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法规类别】轻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令2号

【发布部门】轻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1.06.06

【实施日期】199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1991年6月6日轻工业部令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

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盐政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大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街道,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为构建符合山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实际,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确保非高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目标,以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为保证,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健全食盐储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经营方式,形成监管到位、公平竞争、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增加食盐批发企业数量,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⒈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⒉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⒊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

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㈡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盐业改革方案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30 【生效日期】1999-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 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国家盐业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 的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资源 赋存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人非法侵占、破坏盐资源。 第九条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食盐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 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 的附产物。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盐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盐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初步核实 不予立案立案移送其他部门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检查取证,制作笔录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取证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书作出调查报告 当场送达,并出具罚没票据告知执行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听证权申请受理听证归档、备案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 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应诉当事人自动履行 结案 归档 涉县盐业行政强制流程图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案件受理,初步核实向负责人报批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当事人到场的 当场做笔 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调查取证 检查、勘验 询问 到有关部门取证 检验、复印有关资料 其他 做出处罚决定生效后 依法返还当事人财务 返还拍卖多余的价款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办理流程图 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到场时,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法没收 依法 销毁 依法解除 查封、扣押 依法拍卖 扣押财务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受理审查(一个工作日) 审查材料实地考察(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个工作日) 不 因 予 退 受 还 理 申 的 请 说 材 明 料 原 申 误 请 的, 材 当 料 场 不 告 全 知 或 补 有 正 错 不 由 予 , 许 退 可 回 , 材 告 料 知 。 理 许 公 可 室 , 加 再 盖 生 印 资 章 源 办 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

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浅谈我国盐业管理体制 内容提要 本文从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现代对盐业管理体制加以描述,涉及盐业管理、盐业体制、食盐专营等。从而论述我国现今的盐业管理体制,是关系着亿万人民健康的重大问题,真正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项长期任务。 由于现今极少数盐业管理部门出现违反盐业管理制度的举措,引发一些媒体对盐业管理体制本身的质疑,有的甚至认为应当全盘否定食盐管理体制,为此本文就盐业行政与执法的管理体制作一初探。 食盐专营,是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1994年,国务院决定实行食盐专营政策。1996年5月27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确立了食盐专营的法律地位。 我国食盐专营政策出台的背景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历朝历代都实行专卖制度,当然,历史上《盐铁论》及其专卖制度,是因为税收原因而为国家垄断,目的是增强封建王朝的经济实力。而我国今天的盐业管理体制的目的是全民食用合格碘盐,彻底消除碘缺乏病,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缺碘地区多、面积广,生活在缺碘地区的人口约有4亿多,占世界病区人

口的近一半。而且碘缺乏病已流行了数千年,消除碘缺乏病危害,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此我国政府做出了政治承诺,承诺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如果我们运用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来论证食盐专营,就很清楚:消除碘缺乏病,食用碘盐是根本措施;食盐专营是合格碘盐正常供应的制度保障,有了食盐专营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碘盐市场不被劣质盐、非碘盐、工业盐冲击,保证人们吃上合格的碘盐,因此,现行的盐业管理体制是消除碘缺乏病的制度保证。 目录 内容提要 (1) 导言 (5) 关键字 (5) 一、奴隶时期的盐业管理 (5) (一)虞舜时期的盐业管理 (6) (二)夏朝时期的盐业管理 (6) (三)周朝的盐业管理 (7) (四)三代时期的盐业 (8) 二、封建时期的盐业管理 (10) (一)春秋时期的盐业管理 (9) (二)战国时期的盐业管理 (13) (三)秦国时期的盐业管理 (13)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 * 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源管理 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 (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 (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收海报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相关 要求,工业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报批工作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收海报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提供海域使用权申报的具体操作和规范,列出收海报批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为今后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取得海域使用权提供切实的指导意义,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一号,2001,江泽 民。 3.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2006,国家海洋局。 3.4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2007,福建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3.5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2006,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3.6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2008,福建省人民政府。 4释义

4.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是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 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4.2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是按照海洋环境监测计划,在完成现场调查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评价等工作之后,全面、客观、公正、概括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并以简洁的文字、清晰的图表、明确的论点,根据环境和工程特点来编写的书面文件。 4.3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4.4 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4.5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6 管委会 海西宁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4.7 总公司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8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殳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5职责分工 5.1 公司领导 a)核准启动项目建设收海; b)批准与地方政府的各项收海协议及签署。

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方案

盐业体制改革最新方案 江苏公务员网:js.off. * 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养老金制度改革对 * 改革 * “xx 年,养老金方面的改革不少,但最大的动作就是养老金并轨,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 * 、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多少人? 截至今年11月底,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合计达8.37亿人,其中职工参保3.38亿人,城乡居民参保4.99亿人,待遇领取2.26亿人。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全民保险登记计划将覆盖多少人? 力争在xx年达到9亿人,到2020年达到10亿人左右,将覆盖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95%。 养老金能领多少钱?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10年调整,月人均水平由xx 年的647元提高到今年的2070元。xx年底,全国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82元,其中各级政府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76元。 退休年龄会调整吗? * 副总理马凯表示,要综合考虑人力资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 江苏公务员网:js.off. 企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一致吗? 此次改革的核心是“一个统一”,这就意味着,将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像企业人员一样,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这将是他们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不是由财政全额发放。 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房连泉认为,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应该会跟企业保持一致,不然就称不上并轨了。目前,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账户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前者由单位缴纳,为员工工资的20%;后者由员工个人缴纳,为员工工资的8%,加起来就是28%。如无意外,将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账户也会按照这个比例缴纳。 是否意味着公务员涨工资?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教授建议在结合各地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上,为各级公务员进一步制定更明确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2020修订)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五条开发盐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盐化工等综合利用项目,扩大出口创汇。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开发单位向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进行食用盐再加工(含加碘)的,应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所在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制盐企业需要停产、转产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盐场保护 第七条下列区域划定为海盐场保护区: (一)盐场防护堤临海面三百米以内区域; (二)盐场外的引潮、纳潮、排洪沟道两侧各十米以内区域; (三)盐场码头临海面外侧一百米以内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盐场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盐场的生产和运输。 第八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 (二)盐场防护堤、场内排洪沟、水库、闸门涵洞、坨地、盐仓、桥梁、码头、运盐路; (三)盐场的生产工具、设备、产品; (四)已纳入盐场的海水、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九条国有盐场盐田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盐田土地属乡(镇)、村集体所有。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盐田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条征收、征用盐田须征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征收、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盐田开发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扩建盐田和改造盐田;新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储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应当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第四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监测和碘缺乏地区划定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政府食盐补充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合理补碘、合理用盐等科学用盐的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盐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删去第十条第三款。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制盐企业申领准运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盐产品准运证申请表; (二)制盐许可证或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或者食盐批发许可证; (三)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产品调拨文件; (四)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盐产品调拨计划文件; (五)盐产品购销合同或者食盐批发企业订货单。 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准运证。 5.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制盐许可证或准运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缴其伪造的证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航道内不得设置定置性网簖。 三、《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四、《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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