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法条竞合法理探析——兼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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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者:应慧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文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关键词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0-022003-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

按照案件管辖及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几乎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的4倍,而查办案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反渎职案件只是反贪污贿赂案件的1/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难,但究竟难在何处?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理难,阻力大”,即“三难一大”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过于表面化。

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多、难点更难。

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一、渎职犯罪客体方面——如何区分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

研究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对于正确认识渎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是哪一类社会关系,进而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刑法理论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3.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论《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论《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论《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者:曾竹锋张秋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逐步凸显,这一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

2013年初,两高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解决轻刑化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本文通过对《解释》的出台背景、特点以及意义进行阐述,分析该解释将对解决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产生的积极意义,并对解决该问题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出台背景整理立案标准明确量刑情节作者简介:曾竹锋、张秋慧,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0-022013年1月9日起,《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对于渎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解释》做了多方面的修改,对立案标准、量刑情节、渎职与受贿的竞合问题、渎职主体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的新规定,是两高在立法层面对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做出积极回应。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情节进行整理和明确,相比《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解释》的新规定更为简明扼要,照顾全面,表现出最高检在联合释法的活动中进退有据,把握重点的博弈策略。

一、《解释》出台背景(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量刑情节不明确,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严重据相关部门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因渎职侵权犯罪造成人员死亡2.3万人,重伤320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元。

相较而言,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微不足道”。

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人,宣告缓刑5309人,合计占到判决有罪人数总数的85.4%,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并不是一个伪命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Legal Syst em A n d S oc i at V 翌至翟翟警盘。

一竺堡型!!f叁墨I』圭垒金试衍三囊职犯罪法律篷用箬干两题应慧博摘要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文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关键词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2003-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滨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i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

按照案件管辖及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几乎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的4倍,而查办案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反滨职案件只是反贪污贿赂案件的1/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查办滨职侵权案件困难,但究竟难在何处?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理难,阻力大”,即“三难_大”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过于表面化。

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多、难点更难。

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一、渎职犯罪客体方面——如何区分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

研究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对于正确认识渎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是哪一类社会关系,进而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刑法理论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蕾2.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2 3,认为滨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渎职犯罪中竞合法条适用问题辨析

渎职犯罪中竞合法条适用问题辨析
一构成滥用职权罪主张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观点认为既然解释一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起刑数额是30万元而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又不符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规定的50万元的损失数额那么当然可以以滥用职权罪定罪
◆学术前沿
2016 ・ 11 (中)
渎职犯罪中竞合法条适用问题辨析
付龙龙

