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
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有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3、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4、厨房面积≥8平方米,其中烹饪场所面积≥5平方米,布局合理。
厨房墙裙浅色瓷砖1.5米以上,地面平整,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5、内外环境整洁、有序,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有效,垃圾桶加盖。
6、有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及有效的消毒设施和保洁柜;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7、应设满足需要的水池,并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无毒无害的材质。
清洗食品、食品用工用具的水池宜分开,清洗其他工用具的水池必须分开,其位置不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过程。
8、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加工、储存、供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9、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10、盛放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分开。
11、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2、不采购、加工及供应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
13、建立进货台帐制度,以猪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14、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2019〕26号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局对《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2日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履行诚信准则,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保障维护宾客和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浙江省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饭店包括在浙江省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等服务项目,冠以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名称的饭店(以下统称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饭店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宾客权益,并要求宾客尊重饭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合理使用饭店设施,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饭店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保责任;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创建绿色饭店。
第七条禁止利用不正当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对宾客或客户进行价格欺诈。
第八条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九条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
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大型餐饮
≥1:2.5
生食间≥10㎡
粗பைடு நூலகம்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特大型餐饮
≥1:3.0
生食间≥20㎡
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单位 食堂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处理区面积﹥20㎡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原则上≥300㎡;清洗消毒区≥食品处理区面积10%。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餐饮服务
经营类别、供餐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经营场所面积之比(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占食品处理区面积%(推荐)
专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隔断的场所
小微餐饮
≥1:2.0
食品处理区面积≥6㎡
/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5㎡
/
小型餐饮
≥1:2.0
≥50%
,≥5㎡,
生食间≥5㎡
烹饪
1、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利用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的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浙江省小餐饮中式餐示范户标准规范
干品原材料存放架(柜);塑料密封食品存放盒若干;更衣柜(衣帽架)。
7、水池材质使用不锈钢或者陶瓷。
8、粗加工、厨房、洗碗处配垃圾桶各1只;
9、配备每个员工工作衣帽两套。
10、各功能间/区按其使用功能标示;用于存放食品原料、容器及用具等的柜(架)及保洁柜、更衣柜、水池等均应按其功能分别标示。
2、加工场所内所有台面务必使用不锈钢或者白色瓷砖覆面,设清洗水池2只,低位清洁水池1只。清洗水池间安装白色台面,配置与规模相习惯的不锈钢食品原料存放架;配置容器、用具存放架。
3、使用燃油/气炉灶,灶台上方安装排油烟吸风罩;
4、配备餐具消毒柜380升以上(全天所有餐饮具用量一次消毒所需的容积);餐具数量配备:核定座位数的3倍;配备使用不锈钢(或者铝合金、白色瓷砖)材料制作的密封餐具保洁柜(容积为能存放所有餐具);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具的周转箱。
4、切配烹饪间:
灶台等所有台面务必使用不锈钢或者白色瓷砖覆面,切配台(或者打荷台)务必使用不锈钢材质(乡镇餐饮暂无条件的可用白色瓷砖覆面);使用燃油/气炉灶,灶台上方安装排油烟吸风罩;配备与规模相习惯的不锈钢菜架、冷藏及冷冻冰箱(满足生熟分开的需要)、容器及炊具存放架(柜);设炉台水池1只、清洗水池1只(如粗加工及洗碗均在切配烹饪间,可不清洗水池)。
5、饭菜加工好至供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从业人员穿戴白色工作衣帽;食品加工过程保持个人卫生。
资料管理
与定点供应商签订采购供货合同;索取定点供应商合法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每日在索证登记本上记录猪肉的购买数量及摊位。
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等售货凭证。
3、不得店外设摊,煤气炉、煤饼炉不得暴露在门口或者餐厅。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浙江省餐饮业“五常法”管理(doc 51页)
浙江省餐饮业“五常法”管理(doc 51页)浙江省餐饮业“五常法”管理技术指导手册(大中型餐饮企业试行)浙江省餐饮行业五常法管理推广工作小组编目录一、五常法概述1 “五常法”含义2 “五常法”实施意义3 “五常法”实际效用二、五常法实施1 实施步骤2 具体做法与要求三、五常法组织与职责1 管理组织2 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四、员工五常操作指导培训内容1 什么是“五常法”2 “五常法”的特定意义3 重点岗位“五常法”要点4 上班、下班应履行的五常5 五常守则附录:A、五常法管理制度(参考)B、五常法管理标识图例C、五常法管理实施评估表(试行)一五常法概述“五常法” 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的简称,是当今餐饮企业广为推崇的先进的自身卫生管理模式,也是强化餐饮经营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员工自律,消除餐饮卫生安全隐患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常法”的要义是“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
