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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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 , 非法证 据进 入审 判程序 可 能对法 尬 结果 ,肯 定部 分非法 证据 补 强后 的证据 资格 具有一 定 的合理 察机 关只 能徒唤奈何 ”
性。
官 自由心证 产生 消极影 响。 法 官在 审理过 程 中, 如果 认为可 能存
第三, 贯 穿刑事诉 讼始 终 。在美 国的刑 事诉讼 中 , 证据 资格 在 有 非法 收集 证据情 形 的, 应 对证 据收集 的合 法性进 行调 查 , 但
二、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实施障碍 分析 ( 一) 观念 上存 在冲 突

( 一) 更新执 法理念 , 用制度 保 障执 法 方式规 范化 首先 , 可 以 以真 实刑 讯逼供 案例 为教材 , 对办 案人 员予 以警 示, 使 其对刑 讯逼供 的危 害形成 直观感 受 , 进 一步 开展非 法取证 原 因分析研讨 , 比对 日常办案方 式, 查找 自身差 距与不 足, 自觉树 立程 序正 义的执 法理念 。 第二, 将 非法证 据排 除情 况纳入 考核指 标, 建立办 案责任 制 。 对于 审查批 捕和 审查起 诉环 节未排 除非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l 1 8 — 0 2 据不 充分而被 判无罪 , 据 调查美 国半数 以上公 民认 为辛 普森的确 作 者简 介 : 王卉竹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干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_ 3
效 力 的判断权 集 中于法 官手 中, 因此 , 非 法证据 排除 规则仅 在审 是即使 该证据彼 认定 为收集方法违 法而被 排除 , 法 官对该 证据 的
判 阶段 适用 , 且 适用 主体 是 审判人 员。 而 根据新 刑诉法 第 5 4条 ,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排除,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忽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导致部分非法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办案人员充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办案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识别能力和排除技巧。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

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开展案件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遭遇非法取证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遭遇非法取证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遭遇非法取证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着积极的作用,对规范侦查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亦将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也使得翻供率大幅提升,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结合自侦部门工作实际,就如何避免产生非法证据以及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遭遇非法取证”的辩解提出制度构建。

新刑诉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对于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部门的影响(一)职务犯罪翻供率提高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X年1月至201X年12月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率达到了45%,100%的翻供理由是“遭遇非法取证”,近20%的翻供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不可否认,在少数地方,非法取证的现象仍未根绝,然而在绝大多数地方,一些案件虽存在不当取证行为,但远没有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或者是根本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事人或律师却以此为噱头,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要求非法证据排除。

如备受国人瞩目的“薄熙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被迫频频引证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被告方转而强调其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材料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最终法庭认为其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系本人亲自书写且内容与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其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而不予采纳。

(二)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加大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犯罪事实都比较隐蔽,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一对一的情况居多。

在这些案件中,口供一直以来都是最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定罪量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而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自侦部门再次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十分巨大,若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自侦部门将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之前所作的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将极有可能被整体性否定,自侦工作将失去价值和意义。

