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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冀民〔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通知冀民〔2004〕67号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通知各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2003年8月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经各地申报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设置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197个,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设置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除本通知明确的婚姻登记机关,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婚姻登记。

今后各地增加或减少婚姻登记机关,需经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要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由省辖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制作时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式样、内容和标准,下发时据实收取制作费。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旧的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由省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收回销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设置2个及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的,应当允许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附: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及管辖权。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全省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及管辖权(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个河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201个以下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1、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辛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晋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藁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鹿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新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深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无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正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栾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高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灵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9、元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井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1、赞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2、行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3、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4、平山县民政局县城婚姻登记处;25、平山县民政局下槐镇婚姻登记处;26、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7、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8、唐山市开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9、唐山市古冶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0、唐山市丰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1、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2、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4、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5、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6、迁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7、迁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8、玉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39、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0、遵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1、滦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2、乐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3、唐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4、保定市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5、保定市北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6、保定市南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7、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8、高碑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9、定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0、安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1、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2、涞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3、高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4、容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5、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6、清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7、徐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8、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9、顺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0、阜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1、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2、定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3、满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4、涞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5、安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6、博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7、望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8、曲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69、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0、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1、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2、邯郸市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3、邯郸市丛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4、邯郸市复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5、邯郸市峰峰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6、武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7、鸡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8、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79、永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0、曲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1、邯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2、肥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3、馆陶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4、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5、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6、成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7、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8、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9、临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0、大名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1、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92、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3、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4、大曹庄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5、沙河市民政局市区婚姻登记处;96、沙河市民政局白塔镇婚姻登记处97、南宫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8、邢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99、临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0、内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1、宁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2、柏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3、隆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4、巨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5、新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6、广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7、平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8、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09、临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0、清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1、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2、南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3、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114、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5、冀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6、枣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7、武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8、深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19、武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0、饶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1、安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2、故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3、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4、阜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5、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6、沧州市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7、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8、沧州市黄骅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29、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0、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1、黄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2、泊头市民政局市区婚姻登记处;133、泊头市民政局交河镇婚姻登记处;134、河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5、任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6、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7、海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8、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39、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0、南皮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1、东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2、吴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3、献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4、肃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5、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6、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7、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渤海乡婚姻登记处;148、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49、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0、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1、昌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2、抚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3、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4、卢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5、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6、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7、三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8、香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59、大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0、永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1、固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2、霸州市民政局市区婚姻登记处;163、霸州市民政局胜芳镇婚姻登记处;164、文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5、大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4、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6、张家口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7、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8、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69、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0、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1、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2、宣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3、尚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4、万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5、涿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6、赤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7、怀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8、康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79、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0、沽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1、崇礼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2、怀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3、张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4、阳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5、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6、承德市双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7、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8、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89、兴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9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91、平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92、承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93、滦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94、隆化县民政局县城婚姻登记处;195、隆化县民政局七家镇婚姻登记处;196、隆化县民政局张三营镇婚姻登记处;197、隆化县民政局步古沟镇婚姻登记处;198、隆化县民政局郭家屯镇婚姻登记处;199、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县城婚姻登记处;200、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婚姻登记处;201、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婚姻登记处;202、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婚姻登记处;203、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婚姻登记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省有关部门:《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1月9日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加强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参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建立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指导和推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统筹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工委、省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等10个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财税〔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2021年底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4 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5 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6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7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8 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9 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0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11 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12 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13 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14 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5 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6 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17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8 河北省树磊扶贫基金会19 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20 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21 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22 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23 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 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25 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6 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27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8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 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30 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31 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32 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33 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34 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36 河北省中冀扶贫基金会37 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38 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39 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40 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41 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42 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43 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44 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45 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46 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47 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48 河北省慈善总会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二、取消后重新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唐山天享老年公寓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三、登记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蔚县马宝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基金会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6 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7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邢台市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1 河北省宁晋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2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3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4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5 河北省临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6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7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8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9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20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21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22 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23 石家庄市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合会24 正定县慈善总会25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26 承德市隆化县慈善总会27 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28 唐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29 涿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30 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31 河北省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 河北省沙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3 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4 河北省静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仓澜慈善基金会36 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月28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组〔2013〕4号)和《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冀组〔2013〕9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就我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2.01•【字号】冀财字〔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省民政厅直属优抚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02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2015年2月1日河北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三章项目绩效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和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四条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直管县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国家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和全国重点军供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等情况,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冀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0]10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在加快推进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考核奖补。

