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详解与盐政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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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重点
• 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
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 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 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 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 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注入食盐市场
工食品的案件较多发生在食品加工厂,这
《食盐生产》主要条款
条款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 条
内容
说明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 案。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 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 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 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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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背景
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国务院第696号令)
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盐业主管机构)
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盐业专营制度

盐业专营制度

盐业专营制度盐业专营制度是指国家对盐业进行专门的监管和管理,通过统一生产、流通和销售来保障人民生活的需求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这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制度,旨在有效控制盐的生产和流通,防止盐价的波动和市场的混乱。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调味品,也是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因此,盐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达到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稳定供应和价格适中的目的,国家通过盐业专营制度实现了对盐的全面控制。

盐业专营制度的核心是国家对盐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垄断管理。

国家设立了盐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盐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

盐业企业由国家授权经营,所有的盐都由国家统一生产、包装和标记,再由国家统一销售到各个市场和商家。

这种垄断管理可以确保盐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平衡盐的供需关系,防止盐价的波动和市场的混乱。

由于盐是大众消费品,人们对盐的需求是稳定和持续的,而且盐的生产和加工周期较长。

如果没有专营制度的调控,市场上供需关系不平衡可能导致盐价的剧烈波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稳定性。

通过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国家可以合理控制盐的供应量,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调控来避免市场的过热或低迷。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保障国家的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也是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料。

只有通过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国家才能确保盐的合理供应和价格适中,确保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防止盐泛滥和价格波动,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最后,盐业专营制度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的制度,但也需要注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在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下,国家可以确保盐的质量和供应,保持盐价的稳定和市场的秩序。

然而,也需要防止盐业垄断过于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发展。

只有平衡好盐业专营制度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盐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繁荣。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条第=条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左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泄,合理划左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査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而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非临海而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淸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淸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漁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取土、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编辑本段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疑检验和管理手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案例5号: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5号: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5号: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盐业,行政处罚•【案号】(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法院合并)•【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1.04.29裁判规则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正文指导案例5号: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鲁某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某某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某某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某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1.17•【文号】[2010]行他字第82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8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苏行他字第0012号《关于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答复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研讨会论文]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一、案由2006年5月,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大丰市盐场陈某(已被判刑)贩卖工业盐给群众食用案件时,发现盐都区青墩镇私盐贩子袁某,利用在盘湾镇境内的姘妇周某同陈某的合伙人刘某(亦已被判刑)有借贷关系,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曾先后四次从陈某的合伙人刘某处获取工业盐拾吨,贩卖给青墩镇及邻近青墩的我县盘湾镇境内群众食用,非法获利10050元。

因案情涉及我县盘湾镇居民,盐城市盐务管理局指派我局配合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查清此案相关事实,但当事人袁某社会关系复杂,有青墩和盘湾两处住所,正常在外地与他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案发后东躲西藏,办案人员不得不安排专人蹲点守候,半月后才将其归案。

案件查实后,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袁某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办案人员对此案处理展开了讨论,当讨论处罚幅度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当事人袁某虽然违反了盐业行政法规,贩卖私盐数量较大,但其经营利润较少,如果处罚偏重,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可能带来执行上的难度。

从办案经历来看:多年来,在农村地区,查处此类案件较多,对一些无家无业的私盐贩子,真正处罚起来都难以到位,正常是“轻者处罚300--500元,重者处罚2000--3000元”;从当事人的实际现状看:袁某无妻,虽然姘居周某,但无法定夫妻关系,实际此人属居无定所,恐难执行;从案情调查情况来看:主犯刘某从袁某姘妇周某处借贷在先,袁某取盐在后,处被动地位,属被逼取盐抵债,应当考虑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适当处罚,便于执行到位。

另一种观念认为,盐业行政法规已出台十年,全市每年查处此类盐业违法案件数量在200件以上,近年来违法者贩卖私盐的方法更隐蔽,以假乱真的手段更狡猾,坑害群众更带有欺骗性。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2022版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综合过关规范限时检测含解析新人教版

2022版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综合过关规范限时检测含解析新人教版

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综合过关规范限时检测时间:50分钟满分:60分1.(15分)(2020·河南濮阳二模)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唐初,并无食盐专卖制度。

安禄山起兵后,国用和军需告急。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始创食盐专卖法,开启了唐朝食盐专卖的先河。

