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河北省地方税.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公司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对客户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和理赔服务培训,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可否列支公司会议费,如否,应该在哪个科目列支?答:关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答: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一百九十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一百九十九)【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一、大学生创业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 税收优惠 是否有效:有效 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关键词:防暑降温费 个人所得税 是否有效:有效 三、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关键词:政府补贴 企业所得税 是否有效:有效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文/左岸金戈)一:会议费的会计处理期间发票类型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筹建期会议费发票管理费用-开办费(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会计制度)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正常经营日常活动统一入账不分发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和会议相关的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税企存在争议)会议费发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收到会议费,会务费发票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期按票入账会议费发票以及和会议相关的其他发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扣除。
研发活动会议费发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结转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费用化支出财税[2015]119号备注:实务中会议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的按照发票类型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区别处理,有的只要是会议费相关支出都计入会议费且全额在税前扣除。
此处税局和企业,实务和理论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以上表格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兼顾各地具体规定。
二:会议费的财税误区误区1:会议费发票一定是地税发票。
分析:对于会议费企业有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也有可能取得营业税发票。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对此存在差异。
具体见节选两地对此不同规定。
问题:酒店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答:目前,对宾馆、饭店直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并提供的会议组办业务,继续缴纳营业税,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问题: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浙江省国税局)地税意见:根据《应税服务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下发的补充通知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2010-11-01 14:47 来源:肖太寿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关于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到底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二、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纳税调整问题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计价调整问题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六、关于关联方经营收入的处理问题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关于股权投资摊销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七)【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一、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是否有效:有效 二、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 是否有效:有效 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发布日期:2009-12-25来源:省地税局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精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河北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标签】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冀地税发﹝1995﹞5号【发文日期】1995-02-06【实施时间】1995-02-06【有效性】全文废止【税种】企业所得税注: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7〕55号)各市人民政府、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我省各类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根据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包括新增效益工资和单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成工资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三、对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即实际发放工资额在计税工资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最高限额规定如下:(一)计税工资年扣除最高限额为:一般企业4200元/人;冶金工业企业,直接从事采煤的煤矿企业,直接从事采矿的矿山企业,直接从事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直接从事装卸搬运的企业为5400元/人。
(二)省属企业按上述标准实行。
市、地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职工工资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个人解读
[转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2014-07-07 15:06:07)转载▼标签:转载原文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作者: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4-04-09【实施时间】2014-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5﹞87号【发文日期】1995-11-17【实施时间】1995-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苗圃主管业务与多种经营的划分及费用损失分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3号文件)对国有林场、苗圃主管业务与多种经营的划分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便于执行,国有林场、苗圃主管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划分统一按财政部财农[1994]371号文件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林场、苗圃兼营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没有分别核算盈亏的,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在确定所得税征免时,对其费用与损失的分摊办法,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事业单位计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和具体标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征收所得税时,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的,就其应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分开核算的,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制度核算,年终有余额的,就其余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
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
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一)政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09号文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常划转资产的问题财税[2014]109 号文件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或股权暂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现实中,国有企业之间资产或股权划转,大多是在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主导下进行的,由于资产或股权仍保留在同一集团内,所以并不完全遵循市场化运作方式。
对这种带有行政划拨色彩的资产或股权划转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同时,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其他性质居民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从总局所得税司领导的解释中可以看出该文就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问题而出的文件。
在之前的某些政策讨论中,曾经有政策讨论稿直接就写明的是“国有企业之间资产划拨“税务处理问题。
但是,最终出台的政策把”国有“两个字给去掉了,虽然政策意图是解决国有企业这种特殊税收问题,个人认为是考虑到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原则上不能有税收待遇差异,因此,将”国有“两个字去掉。
不过,从现实的角度来说,非国有企业似乎很少有这种无偿划转业务,俺工作这么长时间,服务的这么多民营企业当中还真没遇到过一个无偿划转案例,国企的案例倒是一大堆。
(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国有企业之间无常划转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直困扰着税企双方,对于国有企业的这类特殊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并没有特别明确清晰的规定。
税务局说要征税,基本的政策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和“捐赠”处理。
而企业说不交税的理由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划转,是按照国资委或者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的,非企业自愿,并且都是在国有企业之间流转资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让,不属于收入的范围,就不应该交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8]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
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2007年上半年的部分,
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
对2007年度
收到的以前年度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申报扣除。
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
我公司从事铁矿石开采、加工和销售,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了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并报送了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问:1、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怎样进行?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2、《中国税务》2005年第7期“钟税官信箱”: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所以,煤矿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文件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并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此年未有余额的可不做纳税调整。
”我单位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及安全结余部分的所得税处理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3、若不能参照,该如何处理?有无现行最新政策规定?谢谢!咨询时间:2008-12-08专家回答中国税网欢迎您的提问: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
统借统贷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关于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到底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