运用“五常法”管理能对餐饮业的安全、卫生、品质、效率、形象等进行科学有效地提升,是生产高品质产品、提供高品质服务、杜绝减少浪费、提高企业效率、树立企业形象的最佳途径。
1 “五常法”含义“五常法”是用来创造和维护良好工作环境的一种有效技术,包括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
它源自五个以“S”为首的日本字,故又称为5S。
1.1 1S—常组织定义:判断必需与非必需的物品并将必需物品的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将非必需的物品清理掉。
目的:把“空间”腾出来活用并防止误用。
1.2 2S—常整顿定义:要用的物品依规定定位、定量、明确标示地摆放整齐。
目的:整齐、有标示,不用浪费时间寻找物品,30秒找到要找的物品。
1.3 3S—常清洁定义:清除工作场所各区域的脏乱,保持环境、物品、仪器、设备处于清洁状态,防止污染的发生。
目的:环境整洁、明亮、保证取出的物品能正常使用。
1.4 4S--常规范定义:连续地、反复不断地坚持前面3S活动。
杭州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
杭州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包厢餐饮行业的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杭州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包厢餐饮企业,包括餐厅、酒吧、夜总会等。
第三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杭州市包厢餐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管理,对包厢餐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证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第七条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包厢餐饮企业应当积极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包厢餐饮企业管理第八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包厢、餐厅和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整洁。
第十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废弃食品和垃圾的处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用餐制度,保证员工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三章包厢餐饮服务第十四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规范,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包厢餐饮经营第十九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包厢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杭州饭店餐饮管理规章制度
杭州饭店餐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店餐饮业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杭州酒店餐饮业务的管理以顾客满意度为宗旨,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为原则,全面加强餐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酒店餐饮业务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餐饮人员管理第八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第九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员工的考勤制度,保证员工按时上班,做到岗位责任明确,工作态度端正。
第十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评价和奖惩制度,及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和评定,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十一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做好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餐饮服务管理第十三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餐饮服务流程,规范各项服务细节,做到服务周到、细致。
第十四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加强对顾客的接待工作,做好顾客的引导和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十五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餐饮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服务的要求和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酒店餐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和意见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杭州餐饮店规章制度
杭州餐饮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店的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杭州XX餐饮店所有员工,具体包括店长、服务员、厨师等各个岗位。
第三条所有员工在进入杭州XX餐饮店工作前,必须认真学习本章程,严格遵守。
第四条杭州XX餐饮店在制定和修订章程时,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合理合法。
第五条杭州XX餐饮店在管理中应遵循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杭州XX餐饮店的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店长:负责整个店面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销售目标制定、利润控制等。
第八条服务员:负责接待顾客、点菜、上菜等工作,要有礼貌,热情周到,保持店面整洁。
第九条厨师:负责厨房的食材采购、菜品研发、菜品制作等工作,要严格遵守卫生标准。
第十条后勤人员:负责店内环境、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店内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一条所有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佩戴工牌,保持个人形象。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在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请假或早退,迟到早退应当受到惩罚。
第十三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服从上级的指挥,不得擅自违反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团队合作精神,互相帮助,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尊重顾客,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服务,不得出现不礼貌的行为。
第十六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店内卫生,严格遵守厨房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杭州XX餐饮店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设立奖励机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金或晋升机会。
第十八条杭州XX餐饮店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设立惩罚措施,对严重违纪的员工进行批评、警告或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员工的奖惩措施,杭州XX餐饮店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定,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本章程还包括员工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具体以公司规定为准。