食盐专卖的方法是:“在产盐区,设立盐院官吏,实行官买官卖;招集愿意从事盐业的人,并免除他们的一切徭役;盐户只能把盐卖给盐院,不得出售给私人,否则按盗卖罪进行处罚。

”天宝、至德年间,食盐的市场价是每斗十钱,“及(第五)琦为诸州盐铁使,尽榷(专卖)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摘编自俞钢《论唐中叶第五琦的经济措施及影响》(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第五琦实行食盐专卖法的背景。

(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第五琦实行食盐专卖法的主要影响。

(9分)[答案] (1)背景:食盐专卖政策未施行;安史之乱,社会动荡;唐政府财政出现严重困难。

(2)影响: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加重了广大百姓的经济负担(或国家变相地对百姓进行了经济掠夺);为平定叛乱奠定基础。

[解析] (1)背景:根据“唐初,并无食盐专卖制度”得出食盐专卖政策未施行;根据“安禄山起兵后,国用和军需告急”得出安史之乱,社会动荡,唐政府财政出现严重困难。

(2)影响:根据“天宝、至德年间,食盐的市场价是每斗十钱”“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得出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重了广大百姓的经济负担;根据“盐户只能把盐卖给盐院,不得出售给私人”得出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根据“安禄山起兵后,国用和军需告急”得出为平定叛乱奠定基础。

2.(15分)(2020·河北张家口市二模)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在唐王朝,开拓西域、稳定西域、治理西域被置于国家大战略的首要目标。

在唐初,面对多个敌对势力,唐代制定了由内而外、由近及远、先退后进、先北后西、重点向西的策略,成功应对了各种安全挑战,化解了各种安全威胁。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盐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的,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全省范围内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鼓励发展盐业生产,根据市场需要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第一轻工业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山东省盐务局负责办理。

市地盐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盐务局的市地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市地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各市地、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盐业行政管理业务,应接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盐政执法工作应执行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政执法人员履行盐政执法职责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并持有省盐务局核发的《中国盐政检查证》。

第七条公安、工商、税务、交通、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盐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盐业行政管理、盐政执法和盐业科技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三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三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7月14日颁布的,共20章175条的法律文件,下面为您总结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共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盐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生产、经营、销售以及盐业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盐业的科学发展、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第四条中央政府负责盐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盐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盐业生产、经营、销售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遵守盐业管理制度,推动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盐企登记和许可证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登记和审批,取得盐业生产许可证和盐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盐业相关活动。

第九条盐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机构为盐业主管部门,盐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盐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为盐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盐业监督管理机构,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盐业生产许可证和盐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盐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盐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伪劣、假冒、仿制等行为。

第十四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盐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盐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储存保管、销售追溯等制度,对进货的盐品进行质量把关。

第十六条经营用盐品、调味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

浅析预防和化解盐业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浅析预防和化解盐业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象还比较普遍 。这 一方 面说 明我们的 法制宣传不够 到位 , 群众对行 政复议 这种法律救 济制度还很不 了解 ; 另一 方面则 是因为对于我 们盐行业 来说 ,
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 。” 浙江 及《
省盐 业管理 条例 》 第五 条 的规 定“ 省 盐务 管理 局是 省 人民 政府 盐业 主管 机构 , 负责本省 的盐业管理工 作 。市 ( )县 ( 、 ) 地 、 市 区 盐业 主管 机构 负 责 本行政 区域 内的盐业管理 工作 。” 从 而确 定 当地 人民 政府 和上 一级 盐业
些 问题 和解 决行 政争 议机 制 尚不健
全的相关 矛盾 也 日益 凸现 , 致近年 导 来相关行政争 议数 量不断增多 。
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行政和解决行政争 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 可见 , 国盐业管 我 理 的法律制度 体系 已基本形成 ,在这

盐 业行 政管 理 部 门及其 行政 执
办法》 。属于国务 院有关部 门制定 的
四十一 条的规 定 : 当事人 对依 照本 “ 条例作 出的行政处 罚决 定不服 的 , 可 以依法 申请 复议 , 提起诉讼 。” 见 , 可 解决 盐 业行 政争 议 的法定 渠道 有两
盐政 执法工作 实践谈几点粗浅体会 。