李文涛
要 《刑法》 第九章第 397 条至第 419 条规定了渎职犯罪的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第 397 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渎职犯
罪的一般法条, 第 398 条至第 419 条的规定是渎职犯罪的特别法条。 “两高” 颁布的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 (以下简称 《解释一》 ) 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犯罪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适用。 如果一个渎职行为的损害 后果达到了一般罪名的起刑点而未达到特殊罪名的起刑点时,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就涉及到在法条竞合下的适用原则问题。 本文拟从法条竞合相关理论谈起, 结合 《刑法》 第 9 章与 《解释一》 的具体规定及司法实践, 进一步辨析渎职犯罪中竞合法条 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以期冀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法条竞合 适用原则 渎职犯罪 作者简介: 付龙龙, 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李文涛, 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研究 方向: 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 D924.3 一、 渎职犯罪中的法条竞合与适用原则 “法条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因为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 符合了 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 只能 适用一个法条, 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 法条竞合是刑法制定 和运用过程中的常见现象, 也是探讨异常激烈的刑法理论司法实 践问题。正确的适用法条竞合的原则对于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一) 渎职犯罪中的法条竞合 《刑法》 第九章共 36 个罪名, 第 397 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 玩忽职守罪 2 个一般罪名, 第 398 条至 419 条规定了 34 个特殊 渎职罪名, 形成了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并存的格局。 当一个渎职 行为既符合一般罪名的构成要件, 又符合特殊渎职罪名的构成要 件时, 就形成了渎职犯罪领域的法条竞合状态。 (二) 渎职犯罪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对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无疑是 刑法理论界最为认可的, 但重法优于轻法能否适用则有争议。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大致有 3 种观点: 一是特别法绝对优先论,此观点主张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 时,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 都应适用特别法。 二是重法补充论, 此观点主张原则上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 但是在法律明文规定适用重法或在法律没有禁止适用普 通法, 而按特别法定罪明显有违公正时, 则适用重法。 三是大竞合理论, 此观点主张不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 间的差异, 在竞合时全部从一重处罚。 ” 《刑法》 第 397 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并且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同时 《解释一》 第 2 条也规定, 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触犯 《刑法》 第 398 条至第 419 条规 定的, 依照该规定处罚。 这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渎职犯罪领域特 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比 较复杂, 尤其是对 《解释一》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 题, 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274 (三) “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一》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 为, 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 不符合 《刑法》 第 398 条至第 419 条的规定, 但符合第 397 条规定的,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 罪定罪。 ” 此条款实质上与 《刑法》 第 397 条以及 《解释一》 第2条 第 1 款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 都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解释一》 第 2 条第 2 款存在一个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 如何 理解 “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 。 一般人认为, 如果一个渎职行为 的主体、 客体等犯罪构成要素不符合特殊渎职罪的构成, 而符合 一般渎职罪名的构成时, 适用普通罪名没有什么争议。 因为渎职 行为的主体、 客体等属于罪体要素, 其不符合特殊渎职犯罪的构 成, 当然不能适用渎职特殊罪名。 此时若符合渎职犯罪的一般罪 名当然可以定罪处罚。但是当一个渎职行为的损害后果未达到 特殊罪名的立案标准而达到普通罪名的立案标准, 而其他方面都 符合特殊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此时是适用特殊渎职罪名还是一 般渎职罪名?如果适用特殊渎职罪名那么行为人就会因为不够 立案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如果适用普通罪名就构成滥用职权罪或 玩忽职守罪。 换句话说, 《渎职解释一》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 “不 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 包不包括不具备损失数额、 数量等立案标 准的情形。 二、 两种观点的激烈博弈 《解释一》 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数额统一 规定为 30 万元。 关于渎职犯罪特殊罪名的立案标准问题还没有 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最高检 2006 年公布的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以下简称 《立案标准》 ) 仍部分具有法律效 力。即便是以后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渎职特殊罪名的立 案标准, 那么也可能存在特殊罪名的立案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一般 渎职罪名的立案标准的问题。如果一个渎职行为符合特殊渎职 罪名的构成要件, 但是损害后果没有达到特殊罪名的立案标准而 达到普通罪名的立案标准时,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例如 : 《立案 标准》 规定导致 1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应予立案, 而环境监管失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l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7日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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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职务类犯罪全面解读与理论分析(办案学习必备)

「重磅」职务类犯罪全面解读与理论分析(办案学习必备)

「重磅」职务类犯罪全面解读与理论分析(办案学习必备)编者按:自今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通过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监察委办理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控辩审三方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诚然,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的辩护空间有限,但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仍然是辩护的第一要务,笔者将常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规格、定罪量刑标准加以梳理和总结,形成了职务犯罪办案电子手册,希望成为大家办案时的参考、处理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小助手。

1、贪污罪、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行贿罪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7、(特殊)贪污罪、巨额财产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8、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0、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11、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1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4、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1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6、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7、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作者:刘欣,北京市京师刑辩律师。

从办案实践看渎职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从办案实践看渎职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适 用 渎 职 罪 的 立 法 解 释 .主 要 包 括 对 主 体 认 定 问 题 及 部 分
未进行转制) 属 于 司 法 局 下 属 二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 其 所 具体滨职罪名的法律条款中一些用语含义 的解释及补充 。如 , 全 该 公 证 处 (
应按 照 司法 机 关 工作 人 员 来论 ; 第 二 种 国人 大 常 委会 2 0 0 2出 台 了 《 关 于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九 章 渎 属 人 员 编制 也 未实 行 转换 , 张某 某 不 构 成滥 用 职权 罪 . 理 由是 公 证 员不 是 国家 机关 工 作 职 罪 主体 适 用 问题 的 解 释 》 . 从 组 织 和 人 员 等 四个 层 面 上 对 国家 意 见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围 界 定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2 0 0 2年 出 台 了 《 关 人 员 , 按 照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公 证 出具 公 证 书有 重 大 失事 行 为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 第 二百二十八条 、 第 三 百 四十 二 条 、 第 如 何 适用 法 律 问题 的批 复》 中 的解 释 , 不 能 认 定构 成 渎 职 犯罪 。实 四百 一 十 条 的解 释 ( 2 0 0 9年 修 正 ) 》 , 解释了关于“ 非法 批准征收、 践 中 .从 已查 明 的证 据 来看 .张某 某 确 系人 事部 门核 定 的在 编人 征用 、 占用 土 地 ” 的含 义 问题 等 几 个 立 法解 释 。 3 . 适 用 渎 职 罪 的 司 法 解 释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1 9 9 7年 修 订 后 , 两 高 相 继 出 台 了一 员, 但 依 照 司法 解 释 . 公 证 人 员 不 属 于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从 而

