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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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4.22【实施日期】201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

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一、背景
政务公开是现代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与服务百姓的重要手段。

供销社的政务公开工作,涉及到履行公益性质、增加社会信任度、提高社会和谐度的方方面面,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目标
1.完善供销社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全面、真实、
及时、公正。

2.通过政务公开,提升社会信任度,增强社会影响力。

3.提高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效果,让百姓参与到日常
管理中来,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措施
1.制定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并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下设专门的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2.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

定期公开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
作用,建设相关可以公开获取的信息系统。

3.加强社会化监督机制,积极关注社会反馈与意见,沟通社情民意,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4.提高接待服务质量,将接待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公示接待工作的服务对象、时间、地点和结果,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5.开展政务公开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意识和素质。

四、预期效果
通过政务公开,能够提升供销社的社会信任度、增强社会影响力,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公民的行政需求,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的建设作出一份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冀政办字〔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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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布部门】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2015年)
第一条为了提高盐务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权限公示。

公示盐务管理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和执法证件号码等);盐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
行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各级供销社承担着全省流通领域盐政执法的职责。

盐政执法对落实盐业法规政策、维护法定盐业秩序、保证食盐安全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促进各级供销社盐政执法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治盐,按照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年初工作安排,驻省供销社纪检组、监察室拟对全省供销社系统近三年来的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1、盐政执法体系情况。

盐政执法与盐业经营机构是合署还是分设;人员配备情况;盐政执法的职能如何发挥。

2、打击私盐贩销,净化盐业市场情况。

打击私盐采取的行动和收到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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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食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冀政[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以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打造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

依托省供销合作社农资公司,积极推进系统同业资源整合,以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为主要内容,加快构建农资现代连锁经营体系。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资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储备和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经营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搞好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

河北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河北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供销社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根据冀政办〔2001〕3号《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三)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按照《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因省盐务局2012年纳入省供销社,商贸学校纳入财政较晚,以上部门职责没有包括其中。

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河北省供销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9年预算收入12804.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644.12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509.67万元,其他来源收入651.00万元。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正文:----------------------------------------------------------------------------------------------------------------------------------------------------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盐政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政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的内容包括:(一)执法类别公示。

按照《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执法权限公示。

公示盐政管理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和执法证件号码等);盐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三)执法依据公示。

公示盐政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执法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公示。

公示盐政管理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示。

按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五个档次,公示行政处罚标准及处罚依据;(六)执法监督公示。

公示盐政管理部门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和电话号码;(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示。

盐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加工、运销和储备等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工作。

省辖市(地区)、县(市)盐务管理局是同级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未设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由供销社所属的盐业部门行使盐业行政管理职责,盐政管理业务接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盐资源,扶持发展盐业生产,加强盐政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运销秩序,保持盐业市场的稳定。

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如实回答查询。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五条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和开发矿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向所在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制盐许可证》。

开采矿盐尚须按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具体开采范围,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涉盐案件联合督办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供销[2014]3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涉盐案件联合督办的意见(冀供销〔2014〕30号)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冀中公安局,定州、辛集市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沧州、唐山市盐务局,华北油田盐政处: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食盐专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检察、公安、盐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衔接紧密、各司其职、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长效协作机制,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根据有关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决定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地点设在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重大涉盐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具体意见如下:一、督办案件的范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对下列重大涉盐案件联合挂牌督办:(一)上级单位和部门交办的案件;(二)案情复杂、跨两市以上、涉案3人以上的案件;(三)涉案非法盐产品、假冒食盐商标及防伪碘盐标识数量较大,或将有毒有害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及用于食品加工的案件;(四)情节恶劣的妨害盐政执法公务案件;(五)“省打击涉盐违法办”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涉案非法盐产品或假冒食盐商标及碘盐标识数量较大的标准(一)非法经营(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行为之一,下同)食盐达50吨以上,或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达25吨的;(二)在缺碘地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或者食品加工中加入或准备加入无碘盐、工业用盐等非食盐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经营、使用的;(三)生产、销售一种假冒食盐注册商标、防伪碘盐标识,非法经营数量达4万件(枚)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额达6万元以上的;同时制、售两种或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量达2万件(枚)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额达4万元以上的。

