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部的司法控制 因素 , 监督权是 不力 的, 告 状难” “ 的
问题依然没有得 到妥善解决。第 三, 民检察 院对 人 被害人反映的公安机关不 立案 的案件 , 常未能 即时 要求其说 明理 由, 或者未及时发 出《 立案通 知 书》 。 最后 , 由于刑诉法第 8 条规定得较粗疏。如检察 院 7
处理决定前未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时有发
1非法取证仍有存在。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未 .
按法定程序进行 , 存在采用刑讯、 引诱、 欺骗、 威胁等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的情形。
生, 往往造成被害人对处理结果 的不满 意 , 到处 申 诉,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2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及时, + 未尽告知之义务。
处上访 、 上告 , 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个 问题而设 立的。应该说 , 这一立法初衷是好的 , 但略微思考 ,
就会 发 现法律 规定 的疏 漏 之 处 。首 先 , 论 是 申请 无
复议还是 向检察院提 出意见, 都依附于公诉权而 存在 , 这就违背 了基本 的“ 自然正 义” 原则 , 能否起
10 0
湖南工程学 院学报
20 06矩
于立法的疏忽 , 导致实践中人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定得过于原则 , 且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 的意见也
不立案的监督缺乏刚性, 致使监督形同虚设。
( 侦查阶段存在 的问题 二)
只是作为审查案件的方法 , 而非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前的必经程序 , 因而实践中, 检察人员在案件做出
执法上存在 的缺 陷
( ) 案上 司法 救 济 的误 区 一 立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终 极人 文关 怀 。 ( ) 害人没 有上 诉权 三 被
“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一 项 重 尊 是 要 原则 , 牵涉公 民宪法 性权 利 较多 的刑事 诉讼 领 在 域, 更应 当特 别 强 调 人 权 保 障 。刑 事 被 害人 ( 下 以
安 机关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不予 追究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简称“ 被害人” 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人 ) 权保 障的重要内容。 但是 ,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已成为“ 被遗忘的人” 其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 , 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语境下 , 当务 之 急应完 善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制 度 ,以抚 慰 被 害
系, 这是 司法 透 明度 不 高 的表 现 , 也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公 正性 。因为 , 毕竟 被 害人 才 是 犯 罪行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 不是别 人 。在庭 审 过程 中 , 而 检察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更 多 地考 虑 国家 以及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 较
少关 注甚 至 忽略 了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察 机关 和 被 害 检
【 法学研究】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保 障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许 志
(. 1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4 ;. 10 9 2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摘
浅析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的缺陷与完善作者:袁清彪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所谓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是指对于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享有请求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刑事抗诉请求权,但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刑事抗诉请求权也不必然启动二审程序,最终是否抗诉还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再加上抗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对象,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从各国立法来看,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刑事程序从以前的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重心逐步转向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两者兼顾,力求平衡。
[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赋予被害人抗诉请求权,为其提供了一种权利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一制度在法律设置的层面上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局限,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第一,被害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刑事抗诉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并不能及时知道判决的结果。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通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经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被害人出庭,并向其送达判决书,且在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只明示被告人不服本判决有权在10日内提出上诉的权利,对被害人的提请抗诉权只字未提。
