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提要: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0月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
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仍未解决在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问题。
尽管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
为尽量减少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时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
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一、财产保全裁定的基本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保全被诉讼财产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而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保护被诉讼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程序,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物的保全和非物的保全。
在财产保全中,财产保全裁定即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作出的措施,一般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方式。
然而,在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有时候被裁定人不服,可能出现不服申请或者抗诉申请等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
二、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类型及救济途径1.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类型案外人在财产保全中可能有如下不服申请:A. 不服物的保全裁定在物的保全中,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或者车辆等财产时,有时候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可能提起不服申请。
例如,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甲方申请保全被诉车辆,但该车辆在借款时已经抵押给丙方,丙方认为其权益被侵犯,随即申请不服保全裁定。
B. 不服非物的保全裁定在非物的保全中,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或者股权等财产时,三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也可能提起不服申请。
例如,在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中,甲方申请保全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但该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提出不服保全裁定。
2.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救济途径A.提起抗诉申请当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的途径主要包括两种:(1)申请异议适用于物的保全和非物的保全中都适用,当案外人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保全裁定侵犯时,可以申请对保全裁定进行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仅适用于解除保全决定部分,不适用于撤销或者改变保全决定。
(2)申请制止或者解除保全措施适用于物的保全和非物的保全中都适用,当案外人认为保全措施未能达到保全的目的,或者对其权益侵害过大时,可以申请制止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
Knowing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sophisticated is the most kind-hearted matur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导读: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当中的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现,执行标的与自身有关,并且存在异议,那么是可以提出出书面的异议的。
法院在审查过程当中理由成立的情况之下,裁定中止执行。
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探讨——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吴疆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探讨 ——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吴疆发布时间:2021-12-03T07:47:02.719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6期作者:吴疆[导读] 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备,出现了诸多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的案例。
在建工领域尤为常见,实际施工人维权举步维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 610041摘要: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备,出现了诸多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的案例。
在建工领域尤为常见,实际施工人维权举步维艰,在仲裁法修订契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内容,考虑增设案外人加入制度、案外人撤销之诉、司法建议书等新制度可以进一步弥补制度的漏洞和提供新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案外人救济;虚假仲裁;实际施工人;征求意见稿引言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因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交叉和关联,一个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处分自身权益的同时,仲裁裁决往往影响着案外人的权益。
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一裁终局等特性,案外人无参与仲裁的权利和制度,对仲裁的经过和结果并不知情,在实际遭受损害时才得知裁决结果。
一旦错过规定的救济期限则再也无法挽回损失。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的现象频发,常见于通过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对案外人产生不利预决效力等情形[1],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案外人的实际施工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本文以实际施工人为视角,通过分析现行案外人救济途径,结合司法部202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案外人救济途径提供建议。
一、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实践检视(一)案外人行使诉权的限制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均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在该种情况下,若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工程施工等其他争议均没有实际施工人参与解决,则很容易出现偏差。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政 治 与法 律
浅 析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 的 案外 人 异 议 制 度
关 于《 民事诉讼 法》 24条 的理解与适用 第 0
高雅琳 ( 西安财经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 陕西西安 706 ) 10 1
【 摘
要 】 本文探 讨案外人异议制度 , 案例分析认为《 通过 民事诉讼 法》 中关于案外人异议 的制度仍 需进一步 完善 , 以保证 法律 的权 威:
裁 案外人可 申请再审。 案外人异 议是民事执行救济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 行救 决、 定中确定的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时 , 执 济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 当事人 和案外 () 2 案外人不服驳 回异议的裁 定, 原判决 、 定并未涉及 到案 外 但 裁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 法律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补 救方法 , 即 人提起异议 的执行标的的 , 案外 人可以自裁 定送达之 日起十 五 日内另 赋予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 , 对执 行标的的一 部分或全 部主张 实体权利 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的程序性权利 。 三 、 外 人 异 议 制 度在 实 践 操 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案 设 立 案外 人异 议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 法》 不仅在第 2 条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制度 , 4 0
