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_经济法
1、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市场经济法律: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2、垄断协议:就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她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她协同行为作出。
(p89)3、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她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她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p95)4、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她方式对其她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行政垄断:就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就是指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就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
(p115)6、商业贿赂:就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她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行贿的主体就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就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就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
(p125)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就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8、产品质量:就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与社会特性的总与。
主要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经济法名词解释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38)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
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简而言之;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3、市场规制:(市场和市场竞争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增进公平,提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发挥国家的职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
4、预算: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在我国财政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主要工具。
)5、国债:即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6、税收法定: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也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网上找的)7、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8、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学理上称为“联合限制竞争”9、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方式,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10、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
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的本原性贵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当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则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制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地主义: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宏观调控法: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经济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
3.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4.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违法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严格责任:其基本含义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内多数人的见解,这一规定贯彻了严格责任原则。
6.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7.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其原有的使用价值。
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处于独立决策而无需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地位。
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
9.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协议。
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种协议不仅仅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行动合意。
10.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景:(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总结
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合同法、税法等。
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则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主管破产事务的人。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经济法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它是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而致对方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不同于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届满前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5重大误解: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制度。
构成表见代理须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①须无权代理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②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③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8(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0、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名词解释重点2019年6月26日20:11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星重点!)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3.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或者说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4.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5.承诺:又称为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性不大,考在选择了)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9.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10.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简答题2019年6月26日20:49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平衡协调原则(易忘)(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四)国家适度干预原则2.经济法的特征(一)政策性(二)政府主导性(三)综合性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非常重点!五颗星!】(一)垄断价格(二)掠夺性定价(三)拒绝交易(四)限定交易(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六)价格歧视4.有效合同生效的要件(1)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法;(4)内容确定和可能。
经济法名词解释_简答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及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格式条款:指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给协商的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代位权:只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撤销权:只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固定股东即丧失了依法享有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通过发行等额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代理行为③代理人直接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经济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①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岁以上不满时八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经济法的制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6)经济守法:国家协调受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7)经济执法:国家协调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8)经济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
9)经济法主体: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10)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
11)经济法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人格):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12)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13)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14)经营者: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15)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16)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17)社会中间层主体:指独立或者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作用的主体。
18)市场交易中介主体: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19)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20)经济职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
经济法名词简答选择论述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节、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以国家强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容。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是指基于智力所创造活动所产生,并由于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享有专有的权利。
6、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7、XX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10、公司——理论上一般指按照公司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11、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
主要有法定资本,认可资本,授权资本三种。
1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设立的,有一定外商参与投资组成的企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在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15、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证券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票据前手:指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或在票据签章人或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后手:指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它票据债务人称为后手或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它票据债务人。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也称破产原因。
嗣后缺陷: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是再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之后形成的或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当不存在,这种抗辩理由为嗣后缺陷。
证据保险:是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对诉讼后证据采取的保护措施。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1.一方的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哪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答:1.是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是不授予专利法律保护的事项: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少以授予专利);⑤用原子核交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间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少于5人,应当采取募捐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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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
(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p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
(p115)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
(p125)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主要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
(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1】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2】国家单独或与他人合股设立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p177)1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本全部由国家投入,或国家投入的资本在所投资的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或虽然不处于控股地位但能实际控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体。
13、宏观引导调控,是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计划、各项经济政策以及调节手段,引导、约束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国家预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14、计划:是指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对资源条件和外部环境作出分析,经过预测确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并以此制订未来的行动方案。
(P235)15、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310)16、中央银行(p311):是指制定和执行一国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和监管,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特殊金融机关17、产业政策法(p241),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针对性、阶段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立法特点(p27 —P28)【1】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2】立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经济法立法总结改革经验,指导改革,为改革服务,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不断“立”、“改” “废”【3】立法反映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互结合的经济体制【4】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这一时期经济法的中心内容。
2、根据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p42)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国家对市场的制约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
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是国家运用强制干预性调节的方式规制市场,反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所引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宏观引导调控关系,是国家运用指导、鼓励和必要控制的经济调节方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p136)(1)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指经营者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国家机关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对经营者生产、销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p145)【1】与消费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节组织调节【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5、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p151 —p152)(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仅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有:【1】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产品,如农林石油等,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2】自产自用的产品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3】不动产、军工产品【4】建筑工程6、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p158 —p159)【1】含义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2】责任的类型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
【3】归责的依据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归责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是否承担质量责任,要看当事人是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
而产品责任是以民事侵权法为依据,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
【4】责任的功能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积极预防功能,当然也不排斥事后补救功能,但是,产品责任只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是—种在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后的消极补救责任。
7、简述国有企业的性质(p203—p204)【1】国有企业兼具私法人和公法人的特性。
【2】国有企业兼具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性质【3】国有企业兼具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性。
8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途径(p219)【1】企业扩建或者新增投资时,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或者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金,并将企业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要求改组。
【2】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的企业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企业,兼并企业也将其资产评估核股,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要求,将兼并后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3】在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核心企业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过持股、控股,其他成员相互参股,使有关企业按照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全靠贷款建设、负债率较高的企业,通过发行股份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并按照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5】将国有企业实有资产评估核股,并出卖一部分股份,按照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9、简述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能(p312)【1】发行的银行【2】银行的银行【3】政府的银行10、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和原则(P321)【1】目标:A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B保护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C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2】原则:A依法监管原则B公开、公正原则C合理适度原则D 效率原则E统一监管原则。
11、简述普通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内容(p178)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监督、企业自主经营。
12、简述政府投资的范围(p195)【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2】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3】公益性和公共基础建设投资【4】具有经济调节性质的经营性投资13、简述国家对国有企业投资三个方面的要求(p198)【1】宏观调控目标【2】核心竞争力目标【3】盈利目标(注意如果选择题问你,这个国家对国有企业投资的首要目标是宏观调控目标)14、简述国有企业的概念和特征(p203—p204)概念: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本全部由国家投入,或国家投入的资本在所投资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或虽不处于控股地位但能实际控制所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体。
特征:【1】国有企业的基本构成,全部或者主要来自国家投资【2】国有企业并不必然以盈利为目的【3】国有企业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
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4】国有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
15、简述从不同标准对计划的分类(p238)计划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计划的层级,可分为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2】按计划的期限,可以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3】按计划的形式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4】按计划的调整范围,可分为综合性计划、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
16、简述中小企业法的主要内容(p248—p249)(1)资金支持(2)创业扶持(3)技术创新(4)市场开拓(5)社会服务17、简述我国价格法的作用(p335—p336)【1】价格法规范了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竞争环境【2】价格法明确规定了价格管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为政府调价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3】价格法稳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措施,为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实施有效的价格调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4】价格法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的权限和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从而能够保证价格法的具体规定在实际运行中贯彻实行。