嵌 堵 熬 船 盼 藏 理 舒 强 簿 佬
浙 盐 集 团
定 :对 县 级以上 地方 各级 人 民政 府 “ 工作 部 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 的 , 由 申请人选择 , 以向该部 门的本 级人 可 民政府 申请行 政复议 , 也可 以向上一
2、 - 糍省箍 营镪 甓行 政每议 薹 尊癌的 离题 腽曩 潞分衍 近几年来 , 我省 盐业部 门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 , 努力预防和 化解 行政争 议 , 面推 进依 法行 政 , 得 了显著 全 取 的成效 。各级领导干部和盐政执法人 员依 法行 政意识进一 步增强 , 依法行 政 的能力和水平进一 步提高 , 行政争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

从裁判角度分析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一)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苏州盐务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3)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该案实质上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参照适用规章的问题。

其裁判要点包括三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第5号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受到学界不少关注。

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中首次出现了对规章的“不予适用”,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开启了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规章参照适用的新阶段”1。

更有学者认为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

2但是依据最高院的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有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

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但是法院无权撤销、改变甚至是宣布规章无效,只能在个案裁判中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即:直接依据合法的上位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对于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

31侯孟君:《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及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鲁潍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12日其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被告苏州市盐务局认为原告涉嫌违法犯罪,遂于2007年11月1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9年1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最髙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86号批复(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批复》)的意见,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对徐先良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盐业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没收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363元)。

罚决定》)【被告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

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正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修正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修正发布)第二十三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和生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和销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晋盐管字[2012]6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盐管字〔2012〕65号)各盐务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食盐准运证的印制和签发下放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省局制定了《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2012年12月13日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严格国家食盐调运计划,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保障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食盐准运证的申领、核发、开具、使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制作食品所用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

第四条食盐准运证包括跨省调拨和省内运输。

食盐准运证的申领、办理不得收费。

第五条食盐准运证由山西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和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卖、转让以及印制和发放食盐准运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盐产品调拨计划实行备案制。

并对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本辖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月度调拨计划及食盐运输计划,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计划向盐业生产经营企业核发食盐准运证。

盐管理规定(3篇)

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三)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盐业管理责任制,保障盐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盐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盐的生产与加工第七条盐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二)有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盐的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二)有相应的加工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加工;(二)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五)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十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加工档案,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三章盐的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盐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二)有相应的储存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二条盐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二)有相应的运输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盐政科个人工作总结

盐政科个人工作总结

一、前言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在盐政科工作已近一年。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与指导下,认真学习盐业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1. 熟悉盐业政策法规,提高业务水平我深知盐业政策法规对于盐政科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我积极学习《盐业法》、《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我对盐业政策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贯彻落实盐业政策,确保盐业市场稳定在盐政科工作期间,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盐业政策,积极参与盐业市场监管,确保盐业市场稳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盐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盐业经营行为。

我积极参与对盐业市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盐业经营行为,维护了盐业市场秩序。

(2)做好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我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3)加强盐业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盐业法规的认识。

我积极参与盐业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盐业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3. 积极参与部门工作,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在盐政科工作期间,我注重与同事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参与部门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

在会议中,我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为部门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

(2)与同事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我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3)积极参与部门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在部门活动中,我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部门建设贡献力量。

三、工作体会1. 严谨的工作态度是做好盐政科工作的前提。

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2.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是适应盐政科工作的关键。

我深知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3. 团队协作精神是盐政科工作的保障。

第二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第二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结合行政主体理论,分析此案中的盐务局是否具备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案情介绍: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认定: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违反《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在不具有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

根据《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丰祥公司作出了扣押工业盐共计300吨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

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务局的扣押行为。

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扣押措施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一审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盐务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职权。

结合其他理由,作出了维持上海市盐务局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判决。

丰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盐务局就其具有扣押违法经营工业盐的职权,向法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第4条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1年)第7条第1款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03•【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1.10.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0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保护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

