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6):不当的无因管理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和争议,即使是最小的争议,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调节和解决。
在我国,民法典作为民事关系的总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处理无因管理事项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和解读。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点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行为或者措施来管理无主财产的情形。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无主财产:无因管理的对象是无主财产,即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
这些财产并非所有人不管不顾,而是由当事人采取一些管理措施,以维护财产的价值。
2. 自愿管理:无因管理是自愿行为,当事人自发性地进行财产管理,旨在维护财产的利益。
尽管当事人可能并非财产的所有人,但由于无他人管理财产的意愿,他们主动地承担了管理的责任。
3. 退还或报销原则:无因管理的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管理财产,而是出于社会的需要。
因此,在财产的抚养、保管、维修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优先退还或报销。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后,是否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不会直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但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退还其管理财产的产出或费用。
首先,当无因管理的财产确实属于所有者失散或不明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财产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是,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事后无主财产的登记、公告、核对等等。
其次,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所有者来偿付。
如果所有者无法确定或者无力偿付,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费用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保护了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因管理在实践中的应用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也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下面以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无因管理的应用。
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
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学雷锋”这种行为是高尚而无私的,但一般人认为这只是道德上的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经常伴随着“雷锋是好人,雷锋又吃亏了”这种现象。
那么“学雷锋”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有没有依据呢?答案是有,这就是我们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也就是“好人法”制度。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经常出现无因管理的考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学习下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有:第一:无因,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是有“因”。
第二:主观上为了他人的利益。
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为他人利益着想,包括为他人谋利或者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第三: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他人且为具体的、特定的他人。
如果主观上为了他人,而客观上管理了自己的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他人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管理而受益。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分析: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养子女赡养其养父母B.以为自家的牛是邻居家丢失的而照料C.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D.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答案】D。
解析:A,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B,客观上管理的是自家的牛,不属于无因管理;C,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没有具体的特定的他人,不属于无因管理;D,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正确。
故本题D 选项正确。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下,人们在交易、合同、债务等行为中,常常会因一方的过失或违约而使另一方获得不当得利。
而民法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公平以及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与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与交易行为的约定不一致时,通过该违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即因违约而获利和因无故获利。
1. 违约导致的不当得利当一方违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当的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受损害方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不当得利。
2. 无故获利的不当得利当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他方的利益,这种利益就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的原则是要求无故获利方返还受损害方相应的利益。
三、不当得利处理的方式根据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返还不当得利、补偿损失和消除不当得利等。
1. 返还不当得利当一方因违约或无因管理而获得不当得利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
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恢复原本的交易平等和公平。
2. 补偿损失在受损害方因违约或无故获利方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消除不当得利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违约或无故获利方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其获利所带来的不当得利。
例如,法院可以裁定违约方用违约所得购买的房屋归受损害方所有,以消除其不当得利。
四、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的具体应用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运用,在下面将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货物给公司,并支付相应报酬。
国家公务员行测: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 一方获得利益。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2. 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 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 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020年佛山中公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无因管理
2020年佛山中公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无因管理案例:2019年1月12日央视新闻在微博发布一条题为“心脏复苏压断老太12根肋骨一审判决”的新闻。
2019年,在沈阳康平县,一名老太太在药店买药时,心脏骤停,店主孙向波为其做心肺复苏。
老太苏醒入院后,发现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遂起诉向孙向波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孙向波救助行为并未违反诊疗规范,无需担责。
该条新闻一经发布即引起网民的热议。
那到底见义勇为之后还需要让英雄寒心吗?其实这个问题在民法中有多处均有涉及,首先是《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再者,我们亦可以用无因管理来解释该结果,一旦构成无因管理,那么只要管理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管理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债发生原因之一的无因管理,在事业考试中需要结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做到三层次:第一,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也就要求在案例判断时注意区分不当得利;第二,构成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对本人享有哪些请求权,这是考试最喜欢考察的一个点,需要着重记忆;第三,管理人因为管理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一、无因管理(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构成要件1.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1)无法定义务,亦即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义务,例如父母子女等等;所以管理父母的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2)无约定义务,例如基于委托合同成立的,就是约定义务。
比如保姆对于雇主家小孩。
案例:看到小朋友摔在路边送到医院,成立无因管理;如果送到医院后发现是自己孩子,不成立无因管理。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1)利益: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2)为自己和他人谋利,可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甲回家看到邻居家着火,怕烧到自己家,于是去帮忙救火,成立无因管理;(3)谋利未遂也能成立无因管理。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1本文主要介绍了2019年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考试内容,即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识。
文章从概念、特点、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并未受到委托或者受托协议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实际管理了他人的财物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的行为。