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发回

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发回
收 稿 日期 :0 1 0l 3 2 1 - —l
增 加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2 1 年7 出台 了《 于办 理刑 00 月 关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定》 , 规 )这个 《 定》 出台在 中 国的法 治进 程 中具 规 的 有 里程 碑 的意 义 。 0 0 9 , 山 西太 原 举 办 的 中 2 1年 月 在 国法 学会 刑 事诉 讼 法 年会 上 , 多理 论 界 和 实 务界 许 的人 士对 此 问题 进 行 了热 烈 讨 论 。 中某 检 察机 关 其 的同 志提 出 了一 个 一审 时 《 定 》 规 没有 出 台 , 规 定 》 《 出台后发 回重审 的案 件 . 们正 在研 究 如何 应对 。 他 因 此, 无论 《 规定 》 在实 际 中产生 多 大作用 , 一 点是 能 有
证 据 不 足 为 由发 回 重 审 ; 审 法 院 没 有 支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 请 求 , : 法 院认 为 应 当排 除 的 , 证 行 为 严 重 一 而 二审 取 侵 害被 追 诉 人 宪法 权 利 的情 况 下 , 发 回 重 审 ; 审 法 院 支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不应 当排 应 一 而
除 的 . 审 法 院 没 有 对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的 情 况 下 。 件 应 发 回 重 审 。 此 , 察 机 关 应 当建 立 检 察机 关 内部 、 部 一 案 对 检 外 的 联 动 沟通 机 制 。 化 检 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职 责 , 强 对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程 序 合 法性 的监 督 以及 法 院 可 能 滥 用 发 强 加
被 告 人 宪 法 权 利 的非 法 取 证 行 为 , 在 当时 , 此 而 如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兼论检察机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适用
胡葵 阳, 王新颖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检委会 , 江苏 杭州 3 1 0 0 2 1 )
摘 要: 新 刑事 诉讼 法 明确并 完善 了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 对 司 法 实践将 产 生重要 影响 。非 法证
否认 了该类证 据 的证据 能力 。证 据能力 又称 为证 据 资格 , 是指 在法 庭 上 能够 作 为 证据 使 用 的资格 。非
程序 , 审查程序 , 证明责任等事项 , 对该规则予 以完 法证 据之所 以被 排除并 非是 其不 具有证 明力— — 证 善。其实早在 1 9 9 8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 据对 案 件 事 实 是 否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以 及 作 用 的 大 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就确认了非法言词证据排 小—— 而是 其根 本不具 有证 据能 力 。刑 讯 逼供获 得
据, 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是 因为未经质证无 以明确 , 并完善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程序 , 这 对 遏制 非法 取证 行为 , 保 障人权 , 准 确打 击犯 罪 和促 法保 证证 言 内容 的客 观性 和关联 性从 而不 具备证 明 而 并 进刑 事 司法 程序 的规 范化 将有 重大 裨益 。在 新刑 事 力 。总之 非法 证据 是不 具 备 证 据 能 力 的证 据 ,
工作 能 力 , 转 变工作 方式 , 以使该 规 则 准确适 用 。
关 键词 : 新刑 事诉讼 法 ; 非 法证 据 ; 排 除规 则 ; 检 察机 关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47 3 8 ( 2 0 1 3 ) 0 4 - 0 0 2 3 - 0 5 2 0 1 2年 3月 1 4 1 3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 五次 会议 审 对该 制度加 以研究 和梳 理 。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检察机关如何执行两个证据规定

检察机关如何执行两个证据规定

检察机关如何执行两个证据规定摘要:两个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使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执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试从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承担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着手,分析检察机关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以及对如何克服这些困难提出了一孔之见。

关键词:证据非法证据证明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粗糙且不具有操作性,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刑讯逼供等问题,这在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案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为了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发现案件真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上一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承担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检察机关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一、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及意义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检察机关都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那么,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有何必要性?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有何意义?(一)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1.在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