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 、 定无关的 , 裁 可以 自裁 特定标的物的执 行, 维护其实体权益。 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 后 ,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2 提起异议的理由不 同。提起执行异议 针对的是执行 人员所实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的执行行为和在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 ; 执 而案外人异议 的理由 , 系案 中, 以第 l 条至第 2 条连续 1 个 条文对《 5 4 O 民事诉讼法》 2 条作 了 第 0 4 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 用益物权。 进一步解释 , 增强了案外人异 议制度 的可操作性。现分析如下 : () 3 提起的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以由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或其 1提 起 案 外 人 异 议 须 具 备 的 条件 、 他利害关系人提起 ; 案外人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 1 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须在执行过程 中提 出异议 , 即在执 行 () 4 审查处理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法》 2 2 第 0 条所确 定执行异议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摘要】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而修订的。
为了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我们就要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要好好地利用这个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就比如说,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控制恶意或者虚假的诉讼,还可以给与案外人更多的救济方法。
所以我国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给予了案外人救济权利。
【关键词】案外人权力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了,在这个法律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对于案外人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权力救济,在这个新的法律里,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完善的制度,但是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就比如说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就不能出现案外人再审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外人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分析一下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选择(一)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诉1.管辖的法院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是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需要再向上一级申请,因为这和裁判的裁决情况关系重大,所以案外人就不用向上级申请而是直接由法院来裁决。
2.所针对的裁决范围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所针对的裁判范围是生效裁判的整体然后再通过再审获得救济,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直接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和权益人有关的内容,如果鉴定和裁判整体有关联,就可以直接审理案外人救济的内容。
3.效力的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了之后就可以进行全程再审,如果有需要裁判中止执行的就要全案中止。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救济通过之后,还要看该诉是否能够使得全案进行审理,如果不是则不会中止执行裁决。
4.审理的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开始再审之后,如果案外人是共同诉讼人,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就将他定为当事人,按照第二程序再审的就需要撤销原判决,然后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共同诉讼人,则需要审理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否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然后再来看是否撤销原判进行重审。
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
2023年第12期•专论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重庆401120)摘 要:“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
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
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
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
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对效;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12-0107-18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仲裁制度蓬勃发展的同时,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怪象与乱象”,〔1〕“虚假仲裁”严重侵蚀了仲裁权威,因而要加强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虚假仲裁”中案外人的保护。
〔2〕为了通过修改《中作者简介: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强制执行法典化背景下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项目编号:23BFX136)、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24-JCZD-25)的阶段性成果。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规定,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三:只能当事人自己参加,不能依职权追加)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既可当事人自己参加,也可依职权追加)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2、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具体操作需结合民诉解释327条之规定)3、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民诉解释,放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以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案外人救济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引言案外人救济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那些无法获取正当救济但又有合理权益的个人或团体提供救济机制的制度。
这个制度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努力保障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本文将就案外人救济制度从法律依据、具体救济方式以及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1. 法律背景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其法律基础,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民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2. 宪法保障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群体的权益。
