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
最高法院:测谎仪的结论到底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测谎仪的结论到底可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附相关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阅读提示:对当事人进行测谎的场景常出现在电影大片中,旨在测试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
那么该类技术是否可以成熟地在诉讼中进行应用?法院能否采信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例最高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我们也关注到,个别地方法院已经在司法裁判中采信该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要旨测谎的形式及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故人民法院未采取该形式调查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一、2013年8月19日,青山公司向李慧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500万元用于临时周转,借款人为青山公司,担保人为韩召苹、清华公司。
同年8月20日,李慧向谢青山(青山公司股东)的账户汇款500万元。
二、2013年11月15日,谢青山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谢青山欠李慧现金500万元于11月25日之前还清。
同年12月10日,宝树公司、谢青山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欠李慧的借款及利息在月底之前还清。
三、李慧向徐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山公司、清华公司、宝树公司、谢青山、韩召苹归还其借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青山公司、宝树公司、清华公司、谢青山、韩召苹辩称谢青山已于2013年8月21日用宝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偿清500万元,法院未予采信。
诉讼期间宝树公司以板材抵款的方式偿还李慧借款210万元。
徐州中院判决:青山公司偿还李慧借款本金290万元及违约金;清华公司、韩召苹、宝树公司、谢青山承担连带责任。
四、清华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清华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主张本案500万元借款已于借款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给李慧,并提供了谢青山的账户明细单,法院未予采信。
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清华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理由之一是原审判决未通过测谎的形式查清案件事实,程序违法。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清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测谎结论不具有证据属性
测谎结论不具有证据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8种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以发现,唯一能与“测谎结论”挂上边的只有鉴定意见(原来称鉴定结论,下同)。
那么,“测谎结论”是不是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做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表述的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判断意见而不是在陈述事实,意见(结论)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
测谎结论属于心理测试,是利用测谎器记录受试者响应问题时的生理特征变化,主试者事后检视这些变化,以分析受试者是否说谎。
这是测试人员通过纯机械性的手段,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对涉案人员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涉案人员心态的测试,其结论是一种倾向性的分析报告(即心理测试报告)。
可见,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依据专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本身,是对物的鉴定,其结论是肯定性的意见。
测谎结论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所要求的肯定性结论还有很大差异。
既然测谎结论和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不同,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法定性的要求。
加上测谎结论本身的或然性因素和证据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也不符,所以测谎鉴定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法律文件涉及到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问题:1、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2、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主要认可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但不包括心理测试。
测谎下民事诉讼中的
民事诉讼中的测谎下民事诉讼中测谎问题在证据法上的提出,是在美国以一系列著名的判例作为开端的。
而最为重要的判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弗莱伊(Frye)案。
在1923年的该案审判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一项采纳科学证据的特别规则,后来被称为“弗莱伊准则”(Frye Test)。
被告弗莱伊在先前的审判中要求法院把一项早期测谎仪(血压指数测谎仪)的检验结果提供为证据,法院排除了该证据。
被告人后来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在支持原判决时指出:“科学原理或研究发现究竟在何时跨越了试验和证明阶段之间的界限,是难以界定的。