宁波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
宁波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包厢餐饮行业经营秩序,提高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具备法人资格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食品安全档案,包括企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四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厨房设施、食材采购、食品加工、包间卫生等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
第五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卫生操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六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七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配备齐全的食品安全监测设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设置急救箱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
第九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禁止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吸烟,严禁在食品加工场所内私自带餐,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十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规范包间消防设施,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加强食品留样管理,食品留样照片应由经营者和卫生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配备专职卫生管理员,定期对包间进行卫生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擅自调高食品价格,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五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第十七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包厢餐饮经营者,将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履行诚信准则,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保障维护宾客和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浙江省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饭店包括在浙江省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等服务项目,冠以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名称的饭店(以下统称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饭店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宾客权益,并要求宾客尊重饭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合理使用饭店设施,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饭店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保责任;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创建绿色饭店。
第七条禁止利用不正当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对宾客或客户进行价格欺诈。
第八条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九条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
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原则上≥300㎡;清洗消毒区≥食品处理区面积10%。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30生食间20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单位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2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5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餐饮服务
经营类别、供餐人数
1、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利用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的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5㎡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市食品监管部门制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400㎡1:2.5,400~800㎡1:4,800~1500㎡1:6;大于1500㎡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间≥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特大型餐饮
≥1:3.0
生食间≥20㎡
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浙江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
浙江包厢餐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地区包厢餐饮行业的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浙江地区所有从事包厢餐饮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照,遵守经营场所规划管理规定。
第六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消防法规,加强火灾风险防控,确保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商品质量检验法规,确保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环保意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积极推行绿色经营。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计划,包括菜品推广、促销活动等。
第十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
第十二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投诉,改进服务。
第十三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整洁。
第十四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八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杜绝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第十九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清洁卫生设施,保障消费者的用餐环境。
第二十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积极响应消费者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消费者隐私。
第二十二条包厢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浙江省品质饭店要求