根据宪法,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公平权利。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设立与宪法的要求相符合,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具体救济方式1. 资金救济资金救济是案外人救济制度中的重要方式。
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或贫困的个人或团体,可以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来帮助他们化解困难。
资金救济的方式有多样化,可以包括直接发放救济金或提供优惠政策、减免费用等形式。
2. 法律援助对于那些无力支付诉讼费用但有合理权益的案外人,法律援助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这些案外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权益。
3. 保护措施案外人救济制度还包括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措施包括协助申请人的保密要求,禁止歧视、排斥等行为,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等。
4. 教育支持针对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接受正常教育的案外人,教育支持是案外人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提供补习课程、奖学金和培训机会等形式,救济对象可以获得教育上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实施效果1. 社会公平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缩小社会阶层差距,提高社会公平。
通过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可以弥补他们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缺陷,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从而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2. 人道关怀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实施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
九民纪要119-127 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
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
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
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问题探析
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问题探析【摘要】现代社会,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法律依据、提出条件、处理程序、审查标准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法律依据方面,涉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提出条件,需满足确有必要、保全标的存在争议等要求;处理程序包括异议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作出等环节;审查标准主要考虑异议合理性、证据充分性等因素;同时还存在异议处理中的程序复杂、时效性不足等问题。
本文提出优化建议,建议简化流程、加强审查标准,为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的改进提供参考。
未来研究方面可加强对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探讨,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诉讼、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法律依据、审查标准、优化建议、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于涉及自己权益的财产保全措施往往持有异议,这就需要对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针对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机制进行探析,旨在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提供建议和借鉴。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探讨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条件、处理程序、法院审查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推动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改进和完善。
具体而言,通过分析当前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提出条件、处理程序以及法院审查标准,揭示其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之处。
借鉴国外相关机制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问题,促进司法解决纠纷的公正、高效,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益借鉴。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在《 民事 诉 讼 法 》 改 前 就 已存 在 的 相 关 制 度 包 括 修
执行异议制度 、 确权 之 诉 、 判 监 督 制 度 等 , 么 这 些 制 审 那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 执行程序 若干 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行司法解 释》第 l ( 执 ) 5条 至 第 2 4 条连续 1 条文对《 0个 民事 诉 讼 法 》 2 4条 作 了进 一 步 第 0 解 释 . 强 了案 外 人 异 议 之 诉 的 可 操 作 性 。 案 外 人 异 增 但
在 下 文 中还会 有 进 一 步 的 论 述
3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 用 范 围的 有 限性 案 外 人 . 适 若 提 出异 议 的执 行标 的 物是 法 律 文 书 指定 交 付 的特 定 物 .
则 案 外 人 可 通 过 申请 再 审 的 途 径 纠 正 原 法 律 文 乏有效 的程序保 障 . 法保 无
障 各 方 当 事 人 的举 证 、 证 权 和 充 分 辩 论 权 . 查 程 序 质 审
9 3
案 外人异议 之诉 在 实践 中的操作 问题
不 成 立 的 , 以驳 回 ; 由成 立 的 . 院 长 批 准 中 止 执 予 理 由 行。 如果 发 现 判 决 、 定 确 有 错 误 .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处 裁 按
理 。 按 此 规 定 ,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的异 议 是 否 存 在 . ” 案 直 接 由执 行 员 进 行 审 查 由 于执 行 员 在 审 查 案 外 人 异 议 是
制 执 行 的诉 讼 。 么 , 《 那 新 民事 诉 讼 法 》 何 要 引 入 案 外 为
案外人救济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概述
案外人救济制度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以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案外人救济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各类诉讼程序。
三、案外人救济的条件
1.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当事人未能充分代表其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不会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
四、案外人救济程序
1.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应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参加诉讼的理由。
2.审查受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受理,并通知原告和被告。
3.听证辩论:法院应当组织听证辩论,听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并对其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
4.裁决结果:根据审理情况,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或判决,并将结果通知第三人。
五、案外人救济的效力
1.对于第三人,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具有直接效力;
2.对于原告和被告,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仅对其之间的争议产生效力。
六、案外人救济的保障措施
1.申请费用: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申请费用;
2.证据保护:法院应当为第三人提供证据保护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违反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法院可以予以制裁。
七、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意义
