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魏某某故意伤害两人经律师辩护获缓刑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原告的伤势并非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导致原告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患有重大危险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素之一就是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本案中的伤害属于轻微程度。
被告人的行为更适合属于轻伤或者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图伤害而非意外的事故。
除了原告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支持原告的说法。
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主观意图,并不能完全从顾客监控录像中体现,也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三、自卫加害根据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原告挑衅和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做出反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是在合理的自卫状态下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必要而合理的手段来制止原告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无法确定责任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本案发生在一个混乱的场景中,很难明确确定被告人或者他人的确切责任。
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无法清晰证明被告人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也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公平地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法庭不能完全确信被告人的有罪,那么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护律师: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柳xx法律援助中心和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韦xx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韦xx故意伤害一案的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结果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韦xx犯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韦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结果,其符合我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对指控这一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告人韦xx的量刑情节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韦xx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务必予以注意。
1、被告人系初犯。
据查,被告人韦xx在此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因口角纠纷所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3、被害人黄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韦xx来找韦伟x,被害人黄xx本应该实事求是的说韦伟x身在何处,而不是欺骗说韦伟x找了一个当官的女人等带有侮辱刺激性的言语(见被告人韦xx询问笔录第2页),据此,可看出被害人黄xx非常强势,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重大责任。
对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韦xx在犯罪时系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龙泉医司鉴【20xx】精鉴字第3xx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韦xx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导致其行为控制能力非常差,对其伤人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故意伤害罪轻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轻辩护词故意伤害别⼈不仅是对⾃⼰的伤害也是对别⼈的伤害,故意伤害在什么情况下会从轻处罚呢,如果被害⼈本来就情节严重的话,被告⼈是否可以减轻刑罚呢,故意伤害罪的轻辩护词的内容是如何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叶某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害⼈具有重⼤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因⼟地流转发⽣纠纷,潘某某阻⽌被害⼈施⼯,被害⼈要求介绍⼈(本案被告)出⾯解决问题,被害⼈⽤⼿抓住被告⼈的⾐领,被告⼈为挣脱被害⼈的纠缠保护⾃⼰,⽽发⽣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正是由于被害⼈重⼤过错⾏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有过错或对⽭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实施加害⾏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应从轻处罚。
⼆、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的⾏为感到⾮常后悔,有坦⽩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贯很好,⽆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认识到⾃⼰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造成的伤害,被告⼈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致意见,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被害⼈有重⼤过错,被告⼈能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请求法院对被告⼈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次改过的机会。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轻辩护
辩护词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以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xx以前一直在外务工,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在这次犯罪中,被告人xx是出于害怕被害人会杀害自己才将被害人杀死。
因为被害人已经知道被告人xx与被害人之妻有不正当关系,也为此发生了争吵,并且在争吵中,被害人用刀子对着被告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xx与被害人之妻游秀昌共同将被害人xxx 杀死。
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有着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成功缓刑辩护
故意伤害罪成功缓刑辩护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云南圆合圆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本案卷宗。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对量刑部分有不同的看法,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事实是,被害人被判刑入狱之前,被害人与蔡某就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害人直接抚养。
被害人入狱后,蔡某便带上原本由被害人直接抚养的两个子女和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
被害人20xx年8月11日被刑满释放,在明知蔡某与其早已不是夫妻,明知蔡某早于和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被告养育其两个儿子近一年的时间,仍然执意要破坏被告家庭。
被害人兄弟二人还扬言随时可以杀掉被告。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和蔡某的《询问笔录》为证。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
如果被害人兄弟两不扬言随时可以杀掉被告,如果被害人不执要意破坏被告家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9条规定“[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蔡某究竟要嫁给受害人还是嫁给被告人而引起的伤害案件,实属婚姻家庭矛盾引起。
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与蔡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已久,被告人抚养被害人的两个儿子已近一年之久。
被害人刑满被释放回家,不念恩情,反而执意要破环被告家庭。
本案被告人为了解决此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蔡某,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
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
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
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
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1/ 8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00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
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
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两件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案例
两件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案例案情简介:嫌疑⼈汤某2013年12⽉11⽇与邻居发⽣⼝⾓打⽃,造成邻居眼眶⾻折经鉴定为轻伤,赔偿谅解后,公安未汤某办了取保候审⼿续,2013年2⽉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25⽇,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聘请刘国斌律师为汤某帮教⼈。
嫌疑⼈杨某2014年7⽉30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投案⾃⾸被被公安刑事拘留,2014年12⽉11⽇,经法院开庭审理,当场判决拘役5个⽉。
办案过程:嫌疑⼈汤某2013年12⽉11⽇与邻居陈某发⽣⼝⾓后扭打在⼀起,致使陈某轻伤⼆级,陈某报警经鉴定轻伤后,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案,因汤某为未成年⼈,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因汤某为未成年⼈,检察院在2014年2⽉28⽇,指派⼭河所刘国斌律师作为汤某辩护律师,刘国斌律师根据案情出具了不起诉法律意见,3⽉25⽇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聘请刘国斌律师作为汤某帮教责任⼈并与检察院、汤某家属签订帮教协议书。
