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清单
海南项目备案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
(2)申请人填写文昌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表(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窗口领取)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咨询电话
63282370
投诉电话
63281119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第57号令)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第216号令)
申报条件
1、根据有关规定,市(县)发展和改革局可在属地内对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核准,内资企业涉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2、外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不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
2、《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琼府[2005]196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第216号令)
申报条件
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2、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9)如有必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核准申
(10)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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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63281119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号),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点状用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点状用地的内涵和实施范围(一)内涵。
本意见所称的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4.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范围。
点状用地的实施范围包括:1.乡村基础设施(含交通、水利等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3.农产品加工、展销、存储等项目用地;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旅游新业态用地;5.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范围内服务于南繁育种的生产设施用地;6.旅游公路驿站、交通场站用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点状项目用地。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稿)为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省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保障措施(一)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由发改(工信)部门发改、工信(工业、信息化、高技术产业项目)牵头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开展并联辅导、并联审查、并联审批,审批结果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二)推行受理容缺审批制度。
受理审批事项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载明的内容。
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的项目(含原件核对),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先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待补齐所缺材料后出具正式文件。
对距审批规定时限仅剩一个工作日申请人仍未补齐所需材料的,作中止或退件处理。
(三)设定限时办结时限。
设置各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各审批部门非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送达发改(工信)部门窗口,实时传送至其它审批部门。
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四)建立超时默认制度。
审批部门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
在超过规定时限第二个工作日,由该审批部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送达其它相关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超时审批部门承担。
(五)建立协调督办机制。
建立推动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和专项督办制度,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协调立项阶段审批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审批。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琼自然资函〔2021〕1439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行政审批局,相关具有审批职能的园区(新区、开发区),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第一批电子证照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工改办函〔2021〕6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应用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电子证照自2021年7月15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并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审批机关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照。
审批机关颁发的电子证照带有审批机关电子签章,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开展工作,办理后续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除涉密项目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
二、电子证照的签发和获取(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电子证照。
用地单位通过海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向当地相应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机关经工建系统受理开展审批,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电子签章,在线生成完成电子证照签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琼府〔2015〕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琼府〔2015〕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土地一级开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按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理确定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集中连片、面积达60公顷以上的土地进行统一征收(收回)、统一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后依法进行土地供应的行为,包括对政府储备土地、园区土地、农垦系统利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土地一级开发。
(二)坚持土地一级开发政府主导原则。
土地一级开发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由政府组织对一级开发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和统一供应;坚持市场运作,通过公开的市场运作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项目出让的方式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加强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引导和管控(一)科学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相关规划。
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多规合一”,促进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
市县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禁止由企业主导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琼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3日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从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的全生命周期流程出发,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优化项目前期服务(一)绘制“产业地图”,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
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结合产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情况,绘制形成“产业地图”,明确区域发展方向、产业类型、产业布局、主产业链以及上中下游产业链目录等内容。
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在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统一组织完成重点产业园区或其他具备条件成片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形成评估结果和清单,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省政府对区域评估另有规定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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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规划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做优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效率,推进有效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现行已经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除5个省级审批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和其他省级部门要求外,其他规划成果数据由市县审核入库。
对已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但未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准入要求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将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并附图承诺进行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
