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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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办[2005]19号2005年4月11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暂时不具备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苏卫科人[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苏卫科人〔2005〕17号)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特制定《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选拔条件,认真做好我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苏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学科带头人,加快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和预防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养目标第二条在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选拔100名优秀人才作为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其中临床50名,公共卫生30名,医技20名。

自2006年起,采取导师带教制,以资助有计划、定方向的国外研修和课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经过5年左右时间的培养和锻炼,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我市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其中5-10名成为省内甚至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医疗卫生重点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为:苏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预防保健等卫生机构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2、有较深厚的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经历,有较好的发展潜能;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4、年龄在45周岁以下;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苏卫规财[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18号)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属医疗单位、苏大附二院: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以及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苏卫规财〔20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大型设备配置(更新)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附件二、《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附件三、《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略)二ОО六年四月十一日附件一: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乙类)的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所有各级各类、各种投资主体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的通知

卫办发[2003] 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为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22 年》 (以下简称《规划》)业经2002 年10 月全国卫生信息化工作会议修改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推动卫生事业加速发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划》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及业务需求,制定出相应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

在规划制定中,要严格遵守:准统一,保证安全,以法治业,经济实效,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既要满足近期的目标与任务,又要兼顾未来的开辟与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及部直属单位请于2003 年 4 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及2003 年卫生信息化工作要点上报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为保证《规划》所制定的卫生信息化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与实施,应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力度,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卫生信息化工作。

四、要加大卫生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表明,信息化对于降低整个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明确需求、做好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大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要把信息化建设投资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专项投入,专项使用。

同时,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信息化建设投资应仿照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审批制度,选择先进、合用的软硬件产品,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努力实现以信息化投入促进效益增长,以效益增长加大信息化投入的良性循环。

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2005

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2005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水平,经委主任会议同意,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斌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孙志刚副主任、陈啸宏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刚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于学军金小桃侯岩李斌张春生梁万年张宗久于竞进王羽杨青张世琨苏志赵延配郑宏郭震威王海东王谦毛群安王辰任明辉杜治琴张旭光张斌李林康徐皖生孟群姜卫平王宇王苏阳梁铭会代涛领导小组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整体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卫生计生信息化总体建设,组织制订和审议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综合政策,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督促检查各地区、系统内各单位相关部署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建设任务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信息司。

办公室主任由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侯岩担任,副主任由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张锋、财务司副司长何锦国、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胡建平、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刘晓丽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韩爱军周明坚许培海韩俊丽曾云光郑云雁薛海宁米燕平刘霞王欣黄磊许宗余宫国强程有全戚畅郭弘涛周恭伟余梅王向群宋广霞徐健程振华曾晟堂衣梅吴连存陈伟杨龙频汤学军尹华马家奇王晖赵颖波钱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和督促领导小组议决事项,建立完善信息化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阶段性部署,协调落实卫生计生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

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一、背景近几年来医院医疗业务逐年迅速增长,大部分基础设施、设备(包括网络与信息设施、设备)、人才资源的使用相继接近满负荷甚至超负荷。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卫生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院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生存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信息化技术能促进医院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推动医院改革的深化,信息技术已日益成为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工作效率的有力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医院改革、促进医院发展的必然要求。

医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了新五年整体发展规划,描绘了医院未来五年建设发展的宏伟蓝图,并把数字化医院建设作为了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医院建设发展战略,明确未来五年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重点,积极地、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二、医院信息化发展现状(一)发展基础1、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

2002年卫生部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2003年卫生部发布《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纲要》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是在全面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重点加强临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如数字化医学影像、LIS等;跟踪世界医院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加快医院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步伐。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2006年卫生部组织数十家单位制订出《中国医院信息基本数据集》。

目前国内各三级医院包括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及发达地区的二级医院纷纷正在投入巨资,将医院信息系统从以收费管理物资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信息系统向以病人为中心、以“一卡通”系统、条码技术、电子病历、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PACS 系统、LIS系统为核心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快速推进;二级医院虽然普遍面临资金、计算机应用知识与技术的普及程度、信息化认识水平等方面的诸多困难而徘徊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但大多也在积极探索适合二级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扩展信息化技术在医院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卫监督发[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法制和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重视群众关注热点和投诉举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条件,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三)机构设置及名称。

1.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 ,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国内外医院信息化建设进展与展望

