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30条删除“遗赠”的解释(原创)
023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完整)
2023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完整)2023民法典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最新规定1、民法典关于房屋赠与的规定如下:(1)赠与房屋的,赠与人和受赠人要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且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赠与人在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公益性赠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房产继承与房产赠与的区别1、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遗赠的限制规定
民法典对遗赠的限制规定遗赠是一种通过遗嘱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方式,它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为了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遗赠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遗赠的限制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无力遗赠的限制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必须要在遗嘱人的可分割的可自由支配的财产范围内进行。
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遗赠,应当是符合民法规定的财产范围内的,如此才具备合法性。
如果超出了遗嘱人的财产范围,则被视为无力遗赠。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禁止的遗赠内容,如不能对公益事业做出遗赠;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赠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继承人合法份额的限制规定遗赠的对象通常是遗嘱人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嘱人可能会将重大部分财产遗赠给非亲属个人。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份额,民法典对遗赠给非亲属个人的份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给非亲属个人的份额不得超过遗产净额的一半。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遗赠给非亲属个人而导致继承人被剥夺财产的风险。
三、遗赠的无效与撤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遗赠可能会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
1.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合法继承人的限制遗赠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遗嘱不能侵害合法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如果遗嘱中对合法继承人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遗赠,这部分遗赠将被视为无效。
2. 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行为受到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影响,遗赠将会被撤销。
民法典规定,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行为是在被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况下所作出的,遗赠将被撤销。
四、遗赠可行性的限制规定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限制遗赠可行性的情况。
例如,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造成了无法实施或者严重影响遗产执行的困难,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整或者公证遗嘱的内容。
此外,如果遗嘱中没有清楚指明遗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等明细,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其他遗嘱条款或者遗嘱人的意思进行解释确定。
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关于赠与的规定
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关于赠与的规定
《民法典》第⼀千零六⼗五条第⼀款:男⼥双⽅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千零六⼗⼆条、第⼀千零六⼗三条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或者共有,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229至232
民法典229至232
第二百二十九条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致使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缺陷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重新履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务人欲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给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消除妨碍、恢复原状,也可以自己消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请求债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解读继承与遗赠法律规定解析
民法典解读继承与遗赠法律规定解析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继承与遗赠法律规定得以全面修订与完善。
继承与遗赠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个人财产的转移和传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有关继承与遗赠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以期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这一领域的法律情况。
一、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解析继承制度是指在个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转移到合法继承人名下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1. 继承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继承人的确定主要依据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个人的子女、配偶以及父母是继承人的优先顺序。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法律还规定了遗赠人可以指定继承人的权利。
2. 继承份额的确定在确定继承人之后,继承份额的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焦点。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法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制度共同决定。
如果继承人符合法定继承制度的条件,那么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财产。
如果遗嘱继承制度适用,则按照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份额。
3. 继承债务的承担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还要承担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能承担继承人财产总额的限度。
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选择接受,则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选择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债务。
二、遗赠制度的法律规定解析遗赠制度是指个人在生前通过遗嘱等形式,将财产权益转让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与继承相比,遗赠制度更加自由灵活,遗嘱的内容由遗赠人自行决定。