附件3:浙江省品质饭店要求(一)综合品质1、饭店制订品质管理前景和目标;2、饭店建立品质管理体系,并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法;3、饭店有品质管理口号,并且为员工知晓;4、饭店总经理参与品质管理标准和策略的制定和实施;5、饭店及时总结品质管理方面的措施和经验,并且与同行共享;6、饭店有宾客满意度测评系统,并且运行正常;7、饭店有员工满意度测评系统,并且运行正常;8、饭店内部开展TQM(全面品质管理)等品质管理活动;9、饭店有提高员工品质意识的相关培训且纪录完整;10、饭店有良好的市场声誉;11、饭店经营业绩良好,主要经营指标居当地同类酒店领先地位;12、饭店积极参与当地旅游部门开展的品质提升活动;(二)饭店环境品质1、饭店能够根据自身条件,优化周边环境,并保持良好的社区关系;2、饭店周边的道路交通设施良好,具备较好的可进入性;3、饭店的交通工具配备能够满足目标市场宾客的需求;4、饭店的停车设施完备、车辆停放服务到位;5、饭店有良好的内外部绿色植物配置;6、饭店区域划分合理,方便宾客在饭店内的活动;7、饭店室内外公共区域整洁,清洁卫生制度、措施到位;8、饭店的指向系统明晰,标牌设计特色明显、制作工艺精良;9、饭店内部新风系统运行良好,各区域空气清新;10、饭店无影响宾客的噪音污染(包括外界噪音、空调和管道噪音等);11、饭店重视灯光环境氛围的营造;12、饭店在建设、改造中考虑了环境因素和预防污染等措施;13、饭店注重室内空气质量,店内空气质量符合有关规范与标准;14、饭店建立了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节能降耗效果明显;15、饭店后台管理有序,环境优良;(三)饭店设施和用品品质1、饭店服务设施配置能满足目标市场的需求;2、饭店采用现代高科技和信息化设施,优化服务提供;3、饭店内部交通设施(如电梯)设计合理,使用效率高;4、饭店有为残障人士提供服务的设施;5、饭店设施设备保养制度完善,运行状态良好;6、饭店各区域灯光和照明设计完善,具有视觉舒适度;7、饭店服务用品用具配备专业化,方便对客服务;8、供客人使用的用品安全、便利、符合星级档次;9、客房用具、用品(如床具、棉织品等)舒适度良好;10、采用饭店专用的电话机;11、电视频道丰富、收看效果良好;12、客房网络接口方便使用,能够即插即用,网络速度快;13、客房开关、插座等的设计方便客人使用;14、卫生间洗涮设施和用品(如沐浴液、洗发液)质地优良;15、卫生间沐浴设施完好,热水出水快,水温稳定,排水顺畅;16、早餐厅(咖啡厅)用具完备、专业、有档次,方便客人使用;17、中西餐厅用品用具与饭店档次相匹配;18、前厅服务用品(电脑、电话、门厅设施等)完备且有效;19、饭店主通道晴雨天有不同的服务设计;20、饭店员工后勤服务设施齐全,保养和运行状态良好;(四)饭店服务品质1、饭店服务人员仪表仪容、精神状态良好,具有饭店职业特征;2、服务人员熟知饭店信息,能熟练应对宾客询问;3、服务人员服务语言优雅到位,有适合服务对象的外语服务;4、饭店电话服务(总机、服务中心等)亲切、准确、有效率;5、饭店对客服务提供效率高,服务响应有时间规定和要求;6、有常住宾客的偏好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7、饭店预订、入住和结账服务快捷有效,信用卡使用便利;8、客房有送餐、熨衣、擦鞋等服务提供,且效率高,质量好;9、饭店有夜床服务,且具有个性化特色;10、饭店叫醒服务准确无误,且有特色服务设计;11、客房有细节服务、特色服务和个性化服务设计;12、饭店早餐食物和饮料品种丰富,原料讲究,并保证提供;13、饭店餐厅菜单设计精良,菜式符合餐厅特色;14、餐厅点菜效率高,菜食品质优良;15、健身、游泳等娱乐场所服务到位,有特色;16、饭店各区域有气味管理、设计和处理措施;(五)饭店管理品质1、饭店有严密的消防管理系统,走火逃生设计完善有效;2、饭店有宾客安全管理系统,且运行正常有效;3、饭店有客房钥匙管理规则,且严格执行;4、饭店各部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运行规范和操作程序;5、饭店有品质检查和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6、有宾客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系统;7、有宾客投诉处理系统,对宾客投诉的接受、反馈、记录完备有效;8、饭店管理人员精神状态良好;9、饭店有管理人员巡查制度,且记录完整,处理及时;10、饭店有设备设施巡查、维护、维修的制度和操作规范,且执行效果良好;11、饭店建有独立网站,信息准确,更新维护及时,运行正常;12、饭店有高效率的会议制度,管理信息沟通顺畅、有效;13、饭店有完备的员工培训制度和实施记录;14、饭店有员工意见和建议的接受、处理和反馈系统,且运行正常;15、饭店建立管理资料库,方便管理人员借阅;16、饭店有原料采购品质控制系统且有效运行;17、饭店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六)饭店文化氛围和文化品位1、饭店能够有效挖掘和宣传当地和本饭店历史与文化内涵;2、饭店导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并有效宣传;3、饭店有完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设计、配置到位;4、饭店各区域色彩协调,给客人以视觉舒适感;5、饭店有明显的文化设计和文化特色定位;6、饭店艺术品配置有助于提升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7、饭店客房配备符合宾客需求的读物;8、饭店经常性举办或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9、饭店有店刊(店报)并定期、有效编发;10、饭店不配置迷信用品,不进行迷信活动。
浙江省餐饮业五常(5C)管理实施评估标准
附件3浙江省餐饮业五常(5C)管理实施评估标准
被检查单位:结论:总分:100,实得分:
地址:电话:
现场检查陪同人: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1,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和许可经营范围的,许可证伪造,涂改,出错
2,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占10%以上
3,擅自改变加工场所功能布局
4,未进行原料采购索证登记
5,水源不充足,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没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饭防护设施。
6,加工过程中使用腐败变质及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
7,出售感官异常或腐败变质食物
8,一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
9,一年内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浙江乐清市南虹广场餐饮业态管理规范
1.证照及人员管理
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1.证照及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 2、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与餐食及食材直接接触者,应佩戴口罩。
2.设施设备管理
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 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5.消防安全
天燃气泄漏处理办法 1、迅速关掉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2、切勿开、关任何电器或电掣及现场使用电话; 3、熄灭一切火种;
4、打开门窗通风;
5、迅速疏散、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6、到户外打抢修电话,通知管道管道燃气公司派人处理; 7、如事态严重应离开现场,拨打“119”火警电话报;
8、查漏办法:关闭燃气具开关,打开入户总阀,用肥皂水在易漏部位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 严禁使用明火查漏。
垃圾清运时间分为两个时间段: 1.餐饮垃圾必须做到干湿分离
1.垃圾清运需于闭店后进行
3.特殊节日在下午14:00-16:00可以清理一次 4.遇特殊节假日(如情人节),商户提前申请,餐饮商户可以在 19:00-20:00清运一 次
6.日常规范
推车的选择
6.日常规范
垃圾桶的选择
6.日常规范
促销信息展示牌选择
5.消防安全
天然气泄漏报警器,是一种在 天然气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而 发出报警的安防装置,天然气 成分主要是甲烷(CH4),同时
还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
和其他少量气体,天然气本身无 色无味,密度比空气小,发生泄 露会向上跑,当空气中天然气 泄露浓度达到5%~15%时,遇到 明火就会爆炸;燃气报警器相 当于自动灭火器那类,可安装 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 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 故,从而保障营业安全
餐饮业行业规范
餐饮业行业规范餐饮业规范餐饮企业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消毒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等。
这些规章制度将有助于确保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诚信、高质量的消费服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这样的服务承诺将有助于提高餐饮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加强行业监督与自律。