案外人救济制度是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可以使得那些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未能充分代表自己利益的第三方得到保障,同时也可以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客观。
民事诉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浅析
、
诉 , 需要明确两点内容 ,首先民事 执 行案外人 异议之 诉源于 执行 中第 三人对 案件执行指向的标 的具有实体上的权利 , 并 且这种权利可以通过诉讼得以确认 , 其次案 外人对 执行标 的拥 有实体 权利 的指 向具有 阻却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 , 因此 案外人 异议 之诉可 以定义 为案外人 以自身 对民事诉 讼执行程 序 中的特定标 的具有 实 体权利 为由 ,请求 法院对 实体权利 予 以裁 决 ,以排除对该特定标 的强制执行 的诉讼 。
异议之诉 事由。在共有情形下 , 案外人与债 务人对执行标 的共 同具有所有权 , 在判断案 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可诉性 , 需要考虑 强制 执行是 否对案外 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损害。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具有用益物权 作为一种典 型的他项物权 , 权利人对标 的物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如果强 制执行标的物将损 害、 妨碍 、 或者剥夺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 , 则案外人可 以提起异
事诉讼法 》和 《 执行解释 》中,对案外人执 行 异议之诉 的程序进行 了初步的构建 ,同时 也规定 了一些具体诉讼程序规则 。 但是受 限 于当前 的立法技术 , 使得这些规定 不够具体 明确 , 在操作上存在明显 的应用不力 。 三、 完善我 国案外 人异议 之诉 制度 的 构想 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是 民事诉讼中普通 之诉 , 但是其与其他 民事之诉相 比依然具有 其自 身 的特性 ,因此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诉讼 程序规则加 以指导规范。如上文所述 ,虽然 新的 《 民事诉讼法 》和 《 执行解释 》对案外 人异议之诉的制度构建做 出了积极的进步 ,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制度设计 的优劣完善将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具体应用效 能。为最大限度的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设置 和存在之价值 , 增强司法实践 的具体操作性,
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079当代思潮民诉法对案外人公平正义的保障《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丰富了案外人寻求救济的途径。
民诉法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公平正义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导致在原有的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当事人利用生效判决对第三人的约束力,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习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看的见的公正”不仅仅是使当事人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证裁判结果不损害任何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案外人获得有效的救济是公平与公正的必然要求,案外人的再审申请权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是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公正的保障。
众所周知,再审制度是基于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而给予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是保障当事人公平正义最后也是最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赋予案外人和当事人同样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救济权力。
法律赋予案外人多种救济途径,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不同于前者仅仅是撤销原判决对案外人不利的部分或者是终止执行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旨在更正错误判决,全面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从根本上实现彻底的公平正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还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
该制度的理论来源于《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以下简称第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位阶低于法律,这导致该制度的效力低于相关法律,在实务中的适用往往不被优先考虑。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但是该解释的法源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第5条必然不能简单认为是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主体的扩大,也不能将第226条关于第三人执行异议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226条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与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以浙江法院执行救济实践为考察对象
衢 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副 院 长何 成 林 ; 宁波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研 究 室 主任 张 志 松 ; 波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研 究 室 审 判 员 孙 长 虎 ; 波 市北 宁 宁
仑 区人 民法 院研 究 室 副 主任 冯 一 文 ; 山市 人 民法 院副 院 长徐 根 才 ; 山市 人 民法 院研 究 室 主任 王 根 清 ; 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执 行 江 江 衢
的 审查部 门负 责 。 少数 法院 由其他 审判庭 负责处理
对 于执 行异 议 、 议 的审 查 机构 , 省 大 多数法 复 我
课 题 主 持 人 : 江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执行 局 副 局 长 、 行庭 庭 长 倪 代 化 。课 题组 成 员 : 浙 执 宁波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党组 副书 记 施 源林 :
请 变 更执 行 法 院 ; 案外 人 对执 行标 的异议 及 诉讼 : 分 配方 案 异 议 之 诉 等 内容 。 ①较 之 原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
新《 民事 诉 讼 法》 施 以 来全 省 法 院执 实
2 8条 “ 0 案外 人异议 ” 等制 度 . 国执行 救 济制度 已形 我 成 了程 序救济 和实体 救济 、 向执 行法 院 申请救 济和 向
书 面方 式 . 情 重 大疑 难 复杂 , 有 听 证 必 要 的 , 案 确 采 用听证 审 查方 式
人作审 判长 . 固定一 个合 议庭 的方式 进行 审查 。
随着 两权 分 离运 行 改革 的进 一 步深 化 , 《 在 民事 诉 讼 法 》 正前 后 , 省 多数 法 院通 过 编 制委 员会 审 修 我 批 . 门设立 了执行 审查 机构 或者 专 门的独 立于 执行 专 局 的执 行 审查庭 。 全省 1 1个 中级法 院 中 . 中院增 8个
民事诉讼案外人权益保护研究
民事诉讼案外人权益保护研究作者:胡伟楠曹钧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社会关系变得日趋复杂,生效判决所影响的范围,已从单纯的案件当事人向案件以外的第三人扩大,从而常常导致案外人权益受损情况的发生。
而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致使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陷入困境。
由此,本文建议,以我国现有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为基础,加以优化配置,构建系统、完善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体系。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权益执行异议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基金项目: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民事诉讼案外人权益保护研究》(201310320089X )。
