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经济法总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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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 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 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 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不同分类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Nhomakorabea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 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 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 、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 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 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3.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 上是完全平等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描述:(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摘要: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体系和框架二、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1.市场主体及其法律地位2.市场秩序与竞争法律制度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财税法律制度1.税收法律制度2.财政法律制度3.预算法律制度四、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2.证券法律制度3.保险法律制度五、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劳动法律制度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2.专利法律制度3.商标法律制度正文: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主要作用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分配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

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法总则、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财税法、金融法、合同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

二、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市场秩序与竞争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知识产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则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处理等方面。

三、财税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了税收的种类、税率、税收征收管理等。

财政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国家预算、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方面。

预算法律制度则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四、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关注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

保险法律制度则关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等方面。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仲裁协议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考生正式进入复习备考阶段。

与2021年相比,今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做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尤其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属于全新内容,理论性强,大多考生感觉空洞,抓不住要点。

为使考生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过程中有个好的开端,打消畏难情绪,笔者将本章内容加以解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学习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具体内容,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经济法的渊源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例如,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点经济法体系(P2~3)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二点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点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P7)第四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P7)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特别是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中很多高频考点侧重记忆型的考核,历年真题复现率较高,请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高频考点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仲裁协议3.仲裁程序4.诉讼管辖5.审判程序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最近5年未考核) 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两高一共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知识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7单,2013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017单,小案例)成立需要几方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多方法律行为中决议行为成立,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二、经济法主体1、宏观调控主体:(1)调控主体:财、税、银、发(2)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主体:(1)规制主体:一监一商(2)受制主体三、法律行为与代理(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A<8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A<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法定的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实施。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A≥18),16周岁以上未成年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含本数)(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已成就。

2、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

3、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法院、仲裁机构主动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3、恶意串通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撤销,效力不消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法院、仲裁机构不告不理★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途径重大误解误解方知道+90日发生+5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知道+1年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受胁迫方终止+1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之情)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示公平受损害方知道+1年(五)代理★1、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XX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新版教材(含笔记)

XX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新版教材(含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大纲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word精品文档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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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4)权利、义务不平等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c、具有表意性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1)调制行为:a、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2)对策行为:a、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2)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3)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4)其他分类: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4、行为的相关要素:1)主观因素: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2)客观因素: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四、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温馨提示】1.冲刺阶段切忌心浮气躁,经济法考前四步走:回顾知识点→模拟练习→查缺补漏→突击记忆时间性考点2.人生难得几回搏,莫待梦醒空遗悔,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3.疫情期间参加考试,一定做好防护。

【复习方向】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其中“法律行为、仲裁、民事诉讼”仍是2020年备考复习的重心。

【考点透析】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渊源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知识点三、法律行为知识点四、代理考点五、经济仲裁⑷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也可调解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撤销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考点六、民事诉讼(一)审判程序考点具体内容审判制度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并公开简易程序起诉:可以“口头”起诉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不适用情形:⑴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⑵发回重审;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⑷适用审判监督程序;⑸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⑹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二审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上诉期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效力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前提“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当事人→申请再审【注意1】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注意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受理⑴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⑵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二)地域管辖(三)诉讼时效中断原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结果“归零”,从中断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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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调制行为具有主导性,但是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同样很重要,因为市场主体并不是被动地“接受”调制,它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

因而调制行为的效果与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有紧密的关系。

很可能调制行为由于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而失去效力。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一)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
2.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二)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根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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