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行政性垄断行为
电大竞争法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1.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或几个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谋避免竞争货排斥竞争的行为。
2.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为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3.卡特尔:音译词,其本意是指协议或同盟,是对垄断协议最常用的表述方法之一,它主要是欧洲国家,尤其是德国竞争法中对限制竞争协议的惯用语,同时,也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广泛使用。
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融合。
5.强制交易:是指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安排市场交易活动,限制和排斥竞争、妨碍公平交易的行为。
1、市场是指由人们的需要及为满足需要所构成的交易机会和场所。
2、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
4、《谢尔曼法》 19世纪60年代末,美国相继出现了垄断性的普尔、托拉斯等形式的企业联合。
这些垄断组织通过掠夺性手段垄断市场,操纵价格,排挤兼并中小企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为此,1890年,美国第五十一届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以消除托拉斯对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5、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4、认证标志:即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允许其按规定使用的标志。
5、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6、商业诋毁行为: 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
2、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特征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 其它有价报偿等手段收买客户的能影响市场交易的 有关人员的行为。
主 体
特征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经营者
故意、自愿 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
形式
回扣等
某百货公司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 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冰箱者,惠给总价款 百分之二的折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 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 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给付的折扣、佣金, 在帐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的行为是 ( ) A、降价排挤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变向行贿行为 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 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 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 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 的网页。 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 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 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 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 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 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 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 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 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 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 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 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 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一步。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性垄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了解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利用其在市场或行业中的特权,通过政策、法规、规章等手段对市场或某一行业实施垄断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和效果是影响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机制,使生产者、消费者和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自由协商,并形成市场价格。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通过开放市场竞争、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引导国有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独立自主地经营。
第三,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政策。
不同行业的市场垄断程度和行业内部的结构不同,因此需要量身制定相应的政策。
第五,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在执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总之,正确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政府部门应注重市场化原则,加强监管力度,制定不同行业的监管政策,并依法行政,以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收稿日期66作者简介谢 情(),女,江西奉新人,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2006年7月第28卷 专辑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Jul .2006Vol 128 Spec ial sec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谢 情(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 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 限制竞争; 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 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专辑-0161-02 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
当前而言,在中央政府致力于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致力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内部的阻力在不断妨碍中央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等利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被学术界称之为“行政垄断”。
由于形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极其复杂,我们应当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看成一项系统工程,消除行政垄断应是多方面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在所有这些控制行政垄断的措施中,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
从20世纪80年代之初到现在,我国颁布了多项专门禁止行政垄断或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法律文件。
但现实情况是,行政垄断问题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在某些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此可见,现行有关反行政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存在某些缺陷。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行政性垄断
• 案例2: 1998年,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 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卡交费卡, 否则不予办理,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
户的最高折扣 • ○ C.将你的客户/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与你竞争者的转售价格联系
起来 • ○ D.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考虑实行最高转售价格 •
ABCD
• (多选)《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 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 □ B.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 C.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 D.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
• 概念:政府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阻碍 商品在地区之间流动。
• 表现形式: 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 对外地商品设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3) 对外地商品重复检验、重复认证; 4) 对外地商品采取专门的行政许可; 5) 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运输。
A. 某药品生产企业因拥有一项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品专利,占据 了相关市场95%的份额
B. 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 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 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 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 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银行缴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权,给其缴费带来不便,还排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法与行政性垄断
-106-没有哪一种垄断,是需要一部经济法和一部行政法规同时规制,才能有效遏制其“垄断势力”。
当然,除了所谓的行政性垄断。
a2016年出台的竞争政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简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原有的经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截然不同,其规制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立法目的是“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109号)》、2017年10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简称《实施细则》)相继出台,使相关的行政法、经济法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竞争政策体系。
其实早在2008年,当时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便针对“行政性垄断”设置了专章——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破除、限制竞争”。
但2008—2016年间受竞争政策体系不成熟制约,《反垄断法》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司法关系一直不清晰。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有鉴于此,为更好地协同发挥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原有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效果,本文围绕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展开多维度分析。