1. 遗赠人的行为能力和遗嘱效力问题《民法典》规定,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遗赠人。
遗赠人应当在正常状态下,自愿、真实地表达意愿,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遗嘱的效力。
2. 遗赠的种类和限制遗赠的种类有普通遗赠和特别遗赠两种。
普通遗赠是指遗嘱人对一般财产进行遗赠,遗产按照遗嘱的规定分配。
特别遗赠则是指遗嘱人对特定的财产进行遗赠,如房产、车辆等。
民法典(第23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监护人: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其一,为婚姻法领域内,指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 其二,为民法上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出于对民事行为能力欠 缺的民事主体的保护而设立的制度。本条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指 第二种意义。
法定代理是代理的下位概念,与委托代理相对应。 本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作为代理的下位概念,要遵循本法第161条、第162 条关于代理的规范。
在法定代理制度中,无论是代理权的产生、范围抑或行使都不 取决于本人的意志,本人自身行为能力不足,需仰赖法定代理 人代为实施。因此应特别注意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免对被代理的本人不利。
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细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 本法第35条仅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 行监护职责,实施代理行为,并应区分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 意愿;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根据 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上述顺序可因被监护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或者成年人事先与他人 书面协议确定监护人而改变。 没有上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 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中的遗赠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遗赠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遗赠法被明确规定,作为遗赠人的最后意愿的一种体现。
遗赠法以明确的方式界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和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遗赠法的相关规定。
一、遗赠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是遗嘱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转让给自己指定的受益人的行为。
遗赠法适用于自然人的遗嘱,不适用于法人。
二、遗赠的形式和要件遗赠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自己亲笔手写的遗嘱或者依靠其他人代为写作。
同时,遗赠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容行为能力、表达遗嘱意愿和遵守法律规定。
容行为能力是指遗赠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意义和后果。
表达遗嘱意愿是指遗赠人必须清楚地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而非模糊或含糊不清。
遵守法律规定是指遗赠人的遗嘱行为必须符合民法典中有关遗赠法的法律规定。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遗赠法中规定了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合法继承人优先受赠、指定受益人受赠和公益事业受赠。
合法继承人优先受赠是指在遗赠法中,如果有合法继承人存在,他们将具备优先受赠的权利。
只有在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遗赠人才能指定受益人来接受遗产。
此外,遗赠法还规定了一部分遗产可以用于慈善公益事业,这也体现了社会责任的一种表达。
四、无效遗赠和遗赠撤销遗赠法中规定了遗赠的无效情形和遗赠的撤销条件。
遗赠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遗赠人在遗嘱表达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未能满足遗赠的要件和虚假遗嘱等。
此外,如果遗赠人在生前收回遗嘱,或者在生前不适用遗嘱的效力,也可以撤销遗赠。
五、遗赠的执行和分割在遗赠生效后,执行人将负责根据遗嘱的要求,将遗产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遗嘱中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无法继承,执行人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执行人可以是遗赠人指定的执行人,也可以是由法院指定的。
六、常见争议和解决方式在遗赠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争议,如遗嘱真伪争议、遗嘱解释争议等。
合同法230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230条对应民法典关键信息项:合同当事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主题合同目的/内容描述合同金额总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违约情形违约赔偿争议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仲裁/诉讼)适用法律其他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修改与解除条款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主题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具体内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___,付款期限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第四条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违约情形: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___(仲裁机构/法院)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为__________。
第七条其他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修改与解除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赠与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财产权的转移和财产利益的分配。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与解释展开论述。
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权益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受到一系列的法律保护。
首先,赠与双方应当行为能力,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具备法律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赠与应当是真实无偿的,即赠与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接受对方给予的任何回报。
再次,赠与应当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不当的影响或胁迫。
最后,赠与应当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赠与合同应当明确表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财产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赠与的目的和条件等。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财产。
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当按照有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动产的赠与,应当进行交付手续,确保财产真实有效地转移。
对于权利财产的赠与,可以通过订立赠与合同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实现。
