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2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2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的检测试样取样人员。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负责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检测技术考试:(一)年满18周岁、不满65周岁;(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三)未被撤销相关证书。
第五条检测技术考试分理论和操作两个科目的项目,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的方式,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两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通过检测技术考试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检测协会申领相应证书:(一)检测人员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或企业内部试验室,见证人员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取样人员受聘于一个施工单位;(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5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已印发,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地)记分抄告单》;《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人员记分抄告单》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信息汇总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基本工作流程1、日常监管。
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涉及《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的记分项时,应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及时予以记分,并办理当事人确认手续(见附件一)。
2、网上登录。
监督机构应于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对记分事项及确认手续等审核无误后,将记分信息登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网上管理系统。
3、信息上报及公示。
监督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记分情况进行汇总,报总站备案(见附件二(一))。
总站按月汇总(见附件二(二)),并每季度网上公示不合格结果。
4、后续处理1)对企业。
本市企业的法人约谈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特级、一级企业由总站实施;二级、三级、劳务企业由注册地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对经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上报总站按规定作进一步的处理。
外省市进沪企业的法人约谈由沪办建管处实施。
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对需整改及不合格企业的所属在建工程,应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被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以及被责令暂停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在限期内违规承接工程的,应通报总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沪建安质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9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9]64号)文件要求,现将2012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2年度有竣工工地的在沪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分工(一)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一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具体实施委托相关协会,其中:1、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承担其会员企业考核汇总(地址:伊犁南路111号钱江商务广场10楼,联系人:阮蓓旎,联系电话:52375370);2、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承担其余企业考核汇总(地址: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联系人:陈兆,联系电话:65076301);(二)各区、县安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水利安质监站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三)外省市驻沪办建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无驻沪办建管部门的外省市企业,考核资料上报至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时间(一)2013年1月5日前,企业完成自我考核汇总并将资料上报至各相关考核管理部门。
(二)2013年1月15日前,各考核部门完成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定工作,并上报总站。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一)企业填报2012年度企业在沪竣工工地(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1、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从“企业登录”窗口进入,在统计报表列表中选择下载并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考核评分表》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信息统计表》;2、将本年度所有竣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竣工考核评定表》汇总后,一并上报各考核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14年4月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工地信息的通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14年4月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工地信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14.05.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14年4月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工地信息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4月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竣工等级确认为合格及不合格的工地予以公布。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2009版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第64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优良率达不到文件要求的将给予如下处理: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2、实施媒体公布;
3、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
5、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请各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
附件:2014年4月份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工地汇总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起重机械分类
索引文号 沪建建管[2009]069号
4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 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46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
47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84 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 [2010] 6号
85
处 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11]
20号
86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第 2 页,共 3 页
事
故
调
查
处
序 号
16 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交[2008]683号
17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
18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19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 教育的通知
30 环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1 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审
32 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沪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继续教育、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的发证、变更和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业规定)工商注册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从业。
同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
第五条(管理方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
第二章初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B 类证书报考条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 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B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
安全员附录二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一)(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二)(沪建交[2009]155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54.B③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159。
B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162。
BC②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3。
BC②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164。
B①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171.ABC②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72.ABC③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173.ABC③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78.ABC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79.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 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
关于2014年11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关于2014年11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及人员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交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沪建交[2009]1552号文)的要求,现对2014年11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及人员(见附表一、附表二)进行公示。
记分工地及人员将列为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整治、综合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记分工地及人员所属企业应加强对相关工地的管理指导,提高工地日常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
附表一:《2014年11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名单》
附表二:《2014年11月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人员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附表一:
2014年度11月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工地名单
附表二:
2014年度11 月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人员名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沪安监管规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09]166号)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第四组反馈问题(评价机构部分),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机构考核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和组织形式本次考核分别由市安监局张胜军副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协会李德润会长任组长,并带队实施考核和检查,成员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市安全生产协会相关人员和部分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考核组人员会有临时变动,但每次考核不少于四人,每家机构的考核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核时间自11月16日开始,至27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和程序方法(一)重点检查内容材料准备清单详见附件1至5。