作者简介:胡伟楠,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钧凯,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学生会记者部委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91-02一、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首先,司法实践中本诉判决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物权纠纷中,原判决处分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纠纷中,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致使第三人债权受偿的风险增大;婚姻诉讼中,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等不胜枚举。
据不完全统计,仅截至2014年5 月份,浙江省法院经审理确认307 件虚假诉讼案,其中台州、温州地区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尤甚。
诉讼作为定纷止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俨然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法宝。
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辩论原则本身缺陷被认为是造成案外第三人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法官通过裁判固定了错误的案件事实,造成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另一方面,诉讼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受到程序保障的也只有当事人双方,因此判决的效力只及于双方当事人,此为裁判效力的相对性。
但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并不承认裁判效力的相对性,案外第三人可能会受到裁判效力的拘束,从而可能造成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处分或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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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作者:王志恺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而修订的。
为了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我们就要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要好好地利用这个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就比如说,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控制恶意或者虚假的诉讼,还可以给与案外人更多的救济方法。
所以我国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给予了案外人救济权利。
【关键词】案外人权力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了,在这个法律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对于案外人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权力救济,在这个新的法律里,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完善的制度,但是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就比如说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就不能出现案外人再审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外人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分析一下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选择(一)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诉1.管辖的法院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是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需要再向上一级申请,因为这和裁判的裁决情况关系重大,所以案外人就不用向上级申请而是直接由法院来裁决。
2.所针对的裁决范围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所针对的裁判范围是生效裁判的整体然后再通过再审获得救济,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直接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和权益人有关的内容,如果鉴定和裁判整体有关联,就可以直接审理案外人救济的内容。
3.效力的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了之后就可以进行全程再审,如果有需要裁判中止执行的就要全案中止。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救济通过之后,还要看该诉是否能够使得全案进行审理,如果不是则不会中止执行裁决。
4.审理的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开始再审之后,如果案外人是共同诉讼人,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就将他定为当事人,按照第二程序再审的就需要撤销原判决,然后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共同诉讼人,则需要审理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否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然后再来看是否撤销原判进行重审。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旦通过审理之后,就直接可以作为第三人或者是当事人来撤销原判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根据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有效地减少对生效裁决稳定性的冲击,而且还不用向上级申请,这就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方便,所以它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二)比较案外人另行起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由于在诉讼法中有规定,案外人的救济起诉都应该不受原案的约束,而应当给案外人形式起诉的权利。
那么他们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对原案是否终止、或作出新的裁判进行思考。
这样的话就现在的情况看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适用于我国的民事法律的实施。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建(一)立法体例虽然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对于提出撤销裁决的一种救济方式,性质也有所相同,但是本质却有着很明显的差别。
如果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只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的话就会导致立法的一些条文变得复杂起来,如果我们将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加入再审的程序中,那么这就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性产生了矛盾。
所以为了让立法条文变得简单明了,我们就要在再审的程序中加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这样才可以满足立法的原理。
(二)具体建议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也是有一定规定的,他们不应该只仅限于物权人,还可以是其它的人,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可以是哪些人呢?下面我们就来讲述这些第三人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才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不应该是参与原审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这些都是不可以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的,但是这些主体是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的。
(2)对于这个原诉讼程序有一定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参加原审诉讼程序的人,而且也已经得到了法院通知可以不用参加原审程序的案外人也是不能在裁决生效之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而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的。
(3)不能通过其它的程序而得到救济的。
