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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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收受贿赂,破坏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贪污罪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下面将对贪污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1.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法律体系的基石,对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其中。

根据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

挪用公款罪: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用途的公款、公物、公民个人存款、信用卡资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公共资金,侵占占用或者挪用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收受财物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受财物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与贪污罪有关,下面其中的几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明确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职责和程序,对贪污罪行的查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权制度》:该制度规定了侦查机关对贪污罪案件的处理权限和程序,确保了对贪污罪的正当审讯和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反腐败法规定了反腐败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措施,对打击贪污罪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贪污罪的查处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贪污罪行的处分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3. 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除了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贪污罪的适用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以保护法律的公正贯彻。

违反反腐败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腐败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腐败法的法律责任反腐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反腐败法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及其他相关行为主体在任职期间的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反腐败法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予以严格追究。

一、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方面给予他人利益,从而非法获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受贿罪,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贪污罪,也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超出职权范围,将职权用于与其职务无关的事务上,侵犯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亦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四、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占有或者使用公共财物,挪作他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也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同样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罚。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另外,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同样需要依法予以追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廉政建设与实施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反腐败行为,我国各级政府也积极推行廉政建设并实施相应的制度机制。

贪污罪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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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赵启峰律师一、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三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十万元。

也就是说,只有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才能构成贪污罪。

而如果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就构成了贪污罪的数额巨大的情形。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贪污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进行准确的核实和计算,确保符合立案的数额标准。

其次,贪污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贪污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行为是有意的,而非出于疏忽、错误或者其他非故意因素所致。

此外,贪污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贪污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立案时,需要对贪污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贪污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最后,贪污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职务范围。

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行为必须是在其担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实施的。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确保其贪污行为符合法定的职务范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符合法定的职务范围等要求。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立案标准的准确适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

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

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在当代社会中,腐败问题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腐败不仅深刻地侵蚀了社会道德和公众信任,也严重妨碍了国家的发展和公平正义。

为了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反腐败法律。

一、贪污行为贪污是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私利的行为。

贪污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违背了公务员的职责和法定责任。

为了打击贪污行为,反腐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一旦涉嫌贪污行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甚至可能面临开除公职和刑罚的惩处。

二、受贿行为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为满足他人利益的要求,通过索贿、受贿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导致权力滥用、资源浪费、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反腐败法律规定了受贿行为的各类罪名和惩罚,对涉贪腐的公职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三、洗钱行为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合法的交易和操作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秩序和信誉,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藏非法资金来源的途径。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反洗钱法律,规定了洗钱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惩罚。

金融机构也应通过加强反洗钱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侵害公平公正、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严重妨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秩序,各国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制裁和打击。

五、反腐败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尽管各国都制定了反腐败法律,但腐败问题依然严重。

其中的挑战包括腐败的隐藏性、复杂性以及执法的难度等。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加强执法部门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腐败行为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目录第一章: 总纲第三章: 贪污罪第三章: 贿赂罪第四章: 浪费公帑罪第五章: 渎职罪第六章: 举报第一章: 总纲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五、本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司法机关工工作人员、各种主要以国家拨款运作或国家特许收费的团体从业人员、国营企事业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追究。

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分司及由公款拨款运作的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购物券、奖金、各种福利、实物等,未经相关人大批准的出超部分,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主要责任人以贪污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人大批准而擅自使用或借用公车、公物,或经人大批准使用但超出批准使用范围时,视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四、未经相关人大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请客、吃喝、送礼、竟选等,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赵启峰律师一、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就是可以根据案件得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ﻫ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得特定义务得犯罪被判处刑罚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得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得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得决定得,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得,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ﻫ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就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得财产;(三)用于扶贫与其她公益事业得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得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与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得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得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得,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ﻫ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得人员有前款行为得,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她单位从事公务得人员有前款行为得,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得,就是贪污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理和反腐败斗争中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旨在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管理、行政、审判、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决策等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2. 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

3. 目的: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实现个人享受或谋求他人的好处。

二、贪污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和罚金一般由数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的刑罚幅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贪污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贪污罪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提高对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蚀。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4. 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污罪行的揭露和举报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行为。

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和防范措施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
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的条件和标准。

下面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实践出发,介绍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违法的
情况下,仍然进行了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犯
罪嫌疑人必须具有实际收受财物的行为,即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其收
受了他人的财物。

其次,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一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实际立案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财物数额进行认真
核实,确保符合法定的数额标准。

此外,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确凿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
中,对于贪污罪的立案,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提起公诉。

最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相关程序的规定。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程序的规范,包括依法开展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程序,确保依法提起公诉,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数额标准、证据确凿的要求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

只有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才能有效打击贪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具体分为了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罪规定了比较多的条文,接下来,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贪污贿赂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吧。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商业贪污罪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贪污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贪污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贪污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惩治商业贪污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对商业贪污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商业贪污罪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一)定义商业贪污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商业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商业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共财产所有权,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财物。