赠与在民法典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比如,父母可以向子女赠与财产作为财产继承的提前分割;夫妻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赠与,加深夫妻感情和经济利益的共享;赠与也可以用于慈善目的,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
当然,赠与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应当保留一定的财产用于生活和财产保险等目的;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后对赠与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浪费,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或索赔。
赠与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变化,相关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对于赠与的争议和纠纷,民法典也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法院审理赠与案件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赠与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实现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配,也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社会和谐。
遗赠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民法第条)
遗赠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民法第条)遗赠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遗赠是一种在法律上规定的财产转让方式,通过遗嘱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形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在民法中,第XXX条规定了遗赠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遗赠的法律效力遗赠是遗嘱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第XXX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遗赠是有效的,遗赠人死亡后,遗赠的财产将按照遗嘱的指示分配给受遗赠人。
首先,在遗嘱的形式上,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或者代笔,并亲自签名,同时还需要有足够的证人等。
只有符合遗嘱法律形式的遗嘱,其中包含的遗赠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遗赠的内容也需要符合民法的规定。
遗嘱中明确指明给予特定的财产或财产份额,或者将遗赠人在死亡时所有的财产全部遗赠给特定的受遗赠人。
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遗赠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中的遗赠可以是对某个人或者组织的直接的财产转让,也可以是对受遗赠人的一种指示,要求其在遗赠人死后对特定财产进行管理或使用。
这种情况下,受遗赠人并不直接成为财产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对财产负有一定的义务或者权益。
二、遗赠的限制尽管遗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民法中也对其进行了一些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受遗赠人的权益。
首先,民法规定,一些法定的继承人不能被完全排除在遗嘱中。
比如,不论是否遗留遗嘱,遗产总值的一定比例必须分给继承人,这一比例在法律上被称为合法份额。
遗赠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给予继承人的份额,但是不能低于合法份额。
其次,民法还对遗赠的性质进行了限制。
根据民法第XXX条的规定,不得以虚假行为欺骗遗赠人,否则遗赠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遗赠人在遗嘱中可以设立附条件的遗赠,但是这些条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共利益。
最后,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遗赠进行限制。
比如,遗赠人婚姻解除后,对其前配偶的遗赠可以失效;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之前就死亡,或者死后放弃或者被取消继承权,那么其对受遗赠人的遗赠也将失效。
赠与与撤销赠与
赠与与撤销赠与赠与与撤销赠与。
赠与与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主要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这之前,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因此,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越要慎重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而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
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效劳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效劳,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
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阔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效劳:一、非诉业务代书效劳,代理书写____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辩论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____,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效劳,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辩论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
婚前协议代写律师代写离婚起诉书、代写离婚协议书文书代写代写起诉书代写起诉状代写遗嘱代写遗书律师代写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近亲属〔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别人的财物,除此之外,赠与人不可以要回赠与物。
当然撤销赠与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那么赠与人就丧失了撤销赠与的权利。
遗赠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性质(民法第条)
遗赠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性质(民法第条)遗赠是指遗嘱人在其死后,将遗产或财产转让给特定的受遗赠人的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遗赠可能会受到撤销或无效宣告的限制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赠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性质。
首先,遗赠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其死前撤销遗赠的权利。
根据民法第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只需表达明确的意愿即可。
然而,在执行遗嘱之前,撤销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遗嘱人应当以正式和书面形式向受遗赠人发出撤销通知。
同时,必须确保受遗赠人在接到通知后有合理的机会进行抗辩。
如果遗嘱人在死前能够成功撤销遗赠,遗赠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无效宣告是指遗赠的非法性质导致其无效的宣告。
根据民法第条的规定,遗赠将被视为无效的情况包括遗嘱人死前的重大错误、欺诈、胁迫或违法目的。
例如,如果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受到欺骗或威胁,这可能导致遗赠的无效。
此外,如果遗嘱人在遗赠中违反了法律的限制,比如将所有财产都遗赠给自己的宠物,这也可能导致遗赠的无效宣告。
无论是遗赠的撤销还是无效宣告,法律都将关注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和受遗赠人的权益保护。
遗赠的撤销和无效宣告在保障遗嘱人意愿的同时,也确保了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结起来,遗赠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性质被明确规定于民法第条。
