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
发布日期:2009-12-25来源:省地税局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
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通讯补贴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开办费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不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扣除。
七、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八、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存在应提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定。如企业以前年度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存在应提未提的折旧,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对账面价值中包含的应提未提折旧部分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问题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省科技部门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研究开发费用按上年的比例确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具体执行15%的优惠税率期间,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取消其享受15%优惠税率的资格,按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关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事项的范围
1.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2.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13.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