它的典型案例是车辆保管合同。
无因管理主要的特点是合同缺乏名义的受托人和委托人,管理人与被管理物主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隐关系,其内容是管理人代为保管被管理物,并无要求委托费用。
同时,还应具备被管理人的物品与管理人的物品存在分离性,即管理人拥有被管理人的物品,但不是以取得其所有权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一方未明确表示委托,未签订受托协议;管理人实际行使保管义务,无论其成不成立,被管理物不是由管理人临时占有的;管理人所从事的实际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职业有关联。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管理人有权对被管理物实行保管,但对被管理物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该主张。
同时,被管理人应该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报酬,报酬是以合理费用为限的,如果因被管理人的问题导致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应该予以赔偿。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依据法律没有正当依据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情况,其特点是不良行为人以一种非法行为手段获得了他人无偿财物,增加其财产收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为:一方实施了不道德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另一方没有意愿或者表面上有表示不愿,但实际上是迫于对方的行为或者对方隐瞒或欺骗。
此外,还应该满足受益人不能证明自己合法的取得方式。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返还非法获利,被损失人有权主张其损失以及能够证明的利益损失。
另外,如果不当得利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危害,政府也可以对不当得利者进行处罚。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民法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其考查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又进一步提升了全民学法、守法的热潮。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会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
一、考查要点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其考查方式主要是案例考查。
出题形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义考查,结合定义选出案例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二是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考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选出符合其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知识详解(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张三误将自己牛看成李四而帮忙饲养,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如误将他人的是看成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即使客观上进行了管理,但是缺乏主观要件,也不属于无因管理。
比如:“甲误将他人的牛看成自己的而帮忙饲养,则同样不属于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比如:“父亲看到儿子受伤,即使将儿子送去医院,就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作为其中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之一,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情况,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适用、权利义务、返还等多个方面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及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纠纷解决等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即“当事人通过违背公序良俗、违法禁止前提下,与另一方建立了经济关系,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这一定义对于界定不当得利的情形非常明确,有助于保护交易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应被视为不当得利。
同时,在侵权行为中,不当得利也是一个重要的责任基础。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等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当得利对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利益,这意味着另一方将失去对应的利益。
在权利义务的确定过程中,需要明确受益方和失利方的身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不当得利的受益方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即返还原受害方因不当得利而遭受的损失。
另一方面,不当得利的失利方有权要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恢复原本的权益。
不当得利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权益的平衡与维护。
三、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可以采取金钱返还、物品返还、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
首先,金钱返还是一种常见的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
当不当得利为金钱形式时,返还金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其次,物品返还可以适用于不当得利为特定物品的情况。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无因管理的概念
佛山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
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一、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二、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三、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引言在民法领域中,出现一方因他方的错误或者无因行为而获得利益的情况并不罕见。
此时,涉及到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规则。
本文旨在就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对其适用范围和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解读。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适用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他方的错误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民法中,根据该原则,不当得利应当被返还给原权利人,旨在恢复违法行为之前的平等状态。
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民事侵权行为,也包括合同法领域。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如某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并从中获利,该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而在合同法领域,一方因他方错误行为而获得利益时,也可适用不当得利原则。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效果。
1. 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原则最核心的法律效果。
它要求不当得利的获得者将其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原权利人。
该返还应当包括实际收益和超额利益。
实际收益指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而超额利益指在违法行为之外,获得的额外利益。
2. 平等回复情形不当得利原则的另一个法律效果是追求平等回复情形。
该原则要求不当得利的返还能够使违法行为之前的境况得以恢复,实现双方的平等地位。
3. 赔偿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因为获得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能遭受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原则将允许原权利人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种赔偿通常与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当。
三、无因管理的概念与适用无因管理是指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一方行使了他方的权利并获得了相应利益。
无因管理直接关联到所有权的保护和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适用于诸多情形,如遗失物拾得者的处理、无主财产的处分以及无代位退还财产等。
在这些情况下,无因管理原则要求行使权利的一方将不当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权利主体。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根据无因管理原则,无因管理的返还应当具备以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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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无因管理, 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 比如说捐助, 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 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 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 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 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 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 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 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 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 所以, 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 它不是法律行为, 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则在所不问,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 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 如为本人饲养牲畜, 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 还是法律行为, 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 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如打扫街道卫生, 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 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 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 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无因管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无因管理【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无因管理》,希望能够协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部分中,一个高频的考点:无因管理。
