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考民法知识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精
司法考试试题民法总论部分
司法考试试题(民法总论部分)一、民法基础理论考点:民事法律关系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D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C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选)C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4、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C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5、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
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09/3/53,多选)ABCD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考点:民事权利1、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多选)ACD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04/3/1,单选)D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3/58,多选)B,D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1,多选)ABCD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考点:权利客体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3/52,多选)A,D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二、自然人考点:监护1、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司考民法7-9测试与解析
第七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
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
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
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
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
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
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2.甲依法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
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
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 )A.国家B.集体c.乙D.丙3.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2007年3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8年2月3日D.2008年3月1日4.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
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5.甲受单位委托到某厂采购电脑500台。
甲到某厂后,正好该厂搞有奖销售活动,买够.500台即赠送彩票1张,甲持此彩票参加该厂抽奖又中电脑1台。
则此台电脑的归属( ) A.归甲所有B.归单位所有c.归甲和单位共同共有D.归甲所有,甲给单位适当补偿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基础知识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
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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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民法口诀包括十一类民法口诀,是最全的民法口诀终极办了!简短的口诀就可以记住纷繁复杂的民法数多知识点,你绝对不能错过!(1)司考民法复习方法(2)民法真题(3)司考民法资料(4)民法视频资料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
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
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
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下列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表述
下列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表述
摘要:
1.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2.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3.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正文: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在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与另一方达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处分财产的行为人并无处分权,因此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权人追认后,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作表示,则视为追认,合同生效。
反之,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双方将面临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生效,但处分权人并未追认,那么合同的效力仍然待定,合同双方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文件,以确保合同的效力。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司考 民诉错题整理
郭翔模拟题错题整理1.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2.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5.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13.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中,哪些必须采用合议制进行审理?A.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B.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D.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人死亡的案件16.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18.张某与刘某是好朋友,某晚两人酒后与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相遇,因为之前的小事发生口角,张某与刘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论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探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有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一致,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懂得与把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要紧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尽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要紧包含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务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善意取得(★★★)【例1】Soho房地产公司以26亿元拿到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总经理甲伪造虚假交易,串通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厦公司”(甲作为股东控制的一个公司)名下。
后甲再度运作(天星司考),以36亿元的价格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HTC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
①Soho公司与“广厦公司”间的让与合同无效,广厦公司”未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登记于其名下,产生了公信力,具有权利外观。
②HTC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别提示:股权因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
下面两个条文作了规定:①《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天星司考)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①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②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③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果要与他⼈订⽴合同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处分权的。
如果没有处分权的,那么双⽅当事⼈订⽴的合同是⽆权处分合同,合同是需要取得有处分权⼈的追认的。
那么,⽆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现实⽣活当中常常出现⽆处分权⼈利⽤合同擅⾃处分他⼈财产的⾏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问题,保护合法权利⼈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处分权⼈,就是对归属于他⼈的财产没有权利进⾏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对此不能进⾏⾃由处分的⼈。
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b却将该物⾮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权处分⽽订⽴的合同。
因⽆权处分他⼈财产⽽签订的合同⼀般具有如下特点:1.⽆处分权⼈实施了处分他⼈财产的⾏为。
这⾥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为。
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进⾏处分,⽆处分权⼈对他⼈财产进⾏处分是对他⼈的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处分共有财产。
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所有,某个共有⼈未经其他共有⼈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权处分⾏为。
2.⽆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的权利⼈,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为的意思表⽰。
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作出;可以⽤⼝头形式作出,也可以⽤书⾯形式作出。
不管⽤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明显的⽅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
司考民法4—6习题与解析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将乙的手表据为己有B.乙订立遗嘱c.丙发明了一项专利D.丁家池塘的鱼因涨水流入戊家2.村民赖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若赖某种植棉花欠收,信用社则借给赖某一万元。
合同签订后,赖某游手好闲,疏于对棉花耕作管理。
结果棉花毫无收成。
赖某与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 )。
A.条件成就,信用社应履行义务B.条件成就,但信用社不必履行义务c.条件不成就,信用社可拒绝履行义务D.条件不成就,双方借款合同不生效力3.甲、乙订立运输合同,甲为乙运送一批货物,后甲因为车辆检修不能如期运送,甲遂委托同样为乙运货的丙,请丙告知乙需要延期运送,后丙因去外地送货,忘记告知乙该消息,致使乙因运输延期造成货物损失,则该损失应由( )A.甲承担B.丙承担c.甲和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和丙各承担一半责任4.甲去某浴池洗澡,洗浴后离开时被前台服务人员拦住,要求加收10元,理由是在甲洗浴时,浴池工作人员给甲擦了皮鞋,甲应交擦鞋费,甲拒绝,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擦鞋,则( )A.基于无因管理,甲应付10元B.基于合同关系,甲应付10元c.基于不当得利,甲应付10元D.甲无须支付10元5.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方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之间的租赁行为属于( )。
A.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一日凌晨,瓜农张老汉挑着一担西瓜进城出售,走到城郊一路口,被吴法、吴天两青年拦住。
吴法、吴天手持木棒,强迫张老汉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该担西瓜。
张老汉出于无奈,被迫同意。
为此,张老汉有权请求法院( )。
A.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B.责令对方赔偿损失c.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D.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7.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条件必须具有或然性,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B.条件具有未来性,是将来发生的,附有既成条件的视为不附条件C.条件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D.一方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实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8.某机关工作人员王青峰看中了同事李小强的一套房屋,遂向李小强表示:我要购买你这套房屋,若不同意,我将检举你收受贿赂的行为。
司考主观题合同类答题分点
2023主观练习9月17日一、要约:1、向特定人作出;向受要约人作出。
2、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姓名、名称、标的、数量)3、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二、要约邀请1、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不能作为合同内容。
三、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四、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五、物权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要区分单独判断,未登记/交付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
六、一物数卖一物数卖情形下,若无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每个合同都有效。
即使第二个买受人知情,合同也有效。
(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七、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再次处分财产,虽然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
八、法人相关的有效情形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法人承担后果。
2、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关授予的权限范围,相对人善意,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定力的合同有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限制或特许规定。