因此,除非被害人主动到司法机关查询,否则并不能知道判决结果。
即使能查询到判决结果,往往也已经过了抗诉期限,不能启动二审程序,导致出现长期申诉、上访和缠讼等问题。
第二,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利。
浅析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浅析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摘要]文章浅析我国法律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不足、解决的办法来论述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权利;物质救助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与民商事案件的受害人相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使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对等的不利地位。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刑法和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性规定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制约和限制了被害人依法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其特殊的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当该被害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去,依法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才能够成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的被害人已经死亡,虽然法律上仍然称其为被害人,但因其已经无法参加刑事诉讼,也就不可能成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个别的刑事被害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参加刑事诉讼,如自愿放弃等,也就不能成为成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一定的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重新鉴定的权利。
5.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权力。
6.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权。
7.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8.申请抗诉的权利。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一)检察阶段1.在审查批捕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基本没有规定,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被害人可能都一无所知。
这显然使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不利于被害人维权。
对于侦监部门审查批捕案件时,不能只注意犯罪嫌疑人而忽略被害人,对于不批捕案件,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慎重考虑被害人的要求和利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刑事 被害人 是受犯 罪行 为直 接侵 害 的人 , 是 刑 事诉讼 法 的启 动 因素之 一 。 随着 国际性 人 权 保 障运 动 的 广 泛 开 展 , 强对 被 害 人 的 权 利 保 加 障, 并在 被害人 与 被 告 人之 间加 以合理 、 当 的 适
平衡 , 为各 国刑 事诉讼 法 的普 遍 发展趋 势 。我 成
法权 威 , 促进 社会 和谐稳 定 , 具有 重要意 义 。
一
式实质 上是 明显 不 对 等 的 。被告 人 享 有 的 是独
、
我 国刑事诉讼 中被 害人
权 利 保 护 的现 状
立的上诉权 , 而被害人则 只享有 申请抗诉 的权 利 。在权利行使的对象上,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 只能对 判决不 服一种 情形请 求检 察 院抗诉 ; 对 裁定 不服 的, 无抗 诉 权 , 无 直接 上 诉 权 。但 既 又
两个 法律 条 文规 定 的 均 是一 审 后 对 被告 人 和被害人 的一 种权利救 济方式 , 是两 种救 济方 但
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利益均衡” 原则 的前提
下 , 以刑 事被 害 人 适 当 的保 护 , 在被 害人 与 予 并 被告 人之 间加 以 合理 、 当 的平衡 , 于彰 显 司 适 对
李 克 艳 袁 爱 华 ,
(. 1 曲靖 师范学院 政 法学院, 云南 曲靖 摘 65 1 ;. 50 12 云南师范大学 商 学院 , 南 昆明 60 0 ) 云 5 16
要: 由于各种 因素的存在 , 我国现行 法律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存在诸 多瑕 疵 , 这使 被害人
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 护, 也使得被 害人 当事人 的诉讼地位虚化。 因此, 应赋 予刑事被 害入 与被告人对等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权利缺失附完善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权利的缺失及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怀。
相比之下,被害人权利保障却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
近二十年来,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地位,被赋予了很大的诉讼权利。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司法就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陷也日益彰显,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加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实际情况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被害人的权利尚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因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其弊端已逐渐暴露。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亦称被害者、受害者,其词源为拉丁文中的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现代各大语系中的被害人一词(英文victim,德文vikim,法文victim),在词形和语义上基本保留了它的原貌。
