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百零三条.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
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
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受托方名称)。
鉴于甲方拟与乙方就(合同内容)事项达成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就(合同内容)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列明甲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列明乙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止。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其他事项。
(列明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七、合同解释。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以上是根据您的要求所撰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还请您核对并提出修改意见。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三百零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零三条-法条原文: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的行李安全运送并妥善保管的义务,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说明承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旅客的行李可以分为自带行李和托运行李两种。
因为自带行李属免费携带,所以旅客承担主要的看管义务,而托运行李在旅客缴纳一定的费用履行一定手续后交由承运人保管,因此承运人应该承担主要的管理义务。
所以,尽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行李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即除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以外,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
同时,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均应当负责赔偿。
旅客托运行李实际上是基于旅客运送合同而附带订立的另一个货物运输合同。
因此,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是适宜的。
学界通说认为,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同货物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条件相同,同时,旅客无举证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俞里江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零四条-法条原文: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1.《合同法》概述2.《合同法》全文解释的主要内容3.《合同法》全文解释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我国一部关于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该法自1999 年起实施,历经多次修改,现已成为我国民商事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
二、《合同法》全文解释的主要内容《合同法》全文解释是对《合同法》条文的详细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形式、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
2.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包括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4.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解除权人解除等情形。
5.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等内容。
三、《合同法》全文解释的重要性和影响《合同法》全文解释对于我国民商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当事人权益:全文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文解释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文解释为各类合同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详细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总之,《合同法》全文解释对于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补偿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的过程。
2.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3.合同的订立与生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
2.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效力自然消灭的行为。
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补偿1.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合同的补偿是指违约方按照约定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
3.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补偿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和补偿数额。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2.当事人应当优先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3.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法条释义3
第九章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一、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因此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迫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
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明确指出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物及权利。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原创版】
目录
1.《合同法》概述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法》的法律效力
5.《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
正文
《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
其中,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的履行则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则是对违反合同一方的处罚。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我国所有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提供、投资合作等。
同时,《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贸易
合同,为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非常高,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所有在我国境内的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旨在更好地适
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我国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合同法解释三.doc
合同法解释三-;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告;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二.劳动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合同行为的法律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的内容,合法、公平地进行。
合同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背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
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同的诚实原则是指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合同的信用原则是指各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合法、公正的交易规则。
第三条当事人要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标准,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其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除外。
法律未规定效力的合同,应当根据各方实际意思确定。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的人身因素影响,不得以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人身因素作为削弱其效力的理由。
第六条经济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禁止以合同化方式进行的行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犯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符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未明确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实现的、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内容
嘿,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你知道吗,这一条可重要啦!就比如说吧,老张委托小李运一批货物,结果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货物受损了。
哎呀,这时候可不就有得说了嘛!第三百零三条说的就是在这种类似的情况下,到底该怎么承担责任的事儿。
如果是因为受托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那受托人得负责啊,这没话说吧?就好像你答应朋友帮他照看宠物,结果不小心给弄丢了,你不得承担责任嘛!但如果有些情况不是受托人的过错呢,那又该咋办?这就需要好好琢磨啦!
反正啊,这条法律规定在生活中可有大作用呢!它保障了各方的权益呀!结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真的很关键!干啥事都得依规依法,这样大家都放心!。
合同法法条释义 MKM百零三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 MKM百零三条
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提存效力的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清偿。
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视为已交付给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移转到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但如果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帐户。
根据本条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费用主要包括办理提存时的有关费用,如债务人运输提存标的物的运输费、提存公正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以及在提存期间的保管费,处理提存物的费用等提存部分为合理保管、处理提存物所发生的费用。
债权人或者其他提存受领人如继承人、监护人在未支付提存费用的,提存部门有权留置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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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提存效力的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清偿。
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视为已交付给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移转到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但如果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帐户。
根据本条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费用主要包括办理提存时的有关费用,如债务人运输提存标的物的运输费、提存公正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以及在提存期间的保管费,处理提存物的费用等提存部分为合理保管、处理提存物所发生的费用。
债权人或者其他提存受领人如继承人、监护人在未支付提存费用的,提存部门有权留置提存物。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