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9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差比价规则解读
药品差比价分类 剂型差比价
差比价
规格差比价
包装差比价
含量差比价 K=alog2X 装量差比价 K=1.9log2X 包装数量差比价 K=1.95log2X 包装形式差比价 包装材料差比价
代表品的确定 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
需确定原因 相关说明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 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A
B
C
A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 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 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 区分价格
包装差比价
B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 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 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 础上最高加 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 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C包装数量差比价K=1.95log2X
适用对象1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 方法计算:
包装数量比价值:K=1.95log2X
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 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 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 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药品差比价规则介绍
(发改价格 2011 2452号)
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2005年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9号) 1月7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相关通知及细则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印发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
药品差比价计算方法
药品差比价计算方法为满足外省无价格的药品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顺利挂网,促进挂网药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参考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经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制定本差比价计算方法。
(一)代表品的确定。
1.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同包装无价格的,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其他各包装在外省的最低价为代表品;2.相同药品同制剂规格无价格的,相同药品其他各制剂规格在外省的最低价为代表品;3.相同药品在外省均无价格的,已挂网的其他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挂网分组药品各包装均为代表品。
(二)规格差比价。
规格差比价,是指同通用名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1)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待求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
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 =1.7log2X(K=比价值,X=待求品含量÷代表品含量。
)其中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元。
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复方氯化钠的大容量注射液,指制剂单位装量>=50ml,下同)含量有差异的,原则上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2)中成药适用装量差比价。
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待求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
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K=比价值,X=待求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三)包装差比价。
包装差比价,是指同通用名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
(1)包装数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待求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2)包装材料差比价。
a.口服固体制剂及小容量注射液(指制剂单位装量<50ml,下同),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在05年发布的试行规则基础上,针对7年试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正式发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对比研究试行规则和正式发布规则我们发现主要有如下的变化:1、明确了代表品的选择方法规则代表剂型的优先选择顺序是,固体制剂:普通片剂优先选择,其次是普通硬胶囊剂。
注射剂:优先选择小容量注射液,其次才是普通粉针。
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剂型为代表。
代表规格的选择规则是,从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选择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使用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
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临床常用、国际通用、价格合理方面的因素选择。
2、明确将含量装量差比关系与日治疗量进行挂钩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按含量差比;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按装量差比;药品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无明确比例关系的,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与代表品日治疗量差比。
3、明确了包装形式、包装装量的差比关系“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预充式注射器包装限加价3元,大容量注射液、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最高加4 元。
具体形式和材料差异,不区分价格。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等。
4、明确了差比价的混合计算原则“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此外还明确了一些可以例外的特殊情况,以避免除此之外的“特殊”或“例外”被滥用。
综合来看,规则明确体现了国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意欲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收紧、限制企业利用政策或政策解释的漏洞,通过改换剂型、规格、包装等规避降价、变相涨价的行为空间。
差比价规则
(20)
每支
(20)-(19)
2.5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效文件未标明 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 粉针的,均按普通粉针 执行。
大容量注射液 (21)
每瓶
(21)-(19)
4.5元
以装量50ml的规格为 计算基准。
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装量50ml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以下
差额或 比值
说明
含素片、糖衣片、薄
1 膜衣片、异形片、划
痕片等。
1.05
1.05
1.1
分散片
(5)
每片
(51) 1.3
硬胶囊
(7)
每粒
(7)÷(1)
1
胶囊剂 (口服)
肠溶胶囊 (胶囊壳型)
软胶囊 (胶丸)
(8) (9)
颗粒剂 (10)
颗粒与溶液 剂
(口服)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1.3
胶囊剂 (口服)
颗粒剂与 溶液剂 (口服)
硬胶囊
药品不同含量、容量、包装的差比价计算公式(excel版本)
注意:1、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2、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3、注射剂型中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针剂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格上不予区分,溶液(剂)装量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