现代诉讼法学、犯罪学、被害人学中所研究的被害人,都是它的第二个语义。
被害人最基本的含义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后来,被害人一词的含义不断演化,逐渐引申为因各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或组织等。
《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
”《简明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侵犯的人。
”《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①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②。
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内的综合体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并无刑事被害人的定义。
专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刑事被害人概念进行了阐释,杨正万博士在《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一书中共列举了三十余种定义。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的缺陷及完善一、前言被害人问题研究在国外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
早在1734年至1828年间,皮塔尔和费尔巴哈就积极倡导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
但作为一门学科——被害人学的建立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
在本世纪20年代末,德国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的《论被害者的人格》一文,引起学者们对被害人问题的注视和研讨。
一些国际性被害人研究团体、国际被害人学会随着对被害人研究的不断深入也宣告成立。
1973年,以色列的德帕金在耶路撒冷组织召开了“首届国际被害人学术研讨会”,大会讨论了对犯罪和被害人态度问题。
在1994年8月召开的第八届主题为“家庭暴力”国际被害人学学术讨论会上,中国首次派出代表参加会议。
我国刑事被害人学的研究始于80年代中期,尽管起步很晚,但由于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与国外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
由于理论研究滞后,立法及我国实际情况的限制,法律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规定还存在着缺憾,与全社会对犯罪人人权的日益关注和改善相比,刑事被害人仍是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刑事被害人的失落正期待着社会的冷静的深思。
今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刑事被害人人权的保护应是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中的应有之义。
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角度对刑事被害人问题作一研究探讨。
在进入正题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及其合法财产和权益,有许多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
可见,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自然人、单位在内的具体的被害人,还应当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国家、社会、信仰在内的抽象的被害人。
浅谈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缺失及完善
笔 者认 为, 刑事诉 讼法仍然 存在 以下几个 方面 的缺陷亟待 立
( ) 害人 的上诉 权 一 被
刑事 被害 人是指直接 或 间接 受到 犯罪行 为侵害 的 自然人 、 法人和 法上 的完 善 :
个人 、 社会 团体 、 企业 单位 , 以及 国家在 内的综 合体 。笔者认 为 , 弊端 三 、 事被 害人在 刑事 诉讼 中权利 的缺 失及 完善 刑
刑 事被 害人 是指 由于犯 罪行 为而 使其 合法 权益遭 受 到损害 的个
人 、 位及其 他组 织 刑事 被害人 又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 , 义 的 单 广
被告 人与被 害人 , 是犯 罪行 为中相 对 的双方 , 本 同样 作 为刑
的刑 事被 害人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解释 将刑 事被 害人分 为公 诉案 事诉讼 当事人 , 被害人 应享有与 被告人 同等 或对等 的权利 , 而, 然 件 的被害 人 , 自诉 案件 的 自诉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的原 告人 以及反 现行刑 事诉讼 法 中双方 的某些 诉讼权 利不 对等 , 突出的就 是上 最 诉成 立部 分 的反诉人 。 文试 图研 究的 , 指 公诉案件 中 自然人 诉权 问题 。 本 仅
家学者 们从不 同角度 对刑 事被害 人概念进 行 了阐释 , 害人 学学 民事诉 讼原 告人 属 于完 整意义上 的 当事人 , 有当事 人的一切 诉 被 享 者认 为 , 害人是 指 因他人 的犯罪 行 为而受 到伤害 、 失或 困苦 讼权利 。 对 于公诉 案件 中被害 人的诉 讼权 利 , 被 损 而 由于立法 上 的不 的个 人 和实体 。 犯罪 学 学者认 为 , 害人 是受到 犯罪行 为侵 害的 完善及 我 国实 际情况 的限制 , 存在 着诉 权不完 整 、 条虚置 等 被 则 法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及完善
[ bt c] h uhasrso t at g t o e it df e s h at cnen aebe aie c v r nl A s atT o g i fign hs f h ci ei da e r cre hv enc r i i at eCi a r e e li r t v m n i t p yo d lf n i d mi
P o e u e L w y tm ,p o e t n t h i mo erg t e d t e p r e t n t elgsa i rc r a sse d r tc i t er r h n e o b ef e i h ilt n.A y t h t ss i b ef rC i ee o o i s c d e o s e t a u t l o h n s s m i a
确将被 害人定位为 当事人 并赋 予其一 系列诉讼权 利 , 仍 但
存 在 众 多权 利 保 障 的缺 失 需要 立 法加 以 完善 。我 们 必 须 架 构 一 种 既 符合 我 国本 土 国情 又 具 备 先 进 理 论 支持 的 制 度 , 具体 来说 应 当 完善 被 害 人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制 度 , 完善 其 在
