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共23页
2018年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食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令2号【发布部门】轻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06.06【实施日期】199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1年6月6日轻工业部令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盐政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大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食盐专营制度
食盐专营制度食盐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调味品,具有很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障食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各国普遍实行了食盐专营制度。
食盐专营制度是指国家对食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门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食盐的供应能够满足人民的需求,避免食盐价格波动过大、产品质量不能保证,从而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食盐专营制度可以确保食盐的质量安全。
根据该制度规定,食盐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严格的检测和质量控制程序,确保生产的食盐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
同时,专营制度还设置了食盐质量监测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食盐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对于产品质量差的情况进行处罚和整改,有效提高了食盐质量。
其次,食盐专营制度有助于稳定食盐市场供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盐价格波动大、有时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通过食盐专营制度,国家可以统筹安排、科学调控食盐生产和销售规模,合理分配,确保市场供应足够、均衡。
在供应紧张时,可以采取储备和调运措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食盐专营制度还能够提供税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保障。
专营制度通过控制食盐市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食盐价格的方式,增加食盐销售税收。
这些税收除用于食盐行业的发展,还可以投入到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中,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食盐专营制度也存在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专营制度限制了市场自由,可能造成资源不合理配置,使得食盐供应少、价格高。
另一方面,由于食盐需求是刚性需求,食盐专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从而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正。
总的来说,食盐专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食盐质量和市场供应的稳定,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保障。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市场供应能够真正符合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盐业行政执法讲座
二、盐业违法行为
(一)含义 广义的盐业违法行为包括执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违法行为。
狭义的盐业违法行为仅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盐 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以下讲授的内容涉及盐业违法行为均从狭义上理解】
(二)盐业违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中的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 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 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 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四)盐业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盐 业违法行为
(1)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行为
盐业管理制度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确立的制度: 1.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2条) 2.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第5条) 3.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7条) 4.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9条 ) 5.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第10条) 6.食盐零售进货制度(第14条) 7.食盐价格制度(第15条) 8.食盐准运证制度(第18条)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盐业》
【年(卷),期】1996(0)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发布《食盐专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总页数】5页(P631-6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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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专营办法助力盐改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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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委(盐业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1.受理;
2.初审;
3.报主管主任审定;
4.上报省局、国家发改委审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8
盐
业
管
理
处
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市场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的通知》组织实施盐政稽查。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盐企业。
1.受理;
2.初审;
3.报主管主任审定;
4.报省盐务局审批;
5.并依据《许可法》61条对制盐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黄金矿产开采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第二条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产品质量。
1.跟踪检查,建立档案;
2.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报主管主任审定;
4.及时处理。
食盐定点批发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
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Biblioteka 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 1、对那些违规食盐数量少、涉案金额小的案件, 建议修订相关法条,让此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处理。(目前食盐违法案件主要是质量不合规和违反专营管理规
3、完善食盐专营三大制度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 案》公布,通过“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 专业化监管体制”,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4、维持既有专营企业数量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 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 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 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
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 者自主确定等。 )
修改的重点
• 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
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 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 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 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内容
总则
食盐生 产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食盐销售 附则
食盐储备和 应急管理
我国发布新食盐专营办法
福建轻纺2018年2月第2期
食药总局将启动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 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据了解,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个食品 大类、137个食品品种、218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5.05 万批次。
其中,总局本级抽检2.85万批次,其中计划 性抽检2.05万批次,专项抽检0.8万批次。
总局本级的 抽检任务主要是对规模以上重点食品企业、市场份额 较大的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抽检。
抽检种类包括 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 用农产品等30大类。
抽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
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 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 主。
(吴妍)
我国发布新食盐专营办法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 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錄和供应錄,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日前,国务院制定了新的《食盐专营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根据《办法》,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 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
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 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食盐定点搬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 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吴妍)
4《
福建轻纺》。
论文“食盐专营的改革方向及盐政执法的改进”.doc
食盐专营的改革方向及盐政执法的改进【摘要】而时至今日,食盐专营专卖制度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改善我国居民碘缺乏状况、稳定食盐市场,实现让利于民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同时,食盐专营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加强和改进食盐专营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食盐专营改革可以说是势在必行,然而问题的重点在于,食盐作为关系着全国人民身体健康和身体素质的生活必需品,食盐专营应该朝着怎样的方向,以怎样的尺度来进行改革。
才能既保证其生产效率、经济利益不断提高,又保证不会因为食盐的市场化而使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影响全民的健康水平。
另一方面,就盐政执法方面而言,在食盐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过程中。
除盐政部门之外,可能会涉及多个部门,不同行政区。
因此,必须多部门联动,强化盐政联合执法。
【关键词】食盐专营;盐政执法;改革一关于加强和改进食盐专营工作的思考在中国,食盐专卖制度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
1996年5月,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的确立。
而时至今日,食盐专营专卖制度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改善我国居民碘缺乏状况、稳定食盐市场,实现让利于民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同时,食盐专营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加强和改进食盐专营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食盐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过程中。
除盐政部门之外,还涉及工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因此,必须多部门联动,强化盐政联合执法。
除了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跨区域联合执法同样重要。
此外,食盐的经营归根结底要在盐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走市场化道路。
而要走市场化道路,必须转变以往的经营管理模式,开拓市场新局面。
(一)必须坚持食盐专营工作坚持食盐专营这项原则不能变。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全文2017年最新食盐专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表述之探讨
作者: 武辉[1]
作者机构: [1]陕西省咸阳市盐务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盐业
页码: 37-38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9期
主题词: 食盐专营办法;工业用盐;盐业主管部门;食用盐
摘要: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实施以来,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有力地维护了食品安全。
但实际执法过程中,笔者认为《食盐专营办法》中的有些表述还需要探讨。
探讨一:相关《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的内容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 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准确区分食盐批发与零售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新《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规定“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可是什么行为构成食盐批发,如何识别食盐批发与零售,却没有规范性规定与解释,所以对食盐批发的认定成为困扰盐政执法的一大难题,为此本人依据盐改政策,结合盐政执法实践谈一点个人思考与体会,不妥之处请盐政同仁批评指正。
一、厘清食盐批发与零售首先必知道什么是商品批发与零售。
商品批发与零售是计划经济产物,是计划经济商品经营的两种模式、两个概念、两个流通环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计划经济商品流通体制中,产品及商品由国家定价,流通环节由国家确定,不同流通环节执行不同的价格由国家政策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擅自改变经营模式和流通环节,当时产品价格按流通环节有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其中批发价按省、市、县的行政级别分一级批发价,二级批发价,三级批发价。
商品不能越级购销。
流通渠道少,环节多,费用大,常有诸多困难或多有不便。
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商品交易方式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批发与零售的概念和边际已经逐渐模糊,且趋向于被淘汰,商品经营为“买卖”“购销”,区分批发零售不甚科学。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此确立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对食盐这种特殊商品的批发赋予新的强制性的含义,进行强制性规制,其目的为: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二、食盐批发: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从事食盐销售的行为或将食盐销售给其他食盐经营者的行为叫做批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