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治、“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并规范着装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
服装包括:(一)春秋、冬季常服;(二)长、短袖制式衬衣;(三)内穿村衣;(四)单裤、裙子;(五)大檐帽、女式卷檐帽、皮帽;(六)多功能服;(七)皮鞋。
标志包括:(一)司法行政肩章(软式、硬式);(二)帽徽;(三)司法行政胸徽、胸号、臂章、领花;(四)领带、领带卡;(五)内腰带;(六)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第三条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其着装范围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内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袂衬衣时,不扎系领带;(二)着多功能服附内股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制式衬衣、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第五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
宿舍内或者其他不直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司法行政标志。
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行政标志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服装混着;(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
兵团法院着装仪容规范要求
兵团法院着装仪容规范要求1. 引言兵团法院作为中国人民法院系统的一部分,为了提高工作形象和专业素质,在工作岗位上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着装仪容提出了一定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兵团法院对着装仪容的具体规范要求。
2. 男性仪容要求2.1 西装兵团法院要求男性法官在审判、调研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正式场合应穿戴西装。
西装的颜色应为黑、深灰或深蓝色。
西装应整洁、合身,不得过时或过于潮流。
应慎重选择衬衫、领带以及其他配饰,以保持整体形象的统一。
2.2 衬衫及领带男性法官在穿着西装时,应搭配白色或淡蓝色的衬衫。
衬衫应整洁,袖口和领口应平整。
领带应选择素色或简单的图案,不得过于花哨。
领带的颜色应与西装和衬衫相协调。
2.3 鞋子和袜子男性法官应穿着整洁、黑色或棕色的皮鞋。
鞋子应擦拭干净,不得有泥迹或划痕。
袜子应与西装和鞋子相协调,颜色应保持统一。
3. 女性仪容要求3.1 西装或套装女性法官在审判、调研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正式场合应穿着整洁的西装或套装。
西装或套装的颜色应为黑、深灰或深蓝色。
上衣应合身,裙装应恰到好处,不得过短、过低调或过于花哨。
3.2 衬衫和配饰女性法官在穿着西装或套装时,应搭配素色或简单图案的衬衫。
衬衫应整洁,袖子应整齐,领口应平整。
女性法官可以适当佩戴简单的首饰或配饰,但应避免过多或过于醒目的装饰品。
3.3 鞋子和袜子女性法官应穿着整洁、黑色或棕色的皮鞋或低跟鞋。
鞋子应擦拭干净,不得有泥迹或划痕。
袜子应与西装或套装相协调,颜色应保持统一。
4. 特殊情况下的着装要求4.1 夏季穿着夏季,兵团法院允许法官穿着合适的短袖衬衫,但衬衫应整洁、色彩适度,不得过于花哨。
男性法官可以搭配清凉裤,女性法官可以搭配合适的裙子或短裤。
4.2 庆典或重要活动对于重要的庆典或司法活动,兵团法院可能会对法官的着装有特殊规定。
在此类情况下,法官应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着装,以展现兵团法院的形象。
5. 不符合要求的着装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兵团法院着装仪容规范要求的情况,兵团法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纪律处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新政办发[2005]19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6号2005年11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129号令),自2005年6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从总体上看,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顺利,效果很好。
但是,也存在执法证件种类繁多和“证出多门”现象。
一方面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难辨证件效力,无所适从,从而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两证”工作的管理,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两证”在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的作用及权威,现就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坚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心组织、严肃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要加大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强化广大群众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两证”使用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两证”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司法行政系统着装规定
司法行政系统着装规定篇一: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服装:(一)上班;(二)行政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三)参加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会议、培训或宣传等其它活动;(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六)参加其他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一)非工作时;(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三)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时。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各季制式服装。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佩带整齐,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 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规范地着装外,还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八条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第九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喝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
几点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司通[2010]1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3.24
【实施日期】2010.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新司通[2010]15号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水平,特提出如下四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提高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认真学习《全国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座谈会精神传达提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法制工作新局面。
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认识,
把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法制工作汇报,研究法制建设课题,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政策保障、业务保障和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二、强化法制队伍建设,为做好法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法制机构建设是法制队伍的基础,法制机构建。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司发通[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59号2005年7月20日)各省、启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现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务用品是指警衔标志、警号、警官证等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证件。
第三条司法部警务管理机构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号编码、警官证、警衔标志的监制、管理等工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是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主管机构,负责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的计划编制、申报、发放、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警号、胸徽的制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装备部门负责,警号的编码、发放、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警务用品配发范围: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含见习警察)。
