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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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银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8日银发[2012]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5]20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是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管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银办发[2008]219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3日银办发[2008]219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转正任职定级、职务升降工作,合理确定科级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文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文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以下公务员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级以下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二章首次任职定级第四条新录用到总行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

第五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下同),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任命为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银发[1992]1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09
【实施日期】199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银发(1992)11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
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6月15日银发[1999]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1997年5月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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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推荐阅读)第一篇: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驻株各银行(银行监管)机构: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优化我市社会信用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认识。

不良贷款的沉淀直接影响银行(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严重削弱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清收不良贷款是事关经济发展环境,事关市场经济体系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不良贷款清收的重要意义,站在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真抓实干开展专项清收活动,做到组织协调到位、力量配置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目标到位,确保专项清收活动取得成效。

二、统一领导,加强组织。

市政府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专项清收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制订目标明确、职责清晰的清收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清收工作的日常督查、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清收经验,汇总上报清收工作进度,扎实推动专项清收活动的开展。

三、统一做法,加强考核。

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活动采取“逐级负责、分步推进、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

全市上下要齐抓共管,各县市区要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组织手段、法律手段及媒体曝光等措施,多法并举全面清收。

市政府将适当调整各县、市、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值,将不良贷款专项清收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最新)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最新)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实体和脱贫攻坚工作的能力,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严重影响着信用社系统正常经营,已成为信用社政策改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过了贷款本身。

为此,全县各乡镇、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逾期贷款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力量整合到位、执行纪律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总体要求根据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辖区内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情况,综合运用宣传发动、思想教育、谈话督促、限期归还、通报曝光、强制清收等手段,集中时间开展清收工作,确保在xx年8月底前,完成应清收总额的40%以上,9月底前,完成应清收总额的70%以上,年底前原则上实现全部清收。

三、清收的对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等在xx县信用联社有逾期贷款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统称“国家公职人员”)。

四、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次清收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xx县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清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实施步骤为了给有逾期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充足的思想准备和还款时间,县政府决定分阶段进行推进清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7月25日—7月31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召开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让各单位、各部门及欠贷人明确清欠目的、任务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诚信意识,形成舆论氛围,为推动清收工作奠定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5]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5]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9日银发[2005]7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在行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独立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征求人事、监察部门意见,报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3.12•【文号】银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3月12日银办发[2004]43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归银监会承担。

目前,人民银行已按中央编委批准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履行职责。

根据情况的变化,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的有关规定,就规范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发文办理的事项(一)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需向国内外公布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金融工作中需请示、报告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部署涉及全局性,政策性、规范性工作的事项;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的请示事项;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三)与不相隶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法人的工作往来事项。

(四)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

(五)人民银行系统任免事项。

(六)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实际操作中需要行发文办理的事项以及行领导批示用行发文办理的事项。

二、办公厅发文办理的事项(一)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向总行的一般事务性请示事项。

(二)向人民银行系统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有关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以及印发总行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银办发[2001]339号•【施行日期】200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14日银办发[2001]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处)级业务骨干交流到总行工作,对于培养锻炼分支机构干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行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加强联系,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有何建议,请及时函告人事教育司。

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使干部交流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干部交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处)级业务骨干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锻炼干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二)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三)组织决定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参加交流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业务,文字能力强;(三)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交流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人事教育司根据各司局需求,按年拟定干部交流计划,报行领导审批。

(二)人事教育司将交流干部数量、职位条件下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26•【文号】银发[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银发[1999]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1998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抓紧开展清理融资中心逾期债权债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目前,还有一部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尚未收回,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保证人民银行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经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将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一次性划转中国工商银行,转为中国工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并继续清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工作组织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确定一位行领导任组长,成立“融资中心资金清收工作小组”(简称“清收工作小组”),组织所在省(区、市)内各级人民银行进行企业拖欠资金的划转工作,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行同时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人民银行系统直接对企业贷款、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及其所辖办事处间接拆给企业的资金或贷款、人民银行原各级资金市场对企业的拆借资金或贷款、垫付企业债券的未偿还资金。

凡属于上述范围、债权债务明确和落实的,此次连本带息比照人民银行对企业的专项贷款清理办法一次性划转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对企业的债权。

对经县以上法院判定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等原因,无法落实债权债务的,以及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企业拖欠资金不办理划转,由组织清收工作的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专门上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抄报所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银发[1996]280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第一批人民银行系统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的通知(1996年8月1日银发[1996]28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1990年3月1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

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施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章程、资本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或审批的情况;(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六)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核对、分析情况;(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1997]22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7.05.28【实施日期】1997.05.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的通知(1997年5月28日银发[1997]22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以下简称《试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分行要协调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在试行中发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制度,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制度。

第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在各级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稽核。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实行分级行长负责制。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需程序,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任和解除其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建立举报制度。

第七条稽核期按被稽核任职时间的长短,结合实际情况,侧重近期,原则上2至3年,如有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稽核对象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下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稽核:(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20号1999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目前,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正在按照银发[1999]40号文件要求,抓紧开展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的工作。

为严格政策界限,切实做好清收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清收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由一把手负责,清收工作小组必须有纪检和内审部门人员参加。

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清收划转的资金情况严格审查,逐笔进行审核,逐级上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与工商银行分行审核汇总后,以联合发文正式上报各自总行,并附拟划转企业拖欠资金清单(格式见附件)。

对异地企业拖欠资金,由债权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债务方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银行联合发文上报,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要协助债权方人民银行做好债权债务的落实和划转工作。

所有划转贷款都要登记造册,原始凭证要复印留底,以备复查。

三、要严格按照银发[1999]40号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凡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违规投资房地产的资金,人民银行对自办实体或通过自办实体的融资和贷款,以及自办实体违规经营进行的各种融资、贷款不得划转;凡企业拖欠的资金只有利息没有本金的不在本次划转之列,由人民银行清收工作小组落实债权债务,继续清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二000年四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巩固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成果,从根本上防止新的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活动的发生,全面完成整顿工作任务,现就继续做好下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整章建制工作。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系统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业务规章和操作流程、决策和管理系统规程等内容逐一进行全面的清理。

针对前期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找出现行制度的漏洞和差距,对不适用和不严密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该调整的调整。

重点要对财务会计管理、授权授信、表外业务风险控制、审贷分离、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等进行补充完善。

二、制订《防止账外账及违规经营责任制》各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国办发[1998]119号文件要求,制订《防止账外账及违规经营责任制》,明确各级行长、主管副行长、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层层落实,杜绝账外账的发生。

各单位要在200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此项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继续加强对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的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对历年账外账及其并账余额情况再作一次清理核实。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8.30•【文号】财预[2004]488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04]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4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强调如下:一、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财政(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公款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前阶段的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对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整个清理工作按时完成,防止松懈、走过场。

清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财政部、监察部报告。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情况,各级财政要与监察、审计部门一起,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

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拖欠公款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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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13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银办发[2004]13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要求,总行制定了《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要求,总行决定在人民银行系统全面开展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重点
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对象是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分支行以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

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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