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本文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理论
3.1研究对象本文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理论、国外的实践经验、当今的现实情况及开展排污权交易的相应程序和特殊性等问题分别展开了讨论,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第二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评述,涉及排污权有关的专用名词予以解释第三章对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方法、资料的经费应用归纳总结。
第四章详细讨论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展开应具有的程序、针对当前排污老八条政策、排污的交易在继承的前提对照,实现在环境容量约束下促进经济增长的优化,具有合符市场经济规律的制度创新性和前沿性,并根据绍兴县的环境现状,在探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为交易的,必要性的,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活跃推广交易的一些想法。
第五章结论的展望归纳总结工作,本文的研究内容,同时提出论文研究的局限性,及今后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对该领域未来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文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涉及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产生理论,应用理论,绍兴县的实践应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广泛应用,既是环境管理人创新手段,也是增加环境社会管理的科学性促进绍兴县可持续性的发展需要。
3.2资料收集方法与过程本论文的写作需要大量的资料,在论文题目确定下来后,首先对本领域相关文献进行了检索与查阅,对相关研究进行收集与整理,到图书馆借阅相关书籍、杂志、地方统计年鉴、利用本单位图书档案室查阅报告,统计数据和文件和相关平面媒体对本行业、本领域报道的剪报合集,查看绍兴县污水排放相关监控记录,尤其是排污权不足上榜的绝对超排量,超排率企业,在送达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通知时,相应的沟通,交谈也成为论文资料的组成部分,引成自己的一些想法。
因工作需要,绍兴县环保间成立安装,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项目组,该项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根据企业排污权的大小进行远程的自动化控制是,促使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的措施,我是项目三人组成员,项目组的工作是对全县所有排污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核对,对所排污水进行超排率的统计,落实工程报投标法定程序。
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
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第一篇: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附件: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和珠海市一般污染源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五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分配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
排污权初始分配具体操作方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步骤。
2. 背景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和罚款等手段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成本高、排放数据不准确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将排放权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提高了排放管理的效率。
3.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排放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企业的排放需求,制定排放配额。
每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表示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需求,使用自己的排放配额来排放污染物。
若企业的排污量未达到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多余的配额进行销售;若企业的排污量超过排放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
•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供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交易市场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或出售排污权,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
4.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下是一些改革方案的建议:4.1 扩大参与范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但小型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贡献不小。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政策和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小型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全面和完善。
4.2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应该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使排放配额的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排放水平、技术水平和环保投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额分配标准,以确保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范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排放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逐步减少污染排放,国家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地乃至全国推出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
而其中,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则是降低污染排放、促进环保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的是,国家通过指标分配,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向企业分配一定的排污权,企业可使用该排污权进行污染物排放,而需在政府规定的日期前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
这些费用将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和实施。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意义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指通过政府调节,将企业所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通的市场。
这种市场的优势在于,减少了推行传统的污染收费模式所需要的政策精力和管理成本,同时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企业的污染减排意识和动力,从而促进环境整体质量的提高。
相关政策的实施我国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进了相关政策的实施。
首先,政府逐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技术平台和交易机制。
通过技术手段的支持,在市场信息交流和流通上得以快速而高效地实现。
其次,政府逐步完善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在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的规范上,保证了市场的正常、顺畅运行,并避免了监管方面的漏洞和问题。
最后,政府积极推进了社会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方案要想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提高排污费用的标准和力度政府可以进一步提高排污费用的标准和力度,引导企业改善生产方式和减少污染排放。
这种方式可以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环境贡献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政府可以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宽行业的覆盖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浙财综[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3.10.07
•【字号】绍市环发〔2023〕56号
•【施行日期】2023.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排污权租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附件: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绍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臵环境资源,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氮(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指的排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县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县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四条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最长为五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限同步。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排污权交易机构。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第六条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治污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三)工作目标。
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管体系,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初始排污权分配管理机制和排污权储备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排污权制度;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
二、试点范围水污染排放选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2项指标。
试点区域和行业为环胶州湾区域直接或间接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造纸、印染、化工、饮料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的重点工业企业。
大气污染排放选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尘3项指标。
试点区域和行业为全市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重点工业企业。
视试点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行范围。
三、工作任务(一)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绍兴实践与难题破解
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绍兴实践与难题破解随着国内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浙江绍兴传统产业加快调整,向绿色发展方式转型。
为有效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积极推动排污权抵押贷款深入开展,变“沉睡的资产”为“流动的资本”,促进印染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目前,绍兴排污权抵押贷款余额占浙江全省7成以上,贷款对象基本为民营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占6成左右;大中型企业占4成左右。
绍兴排污权抵押贷款发展概况绍兴作为国内首个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的城市,在2008年率先出台《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2009年,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与绍兴市环保局联合出台《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排污指标进行确权,激励企业申请许可证,推行持证排污,并联合有关部门摸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拥有及可使用的排污权指标,推动解决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中的融资需求。
2014年8月,绍兴正式出台《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根据前期试行情况,完善相应制度和规程,提高可操作性,并指导辖内银行创新优质贷款产品,推动相关业务从需要第三方担保向单一抵押品全额担保转变。
同时,建立排污权清单,强化排污权抵押贷款对绿色环保领域的定向支持。
排污权抵押贷款面临的瓶颈问题近年来,绍兴在排污权抵押贷款规模上走在了全省前列,为绿色金融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提供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
但随着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深入推进,也面临着制度、机制上的瓶颈问题,亟待破解,主要表现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排污权价值评估和排污权风险处置三个方面。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一是部分基础信息缺失。
据走访了解,目前银行无法获取企业排污权储备、使用情况、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等信息,增加了主动拓客的难度。
如,某银行反映,由于企业无渠道获取辖内企业排污权储备情况,无法对企业开展主动营销,当前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以企业申请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放贷效率。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规程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规程(试行)为保证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绍银发[2009]46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排污单位和商业银行进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二、贷款排污单位条件:(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有偿取得排污权并持有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指标;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五)在贷款行开立结算帐户;(六)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三、排污权价值评估1、需办理排污权价值评估的企业,持申请报告和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式许可证,下同)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后还给企业)到市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2、审查员审查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否有效,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核定量和我局确定的排污权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3、评估意见经审核后,审查员制作《排污权评估价值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