市(地)、县(市、区)盐务管理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盐务管理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盐业公司负责全省盐产品的购、销管理和多品种盐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制定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全省盐业生产、运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协调产销关系;(四)负责盐场技改、基建、扩建和废弃转产(以下简称废转)的审核、申报或审批;(五)负责组织盐业科学研究、科技情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科技管理工作;(六)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国家储备盐、平衡储备盐的储存、动用(借用)和资金管理;(七)负责盐业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八)归口管理盐化工生产和盐场多种经营;(九)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盐业市场管理,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省以下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应当设立盐业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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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法规中对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 发企法定代表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规定 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条款。
盐政执法实务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76号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63号 《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1996年5月3日福建省 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 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 业务
说明
国家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不变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 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 革方案》及部委211号《通知》明 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确批发企业的的销售范围及流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 方式 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阻止或者限制
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8日最高 检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 过。“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 任。”)
查处关键
若有发现假冒伪劣食盐、有毒有害盐流入 市场,要及时报告,支队向市监管局报告后, 组织人员专案查处。
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 者自主确定等。 )
修改的重点
• 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
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 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背景 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国务院第696号令) 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 盐业主管机构)
制定
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国务院第197号令,确立了食盐 在我国实行专营制度。)
修改的重点
• 1、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 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
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 2、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
• (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 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 3、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跨省经营) • 4、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
2、保障合格食盐需要
保障食盐符合质量要求并向全民普供碘 盐,特殊需要供应未加碘食盐,有必要实行食 盐定点生产。
3、完善食盐专营三大制度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 案》公布,通过“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 专业化监管体制”,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4、维持既有专营企业数量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 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 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 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
违法行为
5、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 盐销售(违反第19条第1款,
按《办法》第27条处罚)
查处关键
这种情况多见为大包装流入市场,同时注意液 体盐(含天然卤水)、外包装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6、经营无可追溯码的食盐 (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
追溯管理办法》第16条,根据 《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处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 健全盐产品流通全过程的记录, 第十五 条 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 有利于食盐安全监管 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 进一步明确食盐零售环节进货 企业购进食盐 渠道要求
《食盐销售》主要条款讲解
•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盐。 •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 液制作的盐; •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盐。
4、食盐批发企业未向食盐 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 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 票据
(违反《发改办经体(2017) 604号》,
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是否与增值税发票内容基 本一致,是否涵盖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 量、价格、食盐批发企业公章等?(分公司能否用 自已的名义开具销售发票?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工食品的案件较多发生在食品加工厂,这
第五条
《食盐生产》主要条款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说明
国家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 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 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按照国务院的《盐业体制改革 方案》(国发[2016]25号)规定不 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 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第十 条
一是制定食盐定点企业、制盐 企业的盐产品产销记录制度 二是食盐必须按照规定在外包 装上作出标识,即指按《食品安全 法》第67条及相应GB7718、 GB28050等标签标准等规定标识, 并承接部委488号《通知》规定, 对非食用盐明显区别标识。(《食盐
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碘
《食盐销售》主要条款
说明
国家食盐专营制度不变。按 照关于食盐专营制度保持不 变的总体要求,修订盐改方 案进而修订《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食盐准运制度,强化 食盐生产、销售及储备管理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 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 增加了食药监部门食盐 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质量安全监管内容(涉及到我省 盐政执法主体和内容的界定。) 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 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注入食盐市场 落实盐改方案,增强 了非食用盐监管,严防工业 盐等流入食盐市场(非食用盐加
《监督管理》主要条款
条款 内容 说明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 第三十一条 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 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 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 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 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内容

总则
食盐生 产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食盐销售 附则
食盐储备和 应急管理
《总则》主要条款
条款 内容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 食品所用的盐。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 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违法行为
3、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违反《办法》第16条,按 《办法》第28条没收违法购进 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 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查处关键
进货发票是否是增值税票,或其它符合规定的 销售票据,这些票据是否是有食盐批发资质企业开 据?
《食盐专营办法》详解 与盐政执法实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盐务局 2018-06
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原则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
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产大于销管住食盐
盐总体上产大于销,产能过剩供给过剩, 而消费弹性极小的食盐受工业盐等冲击威胁, 需要管控食盐批发。
食盐属于11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必须实行一品 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违法行为
7、“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①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 上的; ②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 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
盐政执法实务
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常见情况及处置
违法行为 查处关键
1、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有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省外盐企在我省建分公司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 的以分公司名义签购销合同,并开具销售票据的是否 《办法》第12条,按《办法》属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 第26条,可处5万元以下的 对无证批发食盐的在案件办理中要注意收集:食盐 罚款或货值金额5倍以上10 销售数量价格、批量销售记录、销售票据等。同时要 倍以下的罚款) 追查下家,调查取证其销售行为、销售价格? 2、备案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 销售(违反《食盐专营办 有否备案?有否自建分公司?有否自备合格的运输 工具?有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并保持相关 凭证?有否将所有盐产品销售至零售终端?雇佣人员 法》第14条,按《办法》第 有否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26条,可处按5000 以上5万 省级公司、定点厂是否未备案、电商网络跨境跨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区域销售、市级公司是否跨区域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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