由于我国的逮捕不仅仅是一种强制到案措施,其实质是一种长时间的羁押措施,在西方法治国家要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法院对侦查阶段没有审查的权力,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事先批准,在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上,检察机关的行为也不接受任何的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在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上具有垄断性权力。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述、 证人 证言 等言 辞证据 经侦 查人员 的再 加工被 固 定为笔 录 , 但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5 9 . 0 2
刑 诉法 实施距 今 已经 9 月有 余 , 涉及 到侦查 监督 工作方 面的 法补 正或非 法证 据根本 无法 在侦 查阶段 排除 的后 果 。
内容 主要 有 以下 四方面 : 一是 逮捕 条件 的细 化 : 二 是逮 捕程 序 的 2 . 法律 规 定不合 理 , 使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形 同虚设 。《 规 则》 完善: 三 是确 立捕 后羁 押 必要性 审 查制 度 : 四是 确 立非法 证 据排 第 7 2 条规 定 : 检 察院认 为存在 非法证据 的 , 可 以书面 要求侦 查机 除制度 。 在应 对非 法证 据排 除方 面 , 侦监 部 门进 行 的有 效探 索较 关对 证据 收集 的合法 性作 出说 明。本来 “ 情况 说 明” 的证据 资格 ’ 少, 对实 践 中遇到 的 问题还 不 能有 效解 决 。下面 , 笔者 结合 自身 讨 , 期望 在解 决侦 监 工作应 对 非法 证据 排 除方面 的难题 有所 帮
侦 查监督 非法证 据 规则
就侦 监 工作如何 应 对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进 行 分析探 讨 , 对解 决 实践 中遇 到的 难题 有所帮 助。
关键 词
作 者 简介 : 曾杨, 四川省 彭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 李俊 , 四川省 金 堂县人 民检察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办案 实 际, 就侦 监部 门如何 有效 应对 非法证 据 的排 除进 行一些 探 证据 证明 自己犯 罪 , 不合 常理 。试想 一下 , 哪 个讯 问人 员会主 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看 , 借鉴 国外这种 对非法 派生证 据裁量 排除 的做法还 是 比较可
取的。
( 四) 对 非法证据 排除 的告知 原机关 的办案 人员 在对犯罪 嫌疑人进 行讯 问或者对 证人 进行 询 问时 ,应 当如实 告知 其权 利义 务的原 则。 就 非法 证据排 除举例 , 侦 查人员 必须 在第 一 次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讯 问或者对证人 进行 询问时 , 应当告 知其享 有不被 强迫 陈述 的权 利 , 以及 如实 陈述 的义务 。对此 , 新《 刑 事 诉讼法》 第 五十条 只是 对其 进行 概括性 规定 , 即不得 自证 其罪 原则 。但是 , 结合我 国 司法 实 际情 况来看 , 在犯罪 嫌疑人 中并 不是每 个人都 能对 国家
刑 讯逼供 保 障人 权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2 6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琳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副科 长。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是防 止公 权力 机关 使用刑 讯 逼供 等非法 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供述 和采用 暴 力 、 威胁等 非法 方法 方法获 取证据最 重要 也是最 有效 的保障制 度 , 关 于这一规 则 的确 收集 的证人证 言、 被害 人陈述 , 应 当予 以排 除 。 ” 由此 , 我们可 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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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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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匿圈瞳鎏鎏竺坚型2f苎型圭垒金浅议非法征据排除规则李洪亮摘要2010年6月24日,五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j}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

本文通过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对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刑诉法律早已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o但由于没有适用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导致该规则长期以来仅是一种宣示性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在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才会被追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会引起人们的反思。

比如,震惊全国的杜培武案、赵作海案,被告人的供述都系刑讯逼供所得,而这种非法言词证据都没有被排除,还作为关键的证据被采信,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可见,只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细化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该规则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颁布了《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首先,增加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既有审前程序阶段检察机关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又有审判阶段法院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使得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了明确的路径可循;其次,规定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极为简单(《规定》最后一条对此作了简单规定),但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于完善;再次,在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浅析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浅析
神上遭 受剧 烈疼痛或 者痛苦 的方法逼 取的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口 供, 一律列 为非 法证据 加 以排除 。
的排除 , 也 是检察 机关作 为国家法 律监督机 关监督 整个刑 事诉讼
冷高 温 、 饥渴 、 疲 劳、 长时 间保 持特 定姿 势等 达到使 人 肉体上 、 精 过 程 的应 有之 义 。 检 察机关 主动 排 除非法 证据 的刑 事诉讼 的最 佳阶 段在批 准 或 决定 逮捕 阶段 和审 查起诉 阶段 。在 这两个 阶段 中检 察机 关拥 的证据链 , 达到起 诉标 准进 入审判 阶段 。在 审判阶 段 , 检察 机关
作者 简介 : 马 志坤 , 北京 市丰 台区人 民检 察 院公诉 一处 书记 员。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3