一、行政性垄断的制度与理论*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竞争政策与准入规制的协调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林,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510632)。
a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法定垄断”,参见张维迎、盛洪:《从电信业看中国的反垄断问题》,《改革》1998年第3期。
但此概念包括了涉及货币、军火等的“国家垄断”,因此部分法学研究将国家垄断从行政性垄断中分离出去,并将其称为“行政垄断”。
本文使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口径,将其统称为“行政性垄断”。
全国高等教育之经济法自学考试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
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的本原性贵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当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则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制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地主义: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宏观调控法: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一、名词解释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3.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7. 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8.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
9.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与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1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2.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4.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在来源国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经济法
(3)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是指信息在量不充分和分布上不均匀。
(4)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或者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利益的情形,是一种非市场交换意义上外部影响。
(3)社会本位原则。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①市场主体行为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行政法的本位思想是“国家本位”,民法的本位思想是“个体本位”,而“社会本位”则是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②任何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不能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简答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行为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商业贿赂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他人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P255有奖销售P270
诋毁商誉P282
垄断的表现形式P288
产品质量法[惩罚性赔偿3倍修一年一次可退、换交付10年后消失]
人民币存准备金P471
企业所得税17%增值税
经济法特征索赔主体(瑕疵:销售者)(侵权:销售者、生产者)
政策性银行P482
课件上的选择题:
1、下列哪些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②要有一个足以保证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对策研究
h啪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i叁垒!查塾金三!!!!!里!!!簏誊翟墓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对策研究范乐媛摘要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h和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行政垄断存在严重践踏法治,妨害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助长社会不公平.腐败和违法现象,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等危害.但解决行政性垄断并不是靠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它需要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法的综合运用,只有一个整体的.宏观的法治理念才可能最终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综合治理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07-01纵览世界各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
由于我国并非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过充分发展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建立的,是政府推进式,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中心,因此,我国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且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行政垄断在西方国家虽然也有所表现,但都不如我国表现得突出和严重。
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影响和危害甚至超过单纯的经济垄断,并且它往往同经济垄断融合一体。
我国现行的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将行政性垄断行为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的行政垄断包括行政机构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如有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轿车进入本地区;企业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任意提高准入门槛排挤竞争者、提高产品价格,等等一些行为。
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职能、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
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来实现豹,并且,我国有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现象严重。
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往往形成行政即国家的错误观念。
而在经济管理上又进行条块分割,部分行业和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某些负责人仅仅是追求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甚至为显示自己的政绩,而忽略了整体发展而助长了这种错误的经济发展趋势。
6市场经济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09)
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相关公众指与该商品 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层。
案例:
中山医科大学诉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擅自使用 其知名商品《家庭医生》特有名称、包装、装 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的《家庭医生》 杂志创刊十多年,面向全国大量发行,曾荣获 省级和全国性大奖,属知名商品;该刊名属特 有名称,其16开本包装和封面中刊名所用的特 有字体,以及圆圈图案内父母与小宝宝拉手走 路的明显标志等,构成其特有装潢,而被告的 书名和封面设计、装潢等均与原告杂志近似。
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法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 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4、伪造、冒用标志和名称。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名称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达到销售伪劣商品,牟 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经营者利用特有地位或权力,干预消费者 的购买行为,排挤竞争对手。 1、利用合法特有地位。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电 力、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等行业的企业。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行为。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供 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
倾销的例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竞争法
1、最基本、最具有对抗性的竞争行为是价格竞争行为2、作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开竞争法之先河的法律是《谢尔曼法》3、作为竞争法核心的反垄断法的产生,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这个法律部门是指经济法。
4、我国现行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5、商店铺面橱窗是烟草广告中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媒体及场所。
5、商誉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6、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阶段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他处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商品。
7、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适用的法律责任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8、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牵线搭桥”为名,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产品,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9、世界范围内对竞争立法采用“一元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是中国台湾。
10、欧洲联盟将其反垄断规则称为竞争法。
11、在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卡特尔。
12、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是德国。
13、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主观上明知故意。
14、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正确的表达是回扣即指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帐内明示给村不构成回扣。
15、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千元后上交厂财务。
该款项入帐后冲减进货价款。
该行为属于对方让利。
16、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处罚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英国第一部竞争的成文法《垄断与限制竞争法》颁布的时间是1948年。
18、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设立一些条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我们称之为法律内含型。
19、与行政性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垄断。
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任命。
21、《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刑罚规定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竞争法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3、确定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内容的原则是所谓“效果”原则。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行政性垄断(administrative monopoly)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某一产业或市场进行垄断控制,限制市场竞争,增加企业利润,削弱市场经济的效率。
