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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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基层监管网络,推动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与力量配置下移,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市食安办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责,根据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1.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基层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完善本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区(县)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区(县)政府要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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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问答正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问答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

《通则(2022版)》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对食品生产者来说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即将施行的《通则(2022版)》。

一、为什么要修订《通则(2022版)》?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许可申请材料,优化许可工作流程;二是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称《许可办法》)相关要求,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与《许可办法》衔接一致;三是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验,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通则(2022版)》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通则(2022版)》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新修订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修订现行《通则(2016版)》中与之不相适应、不一致的内容;二是贯彻“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使条款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政务服务等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充分吸收采纳地方经验做法,切实解决近年来地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四是细化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增强《通则(2022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更加适用于新形势下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需要。

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
对征求意见稿 的建议
口 上海市 、区县两级集 中采购机构


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职责分工 门集 中采购的行为; 所称分散采购 , 是指采购人将集 中采购 目录
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 自行实施采 购
或委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 门集 中采购”所称的部门是指 中共 中央 、全国人大、全 部 国政协直属机关以及 国务院各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 2《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 条修改为 :
的种种问题和 政 府采 购法 》实施 以来短短几年集中采购所产生
2 1 /2・ O 0 总第 1 5期 2 0 1
的重大政治 、经济和社会效益以 及集 中采购机构在依法规 范操 作 、忠实执行政 策、发挥规模效益、预防腐败 、便于监管等方面 所体现的重 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充分 证明 了在当前我 国的 国情 下, 至少在可预 见的相 当长一段时期内, 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地
1 .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修改为 :
国务院可以根据 政府采购项 目实际需要 , 批准部门或者 系统 设立负责部 门集 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 。 未经批准设立负责办理部 门集中采购事宜专门机构的部门或 者 系统 , 当确定本部门或者系统的某 一个 内设机构负责办理部 应 门集 中采购事宜 。
二 .建议进 一步厘清集 中采购机构采购 .部门集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 系统有特殊要 求的项 目,由 中采购 、自行采购以及分散采购之 间的关系 采购人组织部门集 中采购 。
3Ⅸ .征采购的作用和重要性 已经被改革实践所证 明, 针对实践 中已出现的 “ 集中采购分散化”不 良倾 向,我们建议 :在 中央一 级, 由于部门采 购量大 , 设置部门集中采购有一定意义和必要 , 而 在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由于部门采购量 不大 ,专门设定部 门集 中 采购不仅没有多大 必要 ,而且会增加新的机构。至于 自行采购则 更没有必要 ,既然 已经设定 了分散采购 ,那么 ,对于 “ 属于本单 位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完全可以通过将其列入分散采购而不列入 , 集中采购 目录的方式 ,避免 出现 自行采购的概念 ,防止集 中采购 概念 复杂化 ,杜绝 “ 集中采 购分散化”的不 良倾 向。我们建议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国家质检总局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

国家质检总局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

国家 质 检 总 局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 他们 会 尽 快 将 听 证 会 的意 见 进 行 整 理 、 析 , 望 修 改 后 的《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监 督 分 希 食
管理规定 》 年能尽快 出台。 今

标 准” 定 义 加 以 明确 。 的
《 定 》 的安 全 标 准 应 明 确 究 竟 是 遵 循 哪种 标 准 , 是 规 中 还 现 有 的 标 准 都 适 用 。 中 国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配 料 协 会 秘 书 长 薛 ” 毅 说 :如 果 只 限 于 依 照 《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卫 生 标 准 》 行 , “ 食 执
2 0 ) 上 海 香 精 香 料 研 究 所 所 长 李 琼 表 示 , 先 应 对 “ 全 07。 首 安
黄 冈市 质 监 局 食 品 科 郭 成 标 强 调 :《 品 添加 剂 使用 卫 “食 生 标 准 》 卫 生 部 公 布 的 食 品添 加 剂 名 录 里 面 , 有 哪 一 项 和 没
2 0 年 6 1日起 实 施 的《 品 安 全 法 》 一 次 从 法 律 09 月 食 第 的高 度 明 确 规 定 了 国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实 施 许 可 制 度 , 消 了 取 食 品 添 加 剂 卫 生 许 可证 , 食 品添 加 剂 生 产 环 节 的 监 管 职 责 将 交 由 国家 质 检 总 局 。《 品 安 全 法 》 定 , 申请 食 品添 加 剂 食 规 对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 序 ,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程 按 证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 具 体 要 求 未 作 详 细 表 述 , 有 关 食 品 但 且
企业是不愿 意提供工艺文本的 。 与 此同时 , 由于 复合 食 品添 加 剂 由 多 种 成 分 配 制 , 管 监 和 检 验 检 测 部 门 的代 表 普 遍认 为 , 业 应 该 提供 准确 的成 分 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8日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延续、变更、补证和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

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并经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工作,编制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准许生产证的发证管理工作,并核发准许生产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