在这一过渡区域的某一点上,科学原理的证明力必须得到承认,然而在采纳从公认的科学原理或研究发现中演绎出的专家证言方面,法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演绎推理所推出的事情必须被充分证实到在其所属特定领域获得普遍接受。
”[29]这个判断确立了对于科学证据的“普遍接受”标准。
因为测谎“在标准化和科学性方面,尚未被物理学和心理学界公认为达到了将证明法院采纳专家从科学发现、开发和实验中推导出的证言具有正当理由的程度”,作为其结果的证据被法院判定为不具有可采性。
[30]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过于严格的弗莱伊准则饱受诟病,因为它妨碍了基于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结果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
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其第702条就专家证人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
有学者认为,该规则否定了“弗莱伊准则”。
[31]但实际上,《联邦证据规则》只是缓解了“弗莱伊准则”的僵化规定,却并没有对测谎结论敞开大门。
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虽然对“弗莱伊准则”有所松动,但科学证据的采纳依然要受第403条和703条的约束。
试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试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作者:严耿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测谎在民事诉讼中多有运用,但测谎结论在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方面尚有欠缺,应属不完全适格的民事诉讼证据。
但测谎确有其客观需要和价值,适当运用测谎结论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民事诉讼公正,故测谎结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辅助形式。
关键词测谎民事诉讼证据三性作者简介:严耿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民事诉讼证据、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7-02一、案例分析周某与姚某系夫妻。
周某多次向王某借款并向王某出具一份累计欠款人民币(下同)35万元的借据,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7日。
2007年4月27日,周某、姚某向王某归还15万元,但无收据。
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姚某共同归还35万元及其利息。
案件审理中,姚某主张已归还15万元,但王某、周某皆否认。
三人皆表示同意进行测谎鉴定并对测谎结论予以认可。
经测谎鉴定,王某相关陈述呈现“说谎显示”,周某相关陈述呈现“无结论”,姚某相关陈述呈现“无说谎显示”。
另经鉴定,上述借据形成时间倾向认定为2007年7月左右,与姚某的陈述相符。
另查明:周某银行账户于2007年4月25日到账136,363元,2007年4月27日提取12万元;王某曾发给姚某短信,告知其持有周某欠其20万元的欠条。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姚某和周某是否已经归还15万元。
据姚某陈述,王某将35万元的原借条退还周某后由周某另行出具20万元新借条。
如此属实,则在周某与王某达成某种默契的情况下,姚某难以提供15万元已经归还的直接证据。
在此情况下,法院借测谎技术以协助判断三方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假。
根据测谎结论姚某所作陈述的可信度最高,而王某所作陈述的可信度最低,再结合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短信以及日期倒签之借据,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并运用法官的自由心证,法院认定15万元已经归还。
再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与证据能力
测人 被错 误诊 断为说谎 ) 与说谎 者 的 ‘ 实际 ’ 量相 数
与作案人或相关人作同一性认定。由此可见 , 测谎 检查这项技术实际上是一个人机系统 , 测谎仪器只 是系统的一个部分 , 如果缺少人 的正确运用 、 学 科 分析与判断, 任何测谎仪都无法发挥作用。而反观 神意裁判 , 作为对真理 之来源 的最初解说 , 神意裁 判的问世具有其历史 的必然性。智识未开 的远古 人类 , 受认识 能力所限 , 无力对 自然与社会现象作
规 范。这 不仅使 测谎 结论的适用无 法可依 , 也制约 了测谎技 术的进一步发展 。从规 范分析 的角度 , 对测 谎结论的证据价值 与证扰能力展 开 了分析 , 并认 为测谎结论的 完全可 以在刑 事诉讼 中作为证据使 用。
关键词 i 测谎结论 ; 证据资格 ; 证明力
中 图分 类 号 : 95 3 I 1 .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是虚无飘 渺 的神 意, 不是对 裁判正 当性 的合 理揭
示 。这 种神 意 裁 判 方 式 与基 于 科 学依 据 的 测 谎 技
术 之分 野 凸现无疑 。
虔诚 的态度一样 , 最终发 现的, 可能会远 离事 实真
相, 从而为冤 错案件 埋 下 祸 根 。过分 相信 测 谎 仪 与 相信 巫术并无 二致 ” 。然 则这 种将 测 谎等 同于新 … 神意 裁判 的观点 过 于极 端 , 混淆 了测谎 与 神 意裁 判 的原理 , 没有对二 者之 间 的异 质进行仔 细地甄 别 。 测谎 , 是指运 用 心理 学 、 经 心理 学 、 神 生物 电子 学 以及实 验心理技 术 等科 学 成果 , 以测 试仪 器 记 录 被测试者 各 种生 理 、 心理 反 映 指标 , 而对 被 测 试 从 者 是否具 有 对违 法 犯 罪 事 实 或 特定 事 件 的心 理 痕 迹进 行鉴 定 与判 断 的一 种 活 动。测 谎 检 查 的实 质 是运 用科学技术 手 段 , 特 定 的个 体 心理 生 物痕 迹 对
判断伪造的证据三性是什么
判断伪造的证据三性是什么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二、合法性;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在诉讼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证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证据是具有三性的,但是对于这三性的具体相关内容网上会有一些不同的答案。
那我国法律关于证据的“三性”到底是哪三性呢?下面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一、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测谎结论的证据性分析
