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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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1. 继续教育目标与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即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并制定具体的教育内容,如教学方法、课程设计、学科知识更新等。

2. 学时和学分要求: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或每学期需要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分要求,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3. 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确定中小学教师可以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如教育局、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等,以及其他线上或线下的教育学习资源。

4. 学习方式和形式:规定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的学习方式和形式,包括参加教育研讨会、学习班、研修课程、观摩交流等,或者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

5. 学习计划和评估:要求中小学教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目标、内容、时间安排等,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如考试、论文等。

6. 继续教育补贴和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其他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7. 培训资源支持:提供培训资源的支持,如提供教材、教辅资料、教学设备等,以满足教师的学习需求。

8. 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学习情况、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拓宽视野,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教育中心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乡镇(街道)中心中学、市直各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教育中心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乡镇(街道)中心中学、市直各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推动教育教学的改进与发展,促进教师个人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具体实施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根据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以提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为目标,参加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的自愿行为。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注重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学科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二)教师专业技能的提升: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评价与考核技能等相关内容。

(三)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教材教法开发、教师发展计划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一)教师应当每年参加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学校或区域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等活动。

(三)教师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继续教育成果认定与证书颁发第八条继续教育成果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情况。

(二)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的考核情况。

(三)继续教育期间展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情况。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应包括教师姓名、学校名称、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等。

第十条教师应当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可向学校提出补办申请。

第四章继续教育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编制继续教育计划、评估继续教育效果等。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学时、学习情况等相关信息。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某某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

某某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

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学分登记管对象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三、学分登记管理范围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 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四、学分登记总体要求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72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3年内完成,前2年每年不少于100学分)。

五年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五、学分登记管理方式1.学梳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2.教师个人保存六、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2.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进行学分统计。

3.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含全校(学科)集中业务培训、教研活动、教学比武、听课....由学校分月统计,按1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每年记12分。

4.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由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

七、学分登记程序1.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1)个人学分材料上交。

教师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承担培训任务学时证明等(以下统称为学分证明材料)上交学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中小学教师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已成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过程,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继续教育对于教师而言,是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它涉及到新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最新的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中小学教育是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和素质公民的关键阶段,因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教师的参与度和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从而推动整个教育系统的发展。

二、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1. 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所有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表交给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

同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教师的学习情况。

2. 继续教育内容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内容应以教师专业素养提升为核心,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理论、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方法与技巧、课程设计与评估、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能力提升。

3. 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可以包括研修班、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互动研讨、在线学习等。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并鼓励教师参与各类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和项目。

4. 评估和认定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和成果应得到评估和认定。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后,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评估,获得学分或证书,以便将其纳入工作经验和职称评定体系。

三、推进措施1. 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一个长期而又持续的过程,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三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三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是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不断发展、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1. 继续教育的目标- 提高教师的学科知识水平- 增强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提升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育理念- 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2. 继续教育的内容- 学科知识更新与拓展:包括学科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的学习与研究- 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评价与测量、课程设计与教学评价等的学习与研究- 教师职业发展与管理:包括教师职业生涯规划、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培训与发展等的学习与研究3. 继续教育的形式- 学习班:教师参加学科、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专题学习班- 研修班:教师参加专业化研修班,进行深度学习和探讨- 学术会议:教师参加学术国内外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和探索- 在线学习:教师参加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实践研究:教师参与教学研究课题或教育改革项目,进行实践和研究4. 继续教育的时间与学分要求- 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例如每学年内不少于60学时(或相应的学分)- 教师进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的学分要求:例如教师职称晋升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5.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学校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继续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局等单位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确定继续教育课程和活动- 学校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支持6. 继续教育的评估与证书- 继续教育的学时或学分达到要求的教师,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的成果和效果可通过考试、论文、研究报告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和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实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二)是指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对面培训学时规划,计划到人,明确具体培训时间和班次,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到本人..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第十一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统一设计的证书样式,同时使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进行学分登记,系统向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开放查询、登记、审核、统计检索等权限..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编号与“学分管理系统”中的编号一致..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结业证书中规定的学时计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第十六条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1学时计1学分..第十七条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时证明计算学分,原则上1学时计算2学分..中小学教师积极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经考核优秀的,本学年继续教育记县级面对面学分12分..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济宁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学分登记..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对材料的审核和学分计算,学分登记人负责学分录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分登记..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审核材料包括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并于次年1月份前完成..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时需要查验继续教育学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第二十一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15%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第四章继续教育档案第二十五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培训、其他等..具体存档材料包括:通知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成果总结及其他过程材料、表格等..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继续教育年度审核情况,每一周期个人继续教育期满考核情况,个人继续教育总结成果材料,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证书、材料等..第二十七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第五章政策保障第二十八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地依据济教财[2009]12号和济财教[2015]9号有关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县市区可按一定比例统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五)教师网上查询经审核确认后的学时,对错登、 漏登的,在1个月内向学校或登记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接受 申诉的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 答复申诉人。未及时提出申诉的不予认定和补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是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 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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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 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 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 复审查。
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 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 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 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 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 分之一及以上者,不登记学时。缺课但完成考核的,按缺 课时间比例折扣相应学时。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 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 者。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 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 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 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 上培训24学时。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爱生乐教。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泰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