警察院校在校生配发学员标志和学员警号。
非人民警察不得配发警务用品。
第五条警务用品配发标准:硬、软式警衔标志每人各2付,套式警衔标志每人1付,警号一人一号(金属制2个、丝织制2个),警官证一个。
第六条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警衔命令文件核发警衔标志。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警务管理机构发放警衔标志时必须进行登记。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局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臂章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违法违规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工作变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行政执法局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
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
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通常着制式服装。
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扎系配发领带。
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劳动时可根据单位统一安排着作训服。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
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漏。
(二)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
置及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司[2001]59号
【部分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8.08
【实施日期】2001.08.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法司〔2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计财装备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办公室):
现将人民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5公分徽章。
1 / 1。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行〔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制式服装管理办法
制式服装管理办法(HBQY-ZH-10)为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加强对收费、路政等人员的着装管理,按冀政法办[2000]12号文《关于清理整顿交通系统着装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同行业标准,结合青银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着装范围及时间1、根据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的有关规定,着装范围只限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人员及负责稽查、路政执法的处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2、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不执行公务或者不在岗位时不得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被停止执行公务时不得着装。
3、临时工不发放路服。
4、换装时间:每年3月15日换春秋装,5月15日换夏装,9月15日换春秋装,11月15日换冬装。
遇有气候异常情况,可适当调整换装时间。
二、服装品种:路服包括:冬装:罩衣、棉大衣、棉皮鞋、皮手套。
春秋装:罩衣、大沿帽(绿色)、单皮鞋。
夏装:半袖衬衣、长袖衬衣、夏裤、夏裙、大沿帽(白色)。
附件:领带、领带夹、袖标、帽徽、领花、肩徽、白纱手套。
三、服装使用标准1、初次领取服装:冬装、春秋装、夏装各领取两套;棉大衣、大沿帽、棉皮鞋、单皮鞋各领取一件(顶、双);领花、肩徽每套服装配一副。
2、配发标准:冬装:罩衣、棉皮鞋每三年一套(双),棉大衣四年一件,皮手套两年一副。
春秋装:罩衣两年一套、单皮鞋三年一双,大沿帽三年一顶。
夏装:夏裤(夏裙)、半袖衬衣、长袖衬衣每年领取一次。
其中:男装:夏裤一条、半袖衬衣二件、长袖衬衣一件。
女装:夏裤、夏裙一条,半袖衬衣二件、长袖衬衣一件。
附件:领带、领带夹随夏装配发,每年一条。
四、着装纪律1、制服一律不准外借,各收费站、路政队负责着装人员服装的日常管理,对调离收费、路政岗位或与管理处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将大沿帽、帽徽、领花、肩徽收回,交处人劳科。
2、遇有丢失、个人原因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补发服装者,必须由本人及时写书面情况报告,确需补充再领者,个人必须交足100%服装价款。
司法行政服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服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谨、文明、专业的特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四条司法行政服装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着装、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服装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服装分为制服和便服两大类。
第六条制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三种款式,颜色为藏青色。
第七条春秋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左胸下方设有部门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
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八条夏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九条冬装式样:上衣为翻领、立领,两排扣,左胸设有姓名牌口袋,后背设有肩章,裤子为直筒裤,腰围带扣,裤腿直筒。
第十条便服分为正装和休闲装两种。
第十一条正装式样:男士为西服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西装套装,颜色为深蓝色,领带为黑色,皮鞋为黑色。
第十二条休闲装式样:男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女士为休闲西装,颜色为深蓝色,皮鞋为黑色。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三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着装。
第十四条制服着装要求:(一)春秋装、夏装、冬装应当搭配穿着,不得混穿。
(二)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损、皱褶。
(三)佩戴肩章、警衔、胸牌等标识时,应当端正、整洁。
(四)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款式、颜色和标识。
第十五条便装着装要求:(一)正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规范。
(二)休闲装着装时,应当保持整洁、得体。
第四章着装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司法行政制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制服管理,树立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服管理。
第三条司法行政制服是司法行政人员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标志。
司法行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司法行政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四条司法行政制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注重形象,体现特色;(三)节约开支,厉行节约;(四)服务人民,公正司法。
第二章制服种类及式样第五条司法行政制服分为常服、礼服和作训服三种。
第六条常服为司法行政人员的日常着装,包括上衣、裤子(裙)和领带(领结)。
第七条礼服为司法行政人员在重大节日、庆典、表彰等活动中的着装,包括上衣、裤子(裙)和领带(领结)。
第八条作训服为司法行政人员在执行任务、训练等场合的着装,包括上衣、裤子(裙)和帽子。
第九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式样应当简洁、庄重、大方,符合职业特点。
第十条司法行政制服的颜色、图案、面料等应当体现司法行政职业特色,并与其他行业制服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式样和规格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第三章制服的制发与配发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制发与配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人员首次配备制服时,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需要更换制服时,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岗时,应当将制服交回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制服的制发与配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所在单位填写《司法行政制服领用审批表》;(二)所在单位将《司法行政制服领用审批表》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后,通知制装单位制发;(四)制装单位将制服发送至所在单位;(五)所在单位将制服配发给司法行政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8.08•【文号】法司[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不同的条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23日)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法司〔2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计财装备处,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办公室):现将人民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5公分徽章。