测谎结论的证据性分析作者:张伟来源:《商情》2012年第03期【摘要】近几年,测谎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在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却明确规定,此次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也没有出现测谎证据的身影。
对测谎结论这一富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并积极建构制度加以引导和规范。
【关键词】测谎结论证据资格证据形式一、测谎结论的概念关于测谎结论,目前尚无统一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测谎结论,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受测者在回答其所设置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以判断测试对象和案件的关系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而得出的结论。
有的学者认为测谎结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测谎员根据案情或者测谎对象的口供设计一套测试题目,按照法定的测谎程序,操作测谎仪,观察测谎对象在回答特定试题之时的生反应,之后通过对这些生理参量进行专业分析而得出的一种结论。
二、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已经被广泛运用,但是对于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却有着不同的声音。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法律上将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
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学术界关于测谎结论的证明力方面存在三种学说:肯定说。
此学说从测谎技术的科学机理方面论证了测谎结论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从测谎技术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以及从鉴定结论角度论证测谎证据的合法性。
否定说。
此学说否认了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认为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判断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关键在于测谎结论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但测谎结论只能证明被测验人是否撒谎,而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不具有关联性。
有限肯定说。
此观点认为测谎结论不具有完全的可靠性,因为生理参数的变化会受被测验人心理状态的影响,无罪者紧张或是有罪者从容都影响测谎结论的准确性。
论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及适用规则
、
测谎 的基本 范 畴
概念乃解 决法 律 问题 的基 本 所在 ,它 可 以被 视为是用来 以一 种 简略 的方 式辨 别 那些 具 有共 同
或者相 同要 素 的典 型情 形 的工 作 性工 具 ,如果 我 们试 图摒弃法 律 的概 念 ,那 么整 个 法律 的大 厦都 可能化 为灰烬 。 因此 我们 研究 测 谎 的证据 属 性与 适用规 则 ,理应从其 概念等基本 范畴 的梳理开始 。
学等 学科 上 的发 展成果 ,这 表 明人类 诉讼 证据 的 历史 已经步入 了高精尖 的技术 时代 。随着 科 学技
术 的发展 和 司法 实践 的复 杂化 ,测谎 技术 和测 谎
结论 发 挥着 越来 越重要 的作用 。测 谎技 术现 已经
应 用 于刑事 、民 事 、商业 以及 国 防等 很 多 领 域 ,
( 一 )测 谎 、测谎 结果 与测 谎结 论 测谎 即对 谎 言 的测 试 、甄别 活 动 。现代 意义 的 “ 测谎 ” 一词是 由 “ 测谎仪” ( L i e D e t e c t o r ) 演 变而 来 ,“ 测 谎 仪 ” 英文 原 名 为 P o l y g r a p h ,意
— —
关联性 ,其特点兼具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取证表现形式与鉴定意见 的主观判断性 质 ,应当肯定其诉 讼证据 资格。测谎 关键词 :测谎结论 ;证据资格 ;关联性 ;适用规则
中 图分 类 号 :B 8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 - 6 0 5 7( 2 0 1 7 )0 2— 5 O—O 7
学等学科知识对被测试者是否涉案或者特定事件 的心 理痕 迹进 行判 断与 辨别 的一 种活 动 。
测谎结论法律定位之正反思辨
・1 ・ 15
测谎结论 法律 定位之正 反思辨
崔 季
( 黑龙 江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刑 法教研部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0 8 ) 5 0 0 摘 要: 测谎仪 在实践中 已得到广泛应 用, 但测谎结论的法律定位还存在诸 多争议。从测谎结论的理论及形成过程、 证据属性 角度 、 实践及 负面效应 角度 的分析 来看 , 目前在我 国, 测谎 结论 不宜作为诉讼 证据使 用。 关键 词: 测谎结论; 证据 资格 ; 分析 今悉“ 测谎神探” 连办” “ 三起冤案 , 不得不让人对测谎结论心生 依照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得 出的测谎结论具有合法性。 质疑 。而随着测谎仪在 办理案件 中愈来愈 多地 应用 , 如何看待测谎 3测谎结论的准确性质疑 31 . 从理论及形成过程分析。根据相关统计显示 , 测谎结论 的准 结论 , 以及能否像许 多学者 呼吁的“ 将测谎结 论作为证 据使用 ”就 , 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确率可 以说是众说纷纭 , 司法部门统计 的准确率最 高。 知情相关 、 作 1测谎结论的运用现状 案相关认定准确率达 9 %。可 即便是 9 %的准确率 , 2 8 8 那 %的误差 1 测谎结论运用的理论争议 。随着测谎仪在司法领域 中的广 对于被测试人员而言也是灾难性 的。 . 1 在刑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 、 被 泛应用 , 司法实践的“ 面对 超前 ” 和立法 的滞后 , 学界对 测谎结论 的 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对象 , 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而被 限制 或剥 证据能力形成 了三种主要观点 。