非法证 据 的范围
新刑 诉法 明确规定 了非法证据 的排 除范围 : 非法言词 证据和 非法证 据 的职责 。 这在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的《 人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 非法 实物 证据 。 非 法言词 证据 , 包括采 用刑 讯逼 供等 非法方 法收 规则 ( 试行 ) 》 ( 简 称《 高检 规则》 , 下同) 中得到 了明确 , 第六十 五条 集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供述 和采 用暴 力 、 威胁 等非 法方法 收集 第一款规 定 : 对采 用刑讯 逼供等 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 罪嫌疑 人供述 的证 人证 言 、 被 害人 陈述 。 新刑 诉法 在非法 言词 证据 所适用 的排 和采用暴 力 、 威胁 等方法 收集 的证人证言 、 被害人 陈述 , 应 当依法
除规 则上 , 与之前 的两个 《 证 据规定》 相 同, 采用 了强制排 除规则 , 排除, 不得 作 为报 请逮捕 、 批准或 者决定逮 捕 、 移送 审查起 诉 以及 非法 言词证 据一经 发现并调 查核实 即强制 排除 , 不 能进入 刑事 诉 提 起 公诉 的依据 。《 高检 规则》明确 非法 证据不 能作 为批准 或 决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 )非 法 言词 证 据 非法 言词证 据通常限定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言词证据 ,包括 以下两种 : 一是 以刑讯 逼供 等方法非法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 二是 以暴力 、威胁 等方案收集的非 法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 新 刑诉法第 5 4条 规定非法证 据取 得 的手段 为利 用刑讯 逼供 、暴力 、威胁等手段 一个 大的范畴 ,没有进行具体 的规 定 。笔者认为是否属 于非 法取得 ,主要看其能否达到强制犯 罪嫌疑人 、证人或被害人作 出非 自愿陈述的程度 。 言词证据一经确认为非法取得 ,应 当采取绝对排 除的原 则 ,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予 以补证 。
首先 ,法庭需要对所 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如 果合议庭认为属 于合法形式取得 的证据 ,则应继续对原起诉 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若对证据 的取得存在合法性怀 疑 ,作 为举 证方检察人 员应 当对 其取证 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 般情况下 ,检察人员应该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 讯 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 ,同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 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 ( 讯问人员 以外知道相关情况 的人 ) 出庭作证 。但若仍不 能达 到排 除合 理怀 疑的程度 ,检察 院应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 出庭说 明情况 ,具体 可参考 《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第 7条和第 1 3条的规定。 然后 ,和所有刑事诉讼 程序一样 ,控辩 双方 就举证 的事 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 最后 ,法庭裁 定。法庭 只要认为 没有 确实充分 的证据 , 可 以排 除 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 据 的可能 性而存在重 大疑点的 , 都可 以认定为非法证据 ,不将其作 为定 案依据 。
【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一些列的配套措施,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但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很多限制。

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发展,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的角度来寻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非法取证;人权保障;检察职能一、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比较分析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现行刑诉法关于证据和证人的规定,并增设五条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至此,我国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细化刑事证明的标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标准都笼统地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源于我国坚持唯物主义的事实认定原则。

从字面上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实际司法中却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适用同一标准,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区分,案件一旦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都将很难改变侦查认定的结果。

如果侦查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就有可能造成冤案。

(二)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该规定明确确立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予以相对排除。

(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1.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排除程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
国刑 事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构 建 , 检 察机 关如何 适用 该规 则作 相 应 阐述 。 并对 关键 词 非法证 据 刑 事诉 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可 采性规 则 刑事 立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90.6-2 10 .5 220 )80 70
我 国刑事 立法 与司法 活动 中长期 盛行着 “ 重实体 、 轻程序 ” 的 证 言、 害人 陈述三种 类型 , 国外 司法 实践 相 比较 , 非法取 得 被 同 对
法律观 念 , 这种 观念 与人 权保 障 、 序正 义思想 的缺失相 联系 , 程 成 的 实物 证据 、 非法 证据所 衍 生的证 据 是否 排 除 , 国没有 确立排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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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非 三 据 排 除规 则 的构 建 去证
兼论检 察机 关的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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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是确保刑事证据证明正 当性的一种证据可采性规则.我 国刑事立法与 司法活动中长期盛行着 “ 实体 、 序” 法律 观念 , 种观 念 与人权保 障 、 重 轻程 的 这 程序 正 义思 想 的缺 失相联 系, 成为 阻碍我 国法律 现代 化 的主要 原 因 . 证据立法的滞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性缺位 , 是这种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在制度层面的强烈体现 .作为刑事法治的 试 金石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在 我 国 的构 建 具有极 其重 大 的历 史和 现 实意 叉 。本 文将从 国内外 立法 、 非 司法 实践 的角度 探讨 我
忍 、 道或 有辱 人格 的待 遇 或处 罚公 约》 在禁止 以酷 刑等 手 不人 , 并