遗赠的撤销需要遵循特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无效宣告则是针对遗嘱人在制定遗赠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欺诈、胁迫或违法目的导致遗赠无效的情况。
无论是遗赠的撤销还是无效宣告,都旨在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和受遗赠人的权益。
遗产分配中的遗赠财产民法典第条详解
遗产分配中的遗赠财产民法典第条详解根据我理解,你要求我就"遗产分配中的遗赠财产民法典第条"进行详细解读。
以下是对这一法律条款的解析:遗产分配一直是与人们生死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
在民法典中,对于遗产分配中的遗赠财产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以便于更加准确和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宜。
第条关于遗赠财产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遗赠财产是指遗嘱中被遗赠给特定受益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遗赠财产在分剩余财产的基础上,按照受益人的份额分配。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中的遗赠行为的尊重和保护。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第条还规定了对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将遗赠财产交付给受益人,并按照法律对其进行维护。
同时,遗嘱执行人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
此外,民法典第条还规定了对遗赠财产是否涉及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如果遗嘱需要经过民法院的确认,遗嘱执行人应当将遗赠财产暂时保管并提供保全。
这一规定保障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遗嘱执行的顺利进行。
对于遗赠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遗嘱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在遗产分配中,应当注重遗嘱的效力,保护遗嘱中所规定的遗赠财产的权益。
遗嘱的正确执行不仅体现了对遗者意愿的尊重,也是遗产分配工作的关键环节。
只有依法正确执行遗赠财产的分配,才能真正实现遗者遗愿,维护家族和睦和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总结起来,民法典第条对于遗赠财产的分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遗嘱的具体内容,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维护遗赠财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遗嘱执行人也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险和维护。
只有通过正确的执行,才能实现遗者遗愿,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主旨:
本条规定了负责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的公民、单位或者组织。
三、条文释义: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一定都在继承地点,因此,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应当负责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由于继承人无行为能力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通知时,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公民、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继承人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应以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论处。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财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继承的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
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
32遗赠纠纷【裁判依据】
32遗赠纠纷32 遗赠纠纷本文整理关于遗赠纠纷的裁判依据。
2021010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展开全文法释〔2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浅析我国法上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
浅析我国法上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摘要】《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29条关于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定,使遗赠物权变动由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来调整,但这种修正的正确性仍受到质疑。
遗赠的物权变动规则与遗赠的效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明确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当然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我国作为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同时采取了遗赠和遗嘱继承相区分的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决定了遗赠的债权效力,再次肯定了物权变动一般规则在遗赠领域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遗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遗赠效力;遗赠立法模式一、问题的提出原《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据此,在物权法立场上,受遗赠的标的物权与继承相同,不须公示而直接发生变动。
《民法典》第230条继受《物权法》第29条,但删除了“受遗赠”和“受遗赠开始时”的相关内容。
看似《民法典》已将遗赠剔除出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阵营,遗赠理应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但是这种删除是否具有正当性,学界仍存在很大分歧。
加之《民法典》体系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遗赠的效力,这也导致对于230条的“继承”一词存有较大的解释空间。
于此,民法典时代下遗赠究竟适用何种物权变动规则成为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拟从基本原理出发,通过探究遗赠的法律性质与域外立法模式,明确遗赠的效力问题,以期正确适用民法典中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之规则。
二、遗赠行为的法律性质遗赠物权变动规则与遗赠的效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若遗赠具有物权效力,则意味着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反之亦同。
所以要明确遗赠的效力,首先需要正确定性遗赠的法律性质。
(一)非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争如前所述,原《物权法》将遗赠与继承一同放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章的“其他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节。
民法典对遗产捐赠的规定
民法典对遗产捐赠的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遗产捐赠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该法规定的遗产捐赠制度是指遗赠人通过遗嘱对其全部或部分遗产授予非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中超过法定继承份额的人的行为。
本文重点探讨民法典对遗产捐赠的规定,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遗产捐赠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遗产捐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二)被遗赠人应当能够独立享有遗产或者得到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和保护;(三)遗产捐赠的份额不能超过遗产财产的50%。
上述条件非常明确,尤其是第三个条件,限制了遗产捐赠的份额。
遗产捐赠的份额不能超过遗产财产的50%是为了保证合法继承人的利益和最低生活保障。