九、无效的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通谋虚伪表示——双方都指导是假的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的法律行为,不因此无效,按照效力规定另行判断。
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4、违背公序良俗5、恶意串通,但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知情是知道事实,恶意串通的恶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还故意实施。
十、可撤销的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可以依据有效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可撤销的情形:1、重大误解2、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对方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形成权
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一)合同法上的形成权1、合同的订立(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合同的效力(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变更、撤销权: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单方解除权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刑法诉讼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瑞琦 43007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
但对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
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
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有效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选择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我国主要的观点有无效说,效力未定说和有效说。
从表面上看,这几种观点仅仅是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差异,但在更深层面上,它们的逻辑前提已然有异。
他们代表着论者对我国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上认识的差异。
①笔者认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理解时,应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作为逻辑前提。
(一)我国的立法例已然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为保持立法上的一致,应依据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来理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均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变动联系起来,将所有权的变动作为合同的直间效力。
并且,合同法第130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的定义,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联系在一起,作为合同债权行为的一部分。
合同法第135条更是明确规定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因此可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的合意,即可通过交付进行,而无需再经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移转即物权行为进行合意。
我国的上述立法例,显然有别于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德国民法典,而与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的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相仿。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立法是奉行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为基础的非物权行为变动模式。
为保持立法精神的一致,对于我国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也须以此为逻辑前提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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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考民法知识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精1.构成要件。
①无处分权人对合同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②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须注意:如果无处分权人以权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的合同。
此点值得特别注意)③除欠缺处分权外,合同符合其他生效要件。
2.效力转化。
①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合同后(通过授权、继承、受赠与、买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②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权利人未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法》第51条的两个重要例外。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模式紧密相关,系物权变动模式的体系效应。
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三个要件:①处分人具有处分权;②法律行为有效;③须经公示(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完成交付)在这样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我国《合同法》完全应当一概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
无权处分仅对物权变动发生影响。
”笔者坚信,迟早有一天(比如10年后),在中国大地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而不再是效力待定)但是,在《合同法》第51条被新法完全废止之前,我们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即:原则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过,《合同法》第51条覆盖的领域已经划出了两个特区,在这两个领域中(《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228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而不再是效力待定)下面予以详述:《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合同法》第51条的第一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规则内涵是: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行为能力瑕疵等),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
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
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延伸与扩展。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等),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
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
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见【例1】)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但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比如标的为占有脱离物,或者买受人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见【例2】)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虽然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了相机的交付,但因甲欠缺处分权,所以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
如果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丙溯及至相机交付之时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如果甲拒绝追认或者乙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
③如果因为乙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
④须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相抵”。
因为丙为恶意受让人,对于乙之违约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在计算乙的违约责任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违约责任。
【例2】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未经乙同意,甲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丙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③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虽然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效力未定,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则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反之,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乙拒绝追认或者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④若因甲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因为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丙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立法理由: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受一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强烈影响。
①由于法国采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故法国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对无效)②由于德国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且将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所以,德国民法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其负担行为(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处分行为(也是就是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物权行为自始有效。
③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为我国将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规定为有效提供了制度空间。
同时,《合同法》第51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这一规定固然注重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其缺陷是至为明显的:①若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受让人只能对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这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
②造成了体系违反。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使得《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几成具文。
随着认识的深入,《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不妥当性至为明显。
特别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变动的区分原则,根据区分原则,在法律效果上应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即:法律行为的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确立使得《合同法》第51条的问题更为突出。
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故有《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问世,首先在买卖合同领域有所突破。
【真题研习】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2012年试卷三第86题)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答案】ABCD(2)《合同法》第51条的第二个例外:《合同法》第228条。
①我国通说观点(该通说观点有些不对劲)认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②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交易安全,《合同法》第228条作出了例外规定。
③《合同法》第228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
据此,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效(非法转租除外)(请参见下列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58题)【真题研习】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58题)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答案】AB【特别提示】①非法转租也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
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自成立时)有效。
②这样,《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有构成《合同法》第228条的例外。
你说复杂不复杂?③总结一下: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若不属于非法转租,租赁合同有效(见【例3】和【例4】)【例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出租给丙。
①乙、丙间租赁合同属于非法转租。
应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乙、丙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②若甲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甲同意转租。
乙、丙间的租赁合同自成立时有效。
【例4】甲因出国,将房屋钥匙交给乙,委托乙偶尔看看房屋是否漏雨。
甲出国后,乙随即乙自己名义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一年。
①乙、丙间租赁合同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与非法转租无关),乙、丙间租赁合同有效。
②若甲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回房屋,因乙、丙间租赁合同有效,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真题研习】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年试卷三第58题)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