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
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
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版)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log X值。
药品差比价规则(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差比价对比
正式药品差比价规则与试行版本比较:1.更加详细周密,其中提出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
代表品还应先确定代表剂型及规格。
2.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K=a log 2 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含量(原来的: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可以高低变化,不得高于1.7。
3.装量差比价公式里面,再次提出代表品概念。
4.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上面,针对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5.包装材料差比价:大容量注射液,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原来为2元)6. 特殊情况,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的条例中,与公司产品较相关的: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
7.常用西药剂型差比价表更名为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8. 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试行版:常用西药剂型差比价表)片剂(口服):(1)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形片、划痕片等。
(试行版则不单独区分素片、糖衣或薄膜衣)(2)增加了咀嚼片,含片(含可溶片),泡腾片的差比价计算(3)分散片差额或比值变为1.2(试行版是1.3)胶囊剂(口服):(1)硬胶囊差额或比值直接定为1。
(试行版:差价为0.02元,每粒单价超过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2)肠溶胶囊(胶囊壳型)差额或比值不变,仍未1.1(3)增加软胶囊(胶丸)的差比,为1.2颗粒与溶液剂(口服):(1)口服溶液(滴剂)包含了口服悬混剂,比值变为1。
(试行版将口服溶液与口服干混悬剂分开描述)(2)干混悬剂的比值为1.1。
(3)新增散剂(比值0.9),泡腾颗粒剂(比值1.1)膏剂(外用):(1)分别新增了软膏剂(1),糊剂(1),乳膏剂(1.1),凝胶剂(1.1)。
注射剂:(1)小容射液与普通分针归为一类,比值仍为1,但是以量10ml的规格为计算基准。
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
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药品差比价规则”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啥叫药品差比价。
简单讲,就是同一种药品,因为剂型啦、规格啦、包装材料啦等等这些方面有差别,价格也就不一样。
那为啥
要有这个规则呢?这是为了让咱买药的时候心里有数,别花冤枉钱,
也能保证药品市场不乱套。
比如说,同种药品的小剂量和大剂量,价格可不能随便乱定。
要是
大剂量的价格比小剂量按比例算下来还贵,那肯定就不合理啦!还有啊,不同剂型的,像胶囊和片剂,价格差也得有个谱儿。
这规则就是
给它们定个准儿。
那这规则允许啥呢?允许合理的成本增加导致的价格变化。
比如说,换了更好更贵的包装材料,适当涨点价,这行。
但禁止啥呢?禁止毫
无理由地瞎涨价!不能因为厂家想多赚钱,就随便把价格抬得老高。
给您举个例子哈。
有一种感冒药,原来是 10 片装卖 10 块钱。
现在
出了个 20 片装的,如果按合理的差比价,应该卖 18 块左右。
要是厂
家非要卖 30 块,那可就违反规则啦!
再说说这规则对咱老百姓有啥好处。
好处可大了去啦!咱能明明白
白买药,不怕被坑。
而且能促进药企良性竞争,好好研究怎么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而不是光想着乱涨价。
总之,药品差比价规则就是给药品价格套上的“紧箍咒”,让咱能买到价格合理、质量靠谱的药。
希望大家以后买药的时候,心里都有这根弦儿,别被不良商家忽悠喽!好啦,今天就讲到这儿,希望您对这规则清楚明白啦!。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药品的差比价规则是指在医疗保健领域中,为了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和保护患者的利益,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下面将通过讨论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重要性、现行实施政策及其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对这一议题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价格的过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药品的差比价规则通过限制药品的最高价格,可以防止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使患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购买到所需的药品。
其次,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医疗保健领域,药品差比价规则可以防止医生利用开药品来获取回扣或佣金,从而保证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更加客观和公正,不受商业利益的干扰。
同时,药品差比价规则使得相同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售价保持一致,避免了价格的不公平差异,促进了公平竞争和价格透明度。
再次,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改善医疗卫生体系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可以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定价,避免药品价格的虚高和不合理上涨,保证医疗保健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此外,药品差比价规则还可以推动药品研发和创新,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现行实施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价格由政府进行统一拟定,限制其价格上涨幅度,确保基本药物的价格相对稳定。
其次,对于非基本药物,实行差比价管理,即限制最高售价与最低售价之间的比例。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企业的良性竞争,维护患者的利益。
此外,还对医生和医院进行监管,限制药品推销行为和回扣现象的发生,提高医生开具处方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实施对医疗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患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所需药品,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政策分析分享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政策分析分享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新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05年1月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版《药品定价差比价规则》是2005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完善版本,。
和05版规则对比,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主要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剂型以及小幅调整了部分剂型的换算比值(差额)。
含量、装量、包装数量比价参数基本没变,此次差比价调整幅度有限,受招标影响绝大多数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已远远低于国家最高零售限价,所以该规则对绝大多数已上市多年的品种实际价格影响不大。
但《规则》的执行将对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行为起到重要抑制作用。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剂型差比价的范围调整较大。
化学药与生物制品中新增10种新的剂型(咀嚼片、含片、泡腾片、软胶囊(胶丸)、散剂、泡腾颗粒剂、软膏剂、糊剂、乳胶剂、凝胶剂)。
4种外用剂型首次列入比价规则。
其他新增的咀嚼片、含片、泡腾片、软胶囊、散剂、泡腾颗粒剂都属于西药中的非常见剂型,涉及的品种较少。
中成药与天然药物新增8种剂型(肠溶片、分散片、泡腾片、颗粒剂(无糖型)、干糖浆剂、口服液(无糖型)、合剂(无糖型)、泡腾颗粒)。
从剂型差比价调整幅度来看,共9个剂型比值(差额)有调整,包括:化药、生物制品中1).分散片由1.3下调到1.2,2)取消了每粒低于1元的硬胶囊0.02元加价,3)干混悬剂由1.3下调到1.1,调整幅度最大;中成药、天然药中:4)取消了每粒低于1元的硬胶囊0.02元加价,5)软胶囊由1.5下调到1.4,6)糖浆剂由0.8上调至0.9;7)新版规则普通粉针取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1元加价,8)冻干粉针与溶媒粉针加价调整由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调整为2.5元。
