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进一步减少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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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关键五年。

生态环境保护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基础“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积极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惠民力度持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发展现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1994.12.30•【字号】湘委[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湘委〔1994〕23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扶持和照顾,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党和国家的凝聚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推进全省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现将若干民族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经济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1、省计划、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按照“从宽从快从强”的原则,采取特殊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入,除大型重点项目外,要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安排。

对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增加投入。

在“八五”末期和“九五”期间,切实帮助民族地区各县市(区)新建、改造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并在资金、物资上给予配套支持。

重点项目要力争多上一批进入国家和省计划“笼子”的项目。

2、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兴办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这些地区群众的利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合理调整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

3、增加民族地区的农业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

在二000年前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人均建成零点五亩左右的稳产高产农田,户平经济作物或林果园面积达到一点五亩以上。

4、增加民族地区水电、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水利水电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实现乡乡有电,“九五”期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有电;国家电网要扶持民族地区的电力建设,适当提高民族地区上网电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湘政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改革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关于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通知

关于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通知

关于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通知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湖南省委“九项规定”等相关精神,现将学校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减少文件数量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内容相近、体例相似、实效允许的公文应合并制发,该压缩的压缩,可发可不发的不发,不需发的坚决不发,切实减少文件数量。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下发正式文件:1.学校发展规划、年度王作要点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订和废止;2.重要机构的成立、调整和撤销;3.人员的任免和评聘;4.批复类文件;5.经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文件;6.学校重要工作安排;7.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对口单位有特殊要求的;8.其他特殊情况。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下发正式文件:1.能够通过电话、OA系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工作、下发通知的;2.一般性工作会议和工作安排(规范性、指导性文件除外);3.一般常规性工作布置的通知;4.网上公开的上级文件;5.可用函头纸形式直接上报的材料;6.对推进工作意义不大的文件;7.会议已解决的问题或已在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内容;8.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

二、严禁重复发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文:1.凡拟发文件内容属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已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3.凡照搬或重复、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没有结合实际提出新的政策措施的;4.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只更改了年份,文件执行中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提高行文质量起草文件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务实管用,做到主题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1.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只有原则性意见的文件,或者有关数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文件,不能仓促行文。

2.提高文件利用率,同一名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原则上对一个文件最多修改一次,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湘财行[2005]3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省直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一)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具体做法

“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具体做法

“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具体做法自“双减”文件发到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纷纷出台落实举措。

以下为当前各地落实“双减”政策的新动态。

天津:成立“双减”工作专班,启动暑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天津市委、市政府组建了由天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相关委办局组成的天津市“双减”工作专班,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并迅速启动全市“双减”工作。

当前,天津市“双减”工作正在围绕“全面深入调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治理力度、完善机构设置”四方面开展工作。

下一步,天津市“双减”工作专班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河北:突出重点精准发力推进“双减"工作河北省将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推进“双减”工作的关键,确保“五项管理”督导覆盖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小学课后服务所需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严格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准入和审批设置标准,加强日常监管。

课后服务方面,把小学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向家长收取费用。

同时,着力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全省开展课后服务的小学比例达到100%,实现全覆盖。

日常管理方面,要求加强中小学生手机、作业、读物、睡眠、体质等“五项管理”,建立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制度,强化逐月督导,确保“五项管理”督导覆盖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作清单,设立专门举报平台(电话),凡举必查。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准入和审批设置标准,加强日常监管。

自今年5月起,组织全省8000余名责任督学每月一次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无缝隙的逐校(机构)逐项督导检查,建立问题督办清单,跟踪整改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湘教通[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湘教通〔2013〕22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科学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发展和全面普及,教育部修订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现将修订后的《纲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纲要》,进一步提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

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纲要》的宣传学习,提高全体师生、家长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要积极为心理健康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利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社会资源,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建章立制,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纲要》精神,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全省各地各校都要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本地本校实际,逐步完善管理体系、教学体系、评价体系、保障体系等方面工作,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一是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小学和初中可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小学阶段的教育形式以情境体验为主;初中阶段的心理健康课程辅以各类主题教育,教育形式以活动和体验为主。

高中阶段可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辅以各类专题讲座或活动,教育形式以体验和实践为主。

所需课时在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中安排,并保证每周至少一课时。

可以采取网络资源、主题教育、情境表演、心理训练等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活动。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湘教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10]33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落实《规程》等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进一步强化认识。

建设教育强省,首先必须确保教育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确保学校安宁、学生安全作为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要积极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发布安全预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各类事故,科学组织安全教育与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

3、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规程》转发到所辖的每一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并督促落实。

要指导学校根据《规程》对以往的制度、措施、预案等进行清查,查漏补缺,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并将安全工作责任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021湖南高考改革最新方案