刑事检察环节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刑事检察环节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刑事检察环节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刑事检察环节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其任务之一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与排除,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非法言词证据,检察机关需要依法进行审查与排除。

本文将从中文2000字的篇幅,就刑事检察环节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进行详细阐述。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及分类非法言词证据是指在取证过程中,涉案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言辞表达的证据。

根据非法言词证据的不同来源和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1. 非法窃听、监视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例如私人通信的窃听、监视等手段获取的通话录音或文字记录。

2. 非法证言、供述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例如通过威胁、恐吓、虚假承诺等手段获取的不真实或违法的证言或供述。

4.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的证据:例如律师律师、检察官、法官、辅助人员、公务员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案信息的证据。

5. 违法采集、保管和使用的证据:例如被非法采集的证据,未经审查即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并被用于诉讼活动中。

在刑事检察环节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般来说,涉及到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合法性标准:非法言词证据是否经过合法的获取方式得到,例如是否经过合法的窃听、监视手段获取。

2. 真实性标准:非法言词证据是否真实反映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失实或无效的情况。

4. 公平性标准:非法言词证据是否违反了被告人的权利,例如是否通过刑讯逼供、非法调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

5. 不合理性标准:非法言词证据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合理性的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缺乏充分检验、审查和鉴别的情形。

1. 收集证据:检察机关需要收集和固定有关非法言词证据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执行窃听、监视等手段的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

2. 鉴定证据:检察机关需要对收集到的非法言词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是否符合上述的审查与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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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作者:陈文泉杨静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司法文明程度。

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修改了完善,检察机关应当在充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意义;要求;应对为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在第50条、第52条、第54条至第58条对非法证据制度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构建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

(二)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三)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其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但与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相关。

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二、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高要求
一方面,对职务侦查工作要求更高。

如果不按规定收集证据,则会出现经过千辛万苦收集的证据因为有瑕疵被排除而动摇了支撑案件事实的基石,使所立案件捕不了、诉不出、判不了,不但影响了检察机关形象,而且有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案件要更加谨慎,人权意识要进一步加强,侦查案件的技术含量要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法律监督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将会进一步加大。

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批准逮捕的职责,如果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侦查监督环节没有被发现并被排除,那么可能做出错误的逮捕决定;公诉部门如果在审查环节没有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可能造成庭审中的被动,使
起诉的案件判不了,可能造成错判,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的措施
非法证据规则的新规定对检察工作造成了影响,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面对挑战。

(一)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即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有强制力的手段强迫任何人证明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严词证据。

这里的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

其次,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法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方法获得言词证据,但是,实践中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笔者认为,只要是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都应当属于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再次,裁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主要指物证、书证。

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因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三是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

[1](二)注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权的保护
首先,应当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提供畅通的渠道,使合理的要求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得到如实反映。

其次,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者的法律保护,保证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职务行为的阻挠和干预,从客观上消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人所具有的畏惧心理和后顾之忧。

再次,要从程序上尽量满足启动者的要求,使他们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权利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三)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要认真审查、鉴别、分析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对于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应首先审查其合法性或者资格,如果其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意味着该证据根本就不具备证据资格,应当予以排除,不必也不应再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以欺骗、引诱等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也不能通过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来予以判断,只要是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四)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力度,加强与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等各部门的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加强与侦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察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参与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充、完善提出建议,发现侦察机关有违法情形
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要加强与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形式,与侦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方法。

[2]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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