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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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发﹝2010﹞28号

【发文日期】2010-06-25

【实施时间】2010-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包括独立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按期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五部分。

第四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

(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三)“五险一金”的提取比例;

(四)成本核算方法;

(五)存货核算方法;

(六)会计核算软件;

(七)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八)税收优惠事项;

(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下列资料,应将复印资料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经济适用房的批复文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投资性房地产明细资料;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分类建立纳税资料档案,随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变化情况。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税源大户,建立联系点,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第三章 收入总额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的收入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转让财产收入、代建工程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第九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

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一条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第十二条 代建工程收入是指纳税人为委托方代建房屋、建设场地或市政工程取得的收入。

代建工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代建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是指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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