1.资质条件保持情况(1)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师)流动情况。
重点检查人员流动情况是否达到本机构资质要求数量,其所学专业是否与本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相对应,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2)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师)资格情况。
新增人员是否已完成在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的登记,现有人员是否已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通过,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专职技术负责人变动情况:是否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是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其所学专业是否与本机构业务范围相对应,过程控制负责人是否全部经过机构正式任命;(4)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师)四金缴纳情况:是否有连续缴纳“四险”的财务记录,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 02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要求以及《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行为亦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诚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考核。
第五条安全诚信行为记录由安全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
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
对同一事项,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原则为“诚信记录累积,超线强化监管,结果媒体公布,年度汇总评判”。
第七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进行诚信记录,定期上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动态汇总分析,并对安全诚信记录差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对于动态考核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不合格标准的施工企业,其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法人将接受约谈;接受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有关信息将传送至市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环节,在相关审查中,实施不良业绩提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沪建质安〔2018〕209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09号各区建设交通(管理)委,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不断提升区域监督机构综合监管能力,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2〕895号)的有关规定,市安质监总站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区属监督机构以及特定地区管理委监督机构的业绩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7年度监督机构业绩评价对象为本市16个区属监督机构和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事务中心等3家特定地区管委会所属监督机构(以下合并简称监督机构)。
业绩评价围绕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等四个版块,分监督机构自评、专业管理测评、系统汇总评价三阶段开展。
二、总体评价2017年全市在建工地8604个,同比上升5.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监管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高。
各监督机构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注重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坚持以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受控。
(一)坚持以危大工程监管为核心,以四项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事后监管。
各监督机构制定危大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在各类专项检查和巡查中均将危大工程作为监管重点,从网上申报、方案编制审批、安全交底、安全验收等一系列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总体受控;深入开展四项安全专项整治,以及运用安标企业考评、行政约谈、专项生产条件抽查等手段,提升监管层次,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后监管。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建管办联系。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督促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水平,有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的考核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员,是指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对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行为与业绩进行检查、考核和处理。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行为与业绩予以监督记录,定期上报市安质监督总站。
市安质监督总站应及时统计分析监督记录,并按季度报告市建管办。
第六条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动态考核记分标准由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
优良记录考核上一年度行为与业绩,不良记录考核当年度的行为与业绩。
具体内容参见《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件一)。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1、优良记录总分值小于20,且不良记录总分值大于等于10;2、优良记录总分值大于等于20小于50,且不良记录总分值大于20;3、优良记录总分值大于等于50,且不良记录总分值大于30。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沪建建管[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准,推进建设工程环保和便民工地建设,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3、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样张)4、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略)5、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评审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进环保和便民工地建设,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制订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组织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面推进;区(县)和专业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交警等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和监控。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详见附件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
第五条创建承诺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详见附件三)。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A证参考题库含答案1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A证参考题库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判断题】、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2.【多选题】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被挂牌督办项目,其()将在市建筑建材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A、企业B、法人代表C、项目负责人D、工程项目E、重大隐患情况3.【多选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以人为本B、坚持安全发展C、坚持安全第一D、预防为主E、综合治理的方针4.【多选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A、生产B、经营C、使用D、维修E、报废5.【判断题】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工作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才能投入,这样可以防止将备用电源投入到故障上。
6.【判断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8.【判断题】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9.【单选题】模板拆除应填写拆模申请表,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A、企业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工程技术负责人D、总监10.【判断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1.【单选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实施定期通告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工地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实施定期通告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工地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14.02.24
•【字号】沪建安质监[2014]15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实施定期通告安全生
产标准化竣工工地信息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4]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9]64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对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促进施工企业关注其在建工地的安全生产日常达标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真正做到及时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常态化管理。
自2014年1月起,对本市范围内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竣工工地,实施按月(次月的10日,国定假期除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首页,公布竣工工地评定等级。
工地竣工等级,将直接影响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合格(所有企业必须达到100%合格率)及优良达标率(按企业等级分别规定一级90%、二级80%、三级及其他70%)。
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关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的信息,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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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沪建交〔2009〕1552号
各区(县)建交委、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
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作。
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对象实施记分,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实施处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按照《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表一)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第五条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表二至七),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第六条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
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分值进行累计,当企业、人员达到“需整改”或“不合格”标准时,即进行处理。
已经按照“不合格”标准实施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分值不再累计计算。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一)“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
(二)“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20%;
(二)“不合格工地”达到5个。
第九条人员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市安质监督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二)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本市企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为“需整改”的,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第十三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为“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市人员的,暂扣相关证书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二)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129号)废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