第四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规定,考核奖补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设区市和直管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府在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推动、督导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目标实现程度是指按照“十二五”末,各县(市、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占50%以上;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等各项工作目标的年度实现程度;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推进公办示范养老机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2.21•【字号】冀财社〔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5〕57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社区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2015年2月21日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切实解决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村)民活动用房,规范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门用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村)民活动用房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补助的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他收入安排。

第四条使用范围:(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建设;(二)社区居(村)民活动用房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三)社区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五条积极支持社区信息化系统建设。

推动建立社区居(村)民服务热线、智能呼叫、电子政务等,鼓励和支持建立覆盖县(市、区)或更大范围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一次采集,多方共享。

第三章资金分配原则第六条按照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规模,确定项目补助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原则:(一)本级投入为主的原则。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冀民[2011]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冀民〔2011〕5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1]1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冀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民〔2012〕6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直属各单位:2007年第十二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拼搏奉献,整体推进全省民政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彰显典型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此次表彰名额为: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60个,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各设区市及省厅直属单位拟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成绩显著。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等关于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等关于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教政法[2018]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09
【实施日期】201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教政法〔20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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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等四县部分撤乡设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等四县部分撤乡设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等四县部分撤乡设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石政办函〔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等四县部分撤乡设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的通知
正定县、高邑县、赵县和深泽县人民政府:
现将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等四县部分撤乡设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2021年3月5日前,撤乡设镇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高邑县撤销中韩乡设立中韩镇的批复》(冀民函〔2020〕126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撤销北早现乡设立南岗镇的批复》(冀民函〔2020〕127号)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赵县撤销王西章乡设立王西章镇的批复》(冀民函〔2020〕128号)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正定县撤销曲阳桥乡设立曲阳桥镇的批复》(冀民函〔2020〕129号)
5.《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深泽县撤销桥头乡设立大桥头镇的批复》(冀民函〔2020〕13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冀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12〕9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 、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 、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财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8.09
•【字号】冀民[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冀民[2008]80号2008年9月)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经9月19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厅领导分工如下:
古怀璞同志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老龄委、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救灾救济处、优抚处;
王保珍同志分管低保处、计财处、机关党委,协助古怀璞同志分管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王保英同志分管办公室、退伍处、军休处;
陈先琴同志分管民管局、社会福利处、法规处;
张连忠同志分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协助古怀璞同志分管优抚处;
邓小社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省民政厅信息中心工作;
姜文汇同志分管老龄委办公室,协助古怀璞同志分管老龄工作;
王云同志分管老干部处,协助古怀璞同志分管救灾救济处。

以上未涉及的直属单位,由其分管相关业务的厅领导分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国有经济的改革、改制和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四)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国税发[199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国税发[199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1995年8月7日国税发〔1995〕144号)中国税务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地税务学会的设置和业务主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国税务学会是研究税收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后,税收理论体系上仍是一整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规定,地方性税务学会作为社会法人团体只能是一个,不得因税务机构分设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重复设立两个税务学会。

二、为使地方税务学会具有代表性,在其领导成员中,应当既有国税局的代表,又有地税局的代表参加。

国税局和地税局的领导都应关心、支持学会工作。

税务学会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努力为整个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关于各地税务学会的业务主管问题。

考虑到税务学会的建立和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组织管理上已有良好基础,为了保证学会活动的连续性,宜以国家税务局为其业务主管部门。

望各地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都要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以上各点请各地研究贯彻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西安、成都、广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

——结束——。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冀财税〔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一、2020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1. 河北省定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2. 河北省深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 河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5. 河北省农业企业联合会6. 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7.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故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景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0.河北省定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1.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12.河北省登兰慈善基金会13.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4.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会15.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16.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17.河北省城镇供排水协会18.河北省清洁能源供暖行业协会19.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社会救助基金会20.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21.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22.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3.沧州渤海中等专业学校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民政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河北省民政厅印发的《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学懂吃透文件精神,把握好尺度界定,确保每名工作人员懂规则、会运用,保证民政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便民、高效。

全市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需依据《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严格执行,严禁任性执法,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附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3年9月8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87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6【实施日期】2009.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农村社区建设。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

养老服务社会化。

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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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沧州市、秦皇岛市、保定市、承德市、郎单B 市、廊坊市、衡水市等48家社会福利企业的批复
【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名单
【颁布单位】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民﹝2004﹞95号
【发文日期】2004-07-26
【实施时间】2004-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有关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你们报来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请示收悉。

经审核,48家企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从3月份执行。

请办理登记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手续。

此复
附:48家社会福利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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