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盐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盐业资源,保障盐业建设、生产、流通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业建设、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是本省盐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和盐政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法规;2、对全省盐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统一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盐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掌握、协调、平衡全省各类用盐的生产、分配和调拨;3、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配合下,搞好盐的市场管理,保证食盐供应。

第四条盐产区地(市)、县盐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和盐政管理;非盐产区盐的市场供应(包括食盐和非定点工业用盐),由供销社等部门归口经营管理。

第五条盐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制盐单位必须向省盐务主管部门申请制盐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取得制盐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擅自转产、停产;必须转产、停产的,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缴销制盐许可证,并办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制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盐务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场。

第七条全省盐业生产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凡新(扩)建盐场,均需向盐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年产量五万吨以下的,应先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地(市)盐务局批准,五万吨以上(含五万吨)由省盐务局计划部门审核批准。

廊坊供销合作联合社文件.doc

廊坊供销合作联合社文件.doc

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文件廊供销[2011]7号签发人:张学文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印发《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供销社:现将《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印发《规定》通知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共印20份)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准确、及时的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盐业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盐业管理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是供销合作联合社,负责办理有关盐业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办理盐业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程序规定,执法文书完备。

第五条办理盐业违法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或者代理人的;(四)与本案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盐业违法案件。

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发现查处的盐业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管辖。

第八条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盐业主管机构有权办理下级盐业主管机构管辖的盐业违法案件。

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决定将自已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盐业主管机构处理。

下级盐业主管机构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盐业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盐业主管机构管辖。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盐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正文:----------------------------------------------------------------------------------------------------------------------------------------------------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职权范围内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是指盐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处罚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盐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盐政执法人员在本单位以外执法场所执法,包括现场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接举报人举报现场查处盐业违法行为等有行政相对人在场的所有场合,必须采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视频记录。

河北省流通领域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河北省流通领域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河北省流通领域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法规类别】廉政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流通领域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制度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
第一条为建设廉洁高效、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盐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盐政执法形象,防止执法过程中不良言行和工作方法的发生,促进行业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和执法效率的不断提高,推动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流通领域各级盐政主管部门、机构和盐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各级盐政主管部门、机构应按照案件调查与处罚相分离的原则,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案件调查和处罚决定两个阶段的具体承办人员分别不低于2人;立案审批表、
处理呈批表等内部传递文书必须有案件调查人员的签字。

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必须有盐政主管部门、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第四条实行案件承办人责任监督制度。

案件调查人员应对案件事实清楚、全面负责;盐政主管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合法性负责。

发生执法过错或错案,按以上责任分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案件查处期间,案件承办人员及盐政主管部门、机构负责人不得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案件当事人会见。

特殊情况需要会见的,案件承办人员行动前须报盐政主管部门、机构负责人批准,盐政主管部门、机构负责人行动前须经领导班子全体同意。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4年)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盐业行政被处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实施盐业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根据
盐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盐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盐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在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根据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程度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六条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衡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干扰。

在对同一区域(市、县、区)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盐业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字[2016]7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

确保我省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

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

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

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一)确保全省食盐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但不得设立新的食盐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

(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二)确保全省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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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201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盐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盐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结合盐政执法实际,省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和落实盐政执法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盐政稽查总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盐政执法公开制度。

二、公开内容
(一)执法职责
负责全省流通领域食盐批发零售秩序的监督管理和供销社系统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执法权限及依据
省供销总社依法具有以下行盐政执法权:
1、行政处罚类(7)
(1)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食盐零售单位(户、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吨以下,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④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将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吨以下,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④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可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批发活动;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④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批发、销售非碘盐的处罚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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