2021湖南高考改革最新方案

2021湖南高考改革最新方案1、目标任务。

改进和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发挥高考正确导向作用,破解"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等问题。

探索高考招生与高中学习进一步相关联办法,提高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水平,全面推动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2、主要措施。

一是制定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明确高考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时间安排,制定依据国家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办法。

从省内自主高考命题过渡到使用全国统一高考命题试卷。

二是改革考试科目设置。

明确高考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明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等级性考试纳入高考计分范畴。

计入高考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不分文理科。

明确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的科目设置、考试时间、成绩呈现办法等。

外语科目为考生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考生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

三是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建立和完善"两依据、一参考"多元录取机制,充分发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加强指导。

指导高中学校充分认识高考综合改革的意义,按照统一安排积极支持并参与高考综合改革。

指导高校根据学校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确定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

五是学习借鉴试点省份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

密切关注上海、浙江试点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我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3、实施安排。

2021年高考起,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采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2021年研究制定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在部分市县和学校进行试点,2021年6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2021年秋季从高中一年级学生中开始施行,2021年按新的高考制度进行招生录取。

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

其中,代建制管理作为一种新的政府职能性质调整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地。

湖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也积极探索和创新代建制管理办法,以推动公共服务的精细化、高效化和市场化。

本文将就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背景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于XX年颁布实施,旨在打破传统行政体制的瓶颈,推动政府服务的升级和改进。

通过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湖南省政府旨在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政府资源的浪费,增强政府对企业和市民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三、代建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秉承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代建制管理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平等的服务和资源分配,防止权力寻租和不公。

2. 创新担当:代建制管理要求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地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

3. 依法行政:代建制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服务合法、规范。

4. 民主参与:代建制管理要注重社会各界的参与,提高政府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机构设置: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了代建制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根据具体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代建制管理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服务范围: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明确了代建制管理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

3. 服务流程: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对代建制管理的服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化和流程化,以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 资金运作: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了代建制管理的资金运作方式,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以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明度。

五、代建制管理的效果湖南省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通过代建制管理模式,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全面提升,让企业和市民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3•【字号】湘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原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省商务厅。

(三)划入的职能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制定的法律依据。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以第40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5月1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专门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可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是现实的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行为更加严格与规范,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

但从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看,仍有一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配套规定: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根据我省的实际,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道路通行条件与通行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减少和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以便于实际执行。

2024湖南生地会考政策

2024湖南生地会考政策

2024湖南生地会考政策
2024年湖南省高考政策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改革继续深化。

2024年湖南省高考政策将继续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和评价体系,减少应试性质,增加综合素质
评价的权重。

通过考试加权、学业水平测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
方式,促进高中教育的全面发展。

第二,科目设置调整。

2024年湖南省高考科目设置将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

除了语文、数学、外语等必考科目外,可能会增加一些新的选考科目,如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以适应新时代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考试形式变革。

2024年湖南省高考可能会进一步推进考试的多样化和个性化。

除了传统的笔试外,将进一步开展实践能力测试、创新能力评价等,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价也将更
加注重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而非简单的死记硬背。

第四,录取方式创新。

2024年湖南省高考录取方式可能会更加注重综合素质和多元评价。

除了考试成绩,可能还会根据学生的综合素
质评价、社会实践经历、创新能力等综合考虑,实行多元录取机制,
提供更多机会给具有特长和潜力的学生。

总之,2024年湖南省高考政策将继续适应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
为他们的未来提供更多机会和可能性。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建设清洁环保的汽车市场近来,随着湖南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私家车数量的增加,二手车市场也愈发繁荣。

在享受私家车便利的我们也要正视二手车排放所带来的环境问。

为了建设清洁环保的汽车市场,湖南省近日出台了二手车排放标准,旨在控制尾放,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着眼于尾放的治理。

根据标准规定,二手车在销售前需进行强制性的尾放检测,确保车辆的尾放符合相关标准。

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减少二手车尾气的污染,还能升整个车源市场的质量和竞争力。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对车辆的限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新标准规定,湖南省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交易已超过10的车辆,并对不同排放等级的车辆制定了相应的限限制。

举措有助于减少老旧车辆对环境的负担,促进车辆更新换代,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环保需求。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还鼓励使用低排放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对于符合低排放标准的车辆,给予相应的优惠和奖励。

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推广和发展新能源车交易板块,供更多给消费者。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推动湖南省的汽车市场向清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的出台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旨在通过控制尾放、限制车辆限以及鼓励低排放和新能源车辆的使用,建设清洁环保的汽车市场。

