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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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广泛深入开展,并切实提高有序用电管理水平,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负荷监测能力应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项目建设由省级电网企业统一实施。
统一规范。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规划设计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
安全可靠。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工作方式,以满足系统不间断连续运行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开放可拓展。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应兼容不同生产厂家的终端装置,兼容不同通讯规约和通信方式;系统应支持容量的动态增长和功能的完善升级。
三、功能要求
强化对有序用电的支撑作用。通过密切跟踪电力运行情况和电力供需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动态调整有序用电措施,尽量减少因电力供应不足所造成的损失,并加强对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持正常供用电秩序。
加强对能效管理的服务作用。鼓励将监测点由电力用户端进一步向用户设备端延伸,通过实时监测用电情况,帮助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减少用电成本支出,促进终端能效水平不断提高。
逐步实现电力运行监测分析作用。通过采集、分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用电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电力市场需求状况,充分发挥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晴雨表的重要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电力用户均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其中新增用户,应同步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并与电力用户配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运;已经供电的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安装、调试、投运。趸售供电或并网自备电源的关口,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二)省级电网企业应组织制定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施工管理制度和工艺标准,保证终端装置的安装调试质量,同时加强对所辖各地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实用化评价,不断完善和提高系

统运行水平。
(三)接入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用户端开关,应由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选定,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接线位置。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分轮次接入相应开关,其中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不应接入控制轮次,特殊电力用户的电力负荷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只监不控。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贸易结算用计量点的电能计量二次回路。
(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参与各方共同承担,其中安装在供电企业内部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所需资金由供电企业承担,安装在电力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由用户承担费用。
(五)各省区物价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收费标准和因电力用户原因引起的装置迁移费用标准。上述标准应包含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运杂费、辅材费等费用;所有设备运行维护费、设备更新升级费和频道占用费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未经批准,供电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六)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费用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供电企业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值班运行制度,系统主站应有完整的系统运行值班工作日志,相关台账资料和重要事件记录应完备可核查,并制定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发生重大设备故障和运行事故情况下的系统应急预案。
(八)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要负责进行基本业务和终端装置使用的技术培训,并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以保证终端装置的正常运行。电力用户应协助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或损坏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正常运行。
(九)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出现故障时,供电企业应及时安排予以抢修处理。其中安装在电力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出现故障时,一般情况下,其抢修时间,城区不超过48小时,郊区和边远地区不超过96小时;对于存在重大缺陷的终端装置或影响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的,应在当天及时进行抢修处理。
(十)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把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覆盖情况作为考核所辖各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补贴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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