一种是 “ 说”即肯定测谎结论 夺人身 自由 , 肯定 ,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 , 即使是无罪的人 , 因为心理素质差 的证 据属性 ; 一种是“ 否定说”认为测谎结论不是独立 的诉讼证据 ; 等原因也可能会有某些生理变化 。一个狡猾 、 , 老练 的惯犯和一个年 第 三种是 “ 有限采纳说”认 为测谎结 论可以在诉讼 中“ 限” , 有 采纳为 轻的初犯 , 同等条件下测试 的结果可 能会大相径庭 。而有些受过 在 证据。目 前在 我国将测谎结论 完全 采纳为诉讼证 据的条件 还不成 专业心理训 练的犯罪嫌疑人 , 在受审时胡说八道 , 也可 能因保持心 熟, 因此效法美国“ 有限采纳” 的做法, 既保留了测谎对言辞证据审 理稳定而无法发 现异 常的生理变化。 测谎技术 的工作原理是如果被 查 的可靠性 ,又避 免了让其 以证据 的形 式直接证 明案件事 实的尴 测试人员 说假话 , 心理 变化 引起 的生理参量变化将被测谎仪记录 其 尬。 下来 , 由此绘制 的图谱 必然会与正常 图谱产生差异 , 就成为检测 这 1 测谎结论运用的科 学依据 。 . 2 测谎技术是 2 世纪初在美 国发 被测试人员是 否说谎 的重要依据。 O 但导致心理变化的原因不 只是说 明并 被逐渐地应用于诉讼 中。 测试人员利用测谎仪 , 依托生理学 、 谎一种原因 , 心 心理紧张 、 患有疾病也可能造成这些生理变化。相反 , 理学 、 医学 、 电子学等原理 , 当人 的感觉器 官受到环境 的刺 激 , 就会 也有“ 大勇者 , 猝然 临之而不惊 、 无故加之而不怒 ”也有 的人谎话连 , 诱发情绪活动 , 触发一 些生理参数 的变化 。如心跳加快 、 升高 、 篇 , 血压 面不改色 。可见 , 测谎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 中可变 因素 其 体温微升 、 面红耳赤、 口干舌燥、 肌肉微颤、 呼吸速度异常等。m 借助 太多。测谎结论 的准确性与被测试人员的经验 、 、 阅历 心理状 态 、 文 灵敏 的电子仪器将这些细微 的生理变量检测并记 录下来 , 这就是测 化程度 以及 测试 的仪器 、 时间 、 地点 、 环境 、 测试人员 、 方法 、 语气都 谎仪工作 的基本原理 。 有一定的关 系。测试人员既要了解案情和被测试人 员的有关情况 , 有针对性地创设 、 编制 测试 1 . 3测谎结论 的形成过程 。131 .. 测谎人员 的知性组成 。测谎仪 也要 对犯罪过程 和犯 罪心理进行分析 , 本身并不能测 出“ 谎言 ”测谎人员本身 的技术水平 、 , 知识能力 、 职业 内容 , 还要满足测试要求 。 在对测谎参数进行研究 的基础上 , 再进行 态度影响着测谎结论的准确性。根据 国外的先进经验 , 测谎 人员应 综合地分析 、 推理。 测试人员 的业务能力尤为不 可忽视 , 测谎程序不 具备 以下条件 :1 品行 良好 、 () 公道正派 ;2 具备大学学历 ;3必 须 仅是 用测试仪观察 、 () () 记录生理变化 的过程 , 测试人 员必须具备 心理 具备相关方面 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 ;4 ( )有 5年 以上从事 测谎 工作 的 学 、 逻辑学 、 语言学 等多门相关 的知识 和技 能 , 否则 , 哪一个环节 出 经历或接受过 同等程度的训 练。1 . .2测谎程序。 3 测谎必须设定一系 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测谎结论 的错误 。 列操作规程 , 这样测谎结论才具有公信力 。通 常测 谎应 遵循 下列操 3 - 2从证据属性角度分析 。测谎结论依托 于心理刺 激产生生理 作程序 : 履行 审批手续 ; 据案情制定测 谎方案 ; 根 测前谈话 ; 在合 理 反应 , 通过测试让心理痕迹复活 , 由测谎仪捕捉记 录。 但也有专业人 工作状态下进行测试 ; 测试 图谱 ; 分析 测后谈话 ; 制作测谎结论 。 士认 为 , 然人 的意志很难控 制情 绪反应引起 的生理变 化 , 的 虽 但人 2肯 定 测 谎 结 论 的 证 据 资 格分 析 意志却可 以控制情绪反应。司法实践中 , 许多麻木不仁或有人格缺 肯定 测谎 结论 的理论更 多地是从证据 的属性来探 讨测谎 的证 陷的惯犯 面对测谎就没有丝毫的紧张情绪。因此 , 测谎原理的客观 据资格问题 。 支持者认为 , 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 , 可以作 为 性很难让人信服 。 证据的相关性要求证据同案件 事实之间存在客观 的联 系 , 不能证 明案件事实就不具备证据 的相关性 。从这个意义上 证据使用 , 由如下 : 理 21 . 测谎 结论具有客观性 。 测谎技术具有科学依 据 , 测谎仪检测 看 , 测谎结 论只能表 明被测试 人员 与案件事实 的关联程 度 , 不能 并 所以 , 测谎结论的相关性也引起质疑。 最高人 的生物变量受植物神经 系统控制 , 不受其 主观 意志左右 。况且测谎 直接地证 明案件事实 并不 以被测试 人员 回答 为必要 , 被测试者会受到提 问刺激 而产生一 民检察院在《 关于 C 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 P 系列 的生理反应 , 即便被测试人员沉默不语 , 然不影响测试 效果 。 用 问题的批 复》 明确 指出 , 依 中 测谎 鉴定结论 可 以帮助 审查 、 判断证 因此 , 由经过专业 培训的人员进行 , 测谎 过程和 内容按 照一定 的规 据 , 不属 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 但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 最 高检的批复 , 测谎结论不具备证据 的合法性 , 不能够作 为定 案 是 则流程科学地设计 , 能够保证得 出客观的结论 。 22 .测谎结论具有相关性 。测谎结论是对人进行心理测 试得 出 的根据 的。 的结论 , 被测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和无关 的问题会表现 出不 同的生 3 从实践及负面效应角度分析 。国外一些较早使用测谎技术 . 3 刑事案件使用测谎技术都有严格 的法律规制。 而在我 国, 迄 理反应 , 可以依此综合判断 出被测试 人员 与案件事实 的关联程度 。 的国家 , 00台设备应用于公 、 、 检 法及心理研究等 领域 , 23测谎结论具有合法性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法》 今 为止虽已有逾 2 0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警察法》 的规定 , 国家安全机关 和公 安机关 但测谎技术的实测理论和操 作规程 、 测试主体和被测试人员 的限定 仪器 的生产销售和技术规范 、 测试人员 的资格认 证与从业标 因侦查犯罪 的需要 , 以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 。[ 0 0年 7月 1日起 范围 、 可 2 1 1 2 准等 方方面面 的问题 , 还没有立法上 的规定 , 这就 导致 了目前这项 施行 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的第 3 5 条也 规定 :侦 查机 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 特殊侦查措施 所收集 的物 技术 的运用在我 国出现了不应有 的混乱状态 。更为严重 的是 , “ 如果 就容易使 司法人员 推卸 自身 的证明责任 , 把办 证、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 经法庭查证属实 ,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过分 倚重 测谎结论 , 据此 , 测谎技术可视为一种特殊 的侦查措施 。在实践 中测谎结论往 案 的重点放在 口供上 , 忽略全面 、 细致地收集其他证据 , 从而诱发刑 往是 由鉴定机构作 出的 , 以作为测谎鉴定结论 。因而 由法定 主体 讯逼 供 、 期羁 押 、有 罪推定 ” 侵犯被告 人 可 超 “ 等 ( 下转 1 9页 ) 4 作者简介 : 崔季(9 8 )女 , 1 7 一 , 黑龙江讷河人 , 讲师 , 士, 硕 主要从 事诉讼 法学及法 学教 育研 究。