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和自律作用,建立餐饮行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定奖惩措施,完善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监督和自律,推进餐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这样的道德规范将有助于规范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和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
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清洁卫生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各项服务符合行业标准。
这样的行业标准将有助于提高餐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
餐饮企业应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培育品牌和信誉。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店容店貌规范,接待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倡民主管理和文明经商,争创名牌企业和信誉企业。
这样的服务规范将有助于提高餐饮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
餐饮企业应做好节能减排,增强环保意识,保持店堂环境卫生、干净和整洁,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妥善处理,实施垃圾分类,争创绿色饭店。
这样的垃圾分类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餐饮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格公平和物有所值。
对供应的产品品种和服务项目要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强化“顾客至上”和“以信兴业”的经营思想,杜绝价格欺诈、谋求暴力或低价的竞销行为。
这样的价格规范将有助于提高餐饮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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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履行诚信准则,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保障维护宾客和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浙江省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饭店包括在浙江省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等服务项目,冠以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名称的饭店(以下统称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饭店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
第五条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宾客权益,并要求宾客尊重饭店工作人员的劳动,合理使用饭店设施,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饭店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保责任;节约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创建绿色饭店。
第七条禁止利用不正当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对宾客或客户进行价格欺诈。
第八条饭店要建立服务规范,如清洁卫生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九条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
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饭店在办理宾客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宾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饭店可在宾客入住时收取相应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拒绝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或其他宾客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严重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十四条饭店应当制定商品或服务的合理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
饭店如给予宾客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六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宾客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完整的一“间/夜”为当日14时至次日12时。
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加收一天房费。
早晨6时以前入住的可收取前一夜房费,但饭店须明确告知宾客。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宾客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十八条住店宾客在饭店的餐厅、酒吧、娱乐等场所签名消费时,饭店可要求宾客出示有效签单卡。
第四章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九条饭店必须为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饭店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符合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条为了保护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等安全设施和指示,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逃生指南。
第二十一条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宾客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
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宾客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宾客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饭店应当保护宾客的隐私权。
饭店员工未经宾客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宾客下榻的房间,饭店日常清扫或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火警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饭店应当确保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对复杂的设施设备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宾客。
因饭店设施的质量不合格而给宾客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饭店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饭店应提醒宾客合理使用饭店提供的设施、设备。
宾客不按使用说明或不听从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宾客人身、财产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饭店及其他宾客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饭店可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宾客人身安全,饭店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宾客禁止以下行为:(一)、在床上等容易着火的场所吸烟;(二)、在客房及走廊等场所使用燃具、炉具及3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三)、其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饭店应当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或区域提供明显的告示,要求宾客在住店期间,采取以下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一)、外出时确认房门已上锁;(二)、就寝时使用房门内锁及安全链;(三)、有人来访应确认后再开门,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饭店联系;(四)、尽量避免与来访者在客房内会面;(五)、洗澡时将浴帘放入浴缸内;(六)、不要开着门躺在床上休息。
