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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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Vo l I 2 6 No . 3

社 会科学论坛 ・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王 勇
( 河南 大学法学院 , 河南 开封 4 5 7 0 0 1 )
【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 第6 5 条第 3 款确立 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 其是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又确立 了一条新 的救
序, 这样对于第三人来说 , 启动再审程序本是当事 人行使诉权 的结果 , 但多了一条法院职权 限制的障 碍, 对再审程序能否启动 , 法院则有 自由裁量权 , 这 不 利于第 三人诉 权 的保护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3 作者简介 : 王勇( 1 9 8 8 一 ) , 男, 河南濮阳市人,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硕士。
济途径 , 还是在已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简单的叠加? 回到现行 法的立法上 , 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成为一个不争 的事实 , 因此 , 我们 只能在现行法的基础上 , 通过 司法解释和判例 的再修正 , 明确 其与相关制度 的功 能和价值 , 让他们各 自守 住各 自作用 的场 , 发挥其制度预设的功能 。
【 关键词 】 法律 第 三人撤销之诉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再审制度
执行 异议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8 8 1 ( 2 0 1 3 ) 0 3 — 0 0 6 6 — 0 3
【 文献标识码 】 A
审判 程序 相 对性 这 样 的构 造 中 , 民事 诉讼 处 于 相对性 、 封 闭性 , 而一 项 民事 法 律 关 系所 涉 及 到主
异 议 后 , 由法 院对 异 议 作 出裁 量 才 能提 起 再 审 程
度 比较 中, 对我 国第三人撤销制度 的功能和价值进 行界 定 。


国 内类似 制度 的 比较
( 1 ) 第三 人异议 和再 审制度
1 . 《 民事诉讼法》第 2 0 4条。《 民事诉讼法》 第 2 0 4条规 定 :案外 人可 以在 执行 程序 中对执行 标 的 提出书面异议 ,若对法院作 出的处理裁定不服 , 并 认 为 原判 决 、 裁 定错误 的 , 依 照 审判 监督 程 序 办 理 。
救 济 机 制层 面 , 学 界对 第 三人 利益 保 护 的制 度研 究 从 救 济机 制 的广 度 和 具 体 制 度 构 建 的深 度 层 面不
起主体是原讼 当事人做了例外规定。案外人 申请再 审不同于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事由和程序 。因此 , 有 学 者认 为 该 条 的规 定确 立 了具 有 我 国特 色 的 案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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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民事再审解释》 第5 条。 随后颁布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 判监督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民事再审 解释》 ) 第5 条, 这是最高法院通过对 民诉 法案外人 保 护 的规定 扩 张解 释 的产 物 , 其 扩 大 了案 外人 适 用 再审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
和 再审 制度 寻 求救 济 时 ,仅 限定 在执 行程 序 阶段 ,
断拓展和深入 。 在立法层面 , 从2 0 1 2 年 民诉法修改 之 前 的 第 三 人 异议 和再 审 制 度 到 修 改后 扩 展 到第 三人 撤 销之 诉 制度 , 立 法 者也 在试 图完 善第 三 人 的
救济 制度 。
在有案外人 申请再审制度 的基础上 , 《 民事诉 讼法》第 5 6 条第 3 款 ,规定 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 度 ,那么其是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构建的创新 ,
还是一种制度的重 叠?他们又各有什么功能和价 值 ?两者是 相互 并行 运行还 是制 度 的简单叠 加 ?本
文 试 图 从 借 鉴域 外 第 三人 撤 销 之 诉 和 国内类 似 制
审 的, 人 民法 院经 审理 认 为 案外 人 应 为必 要 的共 同
诉讼 当事 人 , 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 , 应追加其为 当事人 , 作 出新 的判决; 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 经 调解 不 能 达成 协议 的 , 应 撤 销 原判 , 发 回重 审 , 重 审 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 根பைடு நூலகம்该审理程序 , 由于 案外人是前诉 中的必要共 同诉讼 当事人 , 相对于前 诉诉讼标的而言其 属于适格 当事人 , 既然前诉遗漏 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 就表明前诉判决存在严重 错误 , 必须 全 盘否定 前诉 判 决 , 完 全颠覆 其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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