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知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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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维权难

劳动者工伤维权难

劳动者工伤维权难劳动者工伤维权难工伤维权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本应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劳动者工伤维权却往往困难重重。

首先,工伤认定难。

对于是否发生工伤,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标准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往往隐瞒短期工伤事故,导致事故发生后的伤病无法得到及时的证明和鉴定。

其次,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即使工伤认定了,劳动者也常常面临赔偿拖延、赔偿金额少等问题。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减少赔偿额度,导致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合理赔偿。

再次,司法救济渠道有限。

对于工伤维权的诉讼,劳动者常常需要承担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而用人单位往往有律师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使得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同时,一些劳动者常常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导致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工伤维权过程繁琐。

工伤维权需要劳动者提供大量的证据和资料,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伤情鉴定、工资收入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劳动者多次到医院、公安机关等地方进行证明和鉴定,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面对工伤维权难的现状,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明确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减少争议的发生。

其次,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赔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再次,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诉讼便利,使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其自身的维权能力。

总之,劳动者工伤维权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劳动者才能真正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平等。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1. 工伤的定义: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种情况。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是发生了意外事故或罹患了职业病;三是出现了身体损害。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经过医疗机构鉴定,然后进行认定处理。

如果认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4. 工伤认定的效力:工伤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5.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等。

6. 工伤预防和治理:为了避免工伤的发生,企业可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关键控制等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还需要进行治理和康复,帮助受伤者恢复健康。

工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

⼯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1.什么是⼯伤保险?⼯伤保险⼜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是指劳动者在⽣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活保障所需。

2.参加⼯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已参加⼯伤保险的职⼯发⽣⼯伤后,可以按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额享受由⼯伤保险基⾦⽀付的⼯伤医疗、⼯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活保障待遇等,⽣活保障待遇包括⼀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解决职⼯⼯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活保障等问题。

3.建筑业职⼯必须要参加⼯伤保险吗?建筑业职⼯参加⼯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前部分建筑施⼯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线建筑⼯⼈特别是农民⼯⼯伤维权能⼒弱、⼯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因此,建设单位在施⼯之前,必须为职⼯办理参加⼯伤保险⼿续。

4.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伤保险?如何缴费?建筑施⼯企业应依法参加⼯伤保险,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建筑施⼯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对不能按⽤⼈单位参保、建筑项⽬使⽤的建筑业职⼯特别是农民⼯,按项⽬参加⼯伤保险。

按⽤⼈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应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5.建筑业职⼯参加⼯伤保险,个⼈需要缴费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三条、《⼯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职⼯参加⼯伤保险,所有费⽤由⽤⼈单位缴纳,职⼯个⼈不缴费。

6.建筑⼯地按项⽬参保后,哪些⼈员将纳⼊保障范围?建筑⼯地按项⽬参加⼯伤保险后,⼯伤保险将覆盖项⽬使⽤的所有职⼯,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的农民⼯。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身体或精神损失,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直接威胁着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权利及尊严。

对于工伤的产生,很多时候都是劳动者身体本身的问题或是某一方企业或者个人造成的问题。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权益,明确企业、工伤患者等各方的责任,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伤赔偿合法性及涉及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赔偿是双方共同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预防职业危害,防止事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赔偿因此受到损害的劳动者的损失:(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二)未设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三)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四)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工伤赔偿产生亦离不开众多的问题。

比如,工伤患者的权益在面对保险公司赔偿时经常会出现的缺失、不公等。

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处会依据不同的因素来测量赔偿范围及金额等。

这些种种导致了劳动者对于工伤赔偿的权益并未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实际赔付和没收费用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

二、工伤赔偿优化措施1、政策法规尽早出台-----政策性的文件通常要具备严谨、可行性高、有效性显著等特点。

面向就业,政府要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建立食宿、出行支出、保险、休务费用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确保劳动者配备健康保险的均等性,保护劳动者在取得劳动者报酬、医疗保障等权益时受到保护。

2、加强教育理念-----要加强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劳动人民的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能力,助力他们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风险识别方面,要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和渠道,对劳动者进行防范风险和应对风险的知识宣传。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劳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劳动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它涉及到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压力大、法律意识薄弱,很多人并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在平时掌握一些基本知识,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是一些劳动法律法规常见问题的解答:Q1: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至少30日通知劳动者,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而如果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提前15日告知用人单位。

Q2: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A: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工资支付逾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要求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工资报酬,每逾期一天,支付工资报酬的数额不低于应支付数额的百分之二。

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3:工伤是指什么?A: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投保工伤保险,对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给予赔偿。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等。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进行伤情鉴定,并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

Q4:劳动者加班需要额外报酬吗?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工作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报酬支付;在延长工作时间上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以上是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的常见问题解答,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维权意识要越来越强,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待遇中的4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值得学习)

工伤待遇中的4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值得学习)

工伤待遇中的4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值得学习)来源:上海高院2015年9月,上海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已形成倾向性意见。