泰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

注:
1.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在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最少应取得180学分,每年不少于36学分;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市(区)级及以上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学分。

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公共培训、学历提高教育和其它培训教育活动六大类。

3. 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公共项目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双师型教师技能等学科专项培训。

4.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参加教师培训机构的集中培训及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并达到规定学分。

每年校本研修核算不超过16学分。

5.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

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电子档案,用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查询、统计等。

6. 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再注册时暂缓注册。

7. 教育部门派遣到贫困地区支教或境外交流,经考核合格视作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

8.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考核和培训成绩登记制度

考核和培训成绩登记制度

考核和培训成绩登记制度考核和培训成绩登记制度为了认真做好老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市、县新一轮老师继续教育工程施行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面对新形势,新的认识,一定要站在时代开展的高度,进步对老师继续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第二条、构建继续教育新体系,完善培训网络。

根据工作目的和任务,形成以老师培训为主体,以学校为主阵地。

坚持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修为主、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需施教、分类指导、注重过程、讲务实效的培训原那么。

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的优势,开展远程网络培训,拓宽培训渠道。

第三、加强培训基地建立,进步培训师资队伍素质。

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效劳的原那么加强培训机构建立。

学校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以兼为主,相对稳定,构造合理,素质优良,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理论才能的高素质的师训队伍,负责学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标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老师培训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建立老师培训监测评估制度,形成和完善鼓励和制约机制,充分调动老师参加继教培训的积极性,使承受培训成为老师的自觉行为。

老师参加继教学习的考试成绩,作为老师职务晋升、聘任、续聘、评优评模的主要根据之一,对到达规定要求者,发给继教合格证书。

没有按要求承受培训或没有过到培训要求的老师,以及虽经培训但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必须在各培训阶段内进展补修补考,仍未达合格者,新老师不得转正定级,其他老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不得评优评模及评聘高一级老师专业技术职务。

无正当理由回绝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老师,学校应催促其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老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指导思想不端正、培训质量差或在培训考核、评估过程中“走过场”以及弄虚作假的学校领导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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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秉承“一切为了师生和谐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博爱厚德,学识渊广,执着谦逊,追求卓越”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泰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学校“两个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分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量化分值。

学分登记制度就是基于学分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

它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不同途径、数量和方式完成学分登记,帮助教师以档案的形式记载自己的学习成果,以分值的形式来衡量自身的发展,其结果列入考核,进而促进每一位教师持续的专业成长。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教师包含本校在编在职教师及在本校交流借用的海陵区在编在职教师。

外出支教教师的校内集中培训由所在支教学校考核。

第四条学分登记以自主登记和指定人员登记相结合进行,教师在登记学分时本着“诚实、公开、不重复”的原则及时完成登记。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义务,学分登记将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岗位聘用、教师考核、职称评聘、骨干教师评选的参考标准之一。

第三章类别与内容
第六条学分登记的类别主要分为校级、区级以上两个层次,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第七条学分登记的内容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校本研修形式为主;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讲座、业务考察、学科研培、学历提高教育、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读书自学,发表或获奖论文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公开课、专题报告)等形式,是继续教育的重要辅助形式。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八条学科备课组长依据相关活动记录,负责本年级组成员校内的集体备课、年级组一人一课的学分登记;课题组长负责本课题小组成员参与情况的学分登记;分管年级组的管理人员负责每周政治学习或党课的学分登记;学科负责人负责校外外出培训的学分登记;所有负责人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事后不得增补;其他情况,由教师本人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分计算标准”自主登记。

第九条学校教师发展部门负责学分登记的管理督查工作,定期统计反馈个人学分,以“年”为单位计算个人学分并入档,以“近五年”为单位及时向区教师研修中心及人事部门上报。

第十条学校教师发展部门结合学分登记情况,负责每位教师的继续教育证书填报、管理、验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积极实行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

根据市区教育发展情况,将教师继续教育登分工作纳入网络平台管理,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电子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起试行。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参照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处理。

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
二0一二年四月附件: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
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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