以彰 显 法 律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而狭义被 害人 , 仅指 公诉 案 件 中的刑 事 被 害 人 , 也
是本文 将要展 开 论 述 的对 象 。在有 被 害 人 的案 件 中 , 事诉讼 自始至终是 围绕 着追诉 犯 罪和保护 被 刑 害人合 法权 益进 行的 , 正如某 些学 者所说 :被 害人 “ 与犯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关 系 是 对 立 被 的 , 方 的诉 讼权 利保 障构成 了刑 事诉讼 中人权 保 双
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作者:田鹏来源:《速读·下旬》2015年第10期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在诉讼权利上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直接给被害人带来了诸多利益上的不平等,现略作简析,希望引起司法界的重视。
一、被害人缺乏上诉权在公诉案件当中,被害人因为没有上诉权,所以不管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是否公正合法,被害人都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全部利益,而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被害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却很少得以实现,而上诉权也是属于被害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之一,但是在公诉案件中很多时候都是检察机关用来维护社会及国家权益的,而检察机关在很多时候往往会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上诉权也是如此。
如果被害人的上诉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自然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所以,完善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权利必不可少的。
我认为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是当前最应该关注的问题,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不能永远作为弱势的一方,被害人应当享有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司法的不公正,要大胆的指出来,这也是诉讼权的一种体现。
所以说,没有上诉权的诉讼权是不完整的。
二、被害人缺乏充分知情权公诉案件一般情节比较严重,受害人身体或者财产受伤害情况更严重,所以被害人应该了解公诉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事宜。
同时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
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被害人应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各个阶段。
立案的时候,如果刑事犯罪未立案应该将原因告知被害人,而且对于报案、举报或者自首的案件,不管最终是否能立案,司法机关应该将案件处理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让被害人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在侦查的时候如果强制拘留或者逮捕了嫌疑人,嫌疑人家属有有权知道,被害人也有权知道,如果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批捕嫌疑人应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行使复议权,对于撤销案件的决定也应该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满意可以继续申述或者起诉,如果法院受理就应从侦查部门调取案件材料。
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失
第 2 卷第 3 3 期 20 年 6 06 月
晋
中
学
院
学
报
V0. 3 No. 12 3
J u n l o Jn h n Unv ri o r a f iz o g ies y t
J n. 2 0 u 06
我 国刑 事立法 中有关被告 人诉讼权 利的缺 失
些方面放弃 了辩护权” …。一旦遇到对 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很可能会无法的刑事诉讼实践 中选择沉默的人并不多 , 在英国选择沉默者仅 占被询问者 总数的 4 5 . %, 在美国约 占4 7 在 日本也只占 77 _ 。沉默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 .%, .%l 3 J 也可 以“ 实现保 障人 权和惩罚犯罪的统一” _ l 。不得不承认的是 , 2 J 它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 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必然会增大办案难度, 降低办案效率 。被告人陈述是所有证据 中最具直接效力的
国际公约》但在实践中却没有设立沉默权制度 , , 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 的。沉默权制度具有相 当的诉讼价
值 , 国立法中应当予以确认 。 我
首先 ,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 明战胜司法专横 , 诉 讼走 向民主的标志。 J ” 它已被写入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 以及《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 等有关人
我 国 19 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 确立 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主体 地位 , 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 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历史 背景 、 文化传统 、 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 因, 国 我
立法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 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 , 尚没有完全实现我 国政府所签署的国际公 约中的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 害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刑 讯逼供 、 损 超期羁押 、 暗箱操作、 行政干预的不 良现象极大地动摇 了法律的公正性 , 产生了各种腐败的黑洞。对个人权利救济不 利 , 司法的不公 正, 导致 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大缺陷。 依法治国的前提必须有完善 明确的法律规定 , 根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几种严重问题 , 笔者认 为应 当首先从立法上明确保 障被告人所享有的以下三方面诉讼权利 : 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 的权利 , 迅速审判的权 利 以及及时有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我国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中的不足及其原因