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问题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其他情况下是否需支付。

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歧较大。

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来看,该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并无直接关联。

同时,若仅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为标准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因是否患职业病或因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致伤残等级结论前后不一,法院可否依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部分法院反映,一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之前已认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就同一伤害事故再次作出构成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也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前认定的伤残等级较低,后因伤情发生变化或出于其他因素考虑又作出另一伤残等级较高的鉴定结论。

对此,法院是否可以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维权好难

工伤维权好难

工伤维权好难工伤维权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许多工人在面对工伤维权时却常常感到困难重重,面临诸多挑战和障碍。

工伤维权好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工伤维权过程繁琐复杂。

工伤维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医院诊断、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仲裁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和相关资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繁文缛节和官僚主义,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其次,工伤维权成本高昂。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雇佣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协助处理,而这些费用对于普通工人来说是相当高昂的。

加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各种开支,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选择了放弃维权。

再次,工伤维权面临法律难题。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法律条款和规定,需要了解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而这对于大部分工人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加之法律程序繁琐,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最后,工伤维权缺乏有效保障。

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包括官员贪腐、官僚主义、法律漏洞等,这让许多工人望而却步。

面对这些困难,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应该增强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再次,我们应该加强组织协调,寻求工会和律师等专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工伤维权问题,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总之,工伤维权虽然困难重重,但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增强维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社会监督,就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工伤维权的目标。

希望广大工人朋友们能够勇敢面对工伤维权的困难,坚定信心,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伤问题的解答(附实例)

关于工伤问题的解答(附实例)

关于工伤最全解答(附实例)一、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事故伤害。

(这个很好理解,在公司上班,在工地干活等情况,都算工伤。

注意: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事情受到事故伤害(即,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事情,但是超出了工作时间范围的,也算工伤。

注意: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注意:意外伤害。

比如:医闹事件发生,受伤的护士,医生,就属于工伤范畴)4、患职业病(即,在工作组因为粉尘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影响,所产生的疾病,算工伤。

只不过具体的病情鉴定报告是必须的。

)5、因公外出,受到伤害(因公外出,比如出差。

同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伤害。

)6、在合理的时间里,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可认为是,上下班途中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应当视同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图片三、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3)护理等级鉴定;(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保险精华知识点

工伤保险精华知识点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东莞标准70元/天,即因公出差伙食费的70%);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知识分享会发言稿

工伤知识分享会发言稿

工伤知识分享会发言稿大家下午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分享工伤知识。

工伤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风险,而了解工伤知识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第一步。

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工伤的定义、分类、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一、工伤的定义和分类1. 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的事件。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工伤的分类按照事件性质和损害程度,工伤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工作伤害,主要包括轻微外伤、擦伤、扭伤等;另一类是重大事故伤害,主要包括严重外伤、中毒、烧伤等。

二、工伤的预防1. 建立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意识是预防工伤的首要任务。

员工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养成正确的工作习惯,不携带危险物品上岗,不随意操作危险设备等。

2. 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及时配备并更换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

比如,操作危险设备的员工应戴上耳罩、安全帽等。

3. 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定期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并治疗潜在的职业病。

同时,员工也要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4. 加强安全培训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工作中,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传授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做好应急预案用人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逃生自救能力。

同时,员工也要了解应急预案,遇到紧急情况要冷静处理。

三、工伤的应急处理1. 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在发生工伤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避免出现二次事故和伤害。

比如,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有害气体等。

2. 进行紧急救护对于受伤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紧急救护,稳定其生命体征。

同时,要为伤病员保留最佳救治时间,迅速送往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

3. 做好事故报告在应急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记录在案。

劳动维权知识

劳动维权知识

劳动维权知识
劳动维权是指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待遇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行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动维权的知识:
一、基本劳动权益
1工资:劳动者有权获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2工时: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3安全与健康: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定书面证明,应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工时、休息日等重要条款。

2双方都应遵守合同,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工资支付
1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无故扣除。

2加班工资应按规定支付。

四、工伤与社会保险
1工伤保险: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2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

五、维权途径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等途径解决。

六、用人歧视禁止
雇主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七、争议解决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可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或诉讼。

劳动者要时刻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维权,同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雇主则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引言: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保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抚恤、康复和生活费用等方面的支持。

____年工伤保险制度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保障。

本文将对____年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 以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制度, 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的概念与范围1.1 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 是指雇主按一定比例向工伤保险基金缴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保险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工伤抚恤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康复费用等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2 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下列情形:1)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3)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残疾、普通病或原有病变在工作过程中急性发作导致的伤害;4)在工作期间外参加由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部分工伤保险的责任与权益2.1 工伤保险的责任雇主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其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提供工伤保险的医疗、抚恤、康复和生活费用保障。

2.2 工伤保险的权益受保险的劳动者享有以下工伤保险的权益:1)医疗费用报销: 受保险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比例;2)工伤抚恤金: 受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3)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受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残疾或器官损伤, 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4)康复费用:受保险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或职业病, 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康复费用。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的申报与认定3.1 工伤保险的申报受保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 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申报工伤保险。