二、遗产捐赠的效力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捐赠应当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但是遗赠人可以规定遗产捐赠的效力在其死亡前生效。
如果被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前先亡故或放弃继承,或者放弃遗产捐赠的权利,遗产捐赠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遗产捐赠的效力应当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这意味着被遗赠人在遗嘱人未死亡前不能直接行使遗产捐赠的权利。
此外,如果被遗赠人放弃遗产捐赠的权利,遗产捐赠也将无效。
三、遗产捐赠的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捐赠的适用情形是比较灵活的。
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捐赠可以用于:(一)公益事业;(二)个人或者家庭的困难救济、扶助;(三)科教文卫事业;(四)非营利组织;(五)文物保护事业。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遗产捐赠可以用于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事业。
四、遗产捐赠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遗产捐赠制度的出现,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能保证非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遗产捐赠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受遗赠人想放弃继承或者遗产捐赠的权利,必须要得到遗嘱人的同意,否则遗产捐赠是无法取消或变更的。
这样就会影响被遗赠人的权利。
其次,遗产捐赠涉及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也需要更加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第230条删除“遗赠”的解释《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定对《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所作唯一一处修改就是删除了《物权法》第29条中的“遗赠”,即《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内容以围绕《物权法》第29条将“继承”与“遗赠”并列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所存在的问题与争议,进而解释《民法典》物权编删除遗赠的正当性。
(一)遗赠效力的理论争议我国《民法典》明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但区分标准与德国、瑞士等国立法例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典》是根据承受遗产之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即如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之人继受遗产的,且继承人概括地承受遗产之全部或一部者为遗嘱继承;反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继受遗产的,则为遗赠。
因此,仅改变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和继承顺序的就是遗嘱继承;将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就是遗赠。
关于遗赠的效力《继承法》与《民法典》继承编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物权效力说。
该说认为,“按照《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只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不管财产是否实际被受遗赠人占有,都不影响受遗赠人获得所有权。
即便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已经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其返还。
应予指出的是,与遗嘱继承不同的是,遗嘱继承自遗嘱生效时起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遗赠中,物权变动则始于受遗赠人受遗赠之时,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遗赠协议,受遗赠人愿意接受遗赠,从而使遗赠发生效力,此时就应该发生物权的变动。
”即认为,遗赠具有物权效力,因遗赠而取得物权者,自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如孙宪忠教授认为,“自法理上而言,即使受遗赠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也是自遗赠人死亡时起即当然生效,而不是在受遗赠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生效。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受遗赠开始时’与继承是一样的。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遗赠是与继承相关联的法律制度,所以把继承与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合并规定;但是它又明确地指出,因为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所以《物权法》将遗嘱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规定在‘继承’部分,法理上也没有问题。
”2.债权效力说。
该说认为,“无论遗赠物是否为特定物,遗赠的效力都只能是债权的。
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并不能直接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仍须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为动产之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始可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同时,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债权即遗产债权优先于受遗赠人的债权,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须清偿遗产债务后,始应交付遗赠物。
”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因受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受遗赠人仅享有请求遗赠义务人交付遗赠物的权利,宜将接受遗赠后受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权利界定为债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受遗赠人只承受遗产上之利益,而不负担义务。
如果立法将其界定为物权,则必将影响遗产债务之清偿等。
”“遗赠尽管也于继承开始时生效,惟受遗赠人仅取得请求交付遗赠物的债权,尚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不能将遗赠的法律效力归为物权的或债权的,因为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权。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从属部分,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以,遗赠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同于物权和债权。
”“遗赠的效力不应简单地归属为债权的或物权的,不论遗赠物是否为特定物,受遗赠人只能请求遗赠义务人履行遗赠,而不能直接支配遗赠物。
但受遗赠人的遗赠请求权并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受遗赠人既不是遗赠人的债权人,也不是遗赠义务人的债权人。
受遗赠权优于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劣后于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债权(系遗产债务)。
因此,受遗赠人只能于清偿遗产债务之后始克接受遗赠物,而不能与遗产债权人平等地分配遗产。
同时,继承人也只能在履行遗赠后方可继承剩余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第2款规定之文义,受遗赠人须积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方可取得受遗赠权。
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07条之规定恰好相反,该条规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受遗赠人于期限内,为承认遗赠与否之表示。
期限届满,尚无表示者,视为承认遗赠。
”就立法技术而言,两者均属于推定规范,但前者推定为放弃受遗赠,而后者则推定为承认遗赠。