论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近年来,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 运用测谎结论 (也称心理测试报告 ) 帮助定案的案例显著增多. 由于 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测谎鉴定无明确具体的规 定, 审判实践中各行其是, 甚至出现滥用以致引起上 诉, 申诉增多的现象.本文主要围绕测谎结论为什么 能成为证据以及测谎证据怎么样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等问题略陈拙见. 一, 测谎结论的内涵剖析 "测谎" 不是测试 "谎言" 本身, 而是通过测谎仪测
运用测谎仪器设备记录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 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 并通过分析测谎 仪器设备所记录的图谱, 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 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 这就是测谎的科学原理. 这 与中国古代的 "五听" 审讯方法虽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 两者亦有主客观判断陈述的真伪的重大区别. 研究测谎结论, 需要注意区分 "测谎结果" 和 "测谎 结论" 两个概念.测谎结果指测谎仪器检测的结果, 它 是对被测人生理反应征象的客观记录;测谎结论是测 谎人员在对上述生理反应征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所得 出的结论[2].测谎结果不等于测谎结论, 只有测谎结论
件的证人, 当事人测试占 50%
[ 6]
.此外, 我国的两位学
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应用测谎结论的方法应当是依 据测谎结论来寻找其他法定证据,然后再依照此证据 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而不能将测 谎结论直接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依据.当然, 既然测 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 判断其他证据, 那 么它必须只有在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并与之形成完整 闭合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为了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仍然要坚持禁止"孤证定 案" 原则.无论测试结果对被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 它 只能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 若经过努力, 仍 没有收集到其他的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案件 事实是不可以的. 2. 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用以加强法官的内 心确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 64 条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依据 法律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辑推理, 对证据 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可见, 法官审核 证据, 认定事实是主观见之客观的过程, 法官是根据自 己内心的确信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的事 实的. 法官通过一组间接证据来推导某一事实, 需要一 个较为客观的证据来印证, 支持, 加固证据体系的可信 度和证明力, 从而使其内心更加确信, 测谎结论正是起 到这一作用的证据. 三, 我国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运用规则的建构 ( 一)测谎程序的启动应由被测者主动申请
测谎技术及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测谎技术及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自测谎技术问世以来,有关测谎结果(或测谎结论,下同)诉讼证据属性的争论不绝于耳,为其转正诉讼证据身份者有之,者亦不在少数。
对于测谎技术及相关结论的采信,立法的表达从来是慎之又慎,作为居于其中的诉讼当事人对于测谎更是徘徊在拒绝与同意之间。
测谎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在哪里?测谎结果具有诉讼证据的属性么?若有,它到底属于何种诉讼证据?为此,本文拟以我国采用测谎技术的案例为分析样本,展示测谎技术及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并通过对测谎技术原理和国内外对测谎技术及测谎结果立法判例的介绍,展开对测谎结果诉讼证据属性及其运用规则的讨论。
一、测谎技术的司法实践与立法表达(一)国内的司法实践与立法表达1. 测谎的司法实践笔者于2015 年1 月15 日在北大法意网中国裁判文书库以测谎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到判决日期为2002年7 月29 日至2014 年11 月28 日的判决书共13 份。
13 份判决书中,剔除重复和无效样本案例外,判决书完整的案例样本共有528 份,其中刑事案件判决书6 份,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516份,行政案件判决书4 份,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2份。