在学习具体知识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学习目标。
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哪些方面呢?给大家两个方面的建议:首先,我们要做到能识别,也就是要清楚何为无因管理;二是要了解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要达到这样的一个学习目标,我们必须要把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搞清楚,下面将实行详细的讲解。
无因管理是引发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很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学雷锋做好事”的行为。
比如,我的邻居外出旅游,却把他家里饲养的宠物狗遗落在家门口。
对于这只暂时无人看管的小狗,我主动把它抱回家,替我的邻居暂时看管喂养。
这就是一个无因管理的事例。
了解了无因管理的概念后,我们来学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3.为他人管理事务。
比如上文的事例中,我把邻居遗落的无人看管的小狗,主动抱回家看管喂养。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发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是对无因管理的概念的细化解读。
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后,我们还需要达到另外一个学习目标,那就是要了解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来说,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和问题。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一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致的行为,即违反了与对方相应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效果,即无因管理责任和权益返还。
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被管理人因违反财产管理原则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对于被管理人所受损失的权益,应当通过返还的方式予以补偿。
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无因管理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无因管理责任的主体,即违反财产管理原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在确定被管理人的损失和返还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当的赔偿或者不予返还。
最后,在无因管理的评估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使得判断更加准确和公正。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不应当享受的利益。
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防范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它的核心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一方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同时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违反了财产权益的平等和保护的原则。
在不当得利中,需要明确两个重要的关系,即追索权和归属问题。
追索权是被损失方追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而归属问题则是确定返还的具体对象和方式。
在界定不当得利的范围和程度时,需要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平和合理。
不当得利的适用和管辖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判断的准确和公正。
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交叉适用的情况。
无因管理往往伴随着不当得利的产生,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了一方的损失和另一方的获取利益。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是什么
不正当⽆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是什么
不正当⽆因管理与正当⽆因管理相对应,不正当⽆因管理是属于⽆因管理的,区别在于这种管理不能当然产⽣正当⽆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只有被管理⼈认可才产⽣。
如果被管理⼈不认可,则转化为不当得利甚⾄是侵权。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释。
⼀、不正当⽆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的利益归于他⼈);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或违法本⼈明⽰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因管理的区别)。
⼆、不正当⽆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因不当管理⾏为侵害他⼈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主张享有⽆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负有偿付必要费⽤、必要债务、管理⼈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不主张享有⽆因管理所得的利益,⼀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不正当的⽆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希望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来店铺咨询。
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2016年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2016年司法考试在即,为帮助大家巩固民法基础知识,店铺特为大家带来最新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概念:立法依据为《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判断: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答案:错误。
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无因管理行为。
答案:错误。
构成要件:三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对此处“事务”的理解应当注意一下要点:这里的“事务”包含广泛,但是注意应当排除以下情况:1、单纯的不作为;2、本人专属事务;3、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实施的事务。
这里的“事务”意指他人事务,自己的事务,或者误把自己事务当做他人事务而为管理,均非这里所指的“事务”真题链接:13.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一、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使得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故,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虽为他人事务而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管理的行为,均因为欠缺了管理意思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兼具自己利益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故是否事实上达到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真题链接:14.20.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
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无因管理常考点介绍近期关于事业单位的公告相继出来,而事业单位笔试考试内容基本都包含了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学、科技、文史、法律等知识。
法律常识系统庞杂,内容复杂,考察方式灵活,尤其是民法,那么我们就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再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如,甲误认为乙的牛是自家的牛,带回家照顾,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其中,他人系指定的人。
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还有: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
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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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概念区分。
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与此同,不当无因管理虽属于无因管理,只是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3.不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当然,符合侵权要件的,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特别提示还有一个制度,需要在此一并交代:不当无因管理的类推适用。
举例说明:甲将价值10万元的相机借给乙使用。
借用期间,乙因缺钱花,谎称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①若甲对乙主张侵权,只能请求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违约,大致也只能请求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只能请求返还10万元。
②乙将相机出卖给丙时,无管理意思,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
这可怎么办呢?③好在民法允许类推适用。
乙的出售行为虽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但最接近不当无因管理。
“类似情况,相同处理”。
甲可主张类推适用不当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乙返还15万无及利息。
当然,甲因此负有补偿乙因此支付之必要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