四、签署承诺书企业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需由法人代表到环保窗口签署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抵押登记机关,一份交贷款银行。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排污权抵押登记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2、贷款人到环保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提供以下资料:①《抵押登记申请表》;②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③借款人的《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④企业承诺书。
3、审查员审查。
审查内容:①贷款人是否与环保部门签订合作协议;②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③借款人是否在环保部门办理过排污权价值评估;④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额是否超过评估价值的80%。
绍兴市排污权转让协议书
绍兴市排污权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绍兴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拥有绍兴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
2. 乙方为绍兴市注册成立的企业,因生产需要,需增加排污量。
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部分排污权转让给乙方。
现甲乙双方就排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排污许可证中的部分排污权转让给乙方。
1.2 转让的排污权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排污权转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上述转让费。
2.3 甲方在收到转让费后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完成排污权转让手续。
第三条权利义务3.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排污权合法有效,且无任何权利瑕疵。
3.2 乙方应按照绍兴市环保局的规定,合理使用受让的排污权。
3.3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绍兴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超量排污。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协助乙方完成排污权转让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费的_______%。
4.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绍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关于“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为体现企业的减排主体作用,督促重点企业率先履行污染减排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工业和生活部分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3.1%、18.6%、15.8%和14.5%。
二、工作原则(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
(二)落后产能淘汰原则。
以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现有项目转型升级。
(三)部门联动推进原则。
将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银行征信、上市信息披露、企业信用评级、保险风险评估等挂钩,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倒逼企业实施污染减排。
三、实施范围按照污染物总量行业分布特点,“十二五”期间对印染、造纸、电力(热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中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录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任务。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照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其拥有的排污权临时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现阶段纳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单位,为有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暂不纳入。
第五条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财政、发革、经信、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及相关业务办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和回购资金监管及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执收等工作。
人行部门应监督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质押绿色信贷等工作。
第七条现有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项业务办理、咨询服务、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技术指导、核算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奖励先进、逐步归真”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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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氮(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指的排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县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县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四条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最长为五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限同步。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绍兴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排污权交易机构。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第六条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保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依据绍兴县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法,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八条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参与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二)拟分配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三)有利害关系的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确认。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持原排污许可证免除有效期为2012年—2015年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补交氮氧化物(NO x)、氨氮(NH3-N)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换领新证。
换证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依法成立但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通过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办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但须执行2012年7月1日起的新办法。
第十二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定期公布。
政府回购或出让基准价格参照回购或出让发生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
价格的制定应遵循“谁排污、谁承担”的原则,并以污染治理的直接成本为依据,同时考虑排污权资源价值。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基准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
绍兴县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直接出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指标(吨/日)×基准价格。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及管理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市场交易,是指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二)公开竞价,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拍卖竞价、电子竞价、举牌竞价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三)直接出让,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排污权交易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绍兴县的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 -N)等排污权指标,只能在县域范围内的企业间按规定程序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互相交易。
第十五条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政府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政府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等;(二)排污单位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须按“十二五”期间上级减排要求进行一次性调减(调减的排污容量按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并足额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补缴的有偿使用费按照申请交易当年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计算。
对公开竞价(或直接出让)取得的排污指标按实际取得(使用)年限进行核减。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来源和依据;(四)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需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一律实行公开竞价。
对不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的限制类(高污染)、淘汰类项目(企业),不允许参加排污权交易(受让)。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二)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同意其申购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的排污权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项目投产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在申购指标和实际排污量之间按从小原则,即取较小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
申购指标大于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差额部分按取得的途径出让。
现有排污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和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现有排污单位可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需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且交易完成后受让的排污权指标被直接扣除,不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现有排污单位为完成减排而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指标证明文件;(二)排污许可证副本;(三)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等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
排污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对排污权出让单位或申购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审核通过的,应当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上发布排污权出让或申购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排污权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由排污权交易机构统一提供,一式四份,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排污权交易机构、交易双方各执一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双方名称和排污权指标交易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
具体交易规则按《绍兴县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由环保部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变更或注销。
废水纳管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与水务集团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合同)。
第二十五条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指标若多余时,或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辖区,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排污单位不得转让。
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的排污指标,在排污许可证上直接核减,不得转让。
削减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同期按政府回购基准价回购的价值。
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如超过一年,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回购。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政府出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六条临时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由于生产的波动,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参与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是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临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进行。
临时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 1日。
有效期满后,交易的临时排污权指标仍归临时出让方所有。
排污单位临时受让排污权交易指标,总的排污权交易指标不得超过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八条临时交易中需出让或申购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副本、临时出让或申购排污权指标核定的书面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临时交易完成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双方名称和临时交易指标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
环保部门应对临时交易双方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临时变更。
办理临时排污权交易的窗口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