使用低硫燃料,可以降低燃烧过程中SO2的排放浓度,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2. 船舶排放控制区(ECA)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限制船舶排放的措施。

在这些区域内,船舶必须使用低硫燃料或安装防治污染设备,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该措施可以有效控制SO2和PM的排放,改善当地空气质量。

3. 排放控制装置船舶排放控制装置是指安装在船舶上的技术设备,用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例如,脱硝装置可减少NOx排放,颗粒物过滤器可降低PM排放。

这些装置的使用可以显著降低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三、船舶排放控制方案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IMO是国际海事领域的权威组织,制定了船舶排放控制的国际标准。

例如,该组织规定了全球船舶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5%,并设立了控制船舶排放的控制区。

2. 船舶技术改进船舶技术改进是实现船舶排放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燃烧技术改进、排放控制装置的安装等措施,可以显著降低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此外,船舶设计优化和船舶维护保养也是减少船舶排放的重要方面。

3. 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是推动船舶排放控制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可以共同加强科研合作,共享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促进船舶排放控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常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常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常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常政办发〔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常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长三角水域常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长三角水域常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及省政府制定的《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等举措,控制我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到2019年,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燃油,或者使用等效的替代措施达到排放要求;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在常州市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三、控制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确定的序时进度,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燃油,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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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排放控制区实
施方案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中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中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进中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
(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
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图2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图3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五、控制要求
(一)自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能够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三)自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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