基本情况如下:(1)刑事案件测谎情况6 份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其中1 份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测谎词条,但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实为法院为查明民事案件事实而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测谎,故未列入刑事案件统计之列。
其余5份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案件类型分别为:盗窃案1件、故意伤害案 1 件、合同诈骗案1 件、抢案1件、故意杀人案1 件。
从测谎程序启动的原因来看,在 3 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了测谎技术进行案件调查和嫌疑人甄别;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有2 起案件的程序启动原因情况不明。
从测谎所要解决的争点来看,5 起刑事案件的争点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中有 1 起案件还涉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 从测谎结果来看,有 3 起案件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结论,2 起案件的测谎结果情况不明;从法院的采信情况来看,有2 起案件对测谎结果未予采信,有 3 起案件的采信情况不明,但从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看不到关于测谎结果的叙述,据此可以推断法院对测谎结果未予采信。
解析“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武伯欣张泽民【摘要】“测谎”,是日常概念,绝非科学术语。
其科学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
测试结果能否作为证据,说法很多。
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现状,不容乐观;研讨其证据价值,必须首先对此状况及问题有深入了解。
鉴于目前的混乱状况,将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我国诉讼证据的条件尚不成熟。
近几年来,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出和引发讨论的一个问题——测谎的结论能否进入证据领域?对于这个问题,说法很多,争论不休。
毋庸置疑,当我们在专业的讨论中谈及“测谎”这个词语时,它只是一个日常概念,而绝非科学术语。
科学的称谓,应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简称为心理测试技术或心测技术。
实际上,这项技术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一个其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
在它的诞生地俄罗斯和美国,至今还有人对它的科学性、精准性持怀疑态度。
如美国只有36个州的法院明确地将心测结论列入法庭证据。
但是,这项技术伴随着心理学、生物学以及电子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取得新进展。
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开展这项技术的研究、应用,接受、认可这项技术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而不是缩小——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它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民国时国民党主政时期,就已有将此项技术用于调查案件和相关的研究应用。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经历了从否认、批判这项技术,到近30多年来重新认识、研究并推进这项技术应用的过程。
迄今,从国产仪器的研制到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都已达到了相当水平。
公、检、法等部门查案、审案中的应用也已比较普遍。
因此,证据领域是否可引入心理测试结论,日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重大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此项技术在应用中产生的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以及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使得人们对它的科学性及应用等又不能不持保留态度。
粗略归纳一下,中国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1.心理测试技术能用于刑事案件,但不能应用于民事案件。
测谎结论证据属性辨析
一
《 民事 诉讼 法》 六十 三条 规 定 的证据 形式 有 7种 , 第 分别 是
在 这 里笔 者姑 且 把现 有 的 鉴定 和检 验 手段 分 为两 种 , 种 一
是检验 人 员 的检测 手 段事 先 已经 固 定 , 要 依靠 受测 试 者 的反 需
起 民 间借 贷 纠纷 的上 诉案 件 。 原 告王 旭 文拿 着 一张 被 告 苗 映 做 出结论 ; 一种 是 受测 试对 象确 定 需要 依据 检 验人 员 的基 另
量权 。
伪 ” 作用 。 的
如 果最 高 检 的结论 成立 , 三 大诉讼 法 规 定 的证 据形 式一 而 书证、 证、 物 视听 资料 、 证人 证 言 、 当事人 陈述 、 鉴定 结 论 、 验 致 , 么 民事领 域 也能作 为证 据 使用 。在 民事领 域 的 大量 应用 勘 那 笔录 。 高 人 民检察 院在 《 于 C S多道 心理 测试 鉴 定 结论 能 说 明测 潇结 论 已经 在现 实 中 说明 了其 合理 性 。因此 , 最 关 P 能否解 决 否作 为诉 讼 证据 使 用 问题 的批 复》中也 明确 : 测谎 鉴 定结 论与 司法 实 务操 作中 的 矛盾和 冲 突 , 于 今后 如 何能 否增 加 一项 科 对 刑 事 诉讼 法 规 定的 鉴定 结论 不 同 , 属于 刑 事诉讼 法 规定 的证 学有 力 的证据 , 高 审判 质量 和 司法 权威 都 有着 重 要 的意 义和 不 提 据 种类 。 察院 在办 理 案件 中可 以使 用其 帮助 审 查、 断证 据 , 价值 。要 解 决这 一 问题 , 必须 厘清 诸 多对于 测 谎结 论 的猜 疑 检 判 就 但 不 能将 测 璇鉴定 结论 作 为证 据使 用 。 和不 解 主要 还 是 源于 对 于 其 真实 性 的怀 疑 。那 测 谎结 论 的 真 但 是在 民事 领 域 已有 多 家法 院采用 测 谎结论 作 为 民事 审 实性 究竟 如 何 ? 判 的 依据 , 报 道在 徐 州市 , 20 年 第 一起案 件 运用 了 “ 据 自 04 测 谎” 定来 评 判案 件 : 0 年 6月,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受理 了 鉴 2 4 0 徐临着法律适用问题 。民二庭审判长杜演文 认 为 , 审判 实务 中 , 在 只要 坚 持启 动 测谎 鉴 定程 序 “ 严把 关 ” 从