国内外医院信息化建设进展与展望
预防、诊断、治疗和自我保健,卫生管理与改革等 导致划时代的革命
医疗卫生信息化是今后“生物技术革命”的战略制
高点,将成就医疗卫生未来。无论是各国政府,软 件厂商,网络公司,都已拉开了没有硝烟的战场序 幕
医院信息化的世界浪潮—美国
早在1987年,美国就组织了对“卫生信息传输标
准”这一战略技术的开发与推广
2005年5月,加拿大投资1.4亿美元用于EHR系
统中两个关键的板块:药物信息系统和诊断影像 系统
加拿大虽然起步比美国晚,近年来美国陷入战争
泥潭,加拿大已经部分后来居上
医院信息化的世界及面却远远优于北美
欧洲的数字医疗系统已经比较完善 ❖瑞典:基本实现全国范围数字医疗系统 ❖芬兰: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病历 ❖英国:已经开始实施政府主导的全国医 疗数字化计划
ECHO Cardiology
PATIENT-FOCUSED CARE
医生临床工作站
全面应用于门诊、住院、手术、管理等各个业务流程
医生临床工作站 PACS源点覆盖全面
全面覆盖普放、CT、MRI、超声、胃镜、纤支镜、喉镜、病理等图象源点
无线移动医生 工作平台
手术麻醉科 医生工作站
电子病历 张三
国内外医疗卫生信息化 发展现状与展望
饶克勤
报告内容
国际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进展
和存在问题
医疗卫生信息化发展的策略
国际医疗卫生信息化的发展
随着医学进步、信息技术、各种研究成果尤其是基
因工程逐步应用,医疗卫生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 将超过电信、银行、航空业
医疗卫生信息化必将对科学技术应用,疾病监控、
医院信息化的世界浪潮—韩国
韩国已经完成了第一个卫生信息系统10年计划(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及以上各单位: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及省卫生厅对我局的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我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选拔。

重点学科建设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的原则。

自2012年起,以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经过周期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在我市努力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每一周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评定总量为10-12个,已被列为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或建设对象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苏卫医[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4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促进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厅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组织制订了我省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05-2010)〉方案》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05-2010)》方案为促进我省护理工作全面发展,加快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实现我省“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的要求,结合我省护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护理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护理事业的总目标是: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监督管理,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临床护士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深化整体护理内涵,巩固提高临床护理质量,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探索发展专科护士制度,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全面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发展社区护理服务,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

二、护理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1、护士依法执业,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注册有效率达到100%;2、到2010年底,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40%。

其中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2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50%;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40%。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苏卫医[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卫医〔2009〕6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苏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纲要(2001年-2010年)》,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局在《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予实施。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开放、公正、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的医疗卫生需求,特修订《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以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一、机构设置(一)现状分析2008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630万,常住人口1047.12万。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趋势明显,外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加。

2008年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期望寿命80.39岁,其中男性为77.84岁,女性为82.96岁;全市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5.18/10万,婴儿死亡率3.92‰,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59.51/10万。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苏卫规财[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字〔2005〕206号、苏卫规财〔2005〕42号)各市、区卫生局、物价局,高新区、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经贸局: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9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市场需求、本机构的人员、设备等条件,将拟从事的医疗服务项目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自主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但必须在报当地卫生、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见附表二)。

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并辅以必要的说明。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监[2004]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4.04.14【实施日期】200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监[2004]4号)各市、区卫生局,园区、高新(虎丘)区社会事业局,市区有关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卫生行风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卫生行风建设。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配合实施,并参照执行,加强自查,共同努力,把今年全市的卫生行风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附: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卫生行风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行风建设。

按照有关卫生服务规范和服务要求,市局决定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的巡查制度,督促有关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服务规范与要求,及时查找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注重解决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促进卫生行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实效。

现就开展对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巡查的人员组成及范围巡查人员由局行风、医政、规财等处室,各有关医院医务等科室中抽调人员和局行风监督员组成,并在市级医院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巡查专家组。

巡查范围为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巡查3-4家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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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0•【文号】卫监督发[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三、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

四、下半年我部将对部分地区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通过卫生部网站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

联系人:吴勇卫(010)64047878-2181传真:(010)64047878-2182电子邮件信箱:*********************附件:1、2005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2、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3、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二00五年三月十日。

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

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

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厅、局领导对信息化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全系统数字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规划,紧紧围绕局、所各项工作对信息化的实际需要,在年内开发使用防疫生活卫生软件,继续完善办公自动化软件,建立局机关及各防1理;2345(进一步了拓展信息技术在管教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将有效规范大帐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生活卫生各项业务的处理效率。