第五章保管宾客贵重物品第二十七条饭店应当在前厅设置配有双锁的宾客贵重物品保险箱。
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
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二十八条饭店应当对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作出书面规定,并在宾客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二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宾客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宾客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宾客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饭店应当提示宾客,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宾客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
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在客房内灭失、损毁的贵重物品,如果饭店存在明显过错的,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如无事先约定,宾客结帐退房离开饭店未提走寄存的贵重物品,饭店可以将宾客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提存。
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宾客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三十二条宾客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保管宾客一般物品第三十三条饭店保管宾客寄存在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宾客行李寄存牌。
第三十四条宾客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宾客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宾客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贵重物品的,需向饭店声明,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
宾客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饭店存在明显过错的,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宾客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毁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宾客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餐饮第三十五条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卫生防疫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饭店采购的原料、食品、酒水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索取产品合格证明,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料、食品和酒水。
重大活动与大型宴会须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第三十七条饭店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三十八条饭店可以谢绝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饭店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等,由于质量原因,使宾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未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给予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为该食品、菜肴、酒水价款的一倍。
第四十条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给宾客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洗衣服务第四十一条宾客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宾客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
宾客如有特殊要求应当事先在洗衣单上注明。
宾客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服务员将衣物送洗前,应当检查衣物有无破损,若有破损应当交宾客确认,再交洗衣房洗涤。
对洗涤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毁损,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宾客将衣物内的物品取出。
对洗涤后宾客衣物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停车场管理第四十三条饭店应当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保护宾客车辆的安全。
饭店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或泊位停车服务,并与宾客达成约定。
(一)饭店收取停车保管费,并向宾客签发停车凭证。
饭店凭证取车,取车人未能交付凭证的,饭店有滞留车辆、阻止其取车的权利,直至验明车主身份。
饭店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保管期间车辆的灭失或毁损由饭店负责赔偿;(二)饭店收取泊位租赁费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时,应向宾客明确告知仅提供停放服务。
饭店对车辆的灭失和毁损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有条件的饭店均应建立停车证(卡)管理制度,停车发证,凭证取车;(三)饭店应当推广为停车场宾客车辆购买保险。
第四十四条饭店应当提示宾客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
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其他第四十五条饭店有义务提醒宾客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下榻该房间的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宾客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
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饭店有义务提示宾客爱护饭店的财物。
由于宾客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宾客原因维修受损设施设备的费用,因此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宾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饮酒过量的宾客,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宾客在店内醉酒。
宾客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宾客结帐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宾客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宾客,或替宾客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宾客承担。
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遗弃物品处理。
第五十条饭店与宾客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饭店业协会请求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