申报时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事故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以便保险机构进行认定。

关于工伤的20个问答

关于工伤的20个问答

关于工伤的20个问答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题库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题库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选题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A 用人单位B 职工个人C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答案:A解析: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 15B 30C 60答案:B解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期限是()A 5 日内B 10 日内C 15 日内答案:A解析: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 5 日内受理。

4、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级。

A 10B 12C 15答案:A解析: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 10 级。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不包括()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答案:C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多选题1、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 患职业病的答案:ABCD解析:以上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2、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D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答案:ABC解析:D 选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非视同工伤的情形。

关于工伤百问百答

关于工伤百问百答

目录1.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2.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1)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4.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 (2)5.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3)6.工伤认定管辖如何确定?工伤认定到哪里申请? (4)7.工伤认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4)8.工伤认定多长时间出结果?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决定的期限? (4)9.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如何举证?需要单位举证的内有有哪些? (4)10.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5)11.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什么后果? (5)1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5)13.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应当在哪里认定? (5)14.工伤认定前医疗费谁付? (5)16.员工上班途中骑摩托摔倒,算工伤吗? (6)17.员工参加入职培训的拓展活动受伤,是否算工伤? (6)18.员工工地扭伤是否是工伤? (6)19.员工上班途中在工地楼梯上摔伤,属于工伤吗? (6)20.员工因抢险救灾而死亡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7)21.员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参加抢险救灾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7)22.公司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加班时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7)23.员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7)24.员工上班途中摔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7)25.退伍军人旧伤复发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7)26.员工死亡的进行工伤认定一定要有死亡证明吗? (8)27.员工在作业时受伤的,应当由谁来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8)28.员工想不开,在上班期间自杀身亡的属于工伤吗? (8)29.员工在工作时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是工伤吗? (8)30.员工因救助他人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8)31.员工见义勇为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8)32.劳动者出差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 (8)3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可否认定为工伤? (9)34.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9)35.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9)36.未成年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0)37.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0)38.员工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10)39.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发生工伤,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10)40.下班途中员工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10)41.工作期间因与工作无关原因遭受他人暴力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10)42.员工工作时间嬉闹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1)43.加班结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11)44.员工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11)45.员工被确定为患职业病的是否还需要申请工伤认定? (11)46.乘坐电梯上班发生伤害属于工伤吗? (11)47.在校实习生受伤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11)48.值班时被殴打,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2)49.受用人单位委派当志愿者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12)50.在病假期间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12)51.劳动者“交了辞职信”仍被安排上岗,受伤后是否认定为工伤? (12)52.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合法吗? (12)1.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预防知识竞答题库

工伤预防知识竞答题库

工伤预防知识竞答题库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只要其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都可以申请2.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

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4.清理楼内建筑垃圾时,正确的做法是装袋后统一运出。

5.超过3米属于高空作业。

6.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不同,如粉尘导致尘肺病。

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B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目前,我国职业病病例最多,且危害严重的一类职业病是C.尘肺病10.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C.用人单位12.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1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多久?B.12个月14.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C.用人单位16.下列哪一种手套适用于防硫酸。

B.橡胶手套17.用人单位的___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C.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任?A.全面负责1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A.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2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B.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预防知识有奖问答

工伤预防知识有奖问答

工伤预防知识有奖问答一、工伤预防的重要性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

工伤不仅给受伤者带来痛苦和困扰,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经济负担和社会问题。

因此,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二、工伤预防的原则和方法1.原则(1)预防为主:工伤预防应该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综合治理:工伤预防要综合运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人力资源措施,通过多方面的手段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2.方法(1)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强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巡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改善工作环境: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危险因素的存在,提高工作条件,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4)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三、工伤预防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工作。

2.工伤预防的目标是什么?工伤预防的目标是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工伤预防的措施有哪些?工伤预防的措施包括加强安全教育、强化管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等。

4.如何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向员工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为什么要强化管理措施?强化管理措施可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巡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6.如何改善工作环境?改善工作环境可以通过减少危险因素的存在,提高工作条件,如改善通风设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等,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工伤通科普

工伤通科普

工伤通科普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事故。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通科普。

首先,工伤的种类。

工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职业病,即因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是工伤事故,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死亡。

其次,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次,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正在履行工作任务;最后,事故导致了劳动者受伤或死亡。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再次,工伤的保障措施。

对于因工作受伤的劳动者,国家和企业都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首先,劳动者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其次,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津贴,用于生活补贴;最后,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的残疾或死亡,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金或抚恤金。

最后,预防工伤的重要性。

预防工伤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保护
劳动者的健康,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工伤通科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充分了解工伤的种类、认定标准、保障措施和预防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希望大家都能关注工伤问题,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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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知识答疑
根据我国法律对处理工伤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一、是否知道受伤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名称?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

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

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

二、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

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三、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且处理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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