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冀地税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观。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系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是全省地税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速、提质”工作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要将纳税服务工作列入过错责任追究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办税服务厅的作息时间与机关相同。
为使办税服务厅每个工作日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资料整理、学习培训等,下午的对外办公时间可相应减少半小时。
附件:1.办税服务厅上岗证式样(略)2.咨询服务记录簿(略)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营造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全面、便捷、经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八)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八)【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转业干部 税收优惠 是否有效:有效 2、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关键词: 借款利息 税前扣除 是否有效:有效 3、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是否有效:有效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薪资、薪金支出:无穷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照:□《实行条例》第 34 条:公司发生的合理的薪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 2009〕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薪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薪资薪金” ,是指公司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资薪金制度规定实质发放给员工的薪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薪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资薪金制度。
(2)公司所制定的薪资薪金制度切合行业及地域水平。
(3)公司在一准期间所发放的薪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薪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公司对实质发放的薪资薪金,已依法执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薪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躲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公司布置残疾人员所支付薪资花费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薪资的基础上,再按其薪资的 100%加计扣除。
使用下岗员工的,可按年人均 4000 元挨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带、公司所得税。
冀地税函〔 2009〕9 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对于对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薪资和奖金,欠发薪资在次年汇算清缴限时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薪资进行扣除。
超出汇算清缴限时的,按下年实发薪资进行税务办理。
例:某酒店10 月份向员工发放以下支出:(1)基本薪资( 2)提成薪资( 3)奖金( 4)加班补贴( 5)生活困难补贴( 6)五险一金( 7)工作服冬装( 8)交通补贴( 9)通信补贴( 10)取暖补贴( 11)工伤医疗费(12)旅行费( 13)差旅费补贴( 14)员工聚餐支出( 15)过节费( 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薪资总数”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薪资总数包含(1)( 2)( 3)( 4);福利费包含( 5)( 8)(9)(10)( 11)( 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冀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石地税函[2003]第39号•【施行日期】200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确保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高幅增长,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全市2003年个人所得税工作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03年3月6日附件: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代扣代缴工作和各项征收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持续稳定增长,收入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收入者的征管远未到位,代扣代缴质量不够高,监控力度不够,存在漏征漏管现象,税收检查缺乏应有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上水平,保持收入快速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收入大幅度增长近年来,由于我市经济形式不断变化和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企业所得税增长潜力日趋减少,个人所得税增收潜力较大,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为此,各单位要牢牢抓住个人所得税这一有利增长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有效监控,做好工资薪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力量举办培训班,个人讲学、家教等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漏征、漏管问题,加强有效控管。
根据我市今年的收入任务和形式分析,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要力争实现大幅度增长,争取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市的第二大税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六)【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一、自然人投资者撤资后,其从被投资企业收回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终止投资 是否有效:有效 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拆迁补偿 是否有效:有效 三、2014年新增营改增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其中: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关键词:营改增 范围 是否有效:有效 四、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如何征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 号】冀政﹝1997﹞76号【发文日期】1997-10-10【实施时间】1997-10-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主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发源潜力很大。
自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付下,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在幅度增长。
在增加我省财政收入、支援经济建设和调节公民收入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仍面临许我困难,公民依法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聚财和调节收入水平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广阔的经济意义,更有调节收入水平、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政治意义。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规范个人收入的分配,鼓励勤劳致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协调好关系,切实加强政府管税的力度。
二、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做自觉遵法守法的模范。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适应税收入,自觉主动纳税。
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凡个人收入达到纳税额度的,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4]25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2004年12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
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 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 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400元内
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2009-12-9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冀地税发 [2004] 46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 4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确保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有权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受托单位(简称受托方)。
受托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企业,并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或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
(二)有固定的机构、工作场所;(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具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地方各税的零散税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一)营业税。
对个人进行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税收部分,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或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客运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代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零散建筑、装饰装修业户,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代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标 签】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函﹝2005﹞20号【发文日期】2005-01-14【实施时间】2005-0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冀地税函[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4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会经费计提基数问题(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扣除。
(二)工会向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收的工会筹备金,比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三)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和扣除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 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按2.5%执行。
纳税人按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三、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扣除问题(一)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资金占用费,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提取但未支付的资金占用率不得扣除。
(二)关联方借入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超过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准予在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扣除。
四、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号】冀地税函[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对个人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住房,即先买后卖,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但对商业用房或个人拥有多套住房,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每月从职工应发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季末或半年考核后根据考核办法返还,并发放考核奖金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分摊到所属月份。
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法定费用扣除
标准为每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总收入-税费-修缮费-租赁总收入
×20%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单位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金),应全额并入发放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 / 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9]1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21
【实施日期】2009.01.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清退储蓄代办员,按照代办员收储余额及工作年限乘上一定的系数,计算和支付代办员的补偿收入,参照《。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印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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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印发《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纪要
【标 签】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纪要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二函﹝1998﹞13号
【发文日期】1998-10-27
【实施时间】1998-10-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印发〈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17号文)转发给你们。
希望你们按照总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措施,认真寻找差距,挖潜增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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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石家庄掌握500元)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据实扣除;现金全部并入工薪计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服不属于劳保,不允许扣除)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注:红字非正式文件内容,系石家庄市地税局统一掌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