这项标准的实施将使湖南省的二手车交易更加规范、透明,为消费者供更加可靠和环保的车辆。

这也是湖南省积极响应环保,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作为湖南省的居民,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遵守二手车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购买二手车时,要多关注车辆的排放情况和限,符合标准的车辆。

和企业也应继续加大对环保技术和新能源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为湖南省的汽车市场注入更多的清洁能量。

通过湖南二手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我们将迈向一个更加清洁、绿色的汽车市场。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湖南,为下一代留下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湘政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24日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3.04万吨、0.89万吨、5.04万吨、2.38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1.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2%。

2.重点任务: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和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深度治理。

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发改产业〔2022〕200号),积极推广绿色工艺技术、重大节能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湘政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九日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根据《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名单报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备案。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制定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实施;(三)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互结合的防范机制,监督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措施的作用;(五)加强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教育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湘教发〔2016〕33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湘教发〔2016〕33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湘教发〔2016〕33号各市州教育(体)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保障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边远山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与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

科学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撤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做到动态平衡。

2.科学规划,综合考量。

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做出决定。

3.依法依规,规范程序。

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要求,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严格按要求布局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

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依据群众意愿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湖南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湖南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湖南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一、引言湖南是中国的一个省份,其司法体制一直以来都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然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湖南正在推行一项新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本文将对这一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其对湖南司法体制的影响。

二、背景湖南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

目的是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方案的制定是建立在吸取国内外司法改革经验基础上的,并充分考虑了湖南的实际情况。

三、改革内容湖南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内容:1. 司法独立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湖南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任职制度,确保司法人员的任职程序透明、公正。

2. 司法责任制湖南将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和检察官的权责和职责,推动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此举旨在减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性。

3. 司法体制协调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湖南将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协调。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促进跨部门合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办理和质量。

4. 司法公开透明湖南将推行司法公开透明制度,加大法院和检察院对外信息的发布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通过加强对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公众参与司法的能力。

5. 司法改革评估湖南将建立健全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定期对司法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司法改革方案。

四、改革影响湖南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对湖南司法体制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高司法公正性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和责任制,以及推行司法公开透明制度,湖南将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增强司法效率通过推动司法体制协调和改善跨部门合作,湖南将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让公民和企业享受到更快速、更有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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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湘教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湖南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考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

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

要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

要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要体现湖南省情,充分考虑到我省少数民族人口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二、实施原则(一)全面实施。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委教学〔2014〕17号文件规定,切实取消有关加分项目和减少加分分值,做到不“开口子”,不“留尾巴”。

该保留的一律按规定保留,与国家政策保持全面一致。

(二)合理过渡。

充分考虑湖南的实际情况,坚持以学生为本,对于过渡期内保留的加分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合理设置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确保平稳过渡。

(三)平稳推进。

加大对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加分全过程的监管,确保平稳顺利、公平公正。

三、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8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过渡办法。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

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

同时,由于省教育厅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高考加分项目,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二)取消湖南省地方性体育、艺术加分项目和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1、取消湖南省地方性体育、艺术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湖南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1)取消省级体育比赛获奖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省“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比赛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取消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中职学生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加分项目,此后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招生考试加分资格。

同时,取消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将免试推荐入学政策调整为: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时具有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资格。

3、过渡办法。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

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

同时,由于省教育厅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

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三)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保留以下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维持不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具体加分项目和分值分别为:1、烈士子女,加20分;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经国家批准的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四)进一步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将我省原有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加分项目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高考时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一)切实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高考加分违规行为的发生。

1、明确审核主体。

省体育局要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

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分别负责各自举办的体育比赛获奖考生的资格审核。

省科协负责所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类竞赛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

省教育厅负责所组织的科技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省“三独”比赛等项目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

省民宗委要牵头做好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区域有关汉族考生的资格审核。

省民政厅要做好烈士子女、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高考加分的资格审核。

省外侨办要做好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高考加分的资格审核。

省委统战部要做好有关台湾省籍考生加分的资格审核。

省教育考试院要牵头做好加分资格复核工作,特别是要严格做好体育类加分考生的统一测试。

2、严审证明材料和体育赛事。

各有关部门要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的获奖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籍证明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对于具有加分资格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和省级体育比赛,按照湘教发〔2013〕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公布的省级体育比赛不具备加分资格。

3、备案审核结果。

各有关部门完成对各类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后,要及时将审核结果汇总并签字盖章,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和备案。

(二)加大加分信息公开公示力度。

加分资格审核过程中和审核通过后,均要及时将资格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各中学要将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信息在校园宣传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接受全校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各负责加分资格审核的相关部门对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考生加分信息在部门政务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生加分信息送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要将考生加分信息在省考试招生网站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认审核结果并备案。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学校、申请加分项目、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等内容。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的相关信息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备查。

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获取加分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加分考生的资格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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