对未批复详细规划成果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村庄规划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承诺报批的土地用途与最终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一致进行用地报批,在土地供应前,应依法完成详细规划审批。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相关已纳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项目,按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用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准入范围,并出具审核意见。
在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由用地单位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琼府[2013]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琼府〔2013〕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六届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担负起争创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战略使命,是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度假天堂和幸福家园海南梦的重大举措。
编制实施《规划》,对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科技的绿色产业,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对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合理、普惠标准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海南建设成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先行区;对推进海南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功能分区、统筹建设,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对呵护海南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永远保持无可替代的比较优势;对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市县、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规划》明确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市县级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并认真实施。
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8日——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琼府〔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海南规划12个大型风力发电场今年开工5个
日志上一篇:高考以后我们才懂下一篇:脑筋急转弯|返回日志列表海南规划12个大型风力发电场今年开工5个分享复制地址转播到微博赞赞九月来信__carnation 2010年12月24日21:14 阅读(9) 评论(1) 分类:个人日记权限: 公开字体:中▼小中大更多▼设置置顶权限设置推荐日志转为私密日志删除编辑2007年3月9日从海南省发改厅召开的海南省风电场规划专家评审会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海南将加大对本省风力能源的开发,预计在2008年末建成四座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风力发电场。
此次评审会汇聚了来自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中南勘测研究院、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新能源研究所及省内风电方面的专家,针对《海南省风电场规划报告》进行了专业性评审。
根据海南经济发展水平、电力系统发展规划成果,本次规划提出到2010年底,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5万-20万千瓦左右;根据风电场的前期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设条件,逐步进行其它风电场的开发建设。
到2020年底总装机容量争取达到25万千瓦。
据省发改厅副厅长袁秀梅介绍,海南省煤炭资源缺乏,但有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风能、太阳能等绿色可再生能源资源。
因此在未来的能源和电力发展中,在进一步吸纳和开发水电资源,适时发展火电的同时,大力发展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是海南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3月9日从海南省风电场规划专家评审会上获悉,入选此次风电场规划的场址有13处,分布在海南省东部、西北和西部沿海。
据悉,评审专家根据海南风能资源评价成果,并通过实地查勘,初步确定13处建设条件较好的区域作为候选风电场。
其中4处风电场位于海南东部沿海,9处风电场位于西部、西北部沿海。
东方风力发电场目前,海南省已有一个东方风力发电场,位于东方八所镇鱼鳞洲,目前由海南国信能源公司经营管理。
该风电场地区年平均风速为6米/秒,年有效风速利用小时数超过6000小时,风力资源较为丰富。
东方风力发电场1994年筹建,一期工程1996年3月建成,二期工程1997年4月并网发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1990.05.11•【字号】琼建规[1990]96号•【施行日期】199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规[1990]96号)各市、县建委(城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们结合我省特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制订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在按法定程序上报省政府、省人代审议的同时,先行印发在全省试行。
请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试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随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一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海南特区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市城市、县镇和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场、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以及境内外投资者等。
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本省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市、县建委(城建局或规划局)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沙美村村庄规划
• 博鳌镇位于琼海市的南部,北临北山村,西邻北岸村,南邻龙滚镇,东邻东海村。
• 沙美行政村隶属琼海市博鳌镇,位于博鳌镇南部,距博鳌镇镇区及博鳌互通约8公里,距博鳌动车站约7公里,区位交通优势明显。
规划范围以沙美村行政边界为依据划定村域规划范围,沙美行政村辖区4.62平方公里,含沙美一村、沙美二村、沙美三村、沙美四村、沙五村、沙美六村、沙美七村、沙美八村、沙美九村、沙美十村10个自然村。
村域规划范围村庄规划范围(多规)沙美八村沙美一村、沙美二村、沙美三村、沙美四村、沙五村、沙美六村、沙美七村、沙美九村、沙美十村。
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沙美村村庄规划Hainansheng Qionghaishi Boaozhen Shameicun cunzhuang guihua村域现状用地(1)产业与经济:沙美行政村全村现状主要为水稻、槟榔、椰子等经济作物种植和少量水产养殖。
2018年村民人均纯收入165000元,在博鳌镇,处于中上等水平。
(数据来源:现状调查)(2)人口与户数:截至2018年底沙美村委会共有296户,1074人。
(数据来源:现状调查)(3)用地与布局村庄内主要为园地、农田、村庄住宅用地,其中村庄建设用地约32.66公顷。
各类用地指标如下:普通村/基础型468人89户重点村/提升型555人132户重点村/提升型458人90户重点村/提升型458人89户重点村/提升型725人172户重点村/提升型385人90户3 村域用地现状沙美村现状用地平衡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比例(公顷)V村庄建设用地22.36100.00%其中V1村民住宅用地19.6087.66%其中V11住宅用地19.1385.55%V12混合式住宅用地0.47 2.10%V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0.42 1.88%其中V21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42 1.88%V3村庄产业用地0.21 0.94%V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2.13 9.53%其中V41村庄道路用地 2.06 9.21%V42村庄交通设施用地0.07 0.31%H2公路用地7.23 --H3区域公共设施 2.45 --H4特殊用地0.04 --E 非建设用地429.70 --其中E1水域105.75 --E2农林用地127.92 --二级保护林地36.80 --基本农田159.23 --合计461.78 --4 村域设施现状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沙美村村庄规划Hainansheng Qionghaishi Boaozhen Shameicun cunzhuang guihua⏹现状道路交通分析沙美村村域交通路网基本完善,村村通乡道和县道在村域中部接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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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申报企业
资质标准申报材料补正材料
1
《海南省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申请表》
一式二份,填写完整
综合资料卷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
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
行贷款投资项目)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
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3
相应的现状地形图(含用
地区位图)
相应的现状地形图(含
用地区位图)一式二份,并
加盖属地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公章。
4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
目须附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项目须附经环保部门批准
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1份)
5
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必
须附选址论证报告(由项目业
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
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
必须附选址论证报告(由项
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
单位编制)
6
位于交通要道、大型交叉
口附近等吸引大量交通的项
目须附交通影响分析
位于交通要道、大型交
叉口附近等吸引大量交通
的项目须附交通影响分析7
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艺
流程和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
意见
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
艺流程和消防、环保等有关
部门意见
8 经办人证明材料
经办人单位介绍信、身
份证
9 材料装订
逐页加盖公章、制作目录、页码、胶装、原件核对
10 其他需要补正的材料
企业经办人:窗口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