一
、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权 利
刑 事 被 告 人 的权 利 指 被 告 人 在 其 被 告 人 身 份 存 续 期 间 享 有 的 各 种 自愿 支 配 的排 他 权 利 。 二 、 国 对 被 告 人 权 利保 护 中 的不 足 我
求 在 审 判 中被 告 人 对 于 审 判 人 员 的提 问 必 须 如 实 回答 。这 一 “ 如 实 回答 ” 义 务 , 就 了“ 的 造 口供 ” 视 为 “ 据 之 王 ” 观 念 , 而 不 被 证 的 因 承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 三 是 被 告 人 陈 诉 是 所 有 证 据 中 最 具 直 接 效 力 一 种 , 定 案 起 对
我 国对 刑 事 被 告 人 权 利 保 护 中 的 不 足 及 其 原 因
陈 雪
( 南 民族 大 学法 学 院 6 0 6 ) 西 1 0 4
【 摘 要 】 事 诉 讼 中 , 律 明 确 规 定 被 告 人 享 有 一 定 的 诉 讼 权 利 , 是 刑 法 但 在 实 践 中 这 些 权 利 却 被 司 法 机 关 忽视 甚 至 践 踏 。 本 文 旨在 分 析 我 国刑 事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 出 被 告 人 权 利 保 护 不 足 中 的 典 型 提 情 况, 进 一步分 析其原 因。 并 【 键 词 】 事 诉 讼 ; 告 人 ; 罪 推 定 ; 默 权 ; 期 羁 押 关 刑 被 无 沉 超
2 被 告 人 的 沉 默 权 未 得 到 确 定 、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与完善
1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及法律地位对于刑事被害人含义的分歧,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广义刑事被害人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也应当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中直接提起诉讼的自诉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
狭义刑事被害人学者则认为,刑事被害人仅仅指刑事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但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立法者也是更偏重于将刑事被害人定义为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公诉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主体。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被害人的地位非常尴尬———虽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但却并未被定义为刑事诉讼的主体。
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害人首次在刑事诉讼中被赋予了当事人的身份,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确立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刑事被害人却只享有有限的诉讼权利:比如被害人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中也缺乏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等等。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具体任务中,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者对参加诉讼活动的专门机关的要求:即要时刻牢记“保障人权”的理念。
随着近几年法制观念的提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司法观念也在逐渐被社会大众认同,成为刑事司法的大趋势。
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强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强调人权保障,应该是既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也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避免其因为后期保障制度缺失而受到二次伤害。
所以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与完善孔慧娟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事法治”的理念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
作者: 孟石磊;李凤梅
作者机构: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2000
出版物刊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21-2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8期
主题词: 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被害人诉讼权利
摘要:由于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理论存在“先天”不足,而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诉讼法法理研究主要是围绕该理论而展开的,导致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被害人的诉权存在一定的缺失,此种上层建筑的理论瑕疵势必影响立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致发展为国家变相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有鉴于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因受到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理论影响存在的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以期开拓理论视野。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缺失及其补救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缺失及其补救