之所以如此,除了两者关于受遗赠人的范围规定不同外(我国《继承法》与《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受遗赠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更重要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遵循的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规范结构即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已生效,无需受益人作出肯认之意思表示以为迎合;若受益人不欲接受,得以意思表示否定之。
而我国《继承法》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则类似于合同订立之“承诺”,而遗赠之意思表示则相应成为“遗赠合同”之“要约”。
而根据《继承法实施意见》第53条的规定,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向他的继承人移转的是“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非遗赠物之所有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继承法》中遗赠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
然而,这种原本清晰的法律格局,却因《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变得模糊起来。
如有学者所言,“《物权法》将遗赠与继承并列,同归‘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之情形的做法令人费解。
之所以如此,立法者或许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
”(二)《物权法》第29条遗赠物权效力之质疑《物权法》颁布之后,学者间对于《物权法》第29条关于遗赠物权效力之规定,莫衷一是。
多数学者认为,遗赠仅具债权效力,因为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继承法》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即以遗产承受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不承认概括遗赠,遗赠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同时,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
就此而论,《物权法》第29 条赋予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就在物权法与继承法之间产生了冲突:一方面,我国《继承法》第34 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继承编第1162条对此并未改变。
此时,若用遗赠物清偿遗赠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就等于用受遗赠人的财产清偿遗产债务,显然与我国法所规定的遗赠性质不符。
我国《物权法》所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合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予坚持。
同时,《继承法》所采取的遗赠立法模式也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民法典继承编应当继续采取这种立法模式。
在此基础上,为消除法律规范的冲突,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废除《物权法》第29 条中关于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定。
而少数持肯定论的学者则认为,在《继承法》第34 条已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情况下,即便物权法未承认遗赠的物权变动效力,“用受遗赠人的财产清偿遗产债务”和“遗产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受遗赠人的物权”的“怪象”同样有可能发生。
例如,在遗产已被分割而遗产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依据《继承法实施意见》第62 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同样可能需要用其所得遗产来清偿遗产债务,而这同样属于否定论者所说的“怪象”。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之下,导致以上“怪象”的根本原因并非《物权法》第29条,而是《继承法》第34 条。
正是该条的存在,决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受遗赠人也需要像继承人一样,在一定范围内负担起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那种认为受遗赠人只承受遗产权利,而不负担遗产债务的观点是不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精神,即受遗赠人的物权取得在一定意义上乃是一种“附负担的物权取得”、“直接赋予遗赠以物权变动效力并不会造成明显的体系冲突和给交易安全带来危害,反倒可以更好地贯彻因遗赠而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应与因遗产分割而生的物权变动保持规则适用上的一致性。
”基于上文分析,遗赠的效力,或言之,遗赠能否与继承并列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取决于一国之“遗嘱继承与遗赠关系的立法模式”及其所采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我国所谓“遗赠”,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无偿给与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该财产利益既可以是给与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财产债务,但遗赠的标的必须是积极的财产利益,而非权利义务的混合,更不能是财产义务。
”而概括遗赠却包含有给予负担债务之意义,故在本质上与我国继承法理的遗赠概念不无龃龉。
因此,在我国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恐难承认概括遗赠制度。
同时,根据前文之分析论述,因我国通说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故遗赠自难与继承并列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遗赠只具有债权性效力。
所以,我国《物权法》第29条将遗赠与继承并列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与我国遗赠制度的立法模式存在矛盾与冲突。
如有学者认为,“继承与遗赠被一同规定于《物权法》第29条,不免使人认为遗赠与继承均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由此,产生物权效力的遗赠将导致承认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打破现行法的既有安排。
”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遗产债权具有优先于遗赠的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2条规定之文义,遗产债权实际上具有优先于遗赠的法律效力,亦即执行遗赠首先必须清偿遗产债务。
而如果认为遗赠具有物权性效力,遗赠物于继承开始时即当然发生物权变动,则无异于用受遗赠人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从而产生“债权(遗产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怪象。
至于上述肯定论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诸多错误。
首先,其认为即使在物权法否认遗赠的物权变动效力的情况下,这种怪象依然会发生。
并基于《继承法实施意见》第62条及《继承法》第34条之规定,进而认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一样,在一定范围内负担起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那种认为受遗赠人只承受遗产权利,而不负担遗产债务的观点是不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精神。
实际上其混淆了受遗赠人与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上述法律规定并非是受遗赠人负担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而恰恰是因为继承人在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即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并向受遗赠人交付了遗赠物。
并且遗赠物的交付后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因为遗赠于遗赠人死亡而生效,至继承开始时方可确定,而遗产债务则在继承开始前即已发生且已确定;同时,遗赠乃无偿行为,受遗赠人仅有利益的享受,而遗赠人债权的发生则以有偿行为居多,多为对待给付;若使遗产债权与受遗赠同时受偿,不啻于由遗赠人一己之意思左右遗产债权人之命运,如此亦使债权人受损,有失公允。
故各国或地区通常规定,继承人非于偿还遗产债务后,不得向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