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7.11
•【字号】冀财税〔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10]3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0.07.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税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一种行政税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我国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和税种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报酬等收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按月、季或年度申报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改善、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教育设施改善主要指用于学校建设、教室设施改造、实验室装备购置等方面;学生资助主要指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寒暑假托管服务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改善等方面。
2.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监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调整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政策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预字第111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92)财预字第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现对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实际收入安排支出,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按教育部门汇总的银行支出数,编入地方各级财政总决算;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专项结转下年使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将教育费附加的收支及结余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便于教育部门及时掌握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应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达,并切实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三、教育费附加继续适用“专款收入类”和“专款支出类”下已设立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支出”两个“款”级科目。
四、中央补助给地方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收到补助款时,列入“中央补助收入”“款”,支出在“教育费附加支出”“款”中反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冀政[1986]81号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冀政〔1986〕81号1986年8月2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除外),都要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由税务机关负责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单位的教育费附加,可减半征收。
执行减半征收仍造成企业亏损的,由有关地、市适当放宽。
第四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它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教育费附加,其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第七条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除对临时出售自种农产品的农民可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其余均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八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十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冀政(198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凡办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先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办学情况再返还,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委:自国务院1986年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以来,我省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城镇教育费附加已经成为我省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在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起,每年年初,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省教委共同研究确定年度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任务计划。
征收计划随同年度工商税收计划一并下达。
二、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工作中的业务费用。
从1998年起,各地可按实际征收入库的城镇教育费附加的5%提取业务费用。
三、加强对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考核。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着重考核征收计划完成率、较上年增长率、对教育拨款实际到位率等三项指标,并将三项指标完成情况每年通报全省。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杜绝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未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6.25
•【文号】国税函发[1990]731号
•【施行日期】1990.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73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缴纳的,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与“三税”同时缴纳或者定期缴纳的办法。
向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凭证,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银行国库协商,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单独开票的,统一使用国库条例实施细则附列的“一般缴款书”格式。
多缴、误缴教育费附加需要退库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电报、报表事项
从八月份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
“3.教育费附加”。
电月被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25日。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费退税操作流程
地方教育附加费退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地方教育附加费退税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认退税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地方教育附加费退税:a.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了地方教育附加费;b.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还已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c.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退还地方教育附加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赣地税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11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均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
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
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缴费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1)缴费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
(2)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除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外,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但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冀政[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2001年11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冀发展战略,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建设现代化河北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抓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冀战略的奠基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和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推行“一普变十普”,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发展。
--积极推行“一普变十普”。
“一普”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十普”,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普及学校标准化建设,普及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科学,普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普及普通话,普及常规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小学英语教育。
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7.23•【文号】[90]财预字第69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1992年11月1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90)财预字第69号)根据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
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定期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支出的拨款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在各级财政总决算中,此项收支平衡,应无结余,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我部在去年12月23日印发的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中,已增设了教育费附加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已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已增设第287款“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级科目。
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用这两个预算科目。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冀政[1985]118号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冀政[1985]118号1985年9月9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我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经费附加试行办法。
一、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我省农村教改前的基数包干到乡、镇,具体包干数额由县、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县在核定包干基数时,对贫困乡、镇可给予适当照顾。
二、除国家拔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征收教育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在农村投资办学。
教育费附加要用于改善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补充办学经费不足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挪作他用或平调。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办的中学、中心小学的经费由乡、镇负担,村办小学的经费由村负担。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是:农村工商业户、联合体、乡镇企业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
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可以工代征。
鉴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强求一律。
对农、林、牧、副、渔业,一般按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也可农业税附加一定比例;对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一般按企业销售额和经营收入计征。
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简便易行的计征办法。
四、附加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的条款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六条。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结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4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12/19冀国税发〔2003〕202号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2004/9/14冀国税函〔2004〕405号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冀国税发〔2004〕240号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12/27冀国税发〔2005〕219号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8/16冀国税发〔2006〕137号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2006/9/28冀国税函〔2006〕357号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7/19冀国税发〔2007〕156号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2008/2/28冀国税函〔2008〕115号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4/22冀国税发〔2008〕66号1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1/28冀国税发〔2008〕20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1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1/5冀国税函〔2009〕7号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4/24冀国税函〔2009〕129号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8/13冀国税函〔2009〕286号1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8/31冀国税发〔2009〕150号1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5/12冀国税函〔2010〕116号1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补充通知2011/12/10冀国税函〔2011〕280号1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4/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2012/8/19冀国税函〔2012〕145号1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税务端报税认证金税卡进行加载升级的通知2013/5/13冀国税函〔2013〕98号2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6/2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2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7/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2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7/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2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12/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2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12/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12/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2/20冀国税发〔2002〕27号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3﹞303号
【发文日期】2003-12-30
【实施时间】2003-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我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河北地税税收征管软件中增加“税种”“地方教育附加”。
“税种”代码
为“62”,“税种”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代码
为“0101”、“0201”、“0301”,税目名称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为1%,预算科目代码为“820300”,预算科目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分配比例为“100%省级”。
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前欠缴的“高等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省级部分)以0.5%的征收比例,按“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和代码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
四、将会计报表“其它收入合计”栏中的“其它”改为“地方教育附加”。
五、省局对征管软件中的纳税辅导进行统一调整,将纳税辅导中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对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辅导。
鉴于各市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标准和缴纳的税种不尽相同,此部分由各市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
六、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部为省级收入,各市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截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