论测谎结论民事诉讼证据资格的确立
( )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看测谎结论作为民事诉 二 从
讼 证据 的合理 性
断其回 答某 一具体 涉案 事实 时是否 说谎 。 。 测谎 结论作 为现代 高科技 的产物 , 国过去一 般只在 刑事诉 我 第一, 从诉讼 价值 上看 , 刑事 诉讼追求 的是公正 价值 , 强调 对 讼 过程 中应用 , 以帮 助侦查 人员确 定侦 查方 向、 侦查 目标, 决刑 于人权 的保 障; 民事诉 讼追 求 的主要 是效率 价值 。 事案件 涉 解 而 刑 事诉 讼 中的疑难 问题 , 而对 于其在 民事诉 讼中的证 据地位 和证 明 及 的是 生命 、 自由等 重大 法益 , 关 国家 和社会利 益, 和司 法 事 立法 力等 问题 , ,现行 法律 法规和 司法解 释都 没有规 定 。然而在 司法 机 关在 处理 时不得 不小心 谨 慎, 谎结 论不能成 为证据 就是顺 理 测 实践 中, 一些法 院 已经 开始将测 谎结论大 胆应用于 民事诉 讼过程 成章 。 民事诉 讼 主要 处理 的是平 等主 体之 间的纠纷 , 而 其宪法 价 中。据统 计 ,9 4 以来 , 阳 中级法 院 己接 受全 国各地 司法机 值相对 较低而 可 恢复 性较 强, 19 年 沈 因此 在面对 可靠 性较低 的证据 时 , 关 的委 托测 谎 50多例 , 效率和 准确 率均达 到 9 % 以上, 中 民事 诉讼 比刑事 诉讼 更 为宽 容 。这种 诉讼价 值追 求上 的差异 使 0 有 0 其 对 经济 、 民事 案件 的证人 、 当事人 测试 占 5 % 。 0 0 民事诉 讼有可 能容 忍测 谎结 论可 能 出现 的偏 差。 而测谎 结论在 加 二、 测谎 结论 的 民事 诉讼证 据地位 的确 立 速 诉讼进 程 、 少裁判 上主 观犹疑 的功能 显然也是 民事诉讼所 追 减
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应定性为法定证据
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应定性为法定证据作者:常姗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 1991年,自我国公安部等单位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心理测试仪,测谎技术在刑事案件侦讯中得到广泛运用。
由于测谎结论的不稳定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在民事诉讼中,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亦存较大争议。
本文认为,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要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就足以认定事实,测谎结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定证据,起到证明作用。
关键词测谎结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作者简介:常姗姗,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95一、测谎结论的科学性测谎技术简称CPS(Computerized Polygraph System),又叫做心理测试,它是指由测试人运用科学技术相关原理,借助特定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在回答测谎问题时的各项生理反应,并量化分析被测试者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某一具体涉案事实时是否说谎。
这种技术运用的主要载体是测谎仪,测谎仪主要有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声析测谎仪、热成像测谎仪、事件相关电位测谎仪等,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脑磁图、核磁共振技术也已在测谎领域内应用。
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将测谎技术应用于国防、司法、商业等各个领域。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PGA型系列产品,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测谎结论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在民事司法审判中测谎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尚存争议,司法界具体做法也不一。
笔者认为,测谎结论有充足的理由可以作为法定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用。
(一)测试原理的科学性测谎技术依据的原理是科学的。
测谎技术依据的是心理学原理和生理学原理。
人的心脏器官受神经系统的控制,神经系统一般不为意识所控制。
大脑皮层由于具体情境的刺激会产生神经冲动,神经冲动会引起机体变化。
测谎意见证据许容性探讨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12-11作者简介:赵佳晖(1996-),女,河北沧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测谎意见证据许容性探讨赵佳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辽宁沈阳110854)〔摘 要〕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测谎意见的法定证据属性。
为使测谎意见取得法定证据资格,应完善测谎活动的相关立法与技术规范,培养合格测谎人才,提高测谎技术的科学信度,推动测谎意见作为法定证据试点改革,尽早将测谎意见引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体系。
〔关键词〕 测谎意见;证据资格;测谎人才〔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094-03 地球上生物欺骗的行为,是一项生存的本能。
处于生物链顶端的人类更是掌握最高层次的欺骗技能。
生活在印尼巴厘岛的拟态章鱼,可以随意改变身体的颜色和形状,模拟环境和其它海洋生物从而保护自己;在非洲南部荒漠上生长着一种叫做生石花的植物,看起来就像是被半埋在土里的碎石块,不仅可以骗过旅行者的眼睛,还可以躲过很多食草动物的攻击。
谎言即为欺骗技能的一种,是人们试图掩盖对其不利的事实时所表达的语言。
而测谎就是在提问者提到相关事实时,根据受测人生理与心理上一系列的参数变化判断语言真伪的一种测试。
一、测谎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一)测谎技术在国外的发展概述测谎技术最早是从西方开始发展的。
在意大利罗马的科斯美汀圣母教堂里,有一个名扬世界的“真理之口”,只要说谎者将手放进“真理之口”,手就会被咬断,传说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测谎器之一。
1892年,詹姆斯·麦肯兹将他制造的一部测量脉搏的仪器命名为测谎仪。