针对行政性垄断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正确处理:加强行政监管。
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制,确保政府对市场竞争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避免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资源。
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法律手段,明确限制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政府对市场资源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空间。
鼓励市场竞争。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政性垄断。
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垄断领域,增加市场竞争的强度。
第五,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对于涉及垄断行为的国有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六,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国有企业要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确产权,制定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减少政府干预。
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舆论监督。
媒体要积极参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发现并曝光垄断行为,引导公众对垄断行为的关注,促使政府采取行动。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鼓励市场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舆论监督。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行政垄断的行为都有哪些
There is no absolute happy paradise in the world, only relative people who can find fun on their own.(页眉可删)行政垄断的行为都有哪些(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二)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
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如今各个地方的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都是在大力的发展当地的经济,为了顺利的招商引资,同时也是保护本地的品牌,往往就会采取一些行政垄断行为来加以保护。
我们要知道的是即使是出于保护当地经济的考虑,但行政垄断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那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行为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行政垄断的行为都有哪些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有哪些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
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
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
这是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种具体表现。
由于政府机关与一般经营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与职能,从而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是严重的,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又是有难度的。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垄断,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市场活动。
二、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市场垄断。
三、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避免因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导致市场垄断。
四、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转变。
六、加强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八、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
保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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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性垄断行为客观上可能或已经“实质性地” 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四)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抽象性、强制性和隐蔽性 的特点
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经济性危害
行政性垄断行为抑制了正常的市场自由竞争,压抑了
企业创新的动力,阻碍了优势企业正常的发展,降低了整 个社会的经济效益,阻碍了经济进步。行政性垄断行为还 打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国家滥用 权力侵害市民社会的不当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不仅损害 了公平和自由的竞争,而且也直接损害了被庇护企业之外 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 利益。 (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政治性危害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 组建企业集团;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进行合并、兼并、联营 等;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进行组建行政性公司;强制联合定 价;强制联合拒销、拒购;强制企业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划定生 产、销售数量或范围;等等。
四、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经营 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有些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符合安 全标准为名,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企业的产品,如消防器 材、汽车安全带、防盗门、环保设备等。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质是依靠政府的公权力,一方面 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即人为控制生产者的资格,另一方 面控制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其结果是投资少于社会均衡投 资,供给少于社会均衡供给,公众被迫用高昂的价格购买 质量低下的产品或服务。
行政性垄断与国家垄断的区别?
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征
(一)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 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体制改革说 (二)综合治理说 (三)法律综合治理说 (四)行政法规制说
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
三、我国竞争立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 (二)《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对行政性垄断行 为的规制
行政性垄断行为和经济性垄断行为的区别在于:(1) 经济性垄断行为是市场运行规律的反映,是市场经济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行政性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 于行政权力的滥用。(2)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是市场以 外的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性垄断的实施者与行政权力存 在着直接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经济性垄断行为只能由 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实施,经济性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 与行政权力没有直接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权力寻租”理论是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理论在政
治活动或政府选择领域中运用后的一个重大发现,而行政 性垄断行为往往是“权力寻租”的衍生物。而且,行政性 垄断行为导致政企不分,政府效率低下,阻碍了政治体制 改革的进程。
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封 锁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 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 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 平竞争,构成地区封锁。
(三)国务院文件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 (四)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
我国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第8条原则性 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 以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专章的形式 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这表明了国家打击、制裁行政 性垄断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
第一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概述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行为,也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是指政府及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或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所谓滥 用行政权力,是指它们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 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 和社会政策。
二、部门垄断 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
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行业参与 竞争的行为。
三、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强制本地区或
本部门的企业联合行动以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参 与竞争的行为。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其 一,强制联合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其二, 强制联合通常违背了联合各方的意志;其三,强制联合往 往以行政命令、决议等为基础;其四,强制联合以维护地 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其五,强制联合不仅包括强制企业 达成某种协议,而且也包括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兼并。
第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 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第35条)。
第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 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32条)。
第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 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 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34条)。
我国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确规定在 行政辖区内某些指令性计划产品只能销售给指定的企业; 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内购买某些商品必须以指定企业的商 品为限;行政部门在为市场主体服务时,强制搭售某种商 品;行政部门利用职权,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 产品,或者强制一些企业只能将其产品出售给指定企业; 为推销指定企业的产品而阻挠、破坏他人达成交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