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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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1994]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0.11

【实施日期】199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4]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拟订的《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试点,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所突破;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要继续搞好,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

点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有关的配套办法,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试点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企业改革新路子,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政府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250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积极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制度的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出资者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约束机制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真正实行政资分离、政企分开,使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把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实现企业真正进入市场。

(四)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各种关系,推进技术进步,实现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试点主要在大中城市进行,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以工商企业为主,兼顾各类企业,从多方面总结经验,指导全省的企业改革。

(六)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制度创新与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从广东实际出发,从解决企业现实问题入手,鼓励和支持企业勇于创新,大胆探索。

二、试点的内容

(一)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1.核实企业占有的资本金,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明晰产权,转换机制。试点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查财产,评估资产,界定产权,核实企业占用的资本金总量,明确投资者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其他出资者均按投资关系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本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但对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有权依法决定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终止清算等的重大变动。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对投资者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2.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按照对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以及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

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资局)是代表该级政府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行政职能部门,专司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如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具体行使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立,可通过政府授权给资产经营公

司、集团公司,也可通过政府机构改革组建新的投资主体。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关系是资产授权委托经营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代表政府授权给资产经营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运营国有资产,由其依法行使国有资本出资者的职责、享有出资者的权益。资产经营机构受托经营国有资产,通过资产纽带与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推动企业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权交易,推进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和资产的优化重组。要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拍卖、改制、破产等方式,加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企业结构。要抓紧制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办法,使产权交易依法有序地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转让给国有企业,也可以转让给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个人,还可以转让给外商;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整体转让。

产权转让要注意几条原则:一是依法有偿转让;二是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合理评估;三是价格一般要通过市场或招标形式来确定;四是属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经认定应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必须做到由国家控股;五是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款,从严控制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购买者则要承担不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六是转让要按规定经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即出资者)批准,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应经《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规定的监管单位批准;七是在产权变动时要注意保护国家银行的债权,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偿还债务和安置富余的职工,不准随意用于弥补财政经常性开支的不足。

(二)积极推行公司制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财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公司制企业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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