狄丽雯
【期刊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02)002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为当事人并赋予一系列权利,但仍然存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之处,需要立法予以完善,应赋予被害人国家补偿权、独立上诉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等权利,以补救其缺失权利,实现程序正义.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狄丽雯
【作者单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济源,4546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J], 谢力
2.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 [J], 刘振会
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J], 施焕焕
4.本土资源的法治架构--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的矫正 [J], 李鹏;虞浔
5.“在场的不在场”——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与补救 [J], 白全刚;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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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被 害人诉讼权利 的保障 , 以致发展 为 国家变相对被 害人 的二 次伤 害。有鉴 于此 , 本文旨 在探 讨我 国刑 事诉讼制 度 因受到
帕卡的犯 罪控 制模 式与正 当程序模式理论影响存在的对被 害人诉讼权利保 护的不足 , 以期开拓理论视 野。
[ 关键词]
犯罪控制模 式 ; 正 3程序模式 " - ; 被 害人诉讼 权利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 4 0 5 3 ( 2 0 1 4 ) O 8 —o o 2 1 _ _ 0 2 正 当( 即合法) 程序 , 不重视控制犯罪 的效率 , 坚持元罪推定 , 整个程 序 运 行 不 同 于 流水 作 业 , 应 该 是 跨 栏 赛 跑 式 的程
则是在追求效率与妥 当性的两个价值 目标之 问所作 的选择 。
人的犯罪 。例如为 什么在刑 事诉讼 过 程 中会有被 害人权 利 受到侵犯 ?而这些 声称利 益被 侵害 的妇女 、 儿童、 受 到种 族 歧视 的人们如何参 加诉讼 ?侦查 机关 或者警 察违 反 了正 当 程序 , 应该 惩治 了犯 罪 , 但 为什 么会 危害 到社 会的安 全?等
浅析我 国刑事被 害人 诉讼权利 的缺 失
孟石磊
[ 摘 要]
李凤梅
( 沈阳师范大学 , 辽宁 沈 阳 1 1 2 0 0 0 )
由于帕卡的犯 罪控 制模式与正 当程序模式理论存在 “ 先 天” 不足 , 而我 国理论界 对刑 事诉 讼 法法理研 究主要是
围绕该理论 而展 开的 , 导致具体 制度 的设计上对被 害人 的诉 权存 在一定的缺失 , 此种上层 建筑的理论瑕疵 势必影响 立法 实践
学 的模 型理论 , 而模 型理论 主要是考察刑事诉 讼过程 中的主
体行为 , 从 不同的角度按照不 同的方式作 出合理 的解 释。帕 卡认为 , 刑法与刑事 程序之 间的密切 关联之 一 , 就是 凭借 刑 事诉讼 以实施刑 法 的效率 与妥 当性 的问题 。效 率要 求刑 事 程序之运作 迅速 地 处理 大 量案 件 , 从 而使 社 会治 安得 以维 持; 妥 当性则要 求程 序运作 过程 的合 法性 , 不 能为 了达 到发 现真实的 目的而 不择 手段 。犯 罪控 制模式 与正 当程序 模式
序 引。
[ 中图分类号]D 9 2 5 . 2
今年距美 国学者 帕卡首 次 提 出犯 罪控制 模式 与正 当程
序模式理论 已整五十年 。这一学说 一经提 出, 便震惊美 国 以 及 全世 界刑诉理 论界 , 并成 为各 国在刑诉理论 及立法活 动研 究 的主要的方向。 日本鸭 良弼教授 曾有言 : 在现代美 国诉 讼 学界 , 创造出辉煌研究 业绩 的 , 当属帕 卡… 。1 9 9 6年 以来修 订 的我 国现行刑事诉 讼法制度引进 了该 学说并深受其 影响 。 然而 , 经五十年的检验 , 犯 罪控 制模 式与 正当程 序模式 理论 本身存在的各方面 的先天缺 陷愈加明显 , 尤其是对 被害人 的 忽略 , 遭到美国本 土以及各 国学者 的质疑与批判 。下面笔者 就 帕卡理论对被害人诉权 的缺失粗 谈几 点刍议。
等诸如被 害人诉讼地位相关 问题均无法解 决。上世纪 7 0年 代 以来 , 各 国均掀起 了保 护被 害人 利益的理论风潮 , “ 各 国都
越来越注 意加
具体来讲 , 犯罪控 制模 式 的价值 追求 在于对 犯罪 的抑 制 , 为 了社会的稳定而强调惩罚犯罪 的效率性 , 扩大侦查 机关 和警
成员 间的暴力犯罪也被看作是私人之 间的事件 , 因此 帕卡理 论基本没 有涉及被 害人 , 所以他的理论更适 用那些没 有被害
、
帕卡理论 的“ 先天” 不 足
首先 , 简单介绍 一下犯罪 控制模式 与正当程序 模式 。帕
卡 是第 一个在刑 事诉讼 法理 学研 究 中引用 了经济学 和 物理
缺 失
调保障个人( 这里指被告人) 的自由权利 , 制约国家的权力滥
用, 刑事诉讼程序 应 限制侦 查机 关和 警察 的权力 , 提倡 执行
由于 帕卡理论先天对被害人 的忽 视 , 我 国刑诉制 度深受
其影响 , 被害人权利 的保 障则 一直没有 受到充分 的重视 。我
I 收稿 日期] 2 0 1 4一 o 6— 1 3 [ 作者简介] 孟石磊 ( 1 9 7 9一) , 男,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 院 2 0 1 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李凤梅 ( 1 9 7 4一) , 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一
其次 , 帕卡在设 计了对立 的犯罪 控制模式 与正当程序模 式的同时 , 却完全忽 略了犯罪侵犯对 象被 害人 的存在。依据 帕卡的观点 , 当时美 国的刑事诉讼活 动 自始 自终 是一场 国家 与被告人之间的战争。司法机关 代表 国家 , 将刑 法的实体 内 容适 用于涉嫌犯罪 的主体犯罪嫌 疑人或者被 告人身上 , 相对 而言 , 犯罪嫌 疑人 或者 被告 人 则尽 其所 能 采取 各种 防御手 段, 力 争避免国家强制力加之于身。基 于此 帕卡把诉 讼制度 的关 注点 完全放在 国家权 力与 犯罪 嫌疑人 或者 被告人 的权 利上 , 而且在当时的 美国 , 针对妇 女儿 童 的性 犯罪 以及 家庭
察的权力 , 且要求诉 讼 程序 快速 运行 和终局 的确 定性 , 即夯 高有罪判决率 , 成 为快 速流 水作 业程 序 ; 正 当程 序模 式则强
诉讼 地位得到加强 , 被 害人 当事人 化成 为各 国刑事诉讼改 革
的重要 内容 。 ”
二、 帕 卡 理 论对 我 国刑 诉 制 度 的 影 响— — 被 害 人 诉 权 的
2 0 1 4年第 8期 (第 l 6卷第 8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L i a o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Co l l e g e
No . 8, 2 01 4
( v o 1 . 1 6 . N o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