3. 犯罪客观方面:商业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商业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故意为之。

三、商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一)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贪污罪的犯罪情节包括:1.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2.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 多次实施商业贪污行为的;4. 采取恶劣手段实施商业贪污行为的;5. 因商业贪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商业贪污行为的。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贪污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中设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本文将从贪污犯罪的定义、法定刑、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贪污犯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犯罪一旦发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法定刑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法定刑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中。

具体刑罚根据贪污犯罪所得金额的大小,分为三个类别:1. 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段落中介绍了对于贪污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的处罚标准,包括刑期和罚金的具体规定。

2.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段落强调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刑期和罚金的更严厉规定,同时还可以对财产进行没收。

3. 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句简明扼要地表达了贪污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将会面临死刑的严重处罚。

三、量刑标准判断贪污犯罪时,除了依据法定刑的规定外,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量刑。

刑法指出,在决定刑罚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性、犯罪的情节、犯罪数额、个人表现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将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四、贪污犯罪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下面列举一些贪污犯罪的案例:案例1:张某,一名担任公务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0万元,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李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款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合集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合集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合集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贪污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败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贪污犯罪的定义、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贪污的法律法规1.刑法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3.党纪法规党纪法规是指党内的法律规范,对于党员中的贪污行为也有明确制度性规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处分党员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对于涉嫌贪污的党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针对贪污犯罪,律师在起草辩护词时,可以参考以下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

被告人(姓名):上访法庭刑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被告人辩护。

首先,贪污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需要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认罪态度以及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其次,尽管被告人承认贪污行为,但是我们请求法庭给予轻判,理由如下:1.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贪污行为系间接发生。

被告人虽然在财务管理岗位工作,但贪污并非其主要职责。

在具体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是在他人的怂恿和策划下才进行贪污活动的,罪责并不完全应由被告人个人承担。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时表现出悔罪态度。

他的自首行为表明其有悔罪之意,并有取得谅解的可能。

3.被告人个人情况较为特殊。

被告人具备良好的家庭背景和教育基础,在贪污案发前一直担任重要职务。

贪污案发后,他自动退还部分贪污所得,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考虑到被告人自愿积极悔过的表现,我们认为适度的惩罚即可,以便他能有机会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能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主观故意的程度,对其轻判处理。

我们认为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将能更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并为被告人回归正常生活创造条件。

法律知识:如何遵守反贪污法

法律知识:如何遵守反贪污法

法律知识:如何遵守反贪污法反贪污法是指国家对贪污行为所作出的法律规定,旨在惩治和预防贪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遵守反贪污法,个人和组织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从理解反贪污法、落实反贪污法和预防贪污行为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遵守反贪污法。

一、理解反贪污法1.了解反贪污法的法律依据和要求反贪污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法规,针对贪污行为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理解反贪污法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是遵守反贪污法的基础。

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反贪污法对个人和组织的具体要求,包括行为规范、违法处罚等内容,为有效遵守反贪污法奠定基础。

2.熟悉反贪污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反贪污法通常包括对贪污行为的定义、违法责任的界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等内容。

个人和组织需要熟悉反贪污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了解何种行为构成贪污,以及贪污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只有详细了解反贪污法的具体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守相关规定。

二、落实反贪污法1.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个人和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贪污行为的内在逻辑和可能发生的场景,从而加强对贪污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审批流程等内容,确保组织内部运行规范有序,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坚持廉洁自律是遵守反贪污法的根本要求。

个人和组织应该自觉遵守职业操守,增强廉洁意识,坚守道德底线,以实际行动践行廉洁自律的价值观。

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倡导和践行廉洁文化,推动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增强全社会对贪污行为的厌恶和抵制。

3.强化监督管理,实现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是防范贪污的重要环节。

个人和组织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透明。

通过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等手段,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空间。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

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

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严惩贪污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不断完善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以确保惩罚与罪行相适应。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如果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其应当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其次,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贪污罪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最后,要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有利于减轻其刑罚。

因此,在确定量刑标准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便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考量,最新的贪污罪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小的贪污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总之,贪污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考量,以确保惩罚与罪行相适应。

同时,也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贪污腐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纲第三章:贪污罪第三章:贿赂罪第四章:浪费公帑罪第五章:渎职罪第六章:举报第一章:总纲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五、本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司法机关工工作人员、各种主要以国家拨款运作或国家特许收费的团体从业人员、国营企事业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追究。

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分司及由公款拨款运作的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购物券、奖金、各种福利、实物等,未经相关人大批准的出超部分,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主要责任人以贪污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人大批准而擅自使用或借用公车、公物,或经人大批准使用但超出批准使用范围时,视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四、未经相关人大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请客、吃喝、送礼、竟选等,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五、企业从业人员触犯本章第一条时,财物所有人不告诉,本法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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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赵启峰律师一、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就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就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与其她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与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她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她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修正案(九)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她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与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她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她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她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她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她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她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她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她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与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就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就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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