刘国斌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向汤某家属了解到,当天汤曾打过110报警,我认为这⼀⾏为构成刑法上的⾃⾸,建议其家属到移动营业厅打印通话记录,做为⾃⾸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并要求汤某写⼀份悔过书,3⽉5⽇,我根据本案中嫌疑⼈汤某存在⾃⾸、赔偿谅解、邻⾥纠纷、受害⼈存在过错、初犯、悔过以及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向检察院提出了⼀份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通话记录和悔过书,2014年3⽉19⽇,检察院承办⼈告知,已案不起诉意见上报检察院检委会,等检委会讨论结果,3⽉25⽇,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并邀请我作为汤某帮教⼈,签订帮教协议书(这个案⼦我之前发过案例《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嫌疑⼈杨某2014年7⽉26⽇因⼯作上的分歧与同事王某发⽣⼝⾓继⽽两⼈发⽣推搡,后两⼈纠缠到厨房,混乱中杨某⽤厨房中菜⼑砍伤王某,在鉴定前公安法医初步给出意见为重伤,后来实际鉴定为轻伤,杨某家属赔偿受害⼈各项损失⼗五万元,取得受害⼈谅解,7⽉29⽇,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30⽇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104年12⽉11⽇,经某区法院开庭,刘国斌律师开庭辩护建议量刑拘役五个⽉,法庭当庭采纳,当庭判决拘役五个⽉,即从2014年7⽉30⾄2014年12⽉30⽇⽌,现杨某已回原单位上班。
故意伤害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张三委托,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不同意见。
二、请合议庭对张三依法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并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关于被告人张三的两次故意伤害犯罪,皆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李四一案,根据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证人徐洋的证言皆能表示,是被害人李四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张三,被告人张三本能的还手应当属于防卫行为,至于造成被害人李四重伤,应当认定被告人张三为防卫过当,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初振龙一案,根据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被害人初振龙的陈述、证人朱林兴、张颖的证言皆能表示,是被害人初振龙先约酒挑衅,打了被告人张三,被告人张三出于愤怒才打了被害人初振龙一拳。
被告人张三的两次犯罪皆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发生,被害人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两次犯罪皆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发生,被告人张三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
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请法庭在依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张三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张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年月日。
刑事案件辩护成功案例,故意伤害罪获缓刑
刑事案件辩护成功案例,故意伤害罪获缓刑基本案情:2017年9⽉17⽇晚,被告⼈⽂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去⾄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道1162号附近原“复活”酒吧玩耍,李某与同在酒吧的被害⼈李某某(已判刑)⼥友何某等⼈饮酒。
次⽇凌晨,李某某到酒吧接何某离开时与李某发⽣争吵、冲突,李某某摸出携带的⽔果⼑与李某、被告⼈⽂某等⼈对峙,何某将李某某拉离。
随后,被告⼈⽂某独⾏⾄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道南景豪爵⼩区外公路时与李某某相遇发⽣争吵,李某等⼈赶⾄后双⽅继续争吵,李某持⽊棒殴打李某某,引发双⽅互殴。
互殴过程中,被告⼈⽂某拾过李某的⽊棒殴打李某某致其受伤,李某某⽤⽔果⼑刺伤王某、被告⼈⽂某。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体损伤程度属轻伤⼀级,被告⼈⽂某的⼈体损伤程度属重伤⼆级,王某的⼈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某经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付了赔偿款项10000元,取得了谅解。
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异议,并认为被告⼈⽂某有⾃⾸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缓刑。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某故意伤害他⼈⾝体,致⼀⼈轻伤,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本院依法予以⽀持。
被告⼈⽂某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某取得了被害⼈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某犯罪以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缓刑。
关于辩护⼈秦秀亮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缓刑⼀年。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
二人欢聚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
袁XX与丈夫离婚后才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
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投案。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法官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缓期五年。
本案在秦皇岛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
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组队参加本案的审理。
我对公诉政府部门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刊登辩护刊出意见。
一、被告人法定有免予量刑的法定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获释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被害者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革叶同居,被告人为此青年人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21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激昂的。
当发疯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被告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
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另,被告人犯罪手段贩毒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罪刑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政策,辩护人检察院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田希国律师。
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未成年行为人召集其他未成年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参与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各行为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其他组织、召集其他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主犯,其他参加的属于从犯,量刑时应加以区别。
正文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26日下午上体育课时,王某某(1997年2月16日)出生趁同学马某(1995年10月10日出生)没注意往其水杯吐了唾沫,让他喝了带唾沫的水,马某知道后就把王某某打了。
王某某扬言找人打马某,马某就招呼几个同学教训王某某,后马某因为打架被老师开除,马某的同学魏某某、张甲、张乙、柳某、魏某甲约好为马某出气,在放学路上打王某某。
2010年6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纠集被告人魏某甲、马某、张乙、张甲、柳某、李某、宋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李某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以上人员皆为初一学生)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公园内将与马某有矛盾的被害人王某某打伤。
其中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脚踢、棍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其他人对王某某身体的其他部位拳打脚踢,致使王某某颅脑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评为一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马某、张乙、张甲、柳某、李某投案自首并进行部分赔偿。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马某、张乙、张甲、柳某、李某采用野蛮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打成重伤并致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张乙、张甲、柳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部分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无前科、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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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魏某某故意伤害两
人经律师辩护获缓刑
2015年3月1日17时许,被害人肖鹏与被告人魏XX的父亲魏X红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国亨市场东门外“双生魏军红物流公司”门口,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厮打。
魏亮亮见状,上前殴打肖鹏,被在场群众拉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日17时许,被害人肖鹏与被告人魏XX的父亲魏X红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国亨市场东门外“双生魏军红物流公司”门口,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厮打。
魏亮亮见状,上前殴打肖鹏,被在场群众拉开。
后肖鹏的朋友、被害人高坤、从萌赶到现场与魏X红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魏XX从其店内取出莱刀,将高坤面部、肖鹏左臂砍伤。
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魏XX当场抓获,并查获菜刀一把。
经鉴定:高坤伤情已达轻伤一级,肖鹏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
三、受害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四、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五、被告人魏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给予缓刑。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X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
唯被告人魏XX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