上面所说的这些都是可以开始实行审理程序的,但是第三人所提出的权益是否可以改变已经生效了的裁决,这还是需要一定时间判断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实就是为了改变或者是撤销已经判决的决定,他们与没有在原判程序上争执的当事人,是否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法是存在利益相对立的,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应该为原审双方的当事人,这样才不会对原审造成利益上的损失,才会让诉讼正常的进行。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1)管辖。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主要就是为第三人的提供权利和诉讼的程序,那么这就和原判的对错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只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有足够的一句的时候才会考虑到撤销或者是改变原判的裁决,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由法院来管辖的。
(2)期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一定要有自己的权利才能积极地去救济,那么我们就要给第三人制定一个行使期间,这样就会给他们安全感,才能达到鼓励他们形式权利的目的,这个期间一般是自判决生效起六个月之内。
(3)中止执行。
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不具备中止执行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可以提出申请然后还有提供一个担保人,这样就可以实行中止执行的权利了。
(4)起诉内容的审查和诉讼请求的审理。
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起到诉讼要求的,请求应该被退回,如果满足诉讼要求的,就要开始审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看原判的裁决是否应该撤销。
(5)上诉。
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提供的内容充分而又被法院给予退回的,第三人如果不满意这样的结果可以上诉,如果是对于已经撤销的裁决,原审的当事人也可以上诉,这些法律也是为了他们可以执行自己的权利。
三、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重新设置根据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由于已经生效或者是已经判决的错误对于案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那么案外人就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中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这样就可以保障案外人的权利,而且我们还可以根据《最高法解释》①第5条的规定,案外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现在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重新设置,这对案外人是有很大帮助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选择合适的程序来获得救济。
但是案外人的救济制度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带来了方便,比如说实行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又申请再审,像这样的情况就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让当事人总是被起诉感到疲惫,这些也都是需要改善的地方。
(二)具体程序事项规定不清楚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及诉讼程序规定不明确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中,一般只有原告才会是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但法律里却没有很明确的显示说是已经生效了的双方当事人还是其中一方当事人,那么这就会使得诉讼之中出现一片混乱,那么这些也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2.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裁决、调解书,案外人再提起撤销之诉时应该怎么办,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一些判决和裁定已经开始生效,那么在这个时候再提起撤销之诉的话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先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那么这样就会对申请执行的权利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通过,这样也会让权利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总之这些问题都是诉讼法中没有考虑到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来完善这些问题。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用的审级制度不够明确根据在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法解释》中第19条规定所说,我们应该让案外人执行异议适用于两审终审制,这样在司法的实践中就会违背了理发原本的意义,这就会对案外人带来很大的危害,同时夺去了他们的救济权利。
(三)给案外人滥用权利救济制度提供了方便在新的案外人救济制度重置之后,虽然给案外人带来了很大的救济方便,但同时又对案外人滥用权利救济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方便,这样的话就会对裁判造成很大的影响。
所以我们在设置救济制度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这些问题,从而把正确的救济方案归入诉讼法之中,这样才是合法的保护案外人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加强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一)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很明显是不够完善的,就比如说我们应该思考到原审双方当事人侵害的是第三人的权益还是当事人一方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然后再来决定是将原审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还是将一方作为被告,而另一方则按照原审地位进行。
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里就知识适用于普通的程序,而对于像上面所说的就应该设立新的救济制度。
(二)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其实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一种制度,在民事诉讼里就是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来处理的。
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这样的做法是不能够很好地保护案外人的,那么在实务里我们就要解决这样的错误,在民事诉讼法里就要让案外人执行异议适合普通程序的审理,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错误的产生。
(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在案外人救济之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再审,其实这样就是和程序设计的原理产生了冲突,这样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同时又会增加当事人的累赘和浪费司法资源,这样就是做不合理的设计,所以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权力,我们应该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这样才是做好的选择。
(四)限制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滥用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入到民事诉讼之中后,有很多人都在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那么我们不去制约他们的这种行为的话,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所以在民事诉讼之中就应该增加一项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于触碰这一原则的人员就要首要严重的刑事惩罚,这样才会让他们产生一定的教训,就不会在出现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滥用了。
五、结语由于这次民事诉讼之修改之中加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后,关于案外人救济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了,这次的修改给与了案外人在事后更多的途径去行使救济,还给了案外人更多的权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还是给案外人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但还是有一些地方需要相关部门去完善和改造的,就比如说案外人加入之后会让裁判的过程中更加的混乱,所以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去合理改善这些问题,这样我们才能够生活在和平美好的世界里。
注释: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参考文献:[1]张卫平.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分析与评估[J].比较法研究,2012(5).[2]卢正敏.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J].厦门大学学报,2012(1).[3]江必新.修改条文解读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