职务犯罪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畴分析

职务犯罪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畴分析

职务犯罪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畴分析诉讼法学论文第七篇:职务犯罪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畴分析摘要: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逐渐深入, 国家相关管理也向着全面化和细致化的方向发展, 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处置达到了新的高度, 并有效推动了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 具体表现在借助工作便利对利益的攫取, 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之大, 是各种贪腐行为的载体和温床。

从法律层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 这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级检察机关所需承担的重要任务, 为此必须强化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在刑法范畴的适用原则研究, 这有着非常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调查; 刑事诉讼法; 适用;就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现状调查情况来看,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原因,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更加隐秘,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性也在不断升高。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相关法律也要做出针对性的调整,通过修正法律实施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具体的执行环节,并与多个法律设计进行整合,形成更加系统的职务犯罪法律预防机制,推动整个职务犯罪依法处置的程序实施。

整个过程中,《监察法》的作用必须得到充分发挥。

一、职务犯罪调查概述在我国的《监察法》内,相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2类,在规定的所有调查方法中,除程度较轻的谈话以及限制出境之外,别的措施都能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的侦查方式。

当监察机关开始启动对所监察对象的调查程序,若确认其所犯罪情况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就要移送到检察院,启动刑事诉讼。

(一) 程序衔接从对职务犯罪的处置程序来看,监察机关会把起诉书、相关材料和罪案证据同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基于情况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理。

这些移送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相关资料,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处理,其具体参考的标准要和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但因为案件的一些差异化特点,在程序上要与公安机关的普通案件处理有一些差异。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通过 行使 国家权 力, 来管 理国 家事 务是 国家机关 的根本 职 个侧面说 明 查办渎职侵 权案件 困难, 究竟难在 何处? 常认 可 见 , 但 通
为, 察机关 查办渎 职侵权 案件存 在“ 现难 、 检 发 认定 难、 理难, 处 阻 能 。笔者认 为 , 渎职 罪侵犯 的 同类 客体应 该是 : 国家机关 正常行
管理 国家事 务 的活 动 。 力大”即“ , 三难一 大” 的问题 。但笔者认 为, 样 的概括过 于表 面 使 国家权力 、 这
化 。与 查办贪 污贿赂犯 罪相 比较 , 办渎职侵 权案 件存在 的 问题 查 更 多、 难点 更难 。 分 析我 国刑法对 渎职罪 的规定, 以发现 其中存 在立法 不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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祓 衍 职犯 罪法 律 篷 用 若 干 题
应 慧博
摘 要 分析 我国刑 法对渎职 罪的规 定, 以发 现其 中存在 立法 不完善 、 可 争议 问题 多的现 象比较严 重。本 文拟通 过对渎 职
国家机关 工作 人 员, 又可称 为纯 正的国 家机 关工 作人员 。
2在依 照法律 、 . 法规规 定行使 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织 中从
事 公务的人 员 。
的正常 活动 , 也侵犯 了公共 财产的 安全 以及 公 民的人身权 利 。 4 认 为渎职 罪侵 犯的客 体是 国家机关 的正常 活动 与公众对 . 国 家机关 工作人 员 务活动客 观公正 l 的信赖 。 胜
组织 、 导、 督 和管理等彤 能活动 。 领 监 {
作者 简介: 应慧博 , 杭州市下城 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 察 员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结合《解释》施行一年多以来的执行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中办、国办于2010年12月21日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两高”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力度,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具体认定,除个别罪名之外,大多数罪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罪名;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影响到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效果。

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依法、勤勉履职,规范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明确的两个定罪原则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明确的两个定罪原则

作者: 桂书立;王满库
作者机构: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委办;秦皇岛市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
出版物刊名: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页码: 16-1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2期
主题词: 普通法兜底 举轻明重 牵连犯并罚原则
摘要:�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了渎职罪罪名适用的原则,简单的可以概括为"特殊罪名优先,普通罪名兜底",第三条规定了渎职并受贿的数罪并罚。

