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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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日星期三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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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蒋玉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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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房屋以400万价格出售给周某。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后,因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争房屋归其所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案争房产归原告周某所有。2.被告李某于1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王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某申请再审称,案争房产系其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依照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该房产的产权权益。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本案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此共有房产确认给原告,显属违法。王某请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系争房产的权属登记档案中没有王某享有权利的任何记载。王某仅依据合作协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并对原审调解书申请再审,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其与李某之间就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也应当通过另案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涉及李某与王某的共同产权问题,且存在管辖错误问题,应受理王某的再审申请。
辨法析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对于生效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下同)申请再审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认定其再审理由成立,裁定再审;若其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或虽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认定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由此可见,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的事由以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与当事人申请再
审存在明显不同。因此,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诸多再审事由在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才适用。在案外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满足上述两个实质要件的情形下,纵使案件超级别管辖的事实存在,上级法院也不宜仅仅以案件存在管辖错误为由裁定进行再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上级法院按照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并作出处理的权利。
另外,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重点应当从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是否成立和能否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和把握。如果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即可裁定再审;否则,应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能另案解决的,告知案外人可另行起诉。至于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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