同一食品生产场所只能申领1张准许生产证。

第二章发证条件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生产、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地,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米以上;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具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产生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接触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生产场所和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应当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生产场地、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生产非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9日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深入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意义,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举报热线12315

举报热线12315

举报热线12315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24年第07期全国各地读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直接拨打此电话进行举报。

市民来电:接市民投訴反映,上海市徐汇区某餐饮单位提供的菜品中存有异物,餐盘外部油腻,认为该餐饮单位厨房内卫生情况较差。

案件处理:经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被投诉的餐饮单位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厨房地板有少量积水,卫生情况不佳,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改正。

消费提醒:为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上海市正在大力推动“明厨亮灶”工程。

“明厨亮灶”主要包括“透明厨房”和“视频厨房”。

“透明厨房”是指餐饮单位采用透明玻璃窗、透明玻璃幕墙、矮墙隔断等方式,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展示方式。

“视频厨房”是指餐饮单位在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现场展示屏幕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方式。

通过上述方式,可以使消费者更为直观地了解餐饮单位的卫生情况。

知识链接菠萝蜜的核也能吃菠萝蜜的核(种子)营养丰富,高淀粉、高蛋白、低脂肪,富含膳食纤维、矿物质钾、植物多酚等。

有研究发现菠萝蜜的核(种子)中还含有功能因子γ-氨基丁酸,每100克核中含量高达413.76毫克,这种成分具有促进记忆、缓解疲劳等作用。

所以,吃完菠萝蜜后建议果核不要扔,可以用盐水煮一煮直接吃,口感有点像板栗,粉粉糯糯。

专家答疑为什么包装好的果切或现切的水果不建议购买读者来电:盛夏时节即将到来,很多人说包装好的果切或现切的水果最好不要买,这是为什么呢?汪正园(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学博士):原因主要有两点:❶细菌污染: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水果表皮容易受如沙门氏菌等细菌污染。

如果商家使用了未清洗消毒的刀具切开没有清洗或洗净的水果,水果表皮的细菌会经刀具污染到可食用部分。

此外,夏天气温高,切开的水果若在室温下存放,细菌繁殖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食用后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和急性肠胃炎等;❷口感和营养价值降低:包装好的果切其切开的时间和原水果的新鲜程度我们很难判断,如果放置时间过长,不仅口感会变差,其中的营养物质如维生素C、多酚等也可能被破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办法》原文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2.20讨论修订稿)

《办法》原文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2.20讨论修订稿)
(四)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感观性状异常、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五)对于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或屠宰场点废弃物加工产品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来自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经查实并最终由审判机关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举报人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又将举报转至本级查处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若举报内容相同,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未完成前,若后举报人举报信息更详细,可视其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办作用大小,由案件承办单位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级别,在总奖励金额内确定不同举报人应分配的奖励金额)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一)完善标准工作机制。

加快制定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产品类和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委员会。

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和备案制度。

做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对接使用工作。

探索推进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跟踪评价等工作。

(二)强化标准实施。

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

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建制推进全程标准化生产。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三)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

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试点项目。

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行为。

推动重点行业、化工园区、油品储运和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建设。

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农村“千吨万人”规模水厂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

(四)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

推广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

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到2020年,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本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处置受污染的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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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
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提高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质量,切实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市政府“采取最严厉的准入、监管、执法、处罚、问责措施,确保上海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的要求,严格准入,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以及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本着加强细化生产许可相关要求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条件
(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业用途),必须具有有效的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必要时应同时具有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 1 —
(3)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须具有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企业不应建在居民区内。

(二)食品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食品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

食品不得与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共用生产设备。

(三)食品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要求,对生产操作区域按照清洁度要求由高到低划分为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

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区域应予以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一般作业区是指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准清洁作业区是指原料预处理车间、一般生产加工间、非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缓冲间(拆包间)等。

清洁作业区是指即食食品的冷却间、待包装即食食品的储存间、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微生物接种间等。

(四)企业应对所有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教育、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企业应配备专职检验人员,该人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固定单一工作岗位,不可兼职其他企业或同一企业的其他职务。

(三)食品回收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 2 —
的品种、批号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及销毁记录。

企业食品召回制度应规定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的情况。

(四)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验收、产品生产过程以及运输销售、回收、召回、处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每一步骤作确认记录,生产过程中参数的记录应严格遵照工艺及操作规程控制的各工艺参数要求进行,记录应真实、完整、全面,能够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或进行追溯提供依据。

各项记录、相关验收证件、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2年。

企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考核记录执行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鼓励乳制品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促进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二、为规范操作,就上述内容设计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表格(详见附件1),现场核查时与具体产品的《细则》、标准同时使用。

三、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

— 3 —
附件1: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
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通用版)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品种类别:
申请生产食品申证单元: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年月日— 4 —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7个项目。

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 5 —
一、申请材料审核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6 —
— 17 —
— 18 —
— 21 —
— 23 —
— 24 —
— 26 —
二、生产场所核查
— 28 —
— 29 —
— 33 —
— 34 —
— 35 —
— 37 —
— 38 —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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