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招投标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穗建规字〔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及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就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工程造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准;“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9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附件
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测绘项目
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结合省厅巡察发现有关问题整改要求,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引导测绘市场充分发展。
测绘作为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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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的通知 [J], ;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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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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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下文是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12号颁布时间:2011-2-1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为切实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缺失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和体制、职能不作大的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强化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在省发展改革委增设“招标投标管理处”,对外挂“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监管力量,强化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应明确承担招投标管理的内部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
(二)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
在监察厅内设“招标投标监察室”,与省招监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切实解决省招监办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
省招监办作为省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任由监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监察厅分管副厅长和招标投标监察室主任兼任,强化省招监委对全省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成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下称市交易登记中心)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并制定本竞买须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详见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其它挂牌文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规定;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闲置土地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竞买。
挂牌出让公告对竞买资格有特别要求的,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挂牌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的土地市场栏目下载挂牌文件,也可到市交易登记中心领取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竞买须知;3.竞买申请书;4.挂牌出让报价单;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成交确认书;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市交易登记中心向市国土房管局按以下申请人类型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1.境内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5)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资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6)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原件);(7)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原件,应当列明存款数额和信用记录);(8)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9)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第二十七条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第二十八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选择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第五章评标方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一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二方案优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方案排名最前;三方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二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四商务综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五信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居前列,并且信价比最高;信价比为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第三十二条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货物、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第六章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第三十七条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七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招投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预防、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保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通知如下:一、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基本原则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或招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经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实施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四、招标时间尚未售房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招投标.五、主要程序一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规划许可.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2.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址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3.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二招标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确需改变的,应经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三投标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四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依照招标书约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五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业主代表2人,物业管理专家2人.物业管理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选聘并制作专家名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监督招标人从名册中随机选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专家.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业主代表由招标人随机从业主中选定;暂无业主入住的小区,由街道、居委会各派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多数评委认为投标文件有不符合招标要求、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或可能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否决,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街道应派人监督评标全过程.六中标评标委员会可推荐1名专家牵头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与推荐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公布15日.在公示期内,业主、其他投标人有异议的,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业主、其他投标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受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代理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的监督.六、事后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中标结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七、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重新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反馈.二○○七年八月六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广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选聘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五、主要程序(一)招标1.本通知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通知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2.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配备情况等;(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穗价【2010】99号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0]9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3〕633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63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招标投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就做好我省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提出以下要求: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0号)等规定进行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
发布内容需包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必要信息要素(详见附件发布模板)。
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发布信息需包含必要信息要素,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发布格式和上传文件格式,并增加项目发布必需的系统特性要素(如交易编码等)。
二、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需上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和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的系统生成的发布文件的扫描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由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免费提供,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招标计划、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穗国房字[2012]59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国房字〔2012〕596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测绘协会,各测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2008〕27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测绘市场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加快测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近年来,我市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广州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已全面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工作稳步推进,数字广州地理空间框架已初步建成并推广应用,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测绘服务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随着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低碳广州、智慧广州、幸福广州”工作的深入开展,各行各业对测绘服务保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但是,我市在测绘行业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测绘市场监管不严、测绘资质挂靠及测绘任务分包转包现象严重、测绘产品质量不高、测绘单位验证制度不完善、测绘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测绘单位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电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电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
件范本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电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预审的施工电子招标项目)GZZB2018-1》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电子招标项目)GZZB2018-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GZZB2010-008-2.4电子评标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另行修订发布。
2019年3月20日起,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日
——结束——。
广州科级官员涉贪8900万 怕公示财产拒升职
南都讯涉17人的广州国土房管局原局长李俊夫案有新进展: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长、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处副处长黄华辉(副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高达8900多万元。
去年11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出现金1 .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
而这次黄华辉案涉案金额也近亿元,是广州市近年来政府职能部门公务员单个涉案金额极高的案件,而在他工作多年的土地开发中心,黄华辉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也是典型的“小官巨腐”。
此外,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广州国土房管局至少有另外三名涉李俊夫案的处长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他们分别是: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前期处原处长徐明贵(正处级)、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邱利民(正处级)以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处原处长曾广鸿(正处级)。
目前,案件侦查正在进行中。
“涉案金额巨大,案情触目惊心”2014年最后一天的下午,广州市番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2014年12月9日,该院依法对原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员、业务指导部副部长、土地整理部副部长、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处副处长黄华辉(副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去年12月22日的广州市纪委新闻发布会上,纪委发言人曾通报称,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长黄华辉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黄华辉已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纪委发言人谈到该案件时,表示“涉案金额巨大,案情触目惊心”,但没有具体说明涉案金额。
此次番禺检察院方面称,黄华辉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8900多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此外,黄华辉为副处级,直接由市纪委立案侦查,是因为黄华辉是李俊夫系列案件中的一名涉案官员,两人案情有交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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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预防、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保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或招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经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招标时间
尚未售房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招投标。
五、主要程序
(一)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许可。
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2.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址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3.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招标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
建设单位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确需改变的,应经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三)投标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四)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依照招标书约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五)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业主代表2人,物业管理专家2人。
物业管理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选聘并制作专家名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监督招标人从名册中随机选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专家。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业主代表由招标人随机从业主中选定;暂无业主入住的小区,由街道、居委会各派1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多数评委认为投标文件有不符合招标要求、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或可能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否决,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街道应派人监督评标全过程。
(六)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1名专家牵头组织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与推荐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公布15日。
在公示期内,业主、其他投标人有异议的,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业主、其他投标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受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代理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的监督。
六、事后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中标结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
七、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
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重新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反馈。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