这两个规定有的同志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原则,事实并不这么简单。

这里事实上明确了两个渎职罪的两个法律适用原有限制的"普通法兜底"和有限制的牵连犯的数罪并罚(限于渎职并受贿)。

渎职犯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问题探析

渎职犯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问题探析

作者: 孟庆华
作者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版物刊名: 学习论坛
页码: 71-7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渎职犯罪;司法解释;法条竞合;数罪并罚;共同犯罪
摘要:�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渎职犯罪的法条竞合、数罪并罚等带有“总则特点”的内容。

处理渎职犯罪条款的法条竞合,最主要是择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只有在不能适用该原则的情形下,才可选择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

“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必定存在着手段(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关系,这完全符合牵连犯构成的行为特征。

对“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基本上与“单独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相同的,均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构成“共同渎职犯罪”,应当在考虑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基础上来让两者分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剖析:对渎职罪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检察官剖析:对渎职罪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检察官剖析:对渎职罪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犯罪应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而且还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和遇到的若干影响和制约司法实践办理案件工作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必将对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笔者拟结合近年来查办渎职犯罪的经历,就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解释谈些初浅的体会。

一、《解释一》规定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合二为一。

高检院的《立案标准》中将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分别规定,其中滥用职权案的标准略低于玩忽职守案[2]。

《解释一》中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合为一个,即两罪造成的人身伤亡数量和财产损失数额标准规定为同一标准。

主要理由:(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列规定,法定刑配置也完全相同,自然定罪量刑标准也应保持一致;(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是胡作为、乱作为,而玩忽职守罪主要是不作为,但两者的主观恶性没有明显不同;(3)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界限相对模糊,实践中也很难区分,统一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4)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规定,如不分公与私,将滥用职权罪造成财产损失的定罪量刑标准由《立案标准》确定的20万元上提至玩忽职守罪的30万元,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利于体现平等保护的司法原则。

2.关于规定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渎职犯罪大多为结果犯,因此,《解释一》第一条主要围绕具体的危害后果(如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和抽象的危害后果(如影响恶劣)两个方面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规定。

具体的内容的理解和适用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关于人身伤亡,《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①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形。

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3篇)

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犯罪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渎职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办理渎职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本文旨在分析办理渎职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探讨如何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民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渎职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办理渎职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案件办理程序、证据收集等方面探讨办理渎职案件适用的法律。

二、办理渎职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办理渎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的,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办理渎职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办理渎职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办理渎职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办理渎职案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监察法,国家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外,办理渎职案件还应当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规范等进行了规定,为办理渎职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办理渎职案件程序1.立案办理渎职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立案后,国家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渎职案件法律(3篇)

渎职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惩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渎职案件法律进行探讨。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 主体特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方式多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方式多样,表现形式各异。

3. 结果严重:渎职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4. 法律后果严重:渎职犯罪行为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二、渎职案件的法律依据(一)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惩治渎职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均属于渎职犯罪。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渎职案件的法律程序(一)立案1.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犯罪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2. 调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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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评价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 。前者归 为法条竞合 ,后 者归为想 象竞 合。 “ 从概念上看 ,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在一个行为触犯数个 法条这一构成特征 上并无不 同” ; 法条竞合 “ 在本 质上 ,为数个 刑罚法规相 互间之竞合适 用问题 ,其 重点完全决定于 某犯罪事 实是