189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发明了一种“水柱式脉搏描记器”的仪器,根据脉搏和血压的变化情况来鉴别嫌疑人是否说谎,这是测谎仪的雏形。
测谎结果的证据属性及运用规则探析
作者: 柴晓宇[1]
作者机构: [1]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70
出版物刊名: 浙江社会科学
页码: 48-55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4期
主题词: 测谎结果;诉讼证据;合意
摘要:作为证据而言,测谎结果具有客观性、能证性和无限性;作为诉讼证据而言,测谎结果具有主观性、法律性和有限性。
采用测谎结果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当事人合意或同意为前提,不得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测谎而形成对其不利的心证。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测谎结果的"有限采用规则",测谎结果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
在刑事侦查中,测谎结果可以作为"线索型"证据使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型"运用尚需区别对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 国作 为 现代 测 谎 技术 的 发源 地 , 测谎 结论 最 早被 赋予证 据 效力 。16 9 2年 , 亚利 桑 那州 诉 瓦 尔 在
迹 占主导地 位 , 作案 者 对 于 和犯 罪 行 为有 关 的 目标 问题 出现定 向反 应 , 正如美 国心理 学教 授 Lk e ykn所 言 : 只有对 于 罪犯被 试 , 正确 ’ “ ‘ 的选 项 才具 有 特殊
测 谎 , 时间 以来 被 错 译 、 传 , 实它 的正 确 长 错 其
名称 叫犯罪心 理测 试技术 , 是指 依据相 关科 学原理 ,
见 可 以作 为法 庭证据 ;90年罗 马 尼亚 司法机 关 批 19 准 测谎 结 论 为 合 法 证据 j 。测 谎 结 论 被 越 来 越 多 的国家 和地 区赋 予证 据 效 力 。在 我 国 , 谎 结 论 能 测 否作 为证 据一 直 尚存 争 议 。笔 者认 为 , 谎 结 论 能 测
第 3 卷 第 5期 3
20 0 9年 9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int nvrt( hl o h n oil cecs ora o ag nU i s y P i spya dSca Sine) X a ei o
V0. 3 N . 13 o 5
没有 对该 问题 撒谎 ” 。
、
测谎 结论 的客观性
测谎 结论 的客观 性依赖 于科 学性 和准确性 。毫
无疑 问 , 谎结 论具 有科学性 和准 确性 。 测
第一 , 测谎 的原理 具 有 科学 性 。测 谎 的 科 学原 理 由“ 认知 理 论 ” “ 理 刺激 触 发 生理 反 应 ” 部 和 心 两 分组 成 。作 案 者 “ 实施 犯 罪 行 为 ” 样 的强 刺 激 必 这
德斯一案 中, 该州最高法院裁定 :尽管测谎仪作 为 “ 种 审查 陈 述 可 靠 性 的方 法 还 有 许 多 地 方 需 要 完
一
善, 但我们认为该技术 的发展已达到足以获得可采 性的程度 , 当然需要有诉讼双方认 可的测谎协议。 ” 由此 开创 了赋 予测谎 结论 证据效 力 的先 河 。到 目前 为止 , 国 5 美 O个州 中 3 6个州 的法院和联邦法院已 认可了测谎结论 的证据效力。 ]2 [4一 I5 抛 16 年 日本最高法院裁定测谎技术的专家 意 98
5 7
心, 从而有效甄 别 出作 案 者 和无 辜者 。 由于认 知 理
相当的水平 , 其准确度远远高于法 院承认 的其它科 学证据 , 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可以达到小于 l %错 误 的水平 ( 不包 括 由于 受 测 者 心 理 、 这 生理 缺 陷 造 成无法 诊断 的 5 的案件 )。 测谎 技术在我 国的 % …
迹, 因而测谎 结论具有相 关性 。从性质看, 结论 属于鉴定结论的 范畴 , 测谎 因而法实践中应 当正确运用。
关 键词 : ; 测谎 证据属性; 证据运用
中图分类 号 :F 1 ; 9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1— 9 120 o 0 5 0 D 73 D 2 A 10 58 (09)5— o7— 4
一
理 测试技 术 ( 据传 统 的 习惯 , 者 在 下 文 中仍 沿 依 笔 用 测谎 一词 ) 的 根 本 不是 谎 言本 身 , 测 而是 人 的 心 理 痕迹 , 即人在 经历某 些 事情 时留下 的心理 信息 , 是 人 对客 观事实 的 心理 认 知 结果 , 连 接人 和 事 件 的 是 桥 梁 。既然测 谎测试 的根本 不是 谎言本 身而是 被 测 试人 是 否知 道 案 情 , 么 测 试 结 论 也 就 是 “ 测 试 那 被 人对 于案 件事 实 知情/ 知 情 ” 非 “ 不 而 被测 试 人 有/
通过专 门心理 测试 仪 器 , 照严 格 的程 序 和测 试 要 按 求 , 时同步记 录被 测 人 对 主试 言 语 问题 的多项 心 实
理生物 反应变 化 , 而评 判 心 理痕 迹 对应 相 关 度 的 进 犯 罪心理 鉴定 技 术 。从这 个 定 义 可 以看 出 , 罪 心 犯
够成为证 据 , 因为测 谎结 论 完全 符合 证据 的 “ 三 性 ” 即客 观性 、 , 关联性 、 合法 性 。
兴奋 中心, 而陪衬问题对于作案者无特殊意义 , 处于 非优势兴奋 中心; 对无辜者而言 , 由于没有和 目标问 题 的信息相吻合 的心理痕迹 , 以没有优势兴奋中 所
作者简介 : 胡宇清 (9 7 , , 17 一) 男 湖南湘潭人 ,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 博士研究生 。 基 金项 目: 本文系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 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可行性研究 ”( 0 8 K 14 主要成果 。 20 Z 3 2 )
Sp.20 e t ,0 9
论测 谎 结 论 的证 据属 性
胡 宇清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0 ) 1 15
摘 要 : 测谎是一项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度的犯罪心理鉴定技术。测谎原理的科学性, 测试方法的稳定可靠性
以及测谎 实践所表现 出的高准确 率, 是测谎 结论存在客观真 实性 的基础 。由于测谎测 试的是与案件 有关的心理痕
・ 收稿 日期 :09— 5— 1 20 0 2
的意义 , 一个加入的 ‘ 信号价值 ’使 之倾 向于产生 , 比所 呈现 的其 他选 项 更 强 烈 的定 向反 应 。 [ I ”3 7 ] 。
测试时 , 目标 问 题 的信 息 和 作 案 者 的 心 理 痕 迹 相 “ 吻合 ”, 引起 心 理 痕 迹 的复 活 , 目标 问题 成 为 优 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