我局生活卫生软件总体上分为防疫大账、体检就诊、伙食被服三个子系统,各子系统主要功能设计如下:①防疫大账管理子系统:提供对防疫人员大账的录入、购物、零用钱发放、结账、报表打印、查询等功能,并且将和目前财务部门使用的“用友财务软件”做到数据互通。

②体检就诊管理子系统:对防疫人员的体检、就诊信息进行登记管理,提供各种查询统计功能。

③伙食被服管理子系统:对食堂伙食账进行计算机管理,提供对防疫人员伙食标准的核查功在全省普遍调查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所进行重点调查,整理形成软件需求分析书,经双方认可后,作为编程的主要依据。

在软件公司编程期间,双方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反馈软件的开发进度和编程的详细情况,在8月底前形成软件测试版本,开始在基层试用。

第三阶段:系统试运行阶段时间安排:2005年9月—11月阶段目标:对软件进行实际运行测试,及时发现并解决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主要工作:由点到面,对软件进行实际运行测试。

在软件编写完成后,首先在试点单位进行一个月使用测试,经试点单位初验符合要求后,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两个月的全面试运行。

在测试过程中,合作双方对碰到的问题及不足之处要及时交换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加以完善,确保软件在11(6。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苏卫基妇[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5〕2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以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努力构建医疗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附件: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为了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矛盾,2003年11月,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率先在全国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的活动。

全省各地积极响应,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徐州、盐城、连云港、镇江等市先后以市、区(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下半年,各地以市政府的名义推荐了14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市)参加省级示范区(市)的评选。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联合组成评估组,依据《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评估验收标准》,采取直接评估方法,通过查阅区政府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医疗文件、社区诊断报告、财务档案,随机抽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场考察、访谈、问卷调查、基本知识和技能考试以及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等方法,对申报省级示范区(市)的候选单位逐一进行了评估。

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苏卫党[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党〔2011〕13号)各基层单位党组织:现将局党委制定的《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苏州市医药卫生系统挂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发挥挂职干部在培养锻炼和促进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药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单位推荐到市局挂职干部和市局选派到基层单位挂职干部的管理。

基层单位到市局挂职的干部,一般为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党办)部门具体负责挂职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挂职干部选派与任用第四条选派干部挂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拟派人选报批。

属于市局统一组织安排的,由局党委组织处制定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拟派人选,报局党委研究审批。

属于基层单位自行建议安排的,由基层单位将拟派人选报局党委组织处,组织处提交局党委研究审批。

第五条干部挂职处室(单位)、挂任职务等安排,由局党委组织处根据派出单位推荐意见和接收处室(单位)需要及干部现任职务等情况提出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挂任职务一般为副职或领导助理并不高于干部现任单位职务,挂职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挂职干部待遇和相关费用第六条挂职干部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及奖金等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发给,并按干部派出单位现职务享受在职在岗一样待遇。

第七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除必要的办公费、与接收单位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外,其余相关费用一般仍由派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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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信[2005]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5.01.31
【实施日期】2005.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卫信〔2005〕4号)
各市、区卫生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5年是我市全面实现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决战之年,卫生信息化建设要紧紧围绕全市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继续贯彻实施以信息化提升卫生管理科学水平的指导思想,突出卫生资源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发挥服务卫生宏观决策管理、服务基层单位事务管理两大功能,实施信息建设四项工程,即“社区信息规范化工程、医院信息标准化工程、监督信息一体化工程、电子政务联网工程”,加快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信息意识和信息素质,现将2005年卫生信息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任务
1、加强信息化建设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卫生信息化的认识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个率先”的客观需要,是卫生部门加快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建设。

要进一步落实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赋予并明确职能和权力,加大对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协调。

加快出台《苏州市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总体、分阶段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和建设任务。

2、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拓展电子政务应用领域,不断提高应用水平,把电子政务建设成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与市民沟通和交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工具。

一是实施电子政务联网工程,市卫生局--市区卫生局--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形成统一的平台,完成办公OA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全市范围内的互联互通。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开发办公OA系统的实用功能,启用任务管理、网络寻呼、远程办公、督查督办的自动监控。

三是加快实施电子公文流转无纸。

在局机关与市委、市政府实现电子公文流转无纸化的基础上,上半年实现市卫生局与各市区卫生局、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公文流转无纸化,率先建成无纸化机关。

3、加强网站信息加载,扩大网站社会影响
一是结合“健康苏州网站”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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