法 条竞 合 的法 理 基 点 :全 面 评 价 社 会 危 害 性
在 司法实践 中 ,常 出现一行 为分别触犯 数个罪刑法 条 ,符合 数个罪 名的情形 ,这 引发了该 行 为是否构 成数罪及如何适 用法条定 罪量刑 问题 。该情形从 逻辑上 讲可分为两 种类型 :一类是一 罪
名 已对 反映具有刑法 意义 的社会危 害和行 为人主观恶性程 度 的事 实都作 了全 面评价 ,由于该罪 名 全面评 价了犯罪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 ,就不 再需要借助 另一罪 名来 评价 。另一类是二 罪 名中任何 单
的法定刑对量刑均有影响 。” 法条竞合只能选择一个 罪名定罪量刑 ,旨在避免对 同一行 为的社会 危 害性双重评价 即评价过剩 ;选 择能全面评价 行为社会危 害性 的罪 名定罪量刑 ,能够 避免评价不 足 。正如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陈志辉 所言 : “ 我 们不能对行为人 的犯罪行 为双 重评价 、作 过度的评
价 ,相对的也不能评 价不足 ,所 以与禁止双重评 价相对 的概念 就是禁止 不足评价 ,我们既然禁止 对犯罪行为不足评价 ,也就意味着必须对犯罪行为予以充分评价 。” 我 国台湾地 区学 者黄荣坚教
授也 认为 :法条竞合所 关心的正 是寻求一个适 度的犯罪宣告 与刑罚 ,即寻找一个合乎 比例原则的
实 并 不 存 在 法条 竞 合 ;特 别 关 系的 法条 竞 合 中重 法优 先 的 法理 及 法 条 竞 合 劣 位 法 的普 遍 兜 底 作 用 均 不 存 在 ,符 合 具 体 类 型 的 渎 职 罪 规 定 的 行 为不 得 以 滥 用 职 权 罪 或 玩 忽职 守 罪论 处 。 《关 于 办 理
渎职 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一 )》第3 条及 第2 条第1 款符合 法条竞合 法理 ;但 其 第2
条 第2 & - 值 得 商榷 ,应 采 用补 救 方 案 。 关 键 词 :职 务 犯 罪 ;法 条 竞 合 ;重 法优 先 ;兜底 作 用 ;补 救 方案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4 .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2 0 9 5 — 2 0 8 2( 2 0 1 4) 0 2 — 0 0 3 8 — 1 0
兼评 《 关 于办理 渎职刑事案件 适 用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一 )》
蔡 鹤
(四川 师 范大 学法 学院 ,四 川 成 都 ,6 1 0 0 6 8)
摘 要 :职务犯 罪中法条竞合 的适 用问题 争议颇 多 ,而正确适 用法条竞合取 决于罪名 内涵的正
确 厘 定 和 法 条 竞 合 原 理 的 准确 把 握 。收 受 型 受 贿 罪 与 渎 职 罪之 间 、 徇 私 型 渎 职 罪 与 受 贿 罪之 间 其
评价方式 。双重评价禁止 原则 ,是评价行为 的上限 ;完全评价原 则 ,是评价行为的下限 。
二 、法 条 竞 合 的 适 用 前提 : 《 解释 ( 一 )》 确 定 罪 名 内涵 之 妥 当性 分 析
时 ,该量刑也必然 受到轻法条 的法定刑 的影 响 ,否则就无从解 释从 重加重的原 由 ,并 且从重加 重
的幅度也没有一个衡 量的标准 ;即使按从一 重罪论处 的主张 ,也不能不考 虑另一轻 罪法条的法定 刑 的影响 。因此 ,想象竞合在处 罚特性上要求 我们必须 同时考虑两个 法条的法定刑 ,即两个法条
否仅应依一个刑罚法规为一次之评价 ”。I 2
法 条竞合 和想 象竞 合 区分 的意义在 于两 者处 罚特性 不 同 。 “ 法条 竞合 在性 质上 只选 择一法 条论处 ,量刑 只受选定法条 的法定刑影 响 ,而完全不用考 虑另一法 条的法定刑 。想 象竞合 ,主 张
数 罪并 罚时 ,量 刑要 受二法条法 定刑的规制 自不 待言 ;在 主张从一重 重论处或从一 重罪从重处 罚
我 国刑法上国 家公 职人 员的职 务犯罪除 少数 罪分布在 其他章节外 ,都集 中在第八章 “ 贪污贿
赂罪 ”和第九章 “ 渎职罪 ” 内,在这些 罪 中 ,存在 大量法条 竞合现象 。在当前严 厉惩治腐败 犯罪
的背 景下 ,2 0 1 3 年1 月8 1 3,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发 布 《 关于办理 渎职刑事 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一 )》 ( 以下简称 《 解释 》 ( 一 )),体 现 了密 织职务犯 罪法 网的精 神 ;其 符 合法条竞合 法理的部 分规定 ,虽 克服 了 因理论 界的认识 不一而造 成司法 的不 统一 ,但仍 需揭 示 其法 理基础 ;特别 是该规定也有不合法条竞合法理之处 ,更需检讨 以找到对应之策 。
第4 卷 第2 期
2 0 1 4 年4 月
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n i v e r s i t y
V O1 . 4 N O. 2 A pr . 201 4
职务犯罪法条竞合法理探析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2 — 0 7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一般 项 目 ( 1 2 B F X0 5 6)
作者简 介 :蔡
3 8
鹤( 1 9 6 8 一),男,四川南充人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 院教授 ,法学博 士。

罪名都无法对 反映具有刑法 意义 的社会危 害和行为人 主观 恶性程 度的事实作 出全 面评价 ,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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