二、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其它场合执行职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佩戴2.5公分徽章。
三、在非审判活动时如需佩戴徽章,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作出有关规定。
四、穿着春秋装、冬装时,5公分徽章佩戴在胸袋上沿处,以不被衣领覆盖为准;2.5公分徽章佩戴在西服的插花眼上。
五、穿着夏装时,5公分、2.5公分徽章均佩戴在胸袋上沿处。
六、穿着法官袍时不佩戴胸徽。
七、不同季节审判制服不得混穿。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服装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001年8月8日。
法院工作制度服装标准
法院工作制度服装标准一、总则为确保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职业形象,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服装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法警等。
三、着装要求1. 审判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庭审、办公、学习等场合,应穿着正装。
正装应为西装或法官袍,配以领带或领结。
2. 行政管理人员及法警在办公、学习等场合,应穿着正装。
正装应为西装或制服,配以领带或领结。
3. 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办公、学习等场合,应穿着干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着过于休闲、暴露、鲜艳的服装。
4. 法院工作人员在户外工作、实习、调研等场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穿着便装,但应保持整洁、得体,不得穿着过于休闲、暴露、鲜艳的服装。
5. 法院工作人员在重大节日、庆典等场合,应穿着正装,佩戴相关标识。
6. 法院工作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合理选择服装,确保舒适、得体。
四、穿着规范1. 西装(1)颜色:应为深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灰色等。
(2)款式:单排扣或双排扣,适合身材。
(3)面料:应为羊毛或羊毛混纺面料,不宜过于光滑。
(4)尺寸:应合身,不宜过紧或过松。
2. 法官袍(1)颜色:应为黑色。
(2)款式:长袍,设有领子和袖口。
(3)面料:应为丝绸或其他高质量面料。
(4)尺寸:应合身,不宜过紧或过松。
3. 领带或领结(1)颜色:应为深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红色等。
(2)款式:领带应为纯色或条纹,领结应为经典款式。
(3)面料:领带应为丝绸或其他高质量面料,领结应为丝绸或棉质面料。
(4)佩戴:领带应系在衬衫领口内,领结应平整地佩戴在衬衫领口上。
4. 衬衫(1)颜色:应为白色或其他浅色。
(2)款式:长袖,领口适度,适合身材。
(3)面料:应为棉质或丝绸面料。
(4)清洗: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皱褶。
5. 鞋子(1)颜色:应为黑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4日法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
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
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
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
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
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着制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着制服:(一)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法援中心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二)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外出办理公务时,法援中心人员外出办案需要时;(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重要活动、集会或会议等需要时;(四)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时;(五)其它情况下压滤机滤布厂家,上级要求需要着制服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服:(一)非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五)外出办案或因公外出工作时间之外,不宜着制服时;(六)其它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时。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制服,并上交司法行政专用标志、胸号、胸徽、帽徽、臂章、肩章等标识。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
(一)担负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夹领带夹时,应使用配发的领带夹,不得使用色彩过于鲜艳或多彩不庄重的领带夹;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系领带。
(三)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着执勤服和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着制服时应当着黑色或深色单色皮鞋、便鞋;女同志可以着白色、单色浅色皮鞋或便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治、“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并规范着装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
服装包括:
(一)春秋、冬季常服;
(二)长、短袖制式衬衣;
(三)内穿村衣;
(四)单裤、裙子;
(五)大檐帽、女式卷檐帽、皮帽;
(六)多功能服;
(七)皮鞋。
标志包括:
(一)司法行政肩章(软式、硬式);
(二)帽徽;
(三)司法行政胸徽、胸号、臂章、领花;
(四)领带、领带卡;
(五)内腰带;
(六)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
第三条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其着装范围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内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袂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二)着多功能服附内股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制式衬衣、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第五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
宿舍内或者其他不直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司法行政标志。
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行政标志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服装混着;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
第八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司法行政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司法行政各种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够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会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在疆外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那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及离退休时,不得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并应收缴司法行政肩章、帽徽、胸徽、胸号、臂章、领花等标志。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警务督察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十四条各地州(市、县)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制式服装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司法厅计财警务装备处,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制式服装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六条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制式服装着装及标志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