9)大容量注射液在小容量注射液价格基础上加价5元调整为加价4.5元。
含量差比价、装量差比价与包装数量差比价参数不变。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9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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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糖衣片
(5) 平均日治疗费用
-
1
素片
(6) 平均日治疗费用 (6)÷(5)
0.9
片剂 (口服)
薄膜衣片 肠溶片
(7) 平均日治疗费用 (7)÷(5)
1.1
(8) 平均日治疗费用 (8)÷(5)
1.1
分散片
(9) 平均日治疗费用 (9)÷(5)
1.2
泡腾片
(10) 平均日治疗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 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 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 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K=比价 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 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 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 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 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 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 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 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 最高加 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 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 塑料瓶包装最高加 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
7
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
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 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 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 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 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1.3
胶囊剂 (口服)
颗粒剂与 溶液剂 (口服)
硬胶囊
(11) 平均日治疗费用
软胶囊 (胶丸)
(12) 平均日治疗费用
颗粒剂(有糖型)、 干糖浆剂
(13)
平均日治疗费用
颗粒剂 (无糖型)
(14) 平均日治疗费用
口服液(有糖型)、 合剂 (有糖型)、 (15) 平均日治疗费用
糖浆剂
口服液(无糖型)、 合剂(无糖型)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 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 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 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 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 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 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 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 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 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 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 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 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2X (K=比价值,X=非
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 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
8
附件一:
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
剂型类别 剂型名称
普通片
咀嚼片
片剂 含片(含可溶
(口服)
片)
肠溶片
编号 计算单位
(1) (2) (3) (4)
每片 每片 每片 每片
计算公式
- (2)÷(1) (3)÷(1) (4)÷(1)
(16)
软膏剂 (15) 每支
-
1
膏剂 (外用)
糊剂 乳膏剂
(16) (17)
每支 每支
(16)÷(15) (17)÷(15)
1 1.1 含霜剂。
凝胶剂 (18) 每支 (18)÷(15) 1.1 含乳胶剂和胶浆剂。
小容量注射液 、普通粉针
(19)
每支
-
1
以装量10ml的规格为 计算基准。
注射剂
冻干粉针、溶 媒结晶粉针
差额或 比值
说明
含素片、糖衣片、薄
1 膜衣片、异形片、划
痕片等。
1.05
1.05
1.1
分散片
(5)
每片
(5)÷(1) 1.2
泡腾片
(6)
每片
(6)÷(1) 1.3
硬胶囊
(7)
每粒
(7)÷(1)
1
胶囊剂 (口服)
肠溶胶囊 (胶囊壳型)
软胶囊 (胶丸)
(8) (9)
颗粒剂 (10)
颗粒与溶液 剂
(口服)
的注射液归类为小容量注射液。
附件二:
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
剂型类别
剂型名称
蜜丸
编号 计算单位 计算公式
(1) 平均日治疗费用
-
差额或 比值
1
说明
丸剂 (口服)
水蜜丸 水丸
(2) 平均日治疗费用 (2)÷(1)
1.2
(3) 平均日治疗费用 (3)÷(1)
1.3
浓缩水丸
(4) 平均日治疗费用 (4)÷(1)
5
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 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 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 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 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20)
每支
(20)-(19)
2.5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效文件未标明 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 粉针的,均按普通粉针 执行。
大容量注射液 (21)
每瓶
(21)-(19)
4.5元
以装量50ml的规格为 计算基准。
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装量50ml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以下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
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 (K=比价值,X= 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 10ml) 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 0.05 元。
6
第十九条 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取舍。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 1 元) 至 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 100 元),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 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 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 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 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 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 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 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 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
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
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
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 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 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 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